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与维护: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原则_大学论文

坚持与维护: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原则_大学论文

坚守与维护:中国现代大学之“教授治校”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教授论文,原则论文,治校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9468(2008)02-0128-13

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均是晚清时期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是按照西方分科设学原则逐渐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大学通常以1895年创办的北洋大学堂(天津大学前身)、1896年创办的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和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为起点,作为制度化的高等教育体制和学术研究体制,则是在1902年颁布的新学制中得到初步确立的。但清季之大学设计,仍然保留较浓厚的传统印迹,不仅在大学学科设置中保留了经学科,而且处于最顶端之通儒院(大学院)颇与翰林院相似,难以体现西方现代大学所具有的独立精神。因此,根据这个新学制建立的清季三所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及山西大学堂,尚缺乏西方现代大学所必需的独立自由精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研究型大学,难以承担起近代中国学术研究中心的重任。

真正将西方现代大学理念引入中国并仿照德国大学模式创建中国现代大学制度者,当为民国初年的蔡元培等人。中华民国建立后,教育总长蔡元培起草的《大学令》,对中国现代大学之功能、性质、使命、制度组织等进行新的构建,初步形成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框架: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大学权力在教授组成之评议会和教授会,而不操于行政管理者之手;大学虽实行校长负责制,但评议会、教授会之组织设置,保证了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大学院之设立,为大学师生提供了继续研学之机会。中国在移植西方现代大学制度时,注意到了“教授治校”之制度化设计,故比较注重引入“教授治校”原则,并通过设立评议会及教授会在制度上给予保障。

“教授治校”原则是如何引入中国的?在中国大学制度创建过程中又是如何将“教授治校”原则付诸实施的?“教授治校”原则与政府控制大学之努力间存在着怎样的内在张力?中国现代大学又是如何坚守和维护“教授治校”原则的?这些问题无疑是值得认真讨论的。

一、“教授治校”之制度设计

西方现代大学制度不仅体现在学科分布、学院设置上,而且体现在“大学独立”之制度设计上。德国近代大学制度多倾向于设置评议会,由教授组成评议会,校长一般由评议会产生。该项制度之核心理念是“大学独立”。学生自治、教授治校、学术自由,均为其在不同层面之反映。在晚清国人对西方现代大学理念之认识中,同样看到了西方现代大学独立之特性及“教授治校”之制度化设计,故在移植西方大学制度以建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时,亦注重引入“教授治校”原则,并通过设立评议会及教授会在制度上给予保障。

所谓“教授治校”,乃是由大学教授自己治理大学。此项原则实为西方大学自治传统之体现。胡适将这项制度之积极作用作了三点概括:(1)增加教员对于学校的兴趣和情谊;(2)利用多方面的才智;(3)使学校的基础稳固,不致因校长或学长的动摇而动摇全体。[1]

“教授治校”是民国时期很多学者在建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时特别注重的。蒋梦麟在考察了西方现代大学制度后,特别重视这项大学独立原则:“吾国办学,向来重视校长,而不重视教员。但一校之学术,出自教员而不出自校长。故同人等主张以学校行政兴学术之权,畀诸全体教授。校长由教授互选,所以选教授治校之目的也。”[2]1930年代初,掌管国民政府教育行政之夏承枫亦强调大学的独立自主精神,并主张以“完整的教授制”和“健全的评议机关”来实现。其云:“大学为最高学术机关,应有校政自治学术自由的精神。政府对于大学的管辖,应有其限度。教授治校为近代大学行政的普遍现象。即取集权的法国,近亦取消高等视察员,许大学有相当自由。大学应有完整的教授制,健全的评议机关,俾渐能趋于自治一途。大学以学术为中心,不同的学说在一大学可以并存。”[3]

中国现代大学“教授治校”之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大学设立评议会及教授会、并赋予其重大权力上。中国现代大学设立评议会及教授会,最初在1912年蔡元培起草的《大学令》中得以体现。《大学令》规定,大学实行校长制,校长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主持一科事务。为了制衡大学校长及学长的权力,大学设立评议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以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大学令》所规定之评议会权力很大,其审议事项主要有:“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二、讲座之种类。三、大学内部规则。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4]

不仅现代大学设立校级评议会,而且大学各科也相应设立教授会,以发挥教授之自治力。《大学令》规定,大学各科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自为议长并随时召集教授会,教授会审议事项为: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与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917年教育部公布之《修正大学令》亦规定: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正教授及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遇必要时得分科议事;评议会审议事项有各学科之设立与废止、学科课程、大学内部规则、学生试验事项、学生风纪事项、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等。[5]

设立大学评议会及各科教授会,实为大学“教授治校”原则之具体体现,亦为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精神之制度性保障。但遗憾的是,尽管民初《大学令》作了上述规定,但当时主要国立大学并没有设立评议会,“教授治校”原则并未付诸实施。真正将“教授治校”原则付诸实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障者,当为蔡元培在北京大学创设评议会及教授会之尝试。

为什么要设置大学评议会与教授会?因为评议会是在现代大学落实“教授治校”理念之组织保障。蔡元培在介绍德国大学制度时说:“德国大学学长、校长均每年一换,由教授会公举,校长且由神学、医学、法学、哲学四科之教授轮值,从未生过纠纷,完全是教授治校的成绩。北大此后亦当组成健全的教授会,使学校决不因校长一人的去留而起恐慌。”[6]

蔡氏就任北大校长后,援引德国大学设立评议会之成例,将民初《大学令》中有关规定付诸实施。其对北京大学改革前之组织机构描述云:“当时的组织系统尽管没有什么人对之有异议,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内部的不协调,主要在于三个科,每一科有一名学长,唯有他有权管理本科教务,并且只对校长负责。这种组织形式形同专制政府;随着民主精神的高涨,它必然要被改革掉。”蔡氏改革之思路为:“首先是组织了一个由各个教授、讲师联合会组成的更大规模的教授会,由它负责管理各系。同时,从各科中各自选出本系的主任;再从这些主任中选出一名负责所有各系工作的教务长。再由教务长召集各系主任一同合作进行教学管理。至于北大的行政事务,校长有权指定某些教师组成诸如图书委员会、仪器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选出一人任主席,同时,跟教授、讲师组成教授会的方法相同,这些主席组成他们的行政会。该会的执行主席则由校长遴选。他们就这样组成了一个双重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方面是教授会,另一方面是行政会。但是,这种组织形式还是不够完善,因为缺少立法机构。因此又召集所有从事教学的人员选出代表,组成评议会。这就是为许多人称道的北京大学‘教授治校’制。”[7]

蔡元培于1918年主持制定的《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对设立北京大学评议会之具体细则作了规定:评议会以校长、学长、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可再被选;设议长一人,以校长任之;书记一人,由会员中推举;选举于每年暑假日第一个月内举行;评议会讨论事项有:各学科之设立与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及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总长者;评议会每月开常会一次,由议长指定日期于三日前通知;遇有特别事件,由议长或过半会员之提议召集临时会议;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议决事件;评议会议决事件,凡关于校内者,由校长分别交该管职员办理。[8]

蔡元培同时制定《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对北京大学各部教授会组织办法及职权亦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重要学科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其附属各学科或以类附属诸部或各依学科之关系互相联合组成合部,每一合部设一教授会。例如国文部、英文部、哲学部、史学部、数学部、物理学部、化学部、经济学部、法律学部、政治学部,皆可各自成部,自设教授会。又如生物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可依类附属诸部。又如德文、法文、拉丁文等可联合组成合部,设立部教授会。该办法还规定,每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会员;每部设主任一人任期二年,由本部会员投票选举;每部有事务所一处,为主任与各教员接洽之所;部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开会时由主任担任主席;本部遇有要事,可随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讨论议决之责:本部教授法之良否,本部教科书之采择。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与讨论之资格: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每部应编纂本部学科课程详荐一册,列举各学科为有系统的编纂,并略说各科之内容,及应用之课本及参考书。[9]

本着“教授治校”的宗旨,蔡元培重新组建了北京大学行政组织体制。到1920年,北京大学内部组织分为四部:一是评议会,司立法;二是行政会议,司行政;三是教务会议,司学术;四是总务处,司事务。评议会与教务会议会员,由教授互选;行政会议及各委员会会员,为校长推举并经评议会通过;总务长及总务委员为校长所委任。[10]

根据《北京大学章程》对评议会职权的规定,“评议会以校长及教授互选之评议员组织之,校长为议长。凡左例之事项须经评议会之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种规则、各行政委员会委员之委任、本校预算及决算、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赠予学位、关于高等教育事件将建议于教育部者、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件”。[11]北京大学评议会会员由全体教授互选(讲师助教不在内),约每五人推举一人。

到1920年,北京大学评议员有十七人,校长为评议长。凡校中章程、规则、预算均须评议会通过。大学各科分若干学系,各系主任由教授互选,任期两年。各系主任合组教务会议,操全校学术之大政。教务处为教务会议所组织,各系主任互选教务长一人长全校之学术,任期一年。行政会议由十一个委员会委员长及教务长、总务长组成,会员资格以教授为限。北京大学设置了各种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推举,评议会通过,操部分行政之权。其中设置委员会重要者有:庶务委员会,操校舍杂务斋务卫生之行政;组织委员会,主管大学改组,整理、起草章程,修改规程等事项;学生自治委员会,接洽学生自治事项,由学生代表三人组成;出版委员会,审查出版书籍并策划出版之行政;预算委员会,负责大学预算;审计委员会,审查大学账目;图书委员会,操图书馆之行政;仪器委员会,操仪器室之行政;聘任委员会,审查各方面荐来教职员之资格;入学考试委员会,制定入学考试之标准;新生指导委员会,为新生入学时之顾问。

对于北京大学改革后的组织机构,时人评论道:“教务会议仿欧洲大学制。总务处仿美国市政制。评议会、行政会议两者,为北大所首倡。评议会与教务会议之会员,由教授互选,取德漠克拉西之义也。行政会议及各委员会之会员,为校长所推举,经评议会通过,半采德漠克拉西主义,半采效能主义。总务长及总务委员为校长所委任,纯采效能主义,盖学术重德漠克拉西,事务则重效能也。”[12]

1920年9月,蔡元培对北京大学之组织建设回顾道:一年前“已经组织的唯有评议会、教授与教务会议。一年以来,行政会议与各种委员会均已次第成立。就中如组织委员会、聘任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图书委员会等,都已经办得很有成效,与从前学长制时代大不相同。其余若仪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也想积极进行”[13]。这种情况说明,“教授治校”原则不仅成为蔡元培及多数北大教授的共识,而且在北京大学得到了具体实施,形成了一套“教授治校”制度。

二、“教授治校”原则的维护

教授治校保障了现代大学的真正独立,使其免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过分干涉,堪称中国现代大学学术独立之重要标志。“教授治校”的潜台词,即为“学术与政治之分离”。蔡元培、蒋梦麟等人筹办杭州大学时,对此作了集中阐述:“吾国办学,向来重视校长,而不重视教员。但一校之学术,出自教员而不出自校长。故同人等主张以学校行政兴学术之权,畀诸全体教授。校长由教授互选,所以选教授治校之目的也。设讲座制,所以厚待遇而崇学术也。畀以学术自由之权,所以求思想与学术自由之发展,不受外力之阻挠也。本大学既以发展学术之全权付诸全体教授,则教授之责任重矣。”[14]

蔡元培等筹办中的杭州大学教授会包括学院教授会、学系教授会两种。学院教授会由各学院之讲座教员按院组织,其职权为:编制本院之课程;制定本学院学生入学、升级、毕业之标准;其他关于学院教授会应行之事务。学系教授会由各学系全部教员按系组织,其职权为:草定各个科目之预算;筹划各个科目之设备;计划各科目之联络;其他关于学系教授会应行之事务。[15]在蔡氏看来,大学教授会是中国现代大学独立、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1924年2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发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与民初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相较,在国立大学组织机构设置上有两项重大变化:一是设立大学董事会,二是设立大学校务会议。《国立大学校条例令》明确规定:“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董事会相当大的权力。其组织人选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例任董事、校长;二是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就部员中指派者;三是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任者,第一届董事由教育总长直接聘任。该条例仍然保留大学评议会,但同时设立“校务会议”:“国立大学校设教务会议,审议学则及关于全校教学、训育事项,由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之主任组织之。”此外,各院系之教授会仍然保留:“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16]

该条例规定设立的大学董事会,“是国立大学向所未有的机关”[17]。在抱定“学术自由”理念的各国立大学看来,实为危害现代大学独立之举;设立大学董事会和校务会议,实则削弱了以教授为主体的大学评议会权力,危及现代大学“教授治校”原则,故受到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各国立大学之坚决抵制。

各国立大学反对教育部设置董事会的理由有二:一是设置董事会使大学易为政治势力控制,二是董事会产生办法及成员多为官僚政客,使大学独立受到严重威胁。对此,北大教授在一份公函中明确指出:“今教育部之于国立大学设立董事会,在原则上立论,同人等已觉其谬于模仿;且就吾国实际状况而言,教育务求独立,不宜转入于政治之漩涡。今依教育部新颁之大学条例,第一届之董事,由教育总长直接聘任,以后董事由原有董事会推选,此种产生方法,实不知其命意之所在。夫国立学校之经费,政府应负筹措之责,无待于私人之捐助,纵令有待于私人之捐助,而历年以来,国立学校经费困难,乃众目共睹之事实,亦未见有私人解囊相助者,是吾国无有以捐款而具有董事资格者也。如此则教育部之所欲聘任及其所得聘任者,依吾人之揣度,不外于在野之官僚,或有力之政客。此等官僚政客,于学术上既无任何之专长,其对于校内一切情形,又皆隔阂不通,而不及校长及教员之清晰。今以之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新颁之大学条例所规定者),而谓其有良好之结果,非大愚即诬妄耳。”故北大教授方面认为:“董事会之制度,在其他特别情形之下,未尝无可以采择之理由,然就吾国现状言之——尤其是就北京现状言之——同人只见其有弊而无利也。”[18]

为什么说设置董事会“只见其有弊而无利”?主要是由于董事会严重损害了大学“教授治校”原则,削减了评议会及教授会的权力。北大教授们在这份公告中分析道:“查大学内部行政,自有校长一人总负其责,固无须有董事会也。董事会之主要责任,厥惟筹款,国立大学之经费,均出自国库,自无采取董事会制之必要。若以近顷国立大学时起风潮,将藉董事会为之调解,然学校内部,平日与校长及学生甚为接近,具有调解之力者,尚有评议会及各教授会。至评议会及教授会不能调解之风潮,岂一董事会即能调解之乎。又条例中规定董事会得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夫董事会之董事,对于学校内部情形必多隔膜,不能如各校教授之清晰,而遽欲使其审议全校之进行计划,断难胜任而愉快。”正因如此,北大教授方面反复强调:各校反对之理由,实在是为了维护“教授治校”原则,因为董事会制度有悖于此种原则及潮流:“教授自治,实本于世界现代之潮流,而合于中国目前之需要,大部对此潮流及需要,正宜维护之培植之,以期其发挥而光大,今乃竟设董事会以钳制之,使大学内部各机关,莫不蜷伏于其下,而自治之制度,盖难趋于发达。是不唯无补中国目前之实际,且有违世界现代之潮流矣。”[19]可见,北大方面反对教育部设置董事会,是因为教育部在大学设置董事会与“教授治校”潮流相违背。

北大方面申述其要求取消董事会制度的理由,可以概括为:“窃查两次条例皆为摧残大学教授制之萌芽,而以校外之官僚财阀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处理学校之大政。夫大学为研究学术之机关,教授为研究学术之专门人才,今必以研究学术者,听命于非研究学术者,而受其盲目的支配,于理为不可通,于情为不堪受。”[20]“以研究学术者,听命于非研究学术者”,实则破坏现代大学“教授治校”原则,是政府干涉学术之政治行为,故为各国立大学所坚决抵制。

1924年3月14日,北京大学召开评议会临时会议,马叙伦、王星拱、李煜瀛、沈士远、蒋梦麟、沈兼士、李大钊、朱希祖等参加,主题是讨论教育部公布之《国立大学校条例令》问题。李煜瀛在会议上指出:“本大学有评议会,不必再设董事会,此是当然。大学重心在评议会,即在教授,似宜将选举校长权予评议会,比予董事会为适当,似不妨因此而起此种要求。”[21]坚决捍卫北大“教授治校”原则,将大学重心集中于评议会,而不是董事会。

正因北京大学及其他国立大学之坚决抵制,北京政府教育部设计的董事会制度未能实施,“教授治校”原则在这场风波中得以维护。

北京大学率先设立评议会及教授会,将“教授治校”原则付诸实施,对全国各地大学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应,其他大学纷纷加以效仿。如国立自治学院设立评议会组织,并明确规定了评议会职权:“本学院教授,由院长得评议会之同意聘任之,在评议会未成立前,由院长聘任之。”又云:“本学院设评议会,为本学院议事机关,除院长、总务长、教务长为当然会员外,自全体教职员互选六人充之。”评议会以院长为主席,院长缺席时由代理人主席。评议会会员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评议会设秘书一人,由会员互选之。评议会之职权为:院内各项规则之订定、预算之编制、关于本学院行政上兴革事项等。[22]可见,该校评议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国立东南大学不仅设立评议会,而且同时设置教授会。1922年4月制定之《国立东南大学与南高师教授会章程》明确规定:教授会以校长暨各科系主任及教授组织之。教授会会议时,以校长或其他代表人为主席。教授会职权为:建议系与科之增设、废止或变更于评议会;赠与名誉学位之决议;规定学生成绩之标准;关于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凡关于教务之公共章程或规则,概须在教授会提出通过,方为有效。凡教务问题之涉及两系以上者,得在教授会解决之。本校免费生或得受津贴之研究生,由教授会派定之,唯另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例。教授会于每学期开常会二次,唯有教授五人以上之提议,或有特别待议之事项发生,亦得召集临时会。教授会由校长召集之。教授会会员,皆可在教授会提出议案。凡议案非一时可决,或认为有研究之必要者,得推定委员若干人从事审查,俟下次开会时报告大会。委员之人数及推定方法,由众公决。教授会必须有会员过半数之列席,方可开会。议案表决,必须有到会会员过半数之赞成方为通过。[23]

1926年东南大学通过的《组织大纲修正稿》,仍然规定东南大学设立评议会,并明确规定了评议会的职权:议决本校教育方针;提议科与系之变更;议决行政各部之增设、废止或变更;议决重要之建筑及设备事项;审查经费出纳事项;审订本校通则;议决本校训育事项;议决本校其他对内对外重要事项。此组织大纲规定评议会组成人员为:校长、总务处主任、各科主任、教授会推选五人、科教授会各推选一人;除校长、总务主任及各科主任外,其余会员任期均为一年,但连选得连任。评议会开会时,以校长为主席,校长因故缺席时,由总务处主任代理;评议会遇有不能解决之重要问题,得提出于教授会议决定。[24]

按照该项大纲的设计,东南大学同时设立了教授会,其职权为:选举校长、议决评议会提议事项、议决教务上一切公共事项、议决其他重大事项。教授会以校长、总务处主任、教务部主任、图书部主任、群育部主任,暨各科、各系之主任及教授组成。教授会开会时,以校长为主席,校长因故缺席时,由总务处主任代理之。[25]此外,东南大学还设立预算委员会、行政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等机构,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大学管理制度,以保障“教授治校”原则的实施。

1926年,曹云祥任校长的清华学校制定《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本着“教授治校”原则,改革以往在教员聘任过程中高层行政人员权力过大的弊病,对清华教员评聘权限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该校成立“评议会”和“教授会”,二会互相制衡,以“评议会”为学校最高权力。该组织大纲规定:“本校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校长为当然主席。”评议会的职权为:规定全校教育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制定校内各种规则。委任下列各种常任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训育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审定预算决算;授予学位;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议决其他重要事件。评议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五月改选。[26]同时,清华大学决定设置教授会:“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教授会之职权如下:一、选举评议员及教务长。二、审定全校课程。三、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四、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27]

1929年制定的《国立清华大学规程》,对清华大学宗旨及组织再次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宗旨为:“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以求中华民族在学术之独立发展,而完成建设新中国之使命为宗旨。”清华大学设置评议会,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所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成。其职权为:议决重要章制、审议预算、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或废止、依据部定方针议决本大学派遣及管理留学生之计划与留学经费之分配、议决校长交议之事项。清华大学设置教授会,由全体中国教授组成,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其审议事项为: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学风改进之方案、学生之考试成绩及学位之授予、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28]由此可见,评议会和教授会拥有较大的权力,“教授治校”原则贯彻得比较彻底。

三、国民政府强化对大学的政治控制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本着“以党治国”原则,加强对各国立大学的政治控制,严重危及现代大学“教授治校”原则。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设校务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成,校长为主席;校长虽得延聘专家列席,但其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人数1/5。校务会议审议事项为:大学预算、大学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大学课程、大学内部各种规则、关于学生试验事项、关于学生训练事项、校长交议事项。校务会议设各种委员会,掌握大学之实权。与此相配套,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成,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教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29]

国立大学设立校务会并赋予其重大权力,显然削弱了大学教授会与评议会的权力,违背了大学“教授治校”原则,破坏了“教授治校”制度。正因国民党为代表的政治势力之干涉,中国现代大学教育出现了职业官僚化、教授营业化、学生政治化及教授非专业化的“破产”倾向,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大学的正常发展;故其救济之法则在促进专业发展、学者治校、改善待遇与保障人权。[30]

中国现代大学坚守的“教授治校”原则及制度设计,与国民政府控制大学的做法必然发生激烈的冲突。这种冲突,在1930年代初清华大学校长吴南轩之去留风波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1931年,罗家伦因故正式辞去清华大学校长,国民政府遂任命吴南轩接任清华校长。吴氏到校以后,积极扩充其个人权限,破坏清华大学“教授治校”原则,从而引起清华大学教授们的不满。按照清华大学章程规定,清华大学文、理、工三院院长均须由教授会每院推举二人,由校长从二人中选择一人任命。但吴氏上任后,公然违背此项规定,任意指明三位教授为院长,而三位教授均以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就任。但吴氏则仍坚持其既定的方针,以为院长宁可暂缺,个人主张绝不能捐弃,以致因三院院长问题引起清华内部的纠纷。1931年5月28日,清华大学教授们乃召集教授会,以32票对2票通过决议:请教育部撤换清华校长吴南轩。教授会在决议中明确指出:“至吴南轩校长到校以来,惟务大权独揽,不图发展学术,加以蔑视教授人格,视教授如雇员,同人等忍无可忍,为学校前途计,应并请教育部另简贤能,来长清华,以副国府尊重教育之至意。”[31]

清华大学教授会在致教育部呈文中,重申了“教授治校”原则。其指出,清华大学规程的精神,在使校长、教授对于校务均负相当之责任,故校长虽有去留而校务仍可不致停顿。但教育部1683号指令却将本校规程作了三项修正,各院院长可以不从教授中聘请,而原有的聘任委员会亦归取消,教授之进退统由校长、院长决定。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无限扩大校长之权限”,违背了“教授治校”原则。

国民政府教育部1683号指令对清华大学规程的三项改变,实导源于吴南轩向教育部的片面报告,故清华教授会自然将矛头对准吴氏。而吴氏接任清华大学校长以后,在任命三院院长问题上引起了纠纷。这种纠纷的实质,是院长由校长决定任免,还是由教授会决定任命。按照清华大学原定规程,院长系由校长于教授会推荐人选中择聘,“其用意亦无非欲使学校不多受校长进退之影响,一切得以稳定进行而已”。但吴南轩接任校长后,不经过教授会而直接任命院长,公然藐视教授会的存在,这无疑是对“教授治校”原则的公然挑衅和严重破坏,故理所当然地受到清华教授会的抵制。正如清华教授会呈文所云:吴氏对于清华教授,“一方面多方欺骗,一方面视如雇员”;清华教授会自然是“虽欲竭诚协助,而莫由自达”。[32]

正是为了维护“教授治校”原则,不仅清华大学教授会坚决抵制,而且清华大学学生会也公开发表宣言,发动了驱逐吴南轩运动。清华大学学生会列举了吴氏才力不足、任用私人、院长任命问题、妄改校章、蔑视教授、不维信用、阻挠发展七大罪状,坚决予以驱逐。其中吴氏“院长任命问题”上之罪状表现为:“爰本校文理法三院长,历来习惯均系由教授会每院推举二人,复由校长在二人中任命一人,此所以谋校长教授间之可互得牵制,息息相通,意良善也。乃吴南轩到校后,冀大权独揽,扩充一已私力,坚不承认教授会推举,而院长亦无从产生,致校务会议亦不能成立,校中亟待兴废之巨端亦停顿凡二月。最近复聘一不学无术之钟某为文学院长,以便开校务会议时,得充其傀儡。”吴氏“蔑视教授”罪状之具体表现为:“初则视教授为雇员,再则视教授为对敌,终则视教授为反动,致全校教授于愤慨之余谋全体辞职,以求自身人格之安全。校长不与教授合作,乃至于此。”[33]

清华大学驱逐吴南轩风潮,是由于吴氏不尊重清华大学教授会及“教授治校”原则而引发的,表面上看似一场校长去留的政治风波,但实际上更可视为中国现代大学极力维护“教授治校”原则的一次正面抗争。吴南轩在这次清华风潮中辞职南下,表明政府政治势力向现代大学渗透因遇到顽强抵抗而暂时遭受挫折,但并不能证明政府就此放弃了控制大学的努力。吴南轩在《离平宣言》中,仍然对清华大学的“教授治校”原则进行了猛烈诋毁。其辩解道:“教授治校,原有可采。不过其精义在集中于治学方面,养成纯粹研究学术之精神,不在领导学生,干涉校政,以为推倒他人之工具,造成‘学生治校’、‘校长不治校’、‘教授不治学’之风气。”[34]这种情况表明,国民政府并不认同现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原则,也不会放弃政治势力向大学渗透的做法。这样一来,势必会与中国现代大学追求的独立精神相违背。

既然国民政府控制中国现代大学的企图与现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原则是矛盾的,那么必须寻求解决之道——要么大学放弃“教授治校”原则,要么政府放弃控制大学的努力。既然中国现代大学学术独立及“教授治校”原则为世界大学发展之趋势,则必然要求政府放弃对中国现代大学进行政治控制的努力。1932年,国联教育考察团曾向国民政府建议:“各大学应各有一教授会议,全体教授推选若干人组织之。该会职责,系将关于教职员、课程及训育之意见,贡献于校长,并协助校长,处理大学一般行政事务。”[35]这项建议的实质就是希望国民政府尊重“教授治校”原则,减少对大学的政治干预,充分保障大学教授的自治权利。

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并未接受国联教育考察团的建议,而是以提高中国大学学术水平为借口,继续将政治势力渗入中国现代大学之中,从而进一步破坏“教授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这样一来,中国现代大学所追求的独立自由精神,与国民政府的党化教育方针及行政干涉政策之间,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成为民国时期许多大学风潮的重要起因,而且成为影响中国现代大学发展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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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与维护: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原则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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