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石流保险市场缺失_投保人论文

泥石流保险市场缺失_投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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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危地马拉发生泥石流,已造成至少37人丧生,数十人失踪,救援人员在继续搜救工作。危地马拉总统科洛姆5日称该国遭遇“国家灾难”。据官方统计,在此次泥石流中,有4万人失去家园,逾1.1万人已被撤离。科洛姆表示,此次灾害造成的损失可能将达5亿美元。

遥远的危地马拉发生的泥石流,再度让人想起今年夏天屡次侵扰中国大地的灾害。从贵州关岭、甘肃舟曲到四川汶川、云南贡山,今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为何特别多,如何预防,如何设计并推出相关的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泥石流一直是全球范围内频发的巨灾风险

泥石流风险容易形成于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由于暴雨、暴雪、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引发山体滑坡,进而造成大量泥沙以及石块滑体的特殊洪流。泥石流风险的特点在于突发性强、流速快、流量大以及物质容量大和破坏力强等。因此,泥石流灾害容易造成房屋倒塌、基础设施受毁、人员伤亡、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瘫痪的现象,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纵观每年全球的巨灾风险,泥石流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发布的近3年来全球前50名的巨灾风险资料看,全球的巨灾中便包括5起泥石流巨灾风险。2007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墨西哥洪水引发的泥石流造成22人死亡,850个村落被淹,数千公里的道路和桥梁被毁,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25亿美元。2008年二、三月间,发生在秘鲁、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的泥石流造成50人死亡,6.25万座房屋受损,石油管道遭到破坏而导致石油溢出等,造成经济损失1.75亿美元。2008年九十月间,巴西的泥石流造成131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2009年四五月间,阿富汗由冰雹继而雪融化所引起的泥石流造成160人死亡和1.6万间房屋受损。同年,印度在九十月间由洪水引发的泥石流造成321人死亡、70万间房屋受损、400座灌溉池破裂和3.5万头家畜死亡,经济损失达5亿美元。

2010年更是全球泥石流的灾害年。2010年1月份,巴西里约热内卢州南部发生泥石流,造成15人死亡;4月份阿富汗中部发生5.3级地震引发泥石流,造成8人死亡、15人受伤;5月份,尼加拉贡火山遭暴雨袭击引发泥石流,导致46人死亡,斯里兰卡遭暴风雨侵袭引发洪水和泥石流;6月份,孟加拉东南部地区发生多起泥石流,引起多人失踪;7月份,印尼和越南连遭暴雨袭击引发洪水泥石流,数以百计的房屋被淹没,道路和农田也遭到严重破坏;8月份,中国的甘肃舟曲、四川汶川等多个地区受累于连续暴雨而引发泥石流,其中甘肃舟曲受泥石流的破坏程度之高,将成为历年来巨灾无法翻去的一页。

保险赔付仅为泥石流经济损失的杯水车薪

由于泥石流的破坏性强,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而保险业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主体,它们能够在泥石流灾害管理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保险赔付能否成为泥石流灾后重建的主力军呢?解答这些问题,可以从国际上几个破坏力比较强的泥石流灾害的保险赔付案例中寻求答案。

2007年10月底墨西哥所发生的泥石流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5亿美元,而其中的承保风险仅仅为3.5亿美元,保险赔付所占整体损失的比重仅仅为14%;2008年底巴西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所造成经济损失7.5亿美元,其中的承保风险为4.7亿美元,赔付率相对较高。但是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每年所发布的全球前50个自然灾害相关数据里,除了以上两个泥石流灾害事件存在承保风险价值外,均找不到本文第一部分所列示的过去3年泥石流灾害相关承保风险的价值。由此所得出的解读是,对于大部分的泥石流风险,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价值有限,保险赔付并没有在风险转移和泥石流灾后重建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尽管我国保险业界在舟曲泥石流灾害后迅速反应,积极参与到保险理赔和灾后重建的工作中,但是由于保险赔付的前提受保险合同标的、承保范围、投保价值和除外条款等多项因素影响,保险业在舟曲泥石流灾害中所发挥的作用无异于杯水车薪。截至2010年8月15日17时,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经证实已经造成1248人遇难和496人失踪,舟曲县城由北到南5公里长、500米宽区域被夷为平地,舟曲县城被淹,5万人受灾。许多专家预计舟曲泥石流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超过2008年的汶川地震,而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便高达8451亿元。在高额的经济损失下,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比对保险业的保险赔付,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分散社会风险上的作用便显得十分尴尬了:截至2010年8月12日,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理赔案件仅仅为了6件,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仅为900余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将少于0.001%。

泥石流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尴尬

保险业在舟曲泥石流灾害所发挥社会作用和市场调节的微薄,实际上是我国巨灾风险体系不完善、国民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公司形象没有得到正面张扬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一现象,其实保险公司(保险人)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了解保险人的尴尬,需要从我国目前泥石流风险保险的现状和原因谈起。

同世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泥石流风险的保险产品。但是对于泥石流风险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的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将其作为除外条款作相应规避。因此,在现有市场上所销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责任险、家财险、企财险、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和车险等形形色色的保险产品中,都涵盖了因为泥石流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美国和英国等保险公司都开发了针对地震、水灾、泥石流等分门别类的保险产品,在保监会高喊险种创新的今天,为什么我国没有保险公司开发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呢?

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使得保险人缺少开发相关保险险种的动力、缺少相关历史数据而造成的费率厘定难题、巨灾损失的累积性和集中赔付对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提出的挑战、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导致保险需求减少和费率增加等等因素,都成为保险人裹步不前的重要原因。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保险产品,而投保人又不把泥石流风险作为除外条款在承保范围内予以排除,由此所造成的对投保人的负面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保险产品的市场缺失造成保险需求的减少;另一方面是没有将泥石流风险作为除外条款而加重了保险赔付的支出。由于很多保险公司在相关产品的费率厘定上并没有将泥石流风险作为风险要素进行度量,或者尽管加以考量,但是并没有运用严格的精算模型,当泥石流风险发生时,保险人的获利区间就会受到挑战,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破产。

投保人实际上也存在尴尬。假定一个投保人意识到泥石流风险的存在,需要对其人身或者财产寻找专门针对泥石流风险的保险(在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泥石流高发地区,许多投保人都会专门为其房屋购买针对泥石流的保险产品)。这样的投保人会面临着两个尴尬:首先,能否找到相关的保险产品便是难题,先前已经分析过保险人缺少开发相关产品的动力,因此市场上的保险供给十分有限;其次,即便投保人找到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泥石流风险所估算的保费价格也会让投保人望而生畏,因为在保险需求不旺盛的市场里,保险的大数原理难以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风险只能冠以高额的风险边际值,造成相关险种价格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

实际上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尴尬的分析,进一步凸现了国家和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巨灾风险的事后救济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救助、商业保险赔付、民间慈善捐助和受灾群体自救四个渠道,而泥石流保险的市场缺失恰恰说明了商业保险赔付这一重要渠道的不畅。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国家如何进行合理引导,辅以必要的政策扶持,从而使得商业保险可以成为巨灾救济的中坚力量,进而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和实现灾后重建的效率与公平。

保险的社会作用与泥石流风险的有效管理

保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灾后救助形式,它通过契约行为,以参与保险和缴纳保费为前提,与民政救济和财政拨款有着本质的区别。保险赔偿具有对价有偿性,补偿金额严格受保险合同约束,补偿边界清晰,不存在财政补偿中政府间、受灾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有利于节省补偿过程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收入的基础上有效管理泥石流保险资金,扩大投资收益,利用再保险机制转移风险,将巨灾风险在全球间进行有效分散,从而将泥石流风险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为受灾地区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真正实现保险业有效管理风险的社会作用。

保险补偿之所以不能成为替代财政补偿的主要灾后救济渠道,主要是市场供需现状所导致的:一方面,保险公司缺少提供相关保险供给的诱因;另一方面,投保人处于惯性思维和保险意识的薄弱,不愿意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一市场困境有赖于政府参与和合理引导,将用于灾后重建的财政救济资金参与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通过提供巨灾风险再保险支持(比如欧洲很多国家都设立再保险基金,用于本国的保险公司面临巨灾出现偿付能力问题时提供再保险援助)、国民保险意识普及、严格规范保险监管和有效理赔、树立保险公司正面形象等多种方式,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充分地利用保险赔付这一行之有效的救济渠道。

其实保险公司的社会作用还不仅仅在于灾后救助,作为风险管理的主体和专业机构,它可以在灾前防御和第三方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险公司通过对投保人灾害预防知识的普及、风险管理知识的传授、保险标的勘查和维护等多种手段,变消极抗灾为积极避灾,帮助投保人有效降低风险的影响范围;通过第三方的监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灾害预警、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破坏和过度开发等措施,有效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

总而言之,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又一次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了如何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思考。泥石流风险是保险风险中的次级灾害,仅仅对这一风险险种开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关注巨灾风险、气候变暖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性,综合审视和思考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意义和作为。保险产品的缺失、灾后建设保险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弱化、保险人在灾前防治的不作为、政府如何有效参与巨灾保险建设等等问题,是未来保险学领域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保证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泥石流的危害及成因

泥石流是暴雨、洪水将含有沙石且松软的土质山体经饱和稀释后形成的洪流,它的面积、体积和流量都较大,而滑坡是经稀释土质山体小面积的区域。典型的泥石流由悬浮着粗大固体碎屑物并富含粉砂及粘土的粘稠泥浆组成。在适当的地形条件下,大量的水体浸透流水、山坡或沟床中的固体堆积物质,使其稳定性降低,饱含水分的固体堆积物质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发生运动,就形成了泥石流。泥石流是一种灾害性的地质现象。泥石流暴发突然、来势凶猛,可携带巨大的石块。因其高速前进,具有强大的能量,因而破坏性极大。

泥石流流动的全过程一般只有几个小时,短的只有几分钟。泥石流是一种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国一些具有特殊地形、地貌状况地区的自然灾害,是山区沟谷或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泥石流大多伴随山区洪水而发生,它与一般洪水的区别是洪流中含有足够数量的泥沙石等固体碎屑物,其体积含量最少为15%,最高可达80%左右,因此比洪水更具有破坏力。

泥石流的主要危害是冲毁城镇、企事业单位、工厂、矿山、乡村,造成人畜伤亡,破坏房屋及其他工程设施,破坏农作物、林木及耕地。此外,泥石流有时也会淤塞河道,不但阻断航运,还可能引起水灾。影响泥石流强度的因素较多,如泥石流容量、流速、流量等,其中泥石流流量对泥石流成灾程度的影响最为主要。此外,多种人为活动也在多方面加剧上述因素的作用,促进泥石流的形成。

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和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当人类经济活动违反自然规律时,必然引起大自然的报复,有些泥石流的发生,就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而造成的。近年来,因为人为因素诱发的泥石流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可能诱发泥石流的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自然原因。岩石的风化是自然状态下既有的,在这个风化过程中,既有氧气、二氧化碳等物质对岩石的分解,也有因为降水中吸收了空气中的酸性物质而产生的对岩石的分解,也有地表植被分泌的物质对土壤下的岩石层的分解,还有就是霜冻对土壤形成的冻结和溶解造成的土壤的松动。这些原因都能造成土壤层的增厚和土壤层的松动。

第二,不合理开挖。修建铁路、公路、水渠以及其他工程建筑的不合理开挖。有些泥石流就是在修建公路、水渠、铁路以及其他建筑活动,破坏了山坡表面而形成的。如云南省东川至昆明公路的老干沟,因修公路及水渠,使山体破坏,加之1966年犀牛山地震又形成崩塌、滑坡,致使泥石流更加严重。又如香港地区多年来修建了许多大型工程和地面建筑,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劈山填海或填方,才能获得合适的建筑场地。1972年一次暴雨,使正在施工的挖掘工程现场120人死于滑坡造成的泥石流。

第三,不合理的弃土、弃渣、采石。这种行为形成的泥石流的事例很多。如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铁矿汉罗沟,因不合理堆放弃土、矿渣,1972年一场大雨暴发了矿山泥石流,冲出松散固体物质约10万立方米,淤埋成昆铁路300米和喜(德)-西(昌)公路250米,中断行车,给交通运输带来严重损失。又如甘川公路西水附近,1973年冬在沿公路的沟内开采石料,1974年7月18日发生泥石流,使15座桥涵淤塞。

第四,滥伐乱垦。滥伐乱垦会使植被消失,山坡失去保护、土体疏松、冲沟发育,大大加重水土流失,进而山坡的稳定性被破坏,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结果就很容易产生泥石流。例如甘肃省白龙江中游现在是我国著名的泥石流多发区。而在一千多年前,那里竹树茂密、山清水秀,后因伐木烧炭,烧山开荒,森林被破坏,才造成泥石流泛滥。又如甘川公路石坳子沟山上大耳头,原是森林区,因毁林开荒,1976年发生泥石流毁坏了下游村庄、公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当地群众说:“山上开亩荒,山下冲个光。”

第五,次生灾害。由于地震灾害过后经过暴雨或是山洪稀释大面积的山体后发生的洪流。如云南省东川地区在1966年是近十几年的强震期,使东川泥石流的发展加剧。仅东川铁路在1970-1981年的11年中就发生泥石流灾害250余次。又如1981年,东川达德线泥石流,成昆铁路利于伊达泥石流,宝成铁路、宝天铁路的泥石流,都是在大周期暴雨的情况下发生的。 (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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