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实物地租并不起源于“初税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物地租论文,先秦论文,初税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1999 )01—0057—59
据史书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注:《春秋·宣公十五年》。)从此之后,人们评论这一问题的时候,总是将它和以往的税制“藉”联系在一起,如春秋三传均如此评论。“藉”和“助”是同义,指共耕的劳役地租,“助者,藉也”。(注:《孟子·滕文公》。)“古者使民如借,故谓之藉”。(注:《说文解字》。)藉田是借民力来耕种公田,即助法。而“初税亩”则是不同于上述情况的实物地租。
“租”是由“助”发展而来的,正是劳役剥削和实物剥削之间传承关系的一个反映。“助”从力,表示劳役地租;“租”从禾,表示实物地租。“且”是男性生殖器形象,在我国一些属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墓葬中,发现有不少的陶且,是用以祭祀的祭品,这是原始生殖崇拜的产物。且最初之义为“祖”,表示人类祖宗创始于男性。后来,随着贫富分化的日益明显,农奴抽出一定的时间到公田上共同耕作,也被称为“祖”,也就是说相当于“助”。“租”本来是指农奴在公田上劳役收入的实物,后来就逐渐转化为实物地租的名称了。总之,祖、助、租都源于“且”字,其演变过程,正是我国古代地租形态起源和不断发展的具体反映。
根据上述情况,人们往往把先秦实物地租形态的起源定于“初税亩”。事实上,“初税亩”只是指鲁国开始实行按亩征税,无论公田私田,全部按照土地占有数量征收实物税。但就全国而言,这并非土地税之始。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当是齐国。
齐国自公元前685年管仲执政以后, 便开始实行征收实物税的办法。“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注:《国语·齐语》。)
“相地而衰征”,即周宣王“不藉千亩”后《周礼》习稼所说的“以年之上下出敛法”代助法而实行的税收新制,即所谓的彻法。韦昭注曰:“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其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即按照土地质量的好坏,征收多少不同的实物税。这种“视土地之美恶及其所生出”而分差等的税收新制,其情况大致是这样的:“按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而取三,中年而取二,下年而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注:《管子·大匡》。)《大匡》是相对比较晚的作品,其说法不一定完全符合齐国管仲的具体做法,但是齐桓公时已经开始从“同养公田”的助法转变为“履亩而税”的彻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从当时齐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相地而衰征”即齐国最早实行征收土地税的办法,是完全有可能的,是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
从政治情况来看,齐国在西周初期就是一个大国,在奴隶制衰落的过程中,齐国政治昏乱,齐桓公以前的齐国君主齐襄公在内乱中被杀,齐桓公也因内乱而到国外避难。在国势衰落的情况下,要想富国强兵,就必须实行改革。齐桓公即位后,便任用管仲为国相。史称管仲执政以后,修改旧的法律制度,全面进行改革,对于不合时宜的制度统统废除,并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奴隶制度逐渐解体、封建制度不断确立的情况下,旧的赋税征收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封建土地制度发展的需要,改革旧的赋税征收制度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从经济情况来看,齐国地处海滨,国土比较广阔,土地比较肥沃,农牧业比较发达,工商业也很繁荣。在春秋的列国当中,齐国是最早使用铁器的国家。“今铁官之属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耕者必有一耒一铫”,“行服连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注:《管子·海王》。)“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楣,试诸土壤”。(注:《国语·齐语》和《管子·小匡》。)“美金”是指铜,“恶金”则是指铁。前者虽然是比较晚的作品,但是从后者所说的“恶金以铸锄夷斤楣”来看,可以证明齐国在桓公时期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已经为铁制的。另外,一些考古发掘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如在齐国都城临淄发现的属于春秋时期的一个冶铁遗址,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
“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发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极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6页。 )铁的使用对于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农业生产的发展,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齐国“同养公田”的助法,在列国中首先受到了破坏,实行“相地而衰征”是很自然的事情。
从当时管仲改革的一些措施来看,也是为新的土地税征收办法服务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农业人口,便于征收税,管仲实行四民分业定居,也就是把国内的居民分为士、农、工、商四民,按照职业划分居住地区。“处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注:《国语·齐语》。)前三者都在国中即城市中,只有农民定居于田野中,农户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全国共有五属。
实行四民分业定居,建立和健全农村基层管理组织,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业税的征收,便于地方政府集中、统一收税,防止偷漏税现象。农业是当时的主要经济部门,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于当时的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管仲把农业放在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管仲认为,只有使农民肯于“露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肢之敏,以从事于田野”,(注:《国语·齐语》。)才能使农业生产有较好的发展。而要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要有积极的政策。管仲用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主要是实行按地征收赋税的政策,按照农民手中土地的多少和质量好坏征收赋税,有利于平均赋税,有利于使农民安心务农。所以,管仲执政时期齐国开始征收土地税是无疑问的。
在实物地租下,农业劳动者可以有更大的余地发展私有经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的杠杆。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更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这些直接生产者获得再去剥削别人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存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春秋时期齐国土地税收制度变化的情况,完全证明了马克思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进一步推广,牛耕技术的逐步应用,为开垦荒地提供了条件,小农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原来推行的劳役地租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耽误农民的生产时间,影响农业生产。所以,劳役地租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障碍,实物地租的实行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农民的经济状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农民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不误农时,从而提高粮食产量。而那些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在农忙季节就不必要再去服劳役了,可以去为大土地所有者耕种土地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从而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于是雇佣劳动在实行实物地租较早的齐国也开始出现了。“齐桓公微服以巡民家,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庸未及反’”。(注:《韩非子·外储说右》。)雇佣劳动的事例最早出现于实行实物地租最早的齐国齐桓公时代,并非是偶然的巧合。又如齐国的申鲜虞在楚国“赁仆于野”,(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也就是在农村当雇佣劳动者。后来其他实行土地税的国家也都出现了同样的结果,使农业劳动者经济状况发生的另一个变化,就是春秋时期各国“分贫振穷”的记载屡见不鲜。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实物如粮食、布帛等之后,就可以用来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如赈济贫民就可以减少阶级矛盾的激化,使人民的反抗斗争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
齐国实行实物地租以后,其他各国如晋、楚、鲁等也逐步推行。并不是说实物地租出现以后就很快完全取代了劳役地租,它有一个发生和逐步发展的过程,当时二者是并存的。实物地租的出现,是小农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它又反过来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从而又推动了农民独立私有经济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春秋时期的实物地租只是土地税的萌芽阶段,土地税完全由劳役地租化为实物地租,是到战国时期才最后完成的事情。
总之,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是实行按地征税的制度,比鲁国的“初税亩”要早数十年之多。无论是从当时齐国的政治、经济条件,还是对齐国的经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土地税的实行都应该最早起源于齐国。当然,对于土地税实行之后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我们也不能估计过高。各国逐步实行征收土地税以后,并没有很快使土地租种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由于这种关系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反映土地租佃关系的材料,在春秋时期的史籍中还不曾发现,一直到战国时期才开始出现少量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