论网络信息化中的公正_信息安全论文

论网络信息化中的公正_信息安全论文

试论网络信息化中的公正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公正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正是一个伦理概念,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一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社会调节机制。公正又是一个多维的视野、多样的体系和多元的文化。本文旨在社会公正视域里审视网络信息化问题。

引言:公正观的历史考察和问题的提出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公正观。物质生活资料匮乏时期“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公正的,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公正的;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资源和其它生产力要素占有者支配劳动成果及剩余价值,体力优越者获得更多的报酬是公正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分配和社会评价向高智能人员、高附加值行业和产品、高技术含量岗位和生产环节倾斜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公正观。

不同的社会领域有不同的公正观。在劳动力市场上,多一点男女机会平等、同工同酬、优胜劣汰是公正的;在公共福利领域,多一点绅士风度、女士优先、男女同舟共济、结果平等是公正的;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公众认可的社会制度、体制、机制和规范处理人际关系是公正的,在虚拟社区,用户符合网络的设备、技术、伦理和文化范式的网络行为也是公正的。不同的理论范式有不同的公正观。即使在同一社会时期的同一社会领域,判断同一个社会事实的公正性,如果运用不同的理论范式,其结论也会是不同的。两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值得我们注意。以当代思想家英国哲学家理查德·黑尔(Richard Hare)和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哈桑依(John Harsanyi)为主要代言人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公正观认为,使社会中个人功利最大的社会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原则,试图建立一套新的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伦理体系。他推论出两个原则,其一,社会中的每个人平等拥有信仰、结社、迁移和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即自由至上原则。其二,即他自己所称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人们按最大化最小值原则要求关注自己在社会中可能占据的最差位置,社会分配的任何不平等不能以牺牲社会中最差成员的福利为代价。他进一步强调,能带来最大期望收益的行动就是符合“价值应然”的行动,社会分配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公正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着重强调社会分配必须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起点的公平。①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提出“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他所谓的司法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而所谓的司法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②

如果我们把这个概念由司法界推广到全社会,那么,实体公正关注主体社会活动的“结果”,而程序公正关注该“结果”产生的“机制、程序和过程”。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结果”公正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而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也应该导致“结果”的公正,但是二者的考察的侧重点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机制、程序和过程”进行生产,只要求“结果”“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结果”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机制、程序和过程”,就是“公正”。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公正局限于经济生活中,关注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占有是否公正,继而,把这个尺度延伸到司法等涉及人们权利的更加广泛的领域。事实上,判断公正与否,不应仅仅着眼于对“最终分配物”占有的多寡,而要辨析获得这种占有和支配权的过程是否合理与公正。科学的公正观,是包括起点公正、规则公正保障下的过程公正以及由此导致的结果公正,应该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信息公正,是一个有待于认真探索的新领域,涉及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网络信息公正是指所有网络信息活动参与者(网络信息传播者、中介者和接受者)通过自主、平等、规范地行使信息权利,构建公正、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网络信息制度、体制、机制和程序。

一、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现象举隅

像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影响网络信息的信度、效度以及网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危及金融安全、经济正常运行乃至社会稳定,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目前看来,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服务商与用户间的信息不对称

尽管交互性是网络的技术优势,网络信息比“前网络传播”的其它媒体更尊重用户和受众的话语权,但是从目前看来,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抵达用户眼球的信息,无论从信息量还是内容的覆盖面,都远远超过用户上传的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不说网络信息服务商有信息垄断、话语霸权和信息侵犯的主观企图,在设备及技术方面,网络服务商占据主动和支配地位,用户一般无法掌握后台数据和源代码,只能选择浏览信息服务商提供的与用户不断增长、无限变化的差异性信息需求相比样式和个性化程度非常有限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原因、用户个人原因、传统信息传播观的束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审查、监管与过滤,都会引起网络信息“传受关系”的失衡。在网络信息领域,与信息服务商相比,用户处于弱势地位,用户个人信息尚且需要服务商做出“站长会对你保密的”之类、不受法律约束的承诺,用户个人往往对服务商的真实信息知之甚少,仅限于永远收不到回复的“webmaster@”,不对等的权利导致信息交互的不对称。技术至上、内容为王只有服务于“用户为本”,才能使网络信息沿着恰当、公正和协调的路径健康发展。

(二)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分配不均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处境很不相同,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双重的艰巨任务,它们不仅要大力改造其传统产业,而且要努力发展新兴产业。否则,它们就难以实现自身经济的良性发展,也难以应对全球经济发展给它们带来的严峻挑战。现在‘数字鸿沟’的出现和不断扩大,使得南北发展差距有增无减,世界经济有可能因此而出现新的失衡。”③ 尽管网络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公正、最平等、最具兼容性的信息载体和传播形式,“自由、平等、兼容、共享”甚至被标榜为互联网的精神特质。但是,在网络世界,同样没有免费的午餐,即便是免费信息,用户不仅需要处在网络信息覆盖和达致的地方,也必须具备接受条件和浏览设备。比如伊斯兰教对妇女活动的限制,因为安全原因对军人上网的限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禁止他们在“网吧”活动等等,制度差异、地区差异、贫富差异及网络信息技术水平差异,都可能导致信息分配和占有不均。从年龄分布上来说,青少年是网络用户的主力军,网络信息流动在不同年龄段上也不均衡。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2.98亿人,比去年同期增长41.9%。其中10~30岁的青少年网络用户达到66.7%,50岁以上的只占5.7%。④ 不仅从信息流量上判断存在如此的落差,从流向上看,也是从发达国家地区流入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多,反之则成为信息逆流。从流体本身来看,流入流出的是什么内容,也值得高度关注。发达国家和地区从网络信息中看到了市场、需求和商机,他们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输入的信息往往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如何利用高新技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紧迫课题。

(三)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网络信息不公正

文化侵略、英语霸权和价值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大家关注的热点。信息网络化是一艘我们实现现代化和人民全面发展不得不搭乘的航船,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发展有其不利方面而因噎废食,要看到不发展网络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安全。我们应当以兼收并蓄的博大胸怀和更加开放的姿态,主动走向世界,大力推进我国的信息化进程。而我们要成功地抵达信息化的彼岸,又必须趋利避害,对信息网络化采取清醒的、正确的应对措施。有资料表明,互联网上英语信息以绝对优势独占鳌头,从语种如此巨大的信息落差,英语国家的用户和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用户在信息浏览方面有语言、文化方面的优势,非英语国家的用户在这方面就处于劣势地位。且不说发达国家利用语言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活方式和文化渗透,比如利用网络“妖魔化中国”,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及“和平演变”,英语是“帮凶”。至于用户浏览英语信息对于提高语言能力可谓开“网”有益,自当别论。

(四)性别视域的网络信息不公正

色情信息对用户的入侵本来是不分性别的,但是,问题在于传统的性别歧视在网络领域不仅没有绝迹,甚至更加泛滥和猖獗。网络色情信息中女性毫无例外地成为主要受害者。迎合和满足男性用户的不当信息需求,把歧视、侮辱女性的专门网站、网页和信息大量“载人”网络传播中,而且得到超级链接的技术支持,衍生速度快得惊人,防不胜防,不仅过滤、删除费时费力,而且篡改主页、堵塞网路、撑爆邮箱、携带病毒,……在男性和未成年人集聚的“网吧”(调查表明成年女性上网的主要场所是家里或办公室),这样的信息一旦有人浏览,就易于形成“管涌”乘虚而入,无良网络信息服务商利用性别心理差异,大肆制作、传播的色情信息,不仅内容有害,而且会影响到网络信息的流向和流量。

二、网络信息不公正溯源

归因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行为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每一种社会现象出现都有复杂的原因,网络信息化中的不公正同样是多种复杂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这里我们从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和用户个性等方面追溯造成网络信息不公正的原因。

(一)“政治家办报”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失位

技术形态的互联网本来并不具备意识形态属性,但是对网络的传播使用特别是作为大众传媒,它就不可避免表达了传播者的倾向性(尽管有时网页上会掩耳盗铃地注明: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但是,真正的“零度风格”是不存在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实时、海量、多媒体化,特别是传者与受者的互动,给信息传播中的调控就带来一定的难度,更何况我们一直坚持的“政治家办报”的方针,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连“形同虚设”都做不到,简直消失得无影无踪。监督的失位和监督功能的缺失,使得网络信息如同脱缰的野马、决堤的洪水,通过具有信息“超导”性能的介质——互联网传播开来,在服务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的同时,也存在泡沫化、垃圾化等网络信息“泛化”现象。互联网对信息传播的支持与信息参与者对信息的掌控能力不均衡,特别是“把关人”的失位、“议程设置”的放弃或疏松、不像传统媒体“三审制”那样规范严格等等,网络信息背离传播者意图、不能满足接受者的需求、出现失衡和不公正现象就在所难免。

(二)利益驱动向度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

新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NASDAQ打喷嚏,全球经济都会“感冒”!经济因素对网络信息流向、流量和流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个人经济支付能力的差异,导致网络接入条件的差异,由此必然引起对网络信息接收环境、条件和机会上的不均等;另一方面,经济政策导致网络投资商和经营者对信息流向的选择在区域上有所侧重,由此虽然不会影响信息流向,但是从“流体”(信息内容)的遴选上仍然可以判断和显出网络信息供应商的倾向性;互联网成为传播得以发展的驱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经济利益。网络经济又被称为“眼球经济”、“吸引力经济”,用户的浏览量成为影响网络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因而,网络经营者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吸引用户的“眼球”、抢占用户资源和市场发展的先机。“竞争和公平交易问题一直是商业伦理学严重忽视的问题,”⑤ “在信息和信息技术的自由竞争和垄断问题上,有许多伦理问题,……如不公平,不公正,搞信息垄断,则有碍进步,有碍发展,有碍提高。”⑥ 事实上,为垄断信息市场、获得先发优势、在信息市场抢占更大的份额、谋取更多的利益,网络信息国际及不同网络信息服务商之间的竞争也是技术伦理学和信息竞争不正当的甚至违规的内容纷纷出笼,不仅导致网络信息分配不均,而且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网络毒瘤,危及网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调适、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用户选择,优胜劣汰,确保网络信息服务于用户的合理使用。

(三)文化背景落差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

不同文化背景产生沟通的需要,文化差异是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人类传播活动的动因。导致心理差异、信息需求差异和网络传播效果差异。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对网络信息需求方面的区别,就像对待文化差异我们只能承认其存在,加强管理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一样,基于不同文化产生的不同的网络信息需求,都应得到尊重并尽可能予以满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指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⑦ 我们调适网络信息流体、流向和流量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不同文化背景下用户对发展和网络信息环境方面的需要。只要不存在亨廷顿所谓“文明的冲突”,不借“文化沙文主义”和“文化霸权”搞网络文化侵略,由文化差异导致的网络信息分配不均衡、不协调,可能还有利于不同文化的交流和网络技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发展。

(四)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对网络信息的影响

用户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得到互联网的技术支持,“匿名”使用户可以脱下职业角色和社会身份赋予的“外套”,戴上数字技术修饰过的“面具”,特别是在个人闲暇时间把网络作为休闲娱乐的工具时,“他们如鱼得水,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不同的闲暇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由于“对社会性劳动的脱卸”和“闲暇中的自我是没有纳入社会组织控制的自我表现”,闲暇生活有“无味、无聊、无赖和有趣、有益、有福的类分”⑧ 闲暇生活的这种伦理取向在网络领域表现得更加突出。用户的信息需求取向、网络接入条件和浏览习惯等个性因素,对网络信息供应商的信息行为有规定性影响。“用户为本,内容为王”,这是网络业界广泛接受的金律,为用户特别是“目标受众”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是网络业吸引并稳住用户“眼球”、进而获得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对用户信息需求的迎合和满足,表现在信息内容(流体)、信息流向和流量上的有所选择和侧重,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信息中的不公正。

(五)技术支援能力的差异对网络信息的影响

网络设备与技术服务商有流行的口号:为您的需求提供最终解决方案!事实上,网络业发展的技术需求是无止境的,技术因素仍然是制约网络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当然,技术差距也是导致网络信息分布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从另一方面看,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某种技术上的需求,就比十所大学更能促进科学的发展。网络业发展的技术需求,才不断催生新技术的问世和技术进步。技术购买力、设备支持率、适用程度、前瞻性、运用水平和覆盖面,都对网络信息流动及均衡性有影响。

三、实现网络信息公正的路径

(一)技术保障是网络信息公正的前提

互联网是技术进步的成果,网络信息的技术依赖性是天赋的,也是无法真正“断乳”的“宿命”。网络信息公正需要信息技术进步的支持,即使采用法律的、伦理的、文化的和教育的方式实现网络信息公正,也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和保障。信息技术进步既包括网络传播技术、网页制作技术、用户浏览技术,也包括信息安全技术、新型路由技术、功能更优越的HUB、与不断涌现的新设备适应的包括网格技术在内的新技术、满足用户实现信息权利的新技术等,确保网络信息公正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技术进步是无止境的,不仅新设备需要运行新的系统,新的系统也需要“升级”硬件环境,硬件、软件两手抓、两手硬,为网络信息公正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援。

(二)法律规范是保证网络信息公正的关键

互联网是现代技术的产物,也是新经济的载体,网络信息公正的实现最终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完善和以法治网。网络信息不公正固然有技术、用户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刚性规范,确定公正的起点、遵循公正的规则,力求公正的结果。对于起点不同、规则有漏洞或者执行时偏差造成的不公正现象,强制进行调节和再分配,依法剥夺不法网络信息服务商的非法获益,对信息欠发达地区和用户予以必要的补偿和援助,促进网络信息均衡流动。国际范围内涉及互联网的立法都受到重视和加强,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在互联网法律建设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适用法律和规定,对规范和保障网络信息的有序、均衡、公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把依法办事、以法治网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不断根据网络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和加强网络适用法律建设,是确保网络信息公正的关键所在。

(三)行业和用户自律与他律是网络信息公正的基础

法律规范主要调整违法网络信息活动与被侵害者的关系,网络信息领域更多的关系是通过“网络人”的内心信念、相互激励和监督、舆论等伦理手段来调适,虽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硬约束力,却具有“广谱性”。当然,鉴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用户的匿名身份,道德自律对人们的道德觉悟要求更高,人们习惯于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按照职业角色规范自己的言行,而在网络社区,正如孙伟平指出的:“由于电脑网络的种种特点,特别是网络活动的‘虚拟性’,类似于‘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作用,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的‘自由时空’。”⑨ 更多平时惯于一本正经、装模作样扮演社会角色的用户,长期压抑的被现实生活的伦理原则界定为恶的、为道德规范所禁止的、被舆论和人们所唾弃的本性复活了、膨胀了,人性的背面曝光在网线另一端的“网友”面前,比现实生活中“陌生人世界中的无耻”更无耻,这种道德取向必然对网络信息的流动发生影响。必须加强行业和用户的自律与他律,以减小道德因素对网络信息公正的阻碍。按照无害、行善、公正、自主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尊重用户包括网络信息访问权、网络信息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在内的个人信息权利,是以伦理措施保障网络信息公正的要务。⑩ 这种自律与他律看上去劳而无功,但却是事关网络信息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按照《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加强自律和互律,尽可能减少网络信息参与者主观因素对公正的损耗和干扰。

(四)加强教育是保证网络信息公正的根本出路

网络信息的主体是人,信息活动参与者的素质需要通过教育提高。网络信息存在不公正现象,问题的根本不在“物理层面”和“技术视域”的网络,而在于网络信息活动的参与者。对网络用户的教育,既包括基本网络知识普及、网络实用技术培训、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及防范技术等方面,倡导文明网上活动和生活,规避不当网络信息行为,用科学、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占领网络信息空间,抵制和防范不良文化的侵蚀和干扰,像重视硬件投入、技术创新、内容建设一样,重视网络伦理、网络文明、网络文化建设,从源头上入手,从信息活动过程中监管,从用户信息需求上提升,全方位、各环节、全过程着力,防止和杜绝网络信息不正当、不公正现象,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贡献率,更有效地服务于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小康社会建设,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相适应的网络信息体系。

收稿日期:2009-11-08

注释:

① 姚洋:《公正为谁而设》,《读书》1999年第8期。

② 何家弘:《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检察日报》2003年1月14日。

③ 江泽民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表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6日。

④ 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OL].http://www.cnnic.com.cn/uploadfiles/doc/2009/1/13/92209.doc

⑤ 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68页。

⑥ 李庆臻,苏富忠,安继复著:《现代科技伦理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5页。

⑦ 转引自徐崇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⑧ 曾钊新、吕耀怀:《伦理社会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5~336页。

⑨ 甘绍平、叶敬德:《中国应用伦理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39页。

⑩ 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134~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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