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动中的企业档案处理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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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的产权问题越发突出,成为当前企业改革的关键。本文试就企业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企业产权与档案所有权

所谓企业产权,即是对企业财产的权利,是指所有权的法定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确立的“产权关系明晰”的实质,是要解决国家这个最大的出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国有企业财产的归属权、占有权、受益权、分配权、处置权上的权利关系问题。从市场经济产权的关系总体演变的过程来看,以上各种权利是由合一向分离方向演变,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和必然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带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概念的所有权,实际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财产实际存在的所有权,表明财产归谁所有,这对财产占有的社会性质具有一定意义。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国家应为企业产权的主体。而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它反映了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二是指财产运用层次上由谁支配的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以法人作为产权主体的产权制度,国有资产一旦进入企业,就应视为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应享有各项财产权利,承担财产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又由于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责任,在与外界发生经济关系或进行产权交易中,可以把企业财产视为法人财产来对待。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国家与法人财产主体的企业,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只能依照法律和契约进行并受到法律保护。从以上分析,企业档案作为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归国家所有是不容置疑的,而企业作为财产的法人,对企业档案的处置具有一定权利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产权变动与档案处置

当前企业产权变动形式呈多样化,如企业兼并、出售、拍卖、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与合作,以及企业破产等,以下为主要的几种形式及其档案处置方法:

1.股份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由于国家是投资主体,在企业中拥有最多股份,可以通过对国有股份的转移和出让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则享有资产处置权,比如可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处置闲置设备,但也只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而且“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1]由此看来, 某些购进设备的档案应该随同这些设备一起处置。由于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中国家占控股地位,又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作用,加之许多股份制企业转换过程中的不规范性,因此,目前实行股份制企业的档案工作除了在领导体制、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等方面有加强或削弱情况外,企业档案在归属、处置方面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我省某市对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状况进行调查中,未发现一户擅自处置、转移、出卖企业档案的行为。而当前较为严重的则是对企业档案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加以评估,从而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2.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出售中的档案处置。产权出售是指政府将一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行为。由于出售的方式以及买主的不同,其档案的归属与处置亦应不同。企业产权出售方式主要有:产权整体出售,是指国有小型企业在资不抵债、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政府向社会公开出售企业,买主可以是其它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承担债务方式,即购买资产与债务大致相当的企业,买方承担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先卖后股”,是指企业可将其债务直接转为债权人的股份,而将企业变为股份制企业;零价出售或分期付款,是指企业职工暂不支付资金,先承担债务,可实行合伙或合作经营的方式,部分购买或分期付款。无论上述哪种方式,企业出售后的档案也随之由原来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变为企业资产,而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股份的企业也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控股份公司的性质,其档案应归企业所有。应当明确的是,企业产权出售除了与该企业产品有密切联系的档案应随产权交易发生变动外,那些反映企业党团基层组织活动的档案的处置应该有所不同。如果原企业职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先卖后股、零价购买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在保证原来职工就业以及原企业党团组织仍存在的情况下,其档案仍可保存于企业。如果购买方是其它企业或个人,新企业的生产产品与原企业不同,原企业职工与党团组织已不存在的企业档案,应归入同级档案馆。

不论企业产权采取哪种方式出售,都应该履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如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形时,应当对其资产进行评估。[2]但据目前调查, 绝大多数的企业在发生上述行为时没有对企业档案这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以评估,即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资产,这是不合理的。这种既成事实的产权交易后的档案归属,实际造成了档案归属不明晰,对其处置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蒙上一层灰色。

3.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企业可依法破产。1986年12月2 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然而,在试行的十年中由于企业破产问题尚有许多深层次问题未得到解决,所以1987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制定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要求,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不可回避的企业破产问题愈发突出,其破产后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亦应明确,即国有企业破产后,其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应将其作为一个条文在《破产法实施办法》或《破产企业清算工作条例》中加以规定。不然,《破产法》(试行)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将使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无所适从。而有接收破产企业档案进馆职责的档案馆亦不得以该企业档案无查考利用价值,本馆库房紧张,整理工作繁重等借口,拒绝接收破产企业的档案。另外,有的城市为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所采取的“先破后卖”的办法,即先将企业破产后再将企业整体出卖的办法,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清算阶段上的财产处理。对这种破产方式的企业档案,如果购买方仍然利用原厂房和原设备,继续生产同类产品,其档案经过资产评估的,可不向档案馆移交,否则应移交。

三、不断加强和深化企业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个真正的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将更加完善和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产权变动而引起的档案所有权与处置将会发生一系列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密切合作,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档案是国有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性、商品性和专有性,企业档案中凝聚的信息和知识是企业资产的精华,是企业劳动者用血汗创造的有价资产与创造效益的特殊资产。因此要加强对企业档案的管理,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国有企业档案登记、申报和审批制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国有企业档案状况,在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企业应上报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审批或备案,以便国家掌握企业档案变化情况,防止企业档案在变动中发生混乱和流失。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配合,在企业产权发生变化时,加强对企业档案评估的管理工作,建立立项审批制度,要求企业和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或单项评估时,对涉及到的企业档案要进行评估。

3.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当前依然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档案工作也要在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为企业创效益方面下功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紧紧把握企业中国有资产变动的走向,深入实际,认真研究,解决新的问题。

注释:

[1]国家计委等:《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1991 年10月2日。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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