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女性历史主体性_世界历史论文

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女性历史主体性_世界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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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创立宣告了以往历史哲学的终结,改变了人们审视历史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框架,完成了历史研究范式的转换。然而,在诸多女性主义者看来,唯物史观的创立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历史哲学中男性霸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机制,表现在历史主体性问题研究方面,就是其并未将女性主体性问题特别抽象,未能对历史主体性中所存在的性别差异进行量化分析与质性反思。然而,作为历史哲学最高科学形态的唯物史观“科学地理解和阐释了历史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是以历史主、客体的具体统一和同步进化为背景探寻认识和改造历史的一般科学原则和方法”①,它虽然没有明确阐述女性历史主体性的问题,但却已经奠定了正确认识该问题的哲学基础。

一、应然与实然:女性历史主体性的存在悖论

唯物史观从实践出发,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的透视,把主体性归结为主体对客体的物质、能量、信息的转换过程,归结为人以自身内在需要为尺度,对自然、社会的普遍占有和实践改造。从人类整体来说,人和历史主体应当是同一的,人的形成即历史主体的出现。所以,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活动形式中,两性的自觉意识和创造功能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和作用方式,② 但女性必然内蕴着关乎人之主体性的基本规定和表现,即必然拥有作为“类”的主体性力量毋庸置疑。因此,从应然角度考察女性历史主体性,首要的逻辑结论就是必须承认女性应当拥有也可以拥有与男性同质乃至同量的历史主体性。

然而,从实然角度考察,在人类历史演进的具体进程中,女性的历史主体性发展呈现出较男性而言的低质状态,性别视角中的历史主体存在着明显的两性分化:男性上升为作为领导者、决策者的历史主体,女性则下沉为充当共同成员的历史主体,不仅女性的历史主体作用与力量受到不公的评价,其历史主体性亦被置于父权化的社会制度中遭受着巨大的压抑与限制,主体素质结构包括心理、气质、性格、智力等各种要素以及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目的、需要和才华、能力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呈现出巨大的性别鸿沟,并由此导致了女性历史主体性可能性与合法性的长期缺失。这样,尽管从古至今女性并未真正缺席于历史的创造与生成,尽管“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但女性却总被消解于传统的英雄史观之外,最后堕落成“一个美丽的神话”。

女性历史主体性出现实然与应然的存在悖论并非历史的偶然。自人类告别了母系氏族时代,女性历史主体性的衰落乃至沦丧便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性别分工的僵化以及父权制的控制滥斛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私有制的产生作为一种历史的客观必然,使统一的人类社会发生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分化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③ 在私有制所带来的阶级分化过程中,由于“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④,因此,私有制的产生为不同阶级的历史主体性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条件始终是两极性的:少数人由于占有生产资料而垄断了发展的权利,并且通过对多数人发展权的剥夺而控制着整个人类主体性发展的制高点;多数人则因为不占有生产资料而降低了发展的可能性,人类主体性的总体发展正是通过对他们最低主体性的侵吞来实现。虽然阶级分化并不能等同于性别分化,性别压迫的生成机制并不能完全通过阶级理论来彻底说明,但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奴役同时发生的”⑤,因此,私有制的确立以及阶级的分化过程同时也是女性成为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过程。与此同时,私有制还将社会经济单位从氏族转变为专偶制家庭。这种专偶制家庭“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⑥,主要特征是在对偶制的基础上确立了男性的家长地位,使男性成为财富积蓄的自然中心,使女性处于夫权的绝对支配和控制之下。专偶制家庭的出现标示着人类的婚姻形式进入到个体婚制的时代。“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⑦ 这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专偶制家庭与个体婚制产生之后,不仅没有带来和促进两性历史主体性发展的比翼齐飞,相反却与文明时代的各种矛盾相交织,实现了男性对女性的奴役,使女性沦落为生儿育女的简单工具,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历史主体性发展陷入不断虚弱、沦落乃至丧失的恶性循环之中。

历史主体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首先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即要求在对对象的把握和改造中对自身做出明确的价值认肯,必须在相互的、多向度的价值辐射中获得多维的对象性关系。对于人类来说,参与社会物质生产活动是人获得多向度对象性关系、成为对象性存在物的主要途径。然而,伴随着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的发展,旧有“男狩猎、女采集”的性别分工被彻底剥离了天然素朴的性质而僵化为“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严格规定,女性被最大限度地排除在社会生产劳动之外,亦即人类最主要的对象化活动之外,最后的逻辑历史结果也必然是只有借助于参加社会生产、参加对象性活动才能丰富、发展、完善起来的历史主体力量对女性而言成为一种无法弥补的缺损与不可逆转的弱化。与此同时,私有制的产生和由此派生的社会财富与社会权力在性别分配上的不平等进一步扩大了两性之间的距离和差别。其中占有财产和权力的男性,意味着更个体化、更突出和更自由的活动,即享有更多的自我占有权、具有更强的主体意识与主体力量;而处于从属、隶属地位的女性则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看做是受他人支配的客体,主体性逐渐沦丧,客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原本只在人类具象化活动中相对存在的主客体区分,成为两性交往与对话的唯一绝对法则。并且,从发生学角度考察,女性被苑囿在家庭之内将直接阻碍其作为主体性确立之必要条件的个体自我意识的确立。因为个体自我意识意味着人已经可以在意识中把自身的个体存在和个体活动作为一种类存在和类活动来看待,它不仅要求意识到自己同其他个体的区别,同时还要求通过与他人的接触和交往,即以他人为中介形成对类的认同,更要求在对类的认同上认识到相互之间共存的深刻同一性。然而,对于被苑囿在家庭之内的女性来说,个体自我意识的确立总是如此地困难重重:她们缺乏与外界的交往和互动,面对的是生俱来的男尊女卑现实,不仅无法从“人类”的角度形成对两性共同性的认同,更无法从“女类”的角度认识到女性群体之间所共存的深刻同一性,即无法形成一种明确的女性群体意识。这样,女性的历史主体力量就只会作为游离、分散的弱小存在被英雄史观的传统所忽略、抹杀。

而除了私有制与僵化的劳动性别分工之外,父权制的控制则像一个魔咒令女性历史主体性陷入了不断徘徊低迷的发展轨迹。父权制的出现作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仅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阶级冲突发生于性别领域内的特殊产物。它夸大了男女之间的生理性别差异,明确规定了男性的统治与女性的从属,并最终建立起了一整套能使男性控制女性的社会权力关系,同时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将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单一性别结构——男性主体与女性客体伪装成性别之间的天然本质和必然规律。父权制不仅是作为统治阶级的男性施加于作为臣属阶级的女性的一套静止观念,而且是在实践中不断再生产和重构的动态过程。它削弱了女性的自我力量或者说主体力量,使她们无法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全面可能性,泯灭了自我发展的意识,完整的人格和自由精神的发展也遭到破坏。在父权制天罗地网般的精神控制中,女性被剥夺了大部分的主体性权力,并从内心接受了自己的客体定位,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破损自身主体人格为代价换取作为“他者凝视对象”的甜蜜。正如恩格斯所言:“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⑧,女性在人为建构和系统灌输的父权制意识形态控制中自觉让渡了历史主体的身份与权力,宽宏大量甚至心甘情愿地成就着男性对其主体力量的虚幻佞妄,女性原初所拥有的积极主体概念被损害、被窒息,最后被简约化为具体的对象与单纯的客体,历史主体性进一步沦丧。

二、一般与特殊:女性历史主体性的本质规定

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⑨ 因此,社会历史演进既不是在单一因果链条中展开的自在必然性,也不是纯粹的偶然事变随机因素的零散联系和杂乱堆砌,而是在多种社会因素的非线性作用中不断拓展开来的社会运行轨迹和发展趋向。尽管自母系制社会解体后,私有社会就通过一系列男女不平等关系的刻意酿造使女性持续不断地受制于男性主体权威,历史主体性遭到巨大的压抑与窒息,但女性从未行走于历史之外,从未真正缺席于历史的创造与生成,她们的历史主体性依然顽强而真实地存在于文化的流传、沟通和整合之中,存在于家庭和社会生活、风土信仰、民间习俗、神话、宗教礼仪以及最基础的物质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之中。

然而,面对着女性顽强而真实存在着的历史主体性,以往的历史哲学家往往受理论模式、思维方法、使用需要等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非历史主义与非客观主义的态度。他们在分析历史主体性的相关问题时倾向于强调普遍性、共性,在有意无意中抹杀、忽视了特殊与个别,于是来自女性历史主体性的一切声音与行动从未被仔细倾听、认真思考与抽象反思。与此种历史观截然不同的是,唯物史观强调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统一,反对分割两者的片面性。因此,女权主义者可以不满足于唯物史观经典文本欠缺对女性问题的特别关注与分析,但问题解决的出路并非是对唯物史观的抛弃与否定,而恰恰是回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与立场中来,运用历史辩证法进行科学分析与辩证思考,即“回到马克思”。事实上,一个彻底的唯物史观论者在考察妇女问题时必然会关注妇女的特殊状况和需求,注重具体分析,强调普遍中的特殊、主流外的边缘,强调倾听另类和弱势群族的声音,并警惕在传统男性中心主义的“普遍、一般”等范畴中作为“特殊、另类和边缘”的女性是如何被僵化定位,女性历史主体性是如何在所谓的“客观、中立”中被忽视抹杀的。

“回到马克思”也就是回到真实的历史之中。女性历史主体性具有独特的发展要素与特殊的发展历程,因而也就呈现出诸多区别于男性历史主体性的特质:它不像男性历史主体性那样凸显所谓“统一、同质与连贯”等“现代性价值”,而是多元的、异质的,甚至是冲突的、不连贯的;它不像男性历史主体性那样迷恋于二元框架下主体对客体的线性征服与改造,而是强调调停主客体之间僵化的分离关系,打破主流模式的“伪客观性”,力图使传统的男性主体概念获得一种多向度的反身性,即在看重人类自身的主体性的同时,也看到人类的对象性。

在历史辩证法的基础上承认女性历史主体性的特殊存在,即承认两性历史主体性的质性差异与传统西方文化规约的所谓“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区分虽然暗合着某种逻辑印证,但却绝非同等概念。“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区分本质上是一种二元结构,即是以理性与情感、心智与身体、主体与客体、文化与自然等范畴的两极对立为特点。“这种源于笛卡尔的二元论模式恰巧反映了性别化的二元分割,即与男人与女人、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主动与被动、公共与私人的性别两分法相对应,并且前半部分与男人和男性气质相对应的范畴被赋予更高的价值,后半部分与女人和女性气质相对应的范畴被赋予较低的价值,由此形成了西方文化中一种等级制的统治逻辑。认知的二元模式建立在性别两分法的隐喻基础之上,反过来又支持和强化了性别两分法的等级关系。⑩”因此,传统西方文化中有关“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划分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偏见性的价值预设而凝固泛化的性别歧视。而通过历史辩证法所归纳的女性历史主体性作为一个区别于男性历史主体性的特殊存在,首先蕴含着人类历史主体性的一般,强调的是两性的“联合”而不是“分离”,凸显的是两性的“协同”而不是“对抗”。它没有先赋性以及僵化性的价值预设,一切关乎价值的评判都是建立在客观辩证的态度上,从人类整体出发并采用真正的历史视角加以衡量。

首先,在私有制确立、特别是文艺复兴以降,凸显“统一、同质与连贯”价值,表现为“征服、改造”的男性历史主体性的弘扬乃至极度扩张带有历史必然性。人类如果不满足于过着简单而匮乏的的物质生活,不甘心滞留于原始的丰富,不情愿束手就服式地“听天由命”,就只能选择以弘扬男性历史主体性的形式来激起人们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侵吞对象世界的一切主体价值为代价的办法来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自父权制社会建立以来,男性不仅走向了世界的中心,走向了社会的中心,而且人类一切关于理性、逻辑、价值、文化、科学、艺术等等也都建立在了以男性历史主体性为中心的理论假设之上。这样,在这种预置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并在当代遭到了种种非难与指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必然是以男性历史主体性为特征的“人类”中心主义,所谓“人类主体性危机”实际上也就是“男性历史主体性”的危机。这一危机纠结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着人类追悟其作为主体的局限性,也启发着人们反思父权社会中犹如自然般被客体化了的女性特殊存在,以及她们被贬抑压制的历史主体性的真正价值之所在。

以男性历史主体性为旗帜与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成是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本身,看成世界的中心甚至世界的主宰。这种男性历史主体性的弱点是毋庸自明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僵化的主—客体思维与极端的二元对立模式下,如同女性客体化的存在是作为“他者”印证男性的主体性力量一样,世界亦只能作为人的对象或成为人类主体得以显现的中介——客体。“女性”成为“镜像”的反射,地球不过是照现男性主体性影像的一面镜子。这种僵化的主客体分化模式限制了人类的视野,封闭了人们的心灵,使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心灵危机和生态危机。结果,恩格斯的警告已然悬剑低垂:“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11)

因此,人类中心说必然遭到批判。但事实上,真正应当遭到批判的与其说是西方世界的人类中心说,或者说仅仅是人类中心说,不如说是以男性主体性为核心的男性中心说。人类应该走出对男性中心的固恋,历史应在融合女性历史主体性的基础上做出新的发展决断,在一种以平等为前提的和谐性别关系中复归自然。人们应该深切认同:女性化的自然同样应该享有生存和受到人类尊重的资格和权利,它不应被一味算计,人类亦不应是价值的唯一主体,非人类存在物也有价值,而且不只具有人们通常认为的使用价值、工具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男性作为千百年来拥有特殊权利的存在者应该学会怎样看待其他存在者,应该学会如何对日益膨胀的男性主体性进行自我限制,“应该强调那些文化上与妇女相联系的价值和美德(相互依靠、群体、联系、分享、感情、身体、信任、没有等级制、自然、内向、上进、欢欣、和平和生命),而不要去强调那些文化上与男人相联系的价值和美德(独立、自主、理性、意志、谨慎、等级制、统治、文化、超越、生产、苦修、战争和死亡)”(12),应该在一种拯救危机的紧迫感中重新思考如何建立更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以及更为和谐的性别关系。

三、自在→自立→自为:女性历史主体性的逻辑发展历程

随着历史活动的发展,女性作为历史主体与客体的多维关系在不断开拓和深化,并通过历史发展阶段中现实的有生命的女性个体存在呈现出的不同变化和差异显示出女性历史主体性所经历着的某种具有规律性的演变过程:即从自在主体性上升为自立主体性并朝着自为主体性不断推进。

自在主体性是女性历史主体性的初级形态,作为其对象化表现和存在依据的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这一时代,女性作为自在主体曾经历过“母权”与“父权”的社会交替。在“母权”社会,基于两性分工的天然赋予,基于母亲迎合了原始人类满足生存、繁衍的基本需要,女性历史主体性曾一度呈现优先发展的态势。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母系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母权”并非人类的理性自觉选择,实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本能的活动,不是一种奴役关系,而是一种自然关系,两性历史主体性在此种“权力”框架下的实际发展始终并驾齐驱。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变迁,“父权”逐渐替代了“母权”。并且,历史唯物论者应当承认是父权制而不是母权制才体现了人类自觉的社会选择,父权制的出现是人类自身存在形式的一次根本性革命。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及阶级、国家的形成,父权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与社会习俗化的路径强化了男性之于女性的各种权力,女性作为自在主体经历的是一段畸形发展的历史: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尽了风光,享受着各种荣誉和权利,获得了主体素质结构的优先发展;与此相反,女性失去了一切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她们对于社会历史的特殊作用往往被湮没,其对父亲家长的人身依附在父系血缘联系之单级化的“男性权力”框架下泛化为社会一切领域内对男性的强制性依赖。换言之,历史主体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就以性别为基础分化为地位与作用不同的两大类:一类是作为共同成员的女性历史主体,一类是作为领导者、决策者的男性历史主体。由此,现代社会有关历史主体性的知识和理论忽略和扭曲女性经验,以男性眼中的世界取代普遍世界,以男人熟知的统治话语解释社会结构的基础,从而使有关历史主体的哲学理论本身成为支持性别统治和男性霸权的依据,使历史研究所推崇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论模式本身与父权制文化之间形成结盟关系便具有某种发生学上的合理性。

自立主体性是女性历史主体性的中级形态,作为其对象化表现和存在依据的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瓦解了自然经济僵化的“男外女内”性别分工所得以合法、合理、普遍存在的社会条件与经济结构,同时为女性重新回归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内部,通过对象化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丰富而发展自身的能动性与自主性创造了契机。但是,商品经济虽然摧毁了两性之间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强制性依赖关系,却从未真正改变过父权统治的逻辑,“千余年父权制的物质与意识形态遗产保留在男女间戏剧化的物质不平等上,保留在男人在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上统治的持续上;保留在所有关于性别的精神表达系统的‘厌女倾向’、‘男性视线’上;以及保留在标志着性别关系的普遍身体暴力上”(13)。所以,即便是到了性别公正普遍深入人心的当代,男性权力对女性的控制虽然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在表面上有所减缓,可却又正逐渐地被伪善粉饰起来,女性历史主体性所遭受着的种种父权意识形态的贬低与压制丝毫没有消除过。当然,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生产关系不断革命的进程与推动人类社会迈向理性化的力量吹响了反对性别差异的号角,融化了古老而令人尊敬的性别偏见所造就的两性间的冷硬坚冰,并表现出了对抗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强大压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获得了在自立主体性方面与男性完全平等或者类似的东西,也不意味着这些过程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逆转的。当代被伪善化、粉饰化的父权社会确实有希望女性独立的一面,可这种独立却必须以受制于男性为前提。自立了的女性历史主体力量在男性看来多少是可怕的,因为它可以随时使女性同时也可以使男性发现——社会构筑的男性统治神话只不过是一种甜蜜的幻觉。于是,父权制的意识形态伙同商品经济中由资本逻辑构建的人与人之间的“物的依赖关系”始终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为女性自立历史主体性的发展制造着重重障碍,并最终导致了商品社会中女性只能通过“异化”,即在深刻的破碎与分离的体验中建构自立历史主体性:在“物的依赖关系”中,接受了“自立历史主体”概念的女性同时又接受了父权文化的“从属”概念,并在“权宜”之后“现实”地寄希望于通过积极扮演被动客体角色的方式,在把自己降低为物化客体的层面上来幻求主体性的自我实现。然而,诚如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所言,“我们越想把自己降低为纯粹的物,我们就越是明确地意识到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正是我们的主体性把我们降低为物”,女性这种实现自立主体性的权宜方式并不会消亡女性真实的自我,反而破坏着女性主体的完整性和独特性,让她们深刻感受到的个体性的沦落与自由的离失。

自为主体性是女性历史主体性的高级形态,作为其对象化表现和存在依据的社会是未来的以时间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此时,自为的女性历史主体不仅有权去发掘和实现她们应有的专属于女性的特性,获得性别在亿万年进化中积聚和成熟起来的自然规定性;同时作为社会存在物还能彻底摆脱一切父权机制的干扰合理建构自身所拥有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在这些社会关系中均匀地发展自身的全部特性;更能通过自己的个性与他人(不仅与男性,同时也与其他女性)区别开来,在一切自己愿意表现其能力和个性的领域,自由地挥洒自己的体力、智力和创造能力,充分地雕琢自己的个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女性历史主体性朝向自为方向不断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女性历史主体性的不平等与片面化发展作为一种严峻的历史事实,从价值角度来审视确实是残酷而不合理的,从实践角度来评判确实是低效而不经济的。然而,这个必然既不可能通过希冀男性以某种抽象的善恶观念或者以所谓“永恒正义”的尺度在怜悯同情女性的情感基础上对父权社会中女性历史主体性沦落与离失的事实进行一场道义或伦理的批判来获得,也不可能通过女性所谓的“自我觉醒”,在纯主体观念中单向度地摈弃父权社会为她建构的系列“女性气质”、“性别角色规范”等来实现。女性历史主体性的自为发展作为一种客观具体的历史过程始终必须也只能表现为作为女性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生产力、社会关系和思想意识的全面解放与进化,只能以女性的外部世界为对象并必须在这种对象中获得切实的印证认可,并在事实上始终不能超越两重规定性:其一是不能超越对象世界的规定性,即不能超越作为女性历史主体活动舞台的社会规定性。当然,这里的社会规定性并非是女权主义者们所指向的那些赋予了女性以种种低劣价值的社会性别文化制度(这正是女性历史主体实现自为提升所必须彻底超越的),而是指女性作为以社会形式存在的历史主体,其自为主体性始终必须通过在社会所形成的各种物质关系和现实生产力的基础上获得,其主体性发展的程度始终必须与社会整体发展所提供的各种现实条件相一致。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4)。其二是不能超越自我世界的规定性,即不能超越女性基于生理性别而获得的自然规定性。在女性历史主体性的自为发展进程中,虽然后天形成的社会性别差异将被逐渐打破,但先天赋予的生理性别差异却始终无法也无须消除。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者应当以客观辩证的历史态度承认并尊重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既不能赋予其以孰优孰劣的价值评价并以此为由展开以某一性别为本位的文化构建,从而继续演绎父权制或者翻版父权制的逻辑,也不能在所谓的多元、差异理论基础之上消解性别特质,颠覆性别主体概念,从而最终“颠覆以往女权主义理论据以存在的基础”(15)。据此,女性历史主体的发展既要遵循对象世界的性质和规律,又要适合自身生理的存在状况,与自身实际拥有的本质力量相一致,努力实现外在尺度与内在尺度的内在统一。这不仅是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上所必然得出的科学结论,同时也是实现女性历史主体性自为发展的唯一途径!

注释:

① 万斌:《万斌文集》(第3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71页。

③④⑤⑥⑦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6、177—178、61、62—63、63页。

⑧⑨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4、478页。

⑩ 吴小英:《女性主义的知识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17页。

(12) [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页。

(13) [英]约翰·麦克因斯:《男性的终结》,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0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页。

(15) 李银河:《女性主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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