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原因与对策--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探讨_公职人员论文

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原因与对策--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探讨_公职人员论文

部分官员抵触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成因及疏解之策——基于社会认知视角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视角论文,认知论文,之策论文,财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969/j.issn.1671~7155.2016.01.004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6)01~0021~05

       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课题,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推进工作的形式大于内容,部分官员在心理上对财产公示制度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江西省行政管理学会及南昌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2013年前后曾就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影响因素开展问卷调查,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效实施的阻力因素”排序中,“部分领导干部的抵制心理”所占百分比为26.9%,个案百分比亦占到72.6%,二者均排在第一位[1]。从社会认知的视角探讨官员对财产公示的抵触心理,对于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部分官员抵触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成因

       社会认知是人们对社会性客体的认识和了解,涉及其对认知客体的各种心理成分。在问卷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探微部分官员对财产公示制度推行的心理状态并剖析其成因,能有效降低推进该制度来自体制内的阻力。

       1.对财产公示制度的低知晓导致部分官员内心抵触

       在社会认知科学中,人的基本知识结构又被称为“基模”,是指个体有组织的知识。基本知识结构的差异会使每个人对同一事物有着不同的思考侧重点,做出不同的推理。我国各级公职人员对财产公示制度大都缺乏全面客观的知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这一制度的消极错误认知,进而形成不看好甚至抵触的心理。

       长期以来,公职人员对于财产公示制度普遍缺乏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2014年,湖北省委党校对在校培训的各层级干部及党校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对象中,对此了解不多的占了74%,更有4%的受访者表示对此从未听说过。与此相关的是,南昌大学的邱安民博士在2012年也曾就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江西省的公职人员群体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听说过,有点了解”的人占了67.8%,而“从未听说过,一点都不了解”的人也占5.2%,两者相加占到了被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1]。

       相关知识结构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公职人员对于财产公示制度的消极认知。湖北省委党校《官员财产公示的社会认知与推进对策研究》课题组2014年所做的相关问卷调查显示,无论是对于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方面的效果还是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持消极或较为消极的认知。另外,在我国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方面,认为不够成熟的占比为59%,认为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占比为5%,此二者亦占了大多数。不难看出,相关的消极认知在公职人员群体中普遍存在。

       2.对权力的错误认知导致部分官员心理异化

       对权力的认知是社会认知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涉及对权力的本质和功能,对与权力相关的自我角色、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认知[2]。长期以来,由于对权力的运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再加上浸淫中国社会几千年已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传统思想,使得不少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认知发生扭曲。在“权力市场化”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的社会环境中,这种错误的权力认知会导致种种异化心理的衍生,使部分官员抵触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行。

       其一,“维持现状”的腐败心理。客观地说,权力是倾向于腐败的,而绝对的权力更是会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中国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不甚健全,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容易产生寻租空间,加之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如果有着错误的权力认知,那么就会形成稳定的腐败心理结构。部分腐败官员的腐败心理趋于稳定,认为权力原本就是用于谋取私利的工具。对于财产公示制度,他们的抵触态度是明显的。根据江西省行政管理学会及南昌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开展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影响因素网络问卷调查”的数据百分比统计,在驱使官员抵触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原因排序中,“害怕腐败行为暴露心理”所占百分比为27.3%,个案百分比亦占到57.1%,两者均排在第一位;而排在第二位的是“害怕受到监督影响仕途心理”,两项百分比分别占到24.1%和50.5%[1]。这说明,已经腐败或倾向于腐败是这部分公职人员抵触财产公示制度实行的主要原因。

       其二,“藐视制度”的权势心理。把公共权力视为一己之私的权力认知必然会滋生权势心理。权势心理的滋长必然会驱使他们藐视制度的存在,认为自己是超越制度约束的“特殊人员”。如,因受贿罪而入狱的湖北省孝感市城投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郑翔在自我剖析时陈述:“我把自己当做特殊一员,认为制度是管别人的,管下属的,每当公司里出现与制度不符的事由时,总是以工作需要、特别情况来处理。久而久之,制度在我眼中就成了一张可以随意作画的白纸。”[3](P254)因恃权而藐视制度,自然就不愿看到诸如财产公示制度这类能够“革自己命”的制度建立起来,心理上的不看好和行为上的抵触也就成为必然。

       其三,“借口隐私”的逆反心理。错误的权力认知还会产生权力本位思想,而官本位思想正是权力本位思想的变种。官员群体中的大多数人会以隐私为由抵触财产申报,尤其是公开的财产申报。尽管大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现代社会的官员具有公共的角色属性,不存在保护隐私的问题,但由于受上述文化的影响,绝大部分官员都不认同专家学者的这类观点,他们认为官员也有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不受侵犯的[1]。根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开展的一项有3837人参加的网上调查,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作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4],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杰的一项调查则披露有97%的官员对公开申报其个人财产持反对意见[5]。“官”和民在财产公示问题上的截然对立,既折射出双方在公职人员隐私问题上的认知差异,也加剧了部分官员的逆反心理。某位省部级官员甚至在2009年的“两会”上公然对媒体说出“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6],可谓是这一问题的突出反映。

       3.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官员态度消极

       态度是社会认知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个体对特定社会客体以一定方式做出反应时所持有的稳定的、评价性的心理倾向[7](P165)。在态度形成过程中,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现阶段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着若干不利于财产公示制度推进的文化因素,它们对公职人员的态度形成产生消极作用。

       从体制内的角度看,集体主义文化产生了“群体压力”。与个体主义文化强调自主而独立的“自我”不同,集体主义文化认为“自我”与他人是互相依赖的,因而个体在做决断时要把集体的要求和社会的规范作为参照系。集体的氛围会对个体的心理产生压迫力量,即群体压力。群体压力不一定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但往往使个体在心理上很难违抗[8](P272)。作为这样的文化共同体当中的一个特定群体,中国的公职人员大多不愿突出自我,言行“中规中矩”,以求符合周围其他人对自己的心理预期以及整个体制内的“大气候”。在推进财产公示制度的问题上,他们的认知更是深受这一文化模式的影响。邱安民博士在与众多受访者就财产公示问题进行谈话后,得出了在官员之间有“心理契约”的结论。即是说所有的公职人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人的举动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人,因此做决策时必须极为谨慎;如果某一方突然做出的决定影响到了其他人或整个群体,那么大家就会群起而攻之。具体到申报个人财产,大部分人都排斥网上公示,而把单位内部公示和秘密申报作为首选。因为假设实行单位内部公示,那么基于“心理契约”,大家一般都不会对某人的信息过于较真,往往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来看待公示结果[1]。

       从体制外的角度看,社会公众已对公职人员群体形成了较为负面的刻板印象。所谓的社会刻板印象,指的是社会上较为普遍的存在着的对于某一类事物的比较固定的看法,是一种对认知对象类型化的判断[7](P156)。当我国的工业化进入“快车道”以后,随着权力寻租的空间不断增大,公职人员中一部分人的以权谋私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使得公众对公职人员形成了负面的社会刻板印象。近年来,诸如“表哥”、“房姐”、“房叔”等拥有巨额非法财产的官员及官员亲属不断被新兴的网络媒体披露,加之中国的各种社会矛盾已进入到集中发酵的阶段,公众当中越来越多的人形成了“仇官”心理和“无官不贪”的刻板印象。

       二、消除部分官员对财产公示制度抵触心理的对策建议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因此不能仅从问题的本身寻求解决之道,而是要通过顶层设计,以其他领域的改革配合这一制度的推进。破解部分官员在心理层面的障碍,也应遵循这一思路。

       1.突出教育培训,强化政治认知

       改造公职人员群体在财产公示制度方面的知识结构,是引导他们(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形成正确认知,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这一制度确立的必要条件。

       第一,深刻理解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实行财产公示制度,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潮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契合了公共信息披露的精神,表现了一个国家国际义务的履行[10]。从巩固党执政地位的角度来看,以最坚定的政治决心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从而重构党内的政治生态,是使党“脱胎换骨”的重要路径。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在于法治,而建立财产公示制度正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充分了解国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情况。一是财产公示制度已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目前,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关于申报官员个人财产的立法。二是财产公示制度因“国”而异。尽管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有财产公示制度,但并非千篇一律,诸如申报主体、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等具体内容要视所在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既要借鉴他山之石,又要尊重本国国情。三是各国实行财产公示制度的不同效果。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通过这一制度有效遏制了腐败,而有些国家实行该制度的效果则并不明显(如韩国至今未发现通过财产登记或公开而暴露的重大贪腐案件,印度的财产公示制度依然不能起到“制度反腐”的作用[11](P102,120)),个中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第三,理性看待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探索。我国自从2009年以来关于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试点并不算成功,但对此必须辩证看待:它与缺乏相关的顶层设计有关,与一个时期以来严峻的腐败形势有关,也与这些地方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有关,所以并不能以此来否定财产公示制度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潜力。从另一面看,在这些地方试点所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有中央的坚强政治决心和顶层设计,有高压反腐的政治环境,有社会公众和体制内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中国社科院法治国情调研组2010年的专题调研报告显示,有81.4%的公众和70%的公职人员都支持财产公示制度[12](P250);湖北省委党校课题组2015年的相关问卷结果更显示,有81.9%的公职人员支持财产公示制度),我国能够在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践上取得重大突破。

       2.突出权力纠偏,强化权力认知

       同其他的社会认知过程一样,权力认知过程也需经历对权力的知觉、印象、判断三个阶段。认知是思维活动与客观实践的综合,只有通过合理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扎实的思想教育,才能消除部分官员的腐败心理、权势心理,最大程度抑制隐私心理,从而使他们拥护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

       第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变官员权力知觉。权力知觉是整个权力认知过程的第一步,是认识主体对权力客体刺激的直接的、表面的感受和反应。值得重视的是,包括权力知觉在内的所有社会知觉,都具有选择性,即对于知觉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刺激会被优先选择成为知觉对象[7](P60)。作为知觉对象的公共权力能为其行为主体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这无疑会对作为知觉者的权力主体产生重要的刺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仍然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掌握着巨大的资源配置权力,那么其产生错误的权力知觉则是可能的。因此,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切实推进简政放权工作,让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很直观地感觉到没有多少寻租的空间,是改变错误权力知觉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是解决各级党政部门过多干预市场运行的必要手段。

       第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重塑官员权力印象。权力印象是在综合分析权力知觉获得的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在权力认知的形成过程当中,产生权力印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节点,因为其不易为理性所说服,具有一定程度的固执性。而正是这种固执性会导致对权力认知的偏差。值得注意的是,权力印象深受认知主体动机因素的影响。由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偏弱,助长了相当一部分官员以权谋私动机的生成。因此,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打造一个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完整链条,才能消除这些动机因子积累的客观机遇,并阻碍既有因子的稳定结合。首先,要建立一整套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制度体系。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只有形成“整体闭环”,才能真正变成“带电的高压线”。这一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依法授权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收入财产公示制度、决策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严加约束:一是建立公职人员权力的法律制度,严禁擅权、越权和侵权的行为;二是要建立任用干部的法律制度,坚决克服任人唯亲这个最大的腐败现象;三是建立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法律制度,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事项上的滥用职权;四是要建立健全专门监督与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使党纪、政纪、法纪的执行有章可循。此外,还应规范保护举报人及打击诬告者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监督与制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13]。再次,还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4](P35)。

       第三,明晰权力来源及本质,矫正官员权力判断。权力判断是指在权力知觉和权力判断的基础上,运用概念体系,进行逻辑推理而得出结论的权力认知过程。通过权力判断,认知主体才能达到对权力客体的深刻了解和准确把握。权力判断同其他社会判断一样,受一定文化的制约,而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价值体系。必须着力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使各级公职人员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社会主义的新式权力观则强调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人民的利益至上,公职人员的天职是为人民服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突出政治生态优化,强化实践认知

       在引导官员对财产公示制度形成正确态度的过程中,创造有利于该认知的政治环境与社会文化环境,优化政治生态,尽可能稀释特定社会文化的消极影响,同时深化改革,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全面推行。

       第一,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有助于打破利益集团的阻挠,有助于促使公职人员群体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也有助于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要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同时,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不断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第二,引导社会参与,凝聚社会共识。只有凝聚起全社会在这方面的共识,才能产生倒逼作用。一是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引导,全面提高社会各层面对财产公示制度的关注度、了解程度以及民意支持度;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力度,尤其是要普及好宪法知识,使社会公众既能真正树立当家作主的意识,也能增强作为公民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在监督方面的能力与水平。二是要切实畅通各种监督渠道,解决好技术支持和制度支持这两大问题,尽可能便利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的监督。三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各种传播媒介,适时适当地对有违财产申报规定的各种行为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第三,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如前所述,社会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部分官员在其中扮演的负面角色,是导致公众具备“仇官”心理和“无官不贪”刻板印象的原因,加之现阶段我国的总体社会信任处于“低度信任”中的较低端水平[15](P146),这就不能不引起大多数公职人员对于实行财产公示制度会造成大规模社会冲突的担忧,进而从心理上抵触该制度的实施。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通过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样,公职人员就不再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社会风险系数亦可随之降低。

       第四,以灵活的策略配合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从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形势来看,减少腐败存量的任务相当艰巨,且存在着体制内利益集团的巨大阻力,因而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时机显然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运用灵活得当的策略加以配合。一是先从国家层面制定公务员伦理方面的相关法律,然后在此基础上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履行财产公示制度是遵守公职人员伦理道德的集中体现。因此,通过实践奠定公职人员相应的思想道德基础,对于他们正确认知财产公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在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律中设置若干关于财产申报的条款,也可为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减小阻力。从其他一些政治文明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种分步实施、渐进推行的做法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它既能避免陡然产生过大的震荡和冲突,也有利于公职人员伦理道德的深入人心。因此,我国应加紧出台公务员伦理道德方面的相关法律,并在其中体现财产申报的若干原则,为下一步财产公示制度的立法奠定基础。二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路,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财产公示制度。最好把申报主体限定为某一时间点之后被任命的领导干部,并坚持严格的执行标准与执行力度。十八大后,中纪委要求“重点查处十八大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16],这实际上就界定了反腐的重点范围,有利于对问题官员群体进行分化,争取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放弃对反腐败斗争的抵触心理和反对态度。如果在执行财产公示制度时也辅之以类似的做法,则能为制度的贯彻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三是采取“先形式,后实质”的策略,在前期实行区别化公示。从相关问卷调查的结果看,大部分官员都主张有限度的公示。其他国家的区别化公示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韩国申报主体的范围就是从三级以上公务员逐渐扩大到四级以上,而并非全体公务员都需申报个人财产。

标签:;  ;  ;  ;  ;  

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心理原因与对策--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探讨_公职人员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