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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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依据新的历史条件,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为社会生产新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物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或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提供服务的劳动。并提出服务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问题,界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非生产劳动,阐明了现阶段智力劳动是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及在创造社会财富、生产新价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图分类号:F0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3)02—0020—09

我国经济学界一直关注生产劳动理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前半期就展开过热烈讨论,“文革”结束不久,即20世纪80年代初期,又重新掀起论争。这两次讨论,推进了对马克思有关理论的理解,开创了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问题的探讨。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能取得重大突破。当前,新的历史条件是:一方面,我国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大量涌现,预示着一个以知识为推动力的新的经济时代正在到来。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重新界定生产劳动,使之准确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的方法论基础和理论的出发点。

马克思是着重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察生产劳动的。他把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劳动是给使用劳动的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正是这种劳动,才使货币转化为资本,即生产劳动是生产资本的劳动。因此,马克思又把上述定义表述为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其含义“是指劳动同作为资本的货币交换,并使这些货币在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生产劳动的这个定义,“不过是对劳动能力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和方式的简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7-48,61,53,61.)。马克思把这个定义称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定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7-48,61,53,61.)。

生产劳动的这个基本定义,是“同劳动的一定内容,同劳动的特殊效用或劳动所借以表现的特殊使用价值绝对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定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7-48,61,53,61.)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资财富的一切领域都日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切从事生产商品的劳动者都日益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劳动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而非生产劳动者,虽然也是雇佣劳动者,但他们仅仅从事个人服务,他们一般不生产物质财富,更不会生产由商品构成的物质财富。这样,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差别也会表现在劳动的“一定内容”和形成的“特殊使用价值”上,从而又可以给生产劳动下一个与上述定义不同的“第二个定义,补充的定义”: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7-48,61,53,61.),换句话说,是生产商品、生产物质财富、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可说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即为满足物质需要而生产的劳动。与此相反,非生产劳动则是没有物化在商品中、没有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劳动,或者说,是提供服务的劳动。生产劳动的这个与生产关系无关的定义,是同抽象的即撇开历史形式的、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2.)的劳动概念相一致的。

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和生产劳动是生产商品、物质产品的劳动,虽然是从劳动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不同方面所下的定义,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雇佣劳动者只有在物质生产部门才能生产出一定使用价值,使价值从而剩余价值获得物质担当者,证实剩余价值被提供出来。不过,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的另一种表述,即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却并不一定就是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劳动。马克思曾举例说:“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62,62.)这个生产资本的歌女,作为生产劳动者,她所提供的只是一种服务,一种使听众享受音乐的活动,而不是物质财富,不是商品。从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看,她又不应视为生产劳动者。对于这个矛盾,马克思的解释是:“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能够应用,……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62,62.)按照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还有一种生产劳动者,“例如,一个作家在编一部集体著作百科全书时,把其他许多作家当作助手来剥削。”这些助手为那个“作家”生产资本,因而是生产劳动者。他们不同于歌女的是,生产的成果(百科全书)是以书的形式独立存在的商品,相同之处是,都不是提供满足物质需要的产品,都不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从事劳动。这也和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不相符合。对此,马克思仍然以现实情况为依据来加以解释。他说:“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在很有限的规模上被应用”,“还只局限于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3,62,62.)。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概念中是可以排除开这类个别现象的。

以上说明,就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来看,并不仅限于物质生产劳动,它也可以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实际上,仅仅从生产关系来看的生产劳动,本来就不考虑使用价值的特定形态,即它是否满足物质需要、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马克思在进行理论概括时,在确定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时,之所以把提供服务的劳动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并不是出于理论逻辑的考虑,并不是基于生产劳动基本定义的要求,而是以他生活时代的经济实际为依据的。今天,经历了一个半世纪以后,实际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理论当然也应随之而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

考察现阶段的生产劳动,首先当然需要从生产关系上来界定生产劳动。但基于指导实践的需要,以及解决理论难点的要求,我们将着重研究从生产力方面、从劳动的成果形式方面来区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或者说,重点是确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再存在具有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剩余价值。但是,作为剩余价值实体的剩余劳动,作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超过他自身消费价值的余额仍然存在。没有这个价值余额的存在,没有这个新价值的存在,社会就没法支付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提供日益增加的公共品,就不能扩大再生产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的需要,一句话,社会就难以存在和发展。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虽然不再为剥削阶级生产剩余价值,但还必须为社会提供新价值。这个新价值,就其实体和物质内容来说,也就是剩余价值,虽然它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所下的基本定义,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对此曾作过明确的说明:“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3.)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是:为社会创造新价值的劳动,或者说,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

生产劳动概念,不仅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变化,也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扩展。在自然经济时代,存在着的是“农本商末”观念。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思想家,如法国的魁奈,从经济学术语上把这种观念表述为:只有生产农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农业工人才是“生产阶级”,而产业工人是“非生产阶级”。对生产劳动的这种理解,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当时的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主要的部门,是绝大多数劳动者从事的行业。农业的一定发展,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农产品超过自身消费的数量,决定着社会有多少“自由人手”从事其他行业,并决定这些行业中的剩余价值量。正是由于当时农业劳动是整个国民经济依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资本依以存在的自然基础,才会被认为是唯一的生产劳动。

在马克思创作《资本论》的年代,欧洲各国已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居很大比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农业已发展起来。但服务行业比重不大,它的劳动者还基本上是为个人或家庭服务,还很少卷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漩涡中。与前一个时代相比,国民经济的基础已不仅限于农业,而首先是工业。机器大工业和机械化的大农业构成完整的物质生产体系,为非物质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即生产工业品和农产品以满足物质需要的劳动,正是以这种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的。

现阶段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又有了重大的变化。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而急剧细化,导致产业结构的组合变异,最突出之点是,商品生产过程中形成了以服务为特征的多种新兴行业,它们以提供服务的方式间接参与生产过程,如金融及其衍生行业为企业提供融资、规避风险等服务,中介机构为规范市场提供的多种服务,独立的科研机构通过市场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政府机构为经济均衡运转进行宏观调控,等等。这些服务行业构成了不同于农业、工业的第三产业。这个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之和,所占用的就业人员,在发达国家已高达70%左右。第三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现阶段,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工农业和种类繁多的第三产业组成广阔的经济领域。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就不应再局限于“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的劳动,而应该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中的劳动,包括其中作为主体的提供服务的劳动。

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和补充定义是相互协调、互不矛盾的。生产新价值的劳动和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之间的一致性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在于,提供服务的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提供新价值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需要推进传统理论。《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关系下物质财富的生产方式。在这里,物质财富、物质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同时也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在谈到纯粹商业流通过程中的劳动的性质时说,这种劳动是用于W—G或G—W这种商品价值形态变化上的,没有作用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上,没有在形态、位置等方面改变使用价值,因而不创造价值。这里,马克思作为理论依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和生产价值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离的。这个导源于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的理论命题,是不能置换和变更的。因此,现在需要在理论上推进的问题是:服务是否也可以创造价值?服务或者说服务劳动本身作为产品是否也可以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按照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分析,是可以做出肯定答案的。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7.)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能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需要,因而都具有使用价值。两者差别在于,前者的使用价值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存在的形式,而后者的使用价值不具有这种形式,其产品表现为服务而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马克思说,它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它的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5-56.)。就是说,劳动是在活动状态中作为服务被消费的,服务本身也就是它的产品。服务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区别,不是表现在有没有使用价值上,而只是表现在使用价值的存在形式上:是作为物存在还是作为活动存在。

服务产品和物质产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同时也具有价值。因为,它们都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的产物。所不同的是,服务作为活动不是物化在即不是凝结在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否定它作为价值存在。诚然,价值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就这个意义说,是物化的劳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物化在某种固定的物中。马克思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3-164.)。商品所以有价值,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本来就不具有自然属性或物的属性。所以,劳动是否物化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并不是它形成价值的必要前提。服务产品既然是人的劳动的体现,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这也就是说,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或者说,提供服务的劳动,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服务也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存在,就是说,也可以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当今,被称为信息时代,大量存在的信息产品,就其本身而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它们也往往有自己的载体。例如,电脑的某些程序设计是刻录在光盘上的。在这里,作为程序的这种服务产品,由于附着在物质产品——光盘上,因而可以作为独立存在的商品而流通。其价值,上百倍地超过空白光盘,表明生产程序的复杂劳动凝结在光盘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作为服务的劳动间接地附加在、物化在物质产品上的情况将会增加,与物资产品在形式上的差别将会缩小。这种情况同样证实:服务是生产价值的劳动,服务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

就马克思提到的商品流通过程中耗费的劳动来说,虽然这种劳动没有作用于处在流通中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没有增加原有商品的价值,但它提供了一种服务,或者说,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即服务产品。这种产品作为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它使商品价值形态变化得以实现而具有使用价值。这个服务产品附着在处于流通中的原商品上,并随原商品的实现而实现。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为购买该商品而支付的费用中,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补偿该商品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另一部分是用于补偿提供售卖服务或购买服务所耗费的劳动量。在现阶段经济领域中,服务于商品价值形态变化而分化出众多行业,服务劳动生产商品的理论,为这些新行业以及经济领域的一切服务劳动的生产性提供了科学论证。

以上分析说明,以马克思理论为依据,可以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生产劳动,是生产新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物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或者说,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提供服务的劳动。

生产劳动中的智力劳动

否定智力劳动是劳动,把它排除于生产劳动范畴之外,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相反,马克思十分肯定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重大意义,认为智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一样,都是生产工人,都是生产劳动者,他们共同创造物质财富,共同构成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马克思在1861—1863年写的《资本论》第二稿中,设有标题为《资本的生产性。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专门一章,其中在从物质生产总过程考察生产劳动时就曾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或者说,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同劳动的产品体现在物质财富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6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写道:“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55—556.)

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而不亲自动手的劳动者,最为典型的是从事科技劳动的科技工作者,也包括从事管理劳动的经营管理人员。马克思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他论证说:“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1)马克思只是认为,在剥削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对立而产生的监督劳动才是非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再存在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敌对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这种对立的范围和程度都受到极大限制。企业主对工人的非法管制是政府所不允许的,是被取缔的。可以认为,在我国,经营管理劳动,不管这个劳动是由企业主本人还是由他雇佣的经理来实施的,基本上都属于生产劳动。

马克思的论断至今仍然是正确的,不过,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这个论断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首先,作为生产劳动的智力劳动不再局限于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而扩展到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扩展到在经济领域中提供服务的劳动。

马克思所说的作为“总体工人”一部分的智力劳动者,是指在“工场”即企业中从事科技或管理的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劳动者则不被视为生产劳动者。显然,这种规定已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在当今世界,社会分工极其细化,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劳动职能从直接劳动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职业;许多相对独立的劳动过程从同一劳动过程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另一方面,这些分离出来的劳动职能和劳动过程又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主要是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生产过程,表现为整体的劳动。其结果,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日益减少,而间接介入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劳动日益增多。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劳动及其中的智力劳动的作用范围不能限于直接生产过程,而应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

其次,智力劳动成为生产劳动的重要形式,智力劳动者成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在马克思的时代,劳动的主要方式还是作为从属于机器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同时,在机器大工业时代的企业中,使用着数以千百计的体力劳动者,而科技人员等智力劳动者则寥寥无几。因此,《资本论》所着重考察的劳动者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掘墓人的无产阶级,《资本论》所着重考察的劳动是作为无产阶级主体的产业工人的劳动。随着科学技术在当代的重大发展,使劳动的创造性、智能化大大加强,智力劳动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指出的,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已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同时,智力劳动者的人数也急剧增加,发达国家的劳动者中已有70%以上由知识劳动者组成。随着劳动从体力劳动为主向以智力劳动为主转变,智力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后,智力劳动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价值和新价值(剩余价值)生产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平均的简单劳动,它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那种不需要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一个身体正常的普通人都能完成的劳动。但是,抽象劳动并不都是简单劳动,有的劳动是需要学习和训练才能完成的,而且随着劳动智能化的加强,学习和训练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当代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既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需要有生产和科学的丰富实践经验:既需要有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又要能熟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当代的经营管理者,既需要具有从事生产管理、市场经销、资本营运等经营能力,又要具有创新能力、识别风险与承担风险能力。可见,他们的劳动是复杂程度很高的劳动。如果说以往的复杂劳动是几倍十几倍的简单劳动的自乘,那么,当代的复杂劳动已是成百倍甚至是更多的简单劳动的倍加。这种具有很大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复杂劳动,比之简单劳动,在同一时间内会生产出多得多的价值,也会为社会提供出多得多的新价值。例如,在软件产业中,少量智力劳动者只需要为数不多的资本就能创造出极其丰厚的利润。

在市场经济中,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报酬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样,第一,取决于劳动力的价值。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是具有较高程度的复杂劳动的智力劳动者,培养他们比之培养一般的体力劳动者费用大得多,因而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也高得多;第二,取决于市场对这种劳动力的供求状况。比之一般的体力劳动者来说,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一方面,市场需求强度高。这首先是因为,这些智力劳动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上的贡献大;另一方面,由于这类人员培养的难度大,因而供给往往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工资不会低于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会比工人工资高得多。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中的一些人,特别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工作者获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贡献相比,与其提供的科学成果相比,还是极不相称的。如马克思所说,“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7.)

智力劳动在社会财富和新价值创造中所显现的重大作用,说明当今国际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智力人才的竞争。在“尊重劳动”的同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建培养和激励智力劳动的机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国还处在工业化时期,工农大众是人口的主体,是依靠力量,加速推进体力劳动者的知识化进程是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社会主义社会的非生产劳动

就生产劳动的基本定义来看,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别开来,至少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疑难之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为社会生产新价值(剩余价值)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则是不生产价值,从而也不能为社会提供新价值(剩余价值)的劳动。按照同一定义,也还可以包括另外一种非生产劳动,即他虽然生产价值,但所生产的价值不能补偿他所消费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劳动并没有增加社会总价值,甚至减少了社会总价值,也就是说,并没有为社会提供新价值。所以,应属于非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情况表现为作为生产者集体的企业是不盈利的、是亏本的,因而这个生产者集体成为非生产劳动者,会被社会淘汰出生产领域。

至于从生产劳动的补充定义来看,问题就会复杂得多。在马克思时代,生产劳动是指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则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在现阶段,生产劳动已包括提供服务的劳动,那么,是否还存在非生产劳动呢?如果存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呢?如果不存在,是否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产劳动呢?这样,岂不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吗?在理论界,由于没有准确界定现阶段的生产劳动,因而也没有提出和解决些问题。要获得正确答案,需要探讨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意义。

从生产关系上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意义,马克思已作过深刻的论述。现在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划分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前面说过,生产劳动概念的演变过程中出现过三个阶段:在自然经济和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劳动是生产农产品的劳动;产业革命后的大机器工业时期,生产劳动是生产工农业产品的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在以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劳动扩展到提供服务的劳动,或者说,扩展到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可以看出,各个历史阶段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确定的生产劳动,都是指当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经济增长点的部门。这表明,正确地确定生产劳动概念,对于把握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的经济发展,对于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来说,鉴于当代经济发展趋势和服务业滞后的情况,必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由于工业化尚未完成,因而还需继续关注工农业,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推进工农业;这也是为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提供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划分服务劳动中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难点。

在前两个阶段,不仅就生产关系方面看,而且就劳动成果形式来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限也是十分清楚的,在现阶段要进行这种划分却困难得多。作为生产劳动的服务,虽然其成果也有以物资产品为载体的,也有表现为商品的,但它的特点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至少从形式上看,这一特性几乎表现在任何职能的活动上。例如,军队官兵,他们提供的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服务,即保卫国家的安全。他们也取得一定的薪俸,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如果从商品交换的观点来看,也可以说,他们生产出一种服务产品,其使用价值是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其价值由他们为此付出的劳动决定。他们把该商品的使用价值让渡给国家,而由国家那里取得该商品的价值(相当于他们的薪俸)。所以,他们的劳动,看来也应该是生产商品、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这种考察问题的思路,不过是沿用前面关于服务劳动是生产劳动的分析,在理论上似无不当之处。正因如此,不仅西方经济学著作,而且我国论述第三产业的著作也都持同一观点,即把一切人的收入都纳入国民生产总值中,都看作是新创造的价值;把一切服务劳动,都纳入第三产业,视为生产劳动。这样一来,社会上只要能取得收入的一切活动,统统都成为生产劳动。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并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这个流行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在理论上,人们把一切服务都纳入第三产业,而在实践上,却深知只有哪些服务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才是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产业。仍以军队为例。军队官兵被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生产价值和提供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者,但却没有一个国家会按照这个理论把扩充兵源当作发展经济的途径。又如,乞讨活动,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服务,其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满足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需要,价值由其付出的辛劳决定,其收入,即别人的施舍,是提供服务的报酬。这样,乞讨就成为第三产业中的一个行业,乞丐也就成了生产劳动者。然而,这个合乎逻辑的理论推断,却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印证: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发展“乞讨业”、把壮大“丐帮”作为振兴经济的措施,还没有一个理论家公然宣称乞丐是生产劳动者。诸如此类具有服务特点的非生产的职业、行业或活动,不胜枚举。可见,不管这些理论家们是否承认,事实上存在两种服务,一种属于生产劳动,另一种是非生产劳动。把两者区别开来,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新的理论课题。

第三、划分服务劳动中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依据。

既然从形式类比上难于把服务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那就应该探寻别的依据。可以认为,作为非生产劳动的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形成过程看,它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的、处于经济领域中的服务。前面说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劳动者担负的专门职能以及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劳动和劳动过程越来越多,从劳动成果的形式看,形成了两种劳动:一种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另一种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它们共同参与生产过程,处于经济领域中,因而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正因如此,这种服务业才取得与工农业并列的“第三产业”的名称。但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并不都是生产劳动。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服务或服务劳动,都是从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的,从而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作用于生产,处于经济领域中。例如,与国家的形成同时出现的非经济的行政管理机构、专政机关,以及后来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产生的政党之类的政治性组织以及宗教组织等等,就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的,也不属于经济领域的机构或组织。这些机构或组织中的人员及其行使职能所耗费的劳动,是社会所必要的,是服务劳动,但是,不是经济领域的服务劳动,因而也就不可能是生产劳动。

二、从商品交换看,它是不能形成为商品的服务。生产劳动的成果,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作为商品流通的。非生产劳动的成果,如上面所说的军队的服务,虽然可以从形式上把它视为服务商品,但是,实际上它并未进入商品流通过程,也不能用商品经济的原则来决定它的数量、它的价格以及它所内含的劳动量。这种服务劳动虽然生产使用价值,但不生产价值,也不形成商品,与处于经济领域中的服务劳动有质的区别。

三、从收入来源看,它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服务。生产劳动者的收入,来自他们出售商品的价值,而这个价值是他们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的凝结,就是说,来自他们自己创造的价值。非生产劳动者,虽然也提供服务,但是,他们不生产商品,不创造价值,因而他们所取得的服务报酬,不可能来自自己创造的价值,而只能来自生产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一般是来自生产劳动者以纳税的方式为社会提供的、归各级政府的财政支配的新价值。当然,这不是说,一切财政投资的行业都属于非生产劳动性质的行业,由财政支付的一切劳动者都是非生产劳动者。

四、从收入量的决定方法看,它不是直接由市场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劳动者的收入量,原则上以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由市场对他们劳动的需求量决定。非生产劳动者有各种类型和多种职业,他们各自的数量,取决于各自特殊的形成原因,例如,部队规模取决于国际形势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而与商品市场无关。因而,他们的收入量也不可能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一般来说,政府会参照与其劳动的复杂程度相类似的生产劳动者的收入量,再考虑到历史的、文化的等因素来决定。

概括说来,在界定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非生产劳动时,关键是要区分开两种服务劳动。一种是生产领域中、经济领域中的服务劳动;另一种是非生产领域中、非经济领域中的服务劳动。前者生产商品,生产价值,为社会提供新价值,因而是生产劳动;后者与此相反,不生产商品,不生产价值,也不可能为社会提供新价值,因而是非生产劳动。

现阶段的非生产劳动,虽然可以依据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考察,从原则上进行界定。但是,要对所有的服务加以具体界定和归类,区分其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仍可能会遇到一些不明晰的难点。作为一个新的理论问题,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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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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