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项目管理论文,地方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外,政府投资项目又称为政府工程或者是公共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在我国已存在很长时间,伴随着中国的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也有了长足的进步。2000年,财政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审查实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我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1.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招标人行为上的不规范,主要是某些部门根本不依照招标程序来实行招标活动,存在盲目招标现象,并且将大项目来进行分解成小项目,这样一来小项目便没有招标资格,由此来逃避招标;另外有某些部门在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标项目,只是请一些最低数量的企业来进行参与,以此来减小招标过程的竞争力,造成明招暗定等违法活动。第二是某些中介机构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部分中介机构帮招标人出谋略,逃避法律只是为了迎合业务人、为了取得代理业务权;部分中介机构管理上存在疏漏、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经常泄露标底给投标企业,进行暗箱操作,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破坏招标的公平性原则。
2.缺少专业评标人员。目前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未将全国专家库进行联网,所以在招标活动中选择的评标人员在大多数时候还是本地的。地方政府组织的专家人员因为人数少和专业技术不达标,经常发生相互透标底等违规行为;甚至有的专家是主管单位的领导,严重影响评标的客观性。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招标的规章制度存在疏漏,根本不适用招投标的活动要求。部分部门的规章制度缺少具体实施准则,对评标和监管过程、资格预审等关键步骤缺少针对性监管。
4.监管上存在疏漏。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招投标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行政监督,主要的招投标监督还是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来自己实行,缺少监管。某些部门的监管招投标力度小,大都存在一些重管理、轻监督等不良现象,很多逃避招标、围标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未能及时处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由于纪检监督体系人员缺少,并且在职人员的专业素质缺乏,不能对全部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的监管,造成内外的监督不力,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果。
为了提高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如下细节管理:
1.重视资金管理。把预算内投资、中央补助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负责还款的借款资金和政府行政收费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部归入到政府投资资金范围,严格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并认真落实。在政府的投资建设资金方面,必须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来制订政府投资年度规划。
2.加强对投资监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发挥监管和审计部门的联合监管作用,加大对投资中介的监管,设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建立政府投资制衡监督机制,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建立针对重大建设项目设立监察专员,让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全过程的监察。对投资项目政府必须执行审批制度,特别是直接投资或者是资本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更应该严格监管,对项目的建议书以及初步设计计划等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管理。
3.进行法制化管理。为了使投资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省、市必须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如《广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只要是使用本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
4.实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就是通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设立代建人,将原本的投、建、管、用的相对单一的管理模式打破,建立政府、代建人以及市场多个中心治理结构。运用代建人方式可以为三方共同谋利益,使政府在投资项目中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还保证了公平性。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投资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如何对政府投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