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全民所有制--世纪之交经济思想遗产的再清洗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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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 (2000)01—0051—06

全民所有制,这个演绎于马恩某些经典论断,形成于斯大林极权时期,曾被视为社会主义财产制度根基的计划经济体制核心范畴,目前虽然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出现日少,人们的日常用语也很少提及,但并未从基本理论上加以彻底清理,作为一份非科学的扭曲的思想遗产,至今仍是深化改革的羁绊。在21世纪到来的时候,澄清困扰我们半个世纪之久的所有制幻觉中的这一最大谜团,对于架构科学的财产制度基础,开辟通向未来的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全民所有制范畴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一个根据某种设想演绎出来的先验规定,而不是实践检验和选择的结果

迄今为止,人们对全民所有制这一范畴的科学性从来没有怀疑过,一直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是马恩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马恩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构想就是全民所有制。事实是马恩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构想并不是人们现在所理解的全民所有制。他们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构想所使用的多是“社会占有”、“公共占有”、“集体占有”、“国家占有”等概念,未见他们使用过“全民所有制”的提法[1]。

马恩关于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是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逻辑结果而使用的,它的理论意义在于这种所有制事实上还不存在的情况下指明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只具有历史航标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所有制模式的意义。

在马恩的著作中,“社会占有”、“公共占有”、“集体占有”的表述方式,相对“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来说,是比较笼统、比较模糊的概念,这并非马恩的缺陷。相反,如果在缺少实践根据的情况下,把未来的事情编造得非常详尽,那才是真正的可悲。关于“国家占有”问题,马恩说得就比较具体,因为这是革命成功后无产阶级国家采取的第一个行动,马恩当时已经看到了这种胜利的曙光,因此在用语上比较具体和肯定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关于“全民所有制”的提法,与马恩的设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是后人根据马恩的论述,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创立的经济范畴,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具体理性模式。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具体模式,并未作出先验的规定,具体的所有制模式只有经过一系列试验选择才能基本确定下来,而且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和完善。把全民所有制作为一个不容争辩的前提凝固下来强塞在社会主义的脚下,是违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本质和精髓的。

二、全民所有制范畴首先在前苏联被使用,后来硬化为一种教条,并被赋予了社会主义所有制最高形式的地位

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列宁曾经有过“全民所有”的提法[2]。 但是,这一提法在列宁关于公有制问题的多种表述方式中,并不占主要地位,只是偶尔地加以使用,并且多是把它作为国家所有制的附属语和助解词加以使用的。因此,列宁所讲的“全民所有”与后来形成的一整套全民所有制现实具体模式是有重大区别的。

全民所有制作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经济模式是在斯大林时期产生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并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和根本特征。在苏联,全民所有制比较成熟的理论形态,集中反映在斯大林晚年所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部著作中。斯大林说:“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是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3]

斯大林关于全民所有制的理论有这样几个要点:(1 )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是其高级形态,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其初级形态。(2)全民所有制与商品货币关系是不相容的。 由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必须保留“特种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范围只限于两种公有制之间。(3 )按照斯大林的逻辑,正因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的建立,计划经济才得以实行。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实行计划调拨、统包统配、统收统支,就是上述逻辑的必然结果。另外,关于全民所有制的完整的理论形态,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形成了权威性的表述。总之,全民所有制范畴作为一种正统教科书语言,是斯大林首肯并广泛加以使用的,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提法。

三、建国初期全民所有制范畴在我国并未取得特殊地位,后来在向苏联体制靠拢的过程中,才被染上了一层神秘色彩

在解放初期,全民所有制范畴的灵光并没有后来那样耀眼,那时,更多使用的是“国家所有制”、“国营经济”的概念。全民所有制范畴在我国广泛应用并取得法律地位,是照搬苏联模式的结果,这中间有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毛泽东在建国前夕指出:“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4]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5] 后来的一些教科书中大讲“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全民所有制”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直到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才出现了“全民所有制”的字样。《宪法》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在这里,“国家所有制”仍然是主体概念,“全民所有制”只不过是附属概念而已。从1975年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了修改之后,“全民所有制”才以最高法律形式取得了至尊至圣的地位。在此以后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用“全民所有制”取代了“国家所有制”的提法。在我看来,这种取代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向原苏联体制的完全靠拢,是一种蜕化。正是由于这种选择出现了偏差,以致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把我国的所有制理论和实践拖进了泥潭之中,一个又一个悖论搞得人们左右为难。

四、全民所有制范畴与市场经济范畴是不相容的,要二者兼容无异于缘木求鱼

全民所有制范畴与市场经济范畴是不相容的。从对全民所有制的考察中我们已经看到,全民所有制的胚胎,一开始就是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对立物被造物主培育出来。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在全民经济内部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因此是不能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商品关系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动交换关系,自己用不着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换,就像一个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换不是商品交换一样。不仅从基础理论上可以证明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而且从经济运行的角度作具体分析,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难以啮合。市场经济需要明确的产权边界,而全民所有制产权界限不清,难以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市场经济建立在利益与风险对称的基础之上,而全民所有制只负盈不负亏,形不成自我约束机制;市场经济运行以市场为依托,成败由市场作评价,而全民所有制以行政权力为后台,前途命运由长官意志所左右;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物质、能量、信息在有序的流动中增值,而全民所有制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领地,各霸一方,划地为牢,作茧自缚……

前些年的改革实践,人们不是没有感觉到二者之间的对立。由于意识形态和信仰方面的原因,人们不敢怀疑全民所有制的神圣地位,只能在既定的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去论证商品经济的“中国特色”。人们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是改革全民所有制以适应商品经济,而是琢磨怎样让商品经济迁就全民所有制。实践的结果,在全民所有制的范畴内,企业至今难以作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转换机制步履维艰,与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形成巨大反差。改革发展到今天,既然在发展市场经济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共识,就应当大胆地破除一切阻挡发展市场经济的障碍,其中也包括所有制。

五、国家所有制不等于全民所有制,我们需要精心设计搞好的是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来对待,这已成为观念定式,至今仍占支配地位。这二者的混淆,现已构成深化改革的羁绊,在理论上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非常必要。

1.全民所有制范畴是人们对马恩经典作家某些设想进行教条式演绎的结果,并不是对革命胜利后现实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抽象的结晶,因此,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缺乏可靠的事实根据。这种大一统的所有制关系只存在于人们的想像和法律标榜之中,从来没有作为客观事实而存在,因此是一种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所有制关系。而国家所有制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所有制关系。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最初的国有制经济,随后不断积累和追加投资,使国有制经济不断扩大。国家作为所有者主体既是真实的,又是具体的,它代表社会整体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在它的头上再套上“全民”的光环反而容易掩盖真实经济关系,把事情搞得更加虚幻。

2.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存在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所有公民的集合。因此,这种所有制是一种公民所有制,构成所有者主体的原素是一个一个的自然人。众多的自然人作为同一个所有者主体怎样表达同一个意志,目前还未见到成功的先例。认为国家意志即是全民意志的说法是一种外在的强加,否认国家具有超越于“全民”之外的独立利益是不符合事实的。而国家所有制的所有者主体则与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由于国家机器占有和支配经济资源成为必要时,国家所有制则应运而生。国家所有制的财产归属于一个产生于社会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因此,“国”有和“民”有是不可混淆和替代的。

3.全民所有制按其性质规定,在同一所有者主体内部即全民的范围内,来自于所有权的利益分配应该具有无差别性、均质性等特点。同样都是所有者主体的局部成员,在分享所有权结出的果实时,不能多寡不均,肥瘦不匀,否则就背离了同一所有权不可分割的均质性规定。我们过去实行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从来就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从分配这个“背面”也印证了它的虚幻性。而国家所有制在利益分配上,则集中体现国家的意志,其所有权结出的果实直接归国家占有和支配。社会主义国家其性质规定了它能更好地代表社会公民的整体利益,但由于不同时期和背景下政策目标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分配上也会向不同的社会集团倾斜。因此,国有制经济的果实,最终落到谁的口袋里,落多少,是有很大差别的。

4.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在一个国家内部没有排它性,只有对外国人和“外星人”才具有排它性。因为它的所有者成员囊括了全国的公民,全体公民作为共同的所有者主体只能用一个声音说话,而不能作为局部的所有者主体互相排斥。而国家所有制则与此不同,它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是多种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在财产占有方式上具有排它性,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其他任何团体和人群都不得声明对它另有所有权。国家所有制与其它所有制成份之间具有明确的边界,互相之间不能任意侵犯。

5.全民所有制的胚胎,一开始就是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对立物被培育出来。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在全民经济内部只有一个经济主体,自己用不着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换,因此是不能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另外,全民所有制被赋予了“最高形式”的地位,享有超越和破坏市场规则的特权。而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则是相容的。它可以通过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若干个产权明晰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溶入市场经济的海洋之中。另外,国家所有制在众多的所有制成分中,作为市场主体是平等的一员,没有任何特权,国家只能对其声明所有权,而不能赋予它超越市场规则之外的特殊权力。

6.全民所有制长期被渲染成其它各种形式的所有制改造、过渡的最后归宿,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它一直朝着不断扩大领地的方向发展,追求在国民经济中的高比例,结果办了许多它办不了也办不好的产业。在低效和破产的威胁下,现在它不得不收缩战线,从竞争性行业中大面积退出。而国家所有制则与此不同,它虽然在提供共用品的自然垄断部门和某些资本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行业发挥重要作用,但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并不一定是高比例。只要能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用品,办好其它经济成份难以办好的战略部门和重点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和控制作用,它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7.全民所有制范畴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被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象征。这种扭曲的观念演变成盲目排外、固步自封,进而使自己游离于世界文明发展的共同轨道之外。而国家所有制虽然具有不同的制度前提,但作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财产组织制度,在管理和运作上应该说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可以遵循。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我们没有理由拒之门外。确立国家所有制的新概念,有利于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经济接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萦绕在全民所有制头上的光环正在消失,由虚幻的全民所有制向实体的国家所有制回归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全民所有制范畴现在只是作为一个保留下来的法律用语而存在,人们在规范化的用语中越来越多地直接使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概念,很少再提及“全民所有制”了。在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很难再看到这一用语。这绝不是词语称谓和表述方法外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是把不同经济内容区分开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根本性变化。因为经济关系的变革必然伴随着理论术语的革命,理论术语的创新反映了经济关系变革的内容。

把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严格区分开,具有实质性意义。我们需要精心设计搞好的是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现在国家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所有制不中用,而恰恰说明了按照全民所有制模式设计出来的“国家所有制”不中用,我们的任务是把附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成为独立的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本来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制。这个目标实现之日,就是国家经济焕发青春之时。

六、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三位一体联盟的解体,使全民所有制范畴失去了逻辑支撑,它不可能独立存在下去

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是构成传统经济体制的三个基础性范畴。它们之间互相依托和支撑,形成了一个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紧密联盟。这个联盟在创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初期,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逐渐走向反面,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绳索。因此,最终导致了三位一体联盟的解体。现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两个范畴已被实践所扬弃,剩下的全民所有制范畴虽尚存一席之地,但亦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由于失去了前两者的逻辑支撑,其作为理论范畴的最后终结已经为期不远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政策体系一直朝着否定全民所有制的方向演变。其政策指向一直朝着取消“大锅饭”,不断强化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方向演变。最后目标是使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行战略改组和“抓大放小”战略,对数以十万计的中小企业要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通过包、租、卖、股、并、破等方式转为民营。上述这些措施,有哪一样是在强化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目标的实现之日,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彻底瓦解之时。

我国的改革大体是循着体制外增量改革的路线推进的。原来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其财产制度和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从整体上来说不但没有搞活,而且在困境中越陷越深。这进一步证明了维持原来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是绝对没有前途的。而在价格体制、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劳动就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都一步步接近改革目标时,别的经济成份都能较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表现出很大的活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惟独全民所有制经济亏损越来越重,包袱越背越沉,陷入了债务拖欠和信用危机之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没有得到根本性改造,企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因而败下阵来是符合逻辑的必然结果。与其让日益下滑的经济效率倒逼着人们改变全民所有制模式,还不如变被动为主动,以积极进取者的姿态,自觉卸掉全民所有制范畴这一历史包袱。

总之,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全民所有制三位一体联盟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没有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同样,全民所有制范畴的扬弃,也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方向。三位一体联盟的解体,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完结,而是在辩证的否定中把它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回顾历史,放眼未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告别全民所有制已经为期不远了。

收稿日期:199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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