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收入分配关系探讨_收入分配论文

职工收入分配关系探讨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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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收入分配是从结果上来看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收入创造出来以后,就要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又将作为前提影响到劳动者的行为和情绪。

一、当前劳动者收入分配所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劳动者生产出产品、转化成收入以后,就有一个如何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就一单位(这里主要指企业)来说,除了要上交一定的税收,扣除必要的物质补偿等,剩下的就要在劳动者中间分配。

本来,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的方式,即按劳动贡献的大小作为标准进行分配。但是从长期实践来看,按劳分配一方面受到极“左”思想的反对,认为是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另一方面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原则,在实践中从来未被认真贯彻执行,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就是按等级、按资历或没有标准地根据某些个人的好恶乱搞一套,结果劳动者仍然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存在很多意见。

其实,只要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那么按劳动贡献来决定收入所得对劳动者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否则,就是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侵犯。这个理论本身并不复杂,人们也容易理解。有些单位(主要是企业)管理者搞模糊工资,实际上就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也搞乱了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扩大了利益上的矛盾。模糊工资也许一时可能给劳动者增加压力,调动积极性,但时间一长,必然弊端无穷。首先,模糊工资缺乏公开性。像管理者给劳动者发红包一样,不准互相打听。其次,模糊工资从侧面反映了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不正常状态。说明管理者对劳动者的不尊重、不信任。其三,模糊工资很难避免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现象。模糊工资分配的主体是管理者,而劳动者是被排斥在外的,实际上也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就成了少数人的权利,又得不到广泛的监督。很可能出现管理者凭印象、凭感情好恶、凭与自己关系亲疏来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大小。

也有人认为,模糊工资这种分配方式在西方国家所有制企业中很通行。外国究竟怎样,我们没有作过实地考察,但我们感到,在私人企业中,具体采取什么分配方式,是私人企业主即老板自己的事,劳动者为其打工,对收入所得是否满意,主要跟自己收入期望值相比,或者跟过去别的老板那里打工的收入相比,加上劳动力流动相对机会较多,在短时期内劳动者之间收入的横向比较并不十分重要。因此模糊工资仍然有其一定的作用。不过,我们还是以为,就是在西方,实行模糊工资分配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算是先进的分配方式。

由于资源的稀缺特征,用于劳动者分配的收入,除了按劳分配的部分以外,至少还有按资分配的部分。比如一个股份制企业创造的收入,除了上交和必要的扣除以后剩下的纯收入部分,还要用于补偿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如股息和分红,即按股份比例对股东支付一定的红利。本来,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公有制条件下,收入分配只有按劳分配,并且分配的结果还是用于生活资料消费的。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由于资源要素不是商品,并且极其丰富,因此他也未提到通过收入分配的形式保障所有者的收益。但是在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源要素将处于短缺的状态,凡是投入的资源要素理所当然要求相应的回报。在企业里,提供资源要素的劳动者,与未有提供资源要素的劳动者比较,提供较多资源要素的劳动者与提供较少资源要素的劳动者相比,根据按资分配得到的收入,应该是不同的。

另外,对劳动者收入分配还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调节,以保证劳动者收入分配形成公平合理的机制。首先,要坚持收入分配的公开化。参与分配的收入总量公开,不仅让劳动者心中有数,而且也可以防止偷税逃税;分配的方式要公开,比如对管理者是实行年薪制还是承包制或其它方式,对劳动者是采取计件制还是计时制或是其它;分配结果要公开,究竟管理者从分配总量中得到多少份额,劳动者之间互相所得的份额,都应公之于众。这样,如果分配不合理还可望得到纠正。否则,劳动者蒙在鼓里,心存猜忌和怀疑,对管理者不信任,劳动者互相之间也不相信。管理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之间不可能产生长期而有效的合作,这样,任何一个单位也难有什么活力,根本谈不上长期的发展。

其次,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应该说,在收入中,除了劳动所得、个人资产的增殖(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投资回报等),靠权钱交易、偷盗、抢劫等其它违法收入都在取缔之列。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高高举起劳动的旗帜,强调保护靠劳动获取的收入,以及将劳动创造的收入用于正当合法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个人获取非正当收入的机会相对要少。但在体制转换时期,一方面权力开始分散,另一方面缺少完善健全的监督约束,因此,收入分配上留下的真空和漏洞就多。一些握有财富支配权力的人利欲熏心,变着法子变本加厉敛聚财富。有的利用手中的特权对下敲诈勒索,收贿收礼,有的在经济交往中,出卖本单位、本企业和劳动者利益,让集体受损,个人却从中拿回扣、送人情。有的甚至一方面大吃大喝,挥霍消费,一方面在报销发票上做假,扩大报销金额。事实上,劳动者创造的收入相当一部分中饱了这些人的私囊。这种势头必须进行强有力的遏止,否则,就不足以稳定民主。为此,一要坚持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把个人收入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二要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审计,以监督其收入的数量、来源和性质,即属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三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这里既包括刚刚牟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过去累积的非法收入。

第三,对高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对劳动者的高收入进行调节,既有利于鼓励一部分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又可以防止劳动者收入过于悬殊、甚至两极分化。因为,如果劳动者收入差距悬殊,而且任意扩大,就会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和社会不稳定等多方面严重后果。同时调节收入分配还有利于倡导劳动者主要靠劳动增加财富,反对劳动者放弃劳动变为单纯的“食利者”靠食利息为生。有劳动能力的人们,依靠劳动创造财富,获取收入所得,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至于劳动者高收入的调节,究竟征收多大比例的调节税,或者将劳动者收入差距大体限定在多大范围内?我们认为,这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条件下,特别是社会刚刚解决温饱、个人收入中“恩格尔系数”比较高,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要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对高收入者征收较多的调节税,力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宜过大。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

公平与效率是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当然也是与分配关系密切的重大问题。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公平出效率,效率来源于公平。为什么人们把公平(或平等)与效率对立起来?关键是概念上把公平理解为收入的均等化,即收入的无差别性,实际上也就是平均主义。这就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这种观点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初被介绍到中国。西方经济学者从英国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说的代表人阿瑟·皮古开始,就将收入再分配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专门研究,后来被概括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他们普遍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市场根据经济效率向生产者提供报酬,报酬构成了收入,要促使经济效率提高,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就必须使收入分配有所差别;而要使收入均等化,就无法保持经济的高效率,因此公平与效率就是反向矛盾关系。

其实,“公平”这个词,辞典上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平”与“合理”常常连用,叫做公平合理。自然,公平与平等也常常连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分析,公平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但今天人们认同的,就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这里不存在任何特权和超经济强制。否则,就不公平。这也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基本前提条件。从收入分配来看,我们认为,今天是否公平的标准,不是看收入结果是否等同,有否差异,而是看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是否成为决定收入的主要标准(当然还有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报酬)。实际上,这里收入分配是平等不平均,平均不平等。至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关于按劳分配事实上不平等的说法,主要是相对于未来高级社会的按需分配而言的,那时候劳动已经成了人的第一需要,也就不存在按劳分配了。不过,即使在那时,也并非就是每人都得到质上相同、量上相等的消费资料。为此,马克思也曾批判过这种把公平或平等当作“平等主义”的粗陋和庸俗的共产主义观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感受到,人们对于效率低下情况的抱怨,恰恰就是不满单位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当然还有以权谋私反映的分配不公),并因此严重压抑和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也说明收入均等不是公平的概念。

从收入再分配来看,公平也不是收入的均等化。收入再分配能否公平,仍然是决定效率的关键因素。公平可以激发人们投入生产要素和资源的积极性,反之亦然。问题在于这里的公平既不是指收入的均等化,也不是差距越大越好,而是介于差距悬殊与收入均等之间的一个标准。另一方面,如果收入再分配要拉平因增加和合理配置资源要素带来的收入差异,人们也就失去增加有效配置资源要素的积极性,甚至产生等待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增加收入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收入再分配的公平原则,应该是保持社会人们对资源要素投入和合理配置的积极性,既不允许有人凭借收入的垄断放弃投入,又坚决反对拉平收入而丧失投入的激励,从而造成资源要素的浪费。至于在克服收入悬殊和防止收入拉平之间如何界定一个区间或比例,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上面已经提出,这要取决于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

公平还涉及到机会均等问题。这也是许多学者比较推崇的。机会均等人们也理解为是起点的公平、平等。就是为某些具备的一定条件和能力的人,提供参与某种竞争的机会。倘若具备条件而排斥其加入竞争,或不具备硬是放宽条件,对参与竞争的人和未参与竞争的人都是不公平的。这里,所谓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条件和能力,都能加入到竞争的行列。在现实生活中,某种竞争总是一部分人具备条件和能力,一部分人则不具备某种条件和能力。不能以为在条件和能力上的差异是一种不平等。对于机会均等,我们只能理解在特定历史时期和条件下,人们结合社会发展和进步,服从于追求经济利益关系的平等性,而基本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差异的缩小和消失,而是将差异置于人们认为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三、对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的认识

在分配问题上,还有一个人们认识比较敏感、理论和实践上也十分混乱的问题,就是“雇工”剥削问题。有些人认为凡是“雇工”就存在剥削,并且把雇主高于雇工的收入作为剥削的例证。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肯定了雇主对雇工的剥削关系。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理论上所有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就业采取统包统配的形式,当然不存在雇工问题,也不存在剥削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个人承包经营的公有制企业中,以及股份制企业中,除了一些股东和其他所有者外,一些劳动者事实上就成了“雇工”或“雇员”。由此,联想到资本主义,特别是马克思《资本论》,就引出了“雇工”剥削的问题。我们认为,“雇工”究竟有无剥削,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明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剥削”的基本规定,从特定历史条件及现实出发去研究这一问题。

何谓剥削?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①]“大家多少知道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归结为一点:在现代社会中工人并没有得到他的劳动产品的全部价值”。[②]实际上,这里已经揭示,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就是资本家不劳动,仅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的剥削,是以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为前提,更主要的是资本家作为一个非劳动者而拥有生产资料。以往,人们一般都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资本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上,对其作为非劳动者则有所忽视。其实,拥有生产资料而不劳动,才是剥削的实质问题所在。

在我们明确马恩关于“剥削”的基本规定后,还要参照我们特定历史与现实条件——即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现阶段的“雇工”现象的认识也要基于这个点上。我们现阶段的“雇工”现象,虽然都有劳动力的买卖问题,但由于这种买卖都发生在劳动者之间,并且人们也认为雇主本人就是劳动者。这样就使事情的全部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只要雇主本身参加劳动,雇工和雇主的关系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非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剥削关系。自然这种关系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由于资源要素的相对短缺,劳动力买卖引发的“雇工”现象势不可免,我们认为雇主的劳动并非属于多余。因此,雇主的收入就不能认定是剥削来的。

现在,经济理论界占统治地位的认识,就雇主是否占有剩余劳动作为有无剥削的依据,同时又把雇主与雇工收入的悬殊程度作为是否占有剩余劳动的依据。我们认为,这实在有些牵强附会。关于占有别人劳动的情况,这不仅发生在剥削问题上,就是在非剥削中也会出现。如在现实分配和交易过程中,如果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少劳动者的收入就占有多劳动者的劳动,如果国家将某种产品价格定得太高,也会出现一方占有另一方劳动的情形。但我们明白,就只是属于分配不合理,定价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并不属于剥削问题,也不能作为剥削问题来对待。还有一种观点,一度把雇主收入高于7—8倍当作有无剥削的依据。我们感到,这也是对“剥削”没有真正把握的表现。收入高低不能成为剥削的依据,剥削的依据只能凭雇主是否作为劳动者来判定。

我们认为,对“雇工”现象,尽管不能笼统视为剥削,但也不能放任自流,疏于管理。当前关键是要加强对“雇工”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为“雇工”经营立法,保障雇主和雇工双方的合法权利。对雇主高收入可以通过征收高额累进调节税的办法,而不必简单地作为剥削对待。当然,同时也防止雇主蜕变为不劳动的剥削者。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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