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基础理论若干问题的探讨——制定体育产业政策与准确界定体育产业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产业论文,体育论文,产业政策论文,基础理论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2)04-0006-06
CLC number:G80-05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02)04-0006-06
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的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在其职责中规定有“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一项新的职责。要圆满履行这一职责,首先必须正确界定体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体育产业的范围。体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就无法制定体育产业政策。
1995年,原国家体委在《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规定:“我国体育产业包括三大类别:第一为体育主体产业,指发挥体育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价值的体育经营活动内容,如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健身、娱乐、咨询、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第二指为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体育相关产业,如体育器械及体育用品的生产经营等;第三类指体育部门开展的旨在补助体育事业发展的其他各类产业经营活动。”如果按照对体育产业的这一界定去“研究和拟定”产业政策,必然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体育相关产业“和体育部门办的“其他各类产业”究竟包括哪些,边界十分模糊,有人说除了运动服装、运动器材外,还包括运动营养食品、运动药品、体育书籍报刊、体育场馆建筑、体育广告等。至于体育系统为创收补体而兴办的产业更是五花八门。可见,这个“体育产业”是一个没有定义,没有明确内涵和外延,跨多种经济部门、多种产业的大杂烩,内容十分庞杂。面对这样一个“大杂烩”,怎么能制定出一个“体育产业政策”呢?
第二,运动服装属于服装业,体育器材属文化用品工业,“运动食品饮料”属食品工业,体育书籍、报刊属新闻出版业,体育场馆建筑属建筑业。作为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有职责和权利替这些经济部门研究和拟定产业政策吗?
第三,制定产业政策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什么是产业政策,经济学家的说法不一。《现代产业经济学》认为,“产业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产业分布结构,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推动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作为主管体育工作的行政部门,有足够的人员、条件、手段和机构去制定这许多产业的产业政策吗?制定跨经济部门、跨产业的“体育产业”政策,显然是体育行政部门无力承担也不应该承担的。
问题在哪里呢?就在于上述对体育产业包括内容的规定,违背了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原理和产业分类的原则,把体育产业规定为一个横跨许多种产业的一个“大杂烩”。
《现代产业经济学》认为,“产业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经营单位的集合,产业的外延是各种行业及相似行业的国民经济部门。”“广义的产业是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的总和。”“狭义的产业主要指直接从事同类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的总和。”把体育产业规定为包括以体育经营活动为内容的“主体产业”和“体育相关产业”、“体办产业”为一体的“大杂烩,显然是与经济学中的产业概念不符的。
界定作为政府工作概念的体育产业的内涵,应当采纳学术界对体育产业研究的成熟成果。
在学术界对体育产业概念理解很不一致,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展开讨论,开展高水平的、有学理依据的深层次的学术对话与学术争论,以期早日取得科学的共识。采取“不争论”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不利于深化对体育产业的认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不争论”,是针对改革中即将出台的新举措而言的,意在不要就新举措利大还是弊大、“姓社”还是“姓资”争论不休,妨碍改革新举措的出台。而学者们对体育产业概念的讨论则是不同性质的事。争论不但不妨碍发展体育产业的新举措的出台,而且有助于深化对体育产业的认识,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发展。
1985年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是由国家统计局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规,该《方案》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明确规定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即“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从上述措词严谨而明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体育事业在产业分类的意义上就是体育产业。这个体育产业当然不包括与体育相关的工业等其他产业,更不包括体育系统办的五花八门的各类产业。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联合国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标准产业分类索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也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规。该分类代码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6个门类,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事业分别作为3个大类列在第12个门类之中。按照这个分类标准,体育产业当然也不包括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和体办的其他各类产业。
对于政府法规中产业分类的规定,学者们从理论学术的角度可以说三道四,发表不同的看法。但是,体育行政部门对于这些政府法规中的规定,则不应等闲视之,而应持慎重态度。在没有充分依据和又非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应拒绝这些政府法规中对产业分类原则及体育产业内容的有关规定,而去对体育产业的内容作出与这些法规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否则,就会造成政府工作概念的混乱,影响政府工作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