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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1)05-0088-08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是把真理问题作为单纯的认识论问题讨论的,一般认为: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同‘谬误’相对,真理与谬误的差别在于是否正确地反映着客观实际。”[1](P141)对于这一说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提出了质疑,不过,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应该如何解释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真理与价值是怎样联系的,如何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与人的认识的主观性,人类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对待真理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我认为,真理之所以是全部哲学的核心问题,在主导的方面来说,并不在于真理是人对于客观世界的“合规律性”认识,更重要的是,作为主观思维的产品,真理是人的“合目的性”认识,只有从价值层面上考察真理问题,我们才能理解真理问题的真实意义。
一、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理
把真理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以探索世界上最崇高的存在为己任,是一以贯之的哲学传统,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理论学术有三——物学,数学,神学;理论学术为学术所共尊尚,神学尤为理论学术所共尊尚;每门学术各因其所研究对象之高卑为优劣,而神学所探索者,固为世界上最崇高的存在,是以优于一切学术。”[2](P222)到了近代,黑格尔也复述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如黑格尔在论及哲学研究的任务时说,哲学与宗教在大体上是相同的,“两者皆以真理为对象——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3](P37)在另一处,黑格尔又说:“追求真理的勇气,想念精神的力量,乃是哲学研究的第一条件。人应尊敬他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3](P36)按照黑格尔的这一表述,哲学所以要追寻真理,是因为真理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对于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
在我国建国以来的哲学研究中,人们之所以把真理理解为“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truth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真实”的误解。在英语世界,Truth一词源于古英语trēowth,中古英语作trewthe,其意为忠诚,在现代英语中,以truth为词根的形容词truthful意为诚实的和说实话的,由truthful派生出的名词truthfulness意为真实、正当。虽然truth的本意可以理解为真实,但并不是指现实的存在物,而是指超越现实存在物的存在状况的作为现实存在物之因的“真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道德评价的内容,如亚里士多德说:“对于真的事物来说中间就是真实,让我们说中道就是真理。”[4](P43)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中道,是合乎道德的意思。在英语中,另一个带有真实意思的词是reality,虽然有时也可与truth相通,在汉语中也可以译为真实,但它的意义主要是指现实的存在,在很多时候,reality不带有道德评价的意义。而这两种“真实”的差别在汉语中是显示不出来的,所以,在我们理解真理问题的时候,也就难免把这两种真实混同起来。
作为一切存在物之因的真理,是一种“普遍的必然性。”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这种普遍的必然性被称为“自然真理”或“第一原理”,“凡能使其它事物产生真实后果者,其自身必最为真实。永恒事物的原理常为最真实原理(它们不仅是有时真实),它们无所赖于别的事物以成其实是,反之,它们却是别的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因。所以,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2](P33)在希腊人那里,哲学所以被看作是“爱智慧”,是高于一切其他科学的最高知识,就是因为它是以真理为研究对象、探索普遍的必然性的学问。
近代哲学家虽然在很多方面对古典哲学做了修正,但把真理看作是普遍的必然性这一基本思想却没有发生改变,如,黑格尔说:“我们还是同样相信有一普遍性的支配原则。……反思作用总是去寻求那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慑特殊的普遍原则。这种普遍原则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例如义务和正义就是行为的本质,而道德行为所以成为真正道德行为,即在于能符合这些带有普遍性的规定。”[3](P76)就这一意义而言,以往的哲学家之所以重视对于真理的探索,其主旨是为了认识普遍的必然性,即认识作为行为本质的正义。当然,对于普遍必然性的认识是以对客观事物的观察为基础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识真理就是认识客观事物本身。
认识论意义上的“普遍的必然性”或真理,在伦理学的层面上就是道德的至善,古代哲学家在认识的层面上探求普遍的必然性,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便是探求道德的至善,在哲学史上,真理与至善或正义一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说:“如若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以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一切其他事情都要为着它,但不可能全部选择都是因他物而做出的(这样就要陷于无穷后退,一切欲求就永成无益的空忙),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4](P4)在希腊哲学家那里,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这样,哲学研究既要探求真理,也要探求善,在逻辑上,对于真理的追求与对于道德至善的追求不可能是二元的,真理与至善或者正义,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双重表述,“当真理涉及到日常生活事务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时,真理就叫真诚。”[5](P205)在近代哲学史上,康德的批判哲学被认为是哲学认识论转向的界标,但是,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无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就无法完整地理解康德的批判哲学,离开了对于实践理性的理解,所谓纯粹理性或“先天的知识之原理”也就没有了真实的意义。[6](P43)
哲学意义上的真理,实际上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至善或者正义,人们之所探求真理,在于我们对于道德善和优良的社会生活的追求,尽管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复杂的多面体,但是每个人对于道德的至善都有着不可逃脱的承诺,认识真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我们的认识切近于道德的至善。出于人的天性,我们不仅要预设道德的至善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在主观认识上接近至善的可能。近代认识论哲学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对“视为学问之玄学何以可能”[6](P42)这一根本问题做出了合乎逻辑的回答。但是,如果离开了对真理或者绝对理念的道德形而上学理解,“何以可能”就成了一个没有真实内容的假问题。就人的天性而言,仅仅知道我们可以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也必须知道人类为认识客观世界所付出的全部努力目的何在,如果没有对于优良的社会生活的追求,没有对于道德至善的向往,我们为什么还要倍尝艰辛地去认识真理,如果说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人们常说的“为真理而献身”也就成了无谓的虚语。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真理则是思想的首要价值,虽然这句话的本意不是说明真理是什么,但他理解真理问题的思路却很有意义。至少可以这样说,真理是人类全部道德的核心。
二、真理客观性的道德内涵
一直以来,无论是唯物主义哲学家,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在真理的客观性这一点上似乎没有什么异议,如黑格尔就说,“真理应是客观的,并且应是规定一切个人信念的标准,只要个人的信念不符合这标准,这信念便是错误的。”[3](P77)但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真理的客观性却有不同的理解。希腊哲学家把真理与至善归结于理念世界或诸神,中世纪的哲学家认为上帝就是至善,上帝就是真理,中国古代哲学家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真理的概念,但也有相当一些人认为有一个独立存在的天道。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就是把真理看作独立存在的本体,在古代哲学家看来,理念世界、天道或者上帝是不可怀疑的至善和真实,真理与至善对于人来说之所以是可靠的,是因为上帝与天道是可靠的。于是,希腊哲学家以及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家所要做的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论证理念世界或者上帝的存在。古代哲学家忽略了十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无论上帝还是天道,都不是存在的本体,它们只是存在于人的认识中,真理与至善也不是先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们只有在与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发生联系的时候才有意义。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纠正了中世纪以前的哲学的偏失,近代哲学家认识到,哲学上所谓“实在的存在体”的概念,实际上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进程,这一进程的起点是人们确信某种必然的存在者的存在,而不是这种必然存在者自身的存在。在近代哲学家那里,无论是黑格尔所说的上帝或者绝对理念,还是康德所说的先验知识或理性,都只是逻辑的存在,而不是本体意义上的存在。近代哲学家所说的理性,实际上就是真理或至善的代名词,按照近代认识论哲学的逻辑,真理与至善之所以是可靠的,不是因为上帝或理念作为本体意义的存在,而是因为理性本身为人们提供了“先天的知识之原理”,或者说人类的理性使人们具有了切近真理与至善的能力。
在以往关于真理问题的讨论中,比较流行的说法是,真理之所以是客观的,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对象是客观的,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是客观的。按照这样的说法,我们所以能够认识到真理,是因为客观世界本身已经有了预先规定,人所认识到的真理,只不过是对这种预先规定的如实反映。这一解释实际上仍然是把真理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物,这与古代的本体论哲学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如何理解思想的客观性,一直是近代哲学家反复讨论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康德做出了比较合乎逻辑的解释。在康德看来,人类要认识自己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就必须超越“自在之物”本身,使之转化为人的意识,人对世界的把握,只能是在自己的意识里形成的表象,而不是可能达到“自在之物”本身,也就是说,尽管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客观的,但是,我们的意识中的世界,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主观性,都不是客观世界本身。康德关于自在之物与表象之间关系的解释,是近代哲学家否认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的主要根据,根据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认定真理不是客观的存在物。
如果说真理是客观事物自身的某种预先规定,那么,由于人的认识的主观性所决定,作为本体论形态的真理,就会变成人的意识不能达到的“自在之物”,这无疑在逻辑上排除了人在主观意识上把握真理的可能性。然而,认为思维的形式可以把握绝对真理的本来面目,是哲学所应有的信念。如果人们承认了无法把握真理这样的逻辑,全部哲学也就失去了其自身的意义。近代人在证明了以往哲学家关于最高存在者的本体论解释不可靠之后,真理也就实现了向人类主观意识的回归,实际上,只有把真理理解为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人们才有可能用自己的主观意识把握真理。
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中就真理与至善的客观性论述道:“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他又说:“善,绝对的善,永恒地在世界上完成其自身,其结果是,善或至善用不着等待我们去实现它,它就已经自在并自为地在世界上实现其自身了。”[3](P396-397)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自在自为”的至善和自在自为的真理,实际上是一个东西,就是他所说的绝对理念。那么,对于黑格尔所说的这句话究竟做何解释,则是我们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的关键。
以往,人们在谈到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念的时候,大多以为黑格尔所说的理念是一个存在物,其实,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念只不过是一种理论的预设,他在阐述康德的批判哲学时说:在康德实践哲学的思维方式下,“思维的规定性即在它的最高点,也总有某种外在的东西。这种思维的方式,虽说也老是叫做理性,但只是彻头彻尾的抽象思维。……在这样的意义下,理性只是真理的规则,不是真理的工具。理性只能提供知识的批判,而不能提供关于无限者的理论。”[3](P141)近代哲学家之所以把真理理解为自在自为的理念,主要是出于人的意识需要把握认识对象的存在这一点考虑,即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思维对于认识对象做出某种规定,用黑格尔话说,即使是上帝“也是必须通过思维去规定的”,通过思维规定后的上帝,只不过是一个的抽象概念。为了认识上帝,人们只能是把上帝“设想为存在着”,如前面说过的那样,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上帝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真理和至善的代名词,出于同样的道理,人们为了认识真理与至善,也就只能假定真理与至善“存在着”。真理与至善是人类思维普遍的规定性,而不是在客观事物的内部存在着一个需要我们原原本本地予以反映的真理。换句话说,真理与至善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而不是事实的存在。
既然真理存在于主观意识里,那么,人们为什么要强调真理的客观性?为什么要预设一个自在自为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和具体的实践活动而实现的真理?问题的答案也同样是由于人的认识的主观性。由于人的思想是主观思维的产品,所以,在人们实际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想的随意性的危险,人类如果不为自己的思维做出某种预先的规定,过分相信“理论理性的自由自决的能力”,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无论人们认识到了什么,都以为自己达到了真理。所以,为了避免这一理论危险,人类不得不依赖于自己的实践理性,即“根据普遍原则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建立一个“命令性的、客观的自由规律”,以此来指示应该如何思想和行动。[3](P142)
近代哲学家强调实践理性之于理论理性的重要性,否认理论理性的“自由自决的能力”,从而辩证地解决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关系。他们一方面承认,“意志有能力采取普遍的方式,亦即依据理性思维着以决定自身”[3](P143);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人的意志必须以真理与至善为依归,也就是说,人们必须遵循普遍的思维规律去思考。
自在自为的真理,是人们在自己的意识界设定的没有任何约束条件的普遍的、唯一的理念,它不会因为时间、地点、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真理的境界里,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世界是高度统一的,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世界之间的距离完全消失了。但这并不是说,在实际的认识过程中,人们已经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为真理是一种逻辑上的假定,所以,主客观的矛盾才能够在这种状态下得以消解,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人的思维所特有的主观性所决定,在具体的认识过程中,我们的认识是无法与客体实现完全一致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中所说的“概念与客观性的绝对统一”,也只能在这一意义上做出解释,超出这个界限的任何解释都是不合逻辑的。
在某种意义上说,真理必然是客观的真实。但是,所谓客观的真实在本质上也是人们通过思维过程想定的“真实”,用黑格尔的话说,它“不以实存为出发点,又不以实为其支撑点”[3](P398),也就是说,真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与现实的存在物相符合。真理意义上的真实不仅不需要与现实的存在物相符合,而且,人们所以要超越现实的存在物去想定一个“真实”,就是因为在我们的观念中,现实世界的很多事物是不真实的,如,人们想象一个“好政府”,但是好政府在事实上可能并不存在,即使是人们正在过着的生活,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生活[7](P99)。可以说,哲学上的“真实”之所以有意义,不在于它与实存相符合,而在于对实存的超越。
历史上无论哪个流派的哲学家,只要承认了真理的客观性,也就大多会承认绝对真理的存在,也就承认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间的对立关系。在建国以来的哲学研究中,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有一种观点认为:绝对真理就是人的意识中全面地、完备地反映出了客观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和规律性的真理,而相对真理就是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不完全正确的反映,或者是包含着某种错误的因素,而需要在实践中被修正的认识。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常识性的教科书则是这样解释的:相对真理是不断地向绝对真理接近的,虽然人们由于认识能力所限,永远不能穷尽真理,但是却可以不断地向绝对真理接近。对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曾提出了深刻的批评意见,并且通过对哲学上所谓的“绝对”和“相对”两个概念的剖析,指出:在真理问题上,“绝对与相对就是指这种一致关系在发展中的界限、性质和条件性、无条件性的对立关系来说的”[7](P258),这样理解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不过,这一问题的道德内涵显然有待于进一步发掘。
黑格尔曾说:“真正的自由的思想本身就是具体的,而且就是理念;并且就思想的全部普遍性而言,它就是理念或绝对。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3](P56)如果理解不错的话,黑格尔这里所说的“绝对理念”是一个无条件的假设,世界上任何现实的事物都不能自己说明自己,因为它们都是有条件的存在物,只有真理和至善这种逻辑假设可以自己说明自己。人们所以要设定一个逻辑地存在于自己的意识之外的真理和至善,就是要把它们作为评价真与不真、善与不善的绝对标准,这个标准不依任何现实的条件为转移。在逻辑上,真理和至善就是绝对,人们据以做出的判断只能是真与不真,善与不善,不是相比较的真或相比较的善,所以,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在绝对真理以外还存在着若干或无数的相对真理。
在哲学意义上的相对,往往是有条件和暂时存在的意思。按照这一概念的本意,相对真理不可能是前面我们所说的那种无条件的逻辑假定,它实际上是指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在具体的认识过程所形成的认识,也就是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把握到的真理。由于受认识能力、条件等方方面面的限制,对于普遍的必然性而言,我们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某些观念,或者我们自认为把握到的真理和道德善,不可避免地带有相对性。尽管我们在逻辑上并不排除人们把握真理与至善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我们的认识过程是具体的和有条件的,所以,严格说来,我们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任何认识,都不可能是绝对意义上的真理。任何个人的认识都应该接受真理的检验,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垄断真理。在这一点上,真理与至善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我们假定了代表人类的普遍理性的真理的逻辑存在,也就假定了人类在认识领域里应该达到的应然状态。正是因为它是“应然”的,所以,真理也就是永远无法穷尽的。就像与至善的标准相对照,古往今来一切社会制度都不尽如人意一样,与真理的绝对相比较,古往今来人们的思维成果也不是尽善尽美的。这种差距是实然与应然的差距,也是个体理性与人类普遍理性的差距。在这一意义上真理与至善是人类永无休止的道德追求。
三、对待真理的态度与现实的社会生活
在历史上的任何时代,哲学总是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由于真理与至善的绝对本质,人类无法完整无缺地把握真理和至善,但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如何把握真理和至善却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现实生活。英国近代思想家威廉·葛德文说:“抽象地讲,真理不仅有助于我们社会制度的改善,而且能够促进个人的幸福和道德”[5](P206)。那么,真理如何能够帮助我们改善现实的社会生活,不仅要看人们在什么程度上把握了真理,而且要看人们是以什么样的态度看待自己以至他人的认识成果,如何准确地理解了个体理性与人类普遍理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和人类社会必须用他们所能做出的最好的判断来塑造他们的行动,而不管这种判断是健全的还是错误的。”[5](P112)正是由于人类的这种天性所决定,人类的普遍理性和普遍的道德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理性和道德。无论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于真理与至善的把握有着何种的相对性,但在本质上,人们对于真理与至善的追求却是一致的。也正是由于这种追求,决定了人类普遍道德水准不断提高、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基本方向,决定了整个世界走向文明的基本方向。人类社会从古典时代到现当代所实现的历史进步,当然是和每个历史时代的人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做出的努力分不开的,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人类文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我们的意识里有着对真理与至善的终极追求。
如果把真理放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来理解,就不难发现,真理对于人类普遍道德水准和社会生活质量的提高是有帮助的。我们对于真理的把握,常常会限定我们的道德倾向和行动方式。事实上,人们在任何时候所采取的行动方式,都是在主观上“对人类事务中的利害作了一番公正的比较以后”,所采取的导向最大实际利益的那种行动。[5](P207)在逻辑上,一个在主观心理层次上有着强烈的真理追求的人,如果较为准确地把握了真理与至善的话,他所采取的社会行动就一定会有更多的合理性。
不过,真理有助于提高人类的道德和社会生活质量,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人类对真理与至善的追求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人们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推广真理与至善的道德责任,在充分地肯定这种道德意识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行动常常是在个人所认识到的“真理”支配下发生的。就人的本性而言,如果一个人确信自己认识到了真理,确信自己的意识接近了至善,便有可以能把个人意识中的至善变为自己的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在行动上的果断与坚决的程度与相信自己的认识的程度是一致的。虽然我们承认个人的认识在任何时候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要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因为,我们所能坚持的道德原则只能是我们所意识到道德原则,我们所能坚持的真理只能是我们所认识到的真理,无论个人的认识在怎样的程度上是主观的和相对的,但是,对于每个人来说,他所认识到的真理,就是他能知道的最高的善和正义,也就是他所能把握的用来判断是非的标准,也就是他所能把握的个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应然的行动原则。所以,在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天然地具有以自己的意志影响他人行动的心理倾向,一旦个人确信自己掌握了真理,这种心理倾向就有可能变成某种意义上的社会行动。于是,对于个人认识的过分自信便有可能发生以个体理性取代人类普遍理性的危险。
历史证明,社会与道德的悲剧常常是在人们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的情况下发生的。1994年卢旺达发生的胡图族对图西族的大屠杀,是因为大量的胡图族人在某些人的煽动下,把图西族看作是低等人类或需要消灭的蟑螂。[8]有关研究成果似乎也表明,当年纳粹德国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屠杀犹太人,相当一些德国人在纳粹政府和希特勒鼓惑下也曾相信自己是正义的。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发现自己是错的却还要一意孤行的人毕竟是少数,可怕的是另一种无知,即某些个人的相对认识被错误地摆在绝对真理的位置上。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负有弘扬真理的义务,可是,我必须知道,真理在有些时候可能并不为我们自己所有。只有在绝对的真理面前保持着某种意义上的谦卑,我们才有可能公正地对待自己并且公正地对待他人。
收稿日期:20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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