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研究的现状及趋向——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研究述评〔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社会论文,述评论文,学术界论文,现状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社会公正研究的崛起
对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公正本来似乎并不成其为一个问题。当时人们有着一个比较普遍的看法:虽然经济方面还比较落后,但是中国社会拥有着别的国家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即:拥有着比较充分的社会公正(当时叫作平等)。
随着改革开放过程的初步展开,人们逐渐发现以往所认同的社会公正或是平等的观念实际上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很大程度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念。正是这种观念从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使中国社会逐渐丧失了活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就是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平均主义观念。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公正研究也正由此开始。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问题开始进行初步的探讨。同改革发展过程的初步展开以及国内学术界的初步发展相适应,当时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探讨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其一,对于现实社会公正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改革初期人们所关心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对于平均主义的批判,对于当时“脑体倒挂”等不合理收入差距现象的分析,等等。其二,对于社会公正理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伦理学以及社会哲学的范围,而且介入社会公正理论研究的学者数量很少。其三,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的社会公正研究在不小的程度上呈现出一种分离的状态。侧重研究社会公正学理的学者同侧重研究现实社会公正问题的学者基本上是两批人,相互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结合。于是便造成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研究现实层面社会公正问题的学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学理支撑;另一方面,研究理论层面社会公正的学者往往难以从现实社会当中寻找问题和汲取必不可少的养料。其四,研究的可积累性偏弱。这一时期社会公正理论方面的深层研究应当说还没有展开,对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基本含义、基本规则和逻辑体系缺乏深入的研究,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正问题不可能进行较为充分的分析,所以,相关的社会公正研究往往呈现出一种直观、简单和相对表面化的状况。
总之,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这一段时间里,中国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开始起步,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同时还需要看到的是,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有限性、现实问题表现得相对不充分、学术力量的不足以及学科视野的相对狭窄,使得社会公正研究没有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没有引起现实社会较大程度上的关注,尚未成为学术界的显学。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至少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社会公正研究成为学术界所关注的显学。一方面是应对社会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形,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公正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问题。比如,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财富总量的增大以及社会不公正现象势能的积累,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不公正现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加速度扩张的趋势。所以,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中国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为了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另一方面是顺应发展趋势的需要。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成员的利益意识在增强,社会的差异性成分越来越多,于是,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出越来越丰富,同时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状况。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有赖于体系化的规则的存在。没有规则,就意味着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缺乏必要信任;没有规则,就意味着社会各个阶层的“长期化行为”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撑。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就是社会公正。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必须以公正的基本理念为依据,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正是由于前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社会公正问题成为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尤其是从2004年以来,随着和谐社会命题成为重大的时代议题,社会公正研究呈现出一种强劲的势头。从学科角度来看,社会学、经济学、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介入了社会公正研究;从研究人数角度来看,大量的学者介入了社会公正研究;从研究成果角度来看,不少有关社会公正研究的专著相继推出,大量相关的学术论文几乎是加速度地不断发表;〔2〕 从研究质量的角度看,社会公正研究的学理依据开始受到重视,理论解释力开始趋强,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所占的比例呈上升势头,社会公正的整体研究也开始呈现出一种体系化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同现实社会对社会公正的吁求之间的关联度很高,形成了一种十分明显的呼应,社会公正研究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发展走向。
一、关于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研究
在种种社会不公现象中,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相对比较直观和现实,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学者对于社会公正的普遍关注最先由此开始。对于这一问题,以经济学和社会学为主、多个学科的学者几乎是同时地并且持续地进行了研究,从而形成了一种较大的声势。
1、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概念
朱光磊认为,“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贫富差距”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和时段内,在一部分较为富有的居民(家户)和一部分与前者数量相同的较为贫穷的居民(家户)之间,依照一定的规则,在对他们的平均收入和平均财产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所计算出来的特定比例关系、系数或差额等。而“两极分化”则有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两极分化是指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导致一定的贫富差距向着“贫”和“富”两个方向上的分化。狭义的两极分化,从定量的角度讲,即一定的社会体系中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或某种具体指标的贫富分化;从定性的角度讲,即收入分配差距极度拉大的社会问题,它具体表现在社会财富愈来愈积聚在极少数富有者的手中,而贫困在社会成员的另一极积累,社会中等收入者占总人口的比例都急剧减少。〔3〕
吴忠民认为,“两极分化”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财富方面的两极分化,即在资本主义积累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贫富必然产生的两极分化。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无产阶级的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两极分化的第二层含义,是从绝对意义上讲的,即在最高收入人群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下降,也就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亦即“马太效应”。他认为,“贫富差距”扩大是一个含义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明显扩大。它既可以表现为穷人更穷和富人更富,也可以表现为穷人小富和富人更富,或者是穷人的收入不变,而富人的收入在不断提高。就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现象的基本判断而言,可以用贫富差距明显扩大这一说法来概括,而不能用“两极分化”概念来概括。〔4〕
2、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现象
学者们都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以往的那种十分不公正的、平均主义的分配状态被改变,新型的分配方式开始形成,这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不过,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突出表现在:贫富差距过大现象开始凸显。
经济学家侧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现象进行了分析。赵人伟等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的个人财产经历了一个高速积累和显著分化的时期。用十等分组的办法和基尼系数等指标来进行分析,从总财产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0%的财产,两者的比率为21.18∶1。如果以拥有财产最多的10%的人口同拥有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相比,那么,两者拥有财产的比率为60.89%。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同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454。〔5〕
李实等认为,1995年期间,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0.40上升到0.55,上升幅度达40%。应该说这是中国居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也是财富差距扩大幅度最大的时期。1995年全国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主要是由城镇内部的不平等和农村内部的不平等所构成,而城乡之间财产的不平等是微乎其微的,它仅仅解释了全国财产分布不平等的1%。这意味着城乡之间的财产分布差距几乎是不存在的。然而到了2005年,全国财产分配的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急剧加大,它解释了全国财产分布不平等的37%。〔6〕
社会学家对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现象进行了宏观的描述和分析。郑杭生认为,中国社会的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群体间差别、部门差别,都在程度不同地扩大。这些差别的扩大,归结起来,都贯串着贫富差距这一中心差别的扩大。〔7〕 李强认为,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贫富差距都有了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90年代以来,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4577,已经超过了国际上通常认为的中等贫富差距程度。在短短的十几年间,我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样快的变化是值得忧虑的。〔8〕 王绍光等人认为,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在迅速扩大,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二是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三是中国基尼系数明显上升,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大多数人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的同时,相当规模的城乡群众特别是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许多弱势人群愈来愈被边缘化,他们的基本生活愈来愈困难。〔9〕 孙立平认为,改革以来,中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分化,这是一种新的两极结构。近年来的一些收入调查证明,中国的高收入层在总收入中占有的比例过大,它不仅侵害了低收入层的份额,而且也侵占了中等收入层的份额。中国的贫富差距以惊人的速度在扩大,说明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或机制在起作用。这个力量或机制,就是由市场和权力形成的合力。〔10〕 李培林认为,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从社会心理上看,在普遍的获益过程中,自己的相对收益地位下降还是可以承受的,但绝对收益地位的下降,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难以承受的。〔11〕
3、贫富差距过大现象的原因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专家认为,教育机会不均等、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尤其是对低收入人群基本保障的缺失)、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目标不明确和使用低效率、政府改革的滞后,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4项主要原因。〔12〕
杨宜勇等认为,贫富差距过大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市场机制极化作用的不断增强。市场本质是要效率的,但如果仅用效率这个惟一目标来排斥其他社会目标,就会发生分配的极化问题。这属于市场机制本身所造成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调控和纠偏。第二,体制改革的不配套。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和不配套,形成了运用特殊势力、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取财富和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而在政权软化的情况下,掌握经济和政治稀缺资源的少数人就拥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牟取私利。因此,如果国家自由放任经济和市场,发展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原来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经济上落后的社会群体和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分享的利益远不如前者,这样就产生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即“马太效应”。第三,再分配调节能力不足,包括: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对低收入群体缺乏有效保护;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第四,道德分配严重缺位,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13〕
孙立平认为,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分配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第一,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第二,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第三,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14〕
吴忠民认为,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原因,比如,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促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同时,也有非正常的人为因素。就后者而言,第一,经济领域缺乏统一的规则,这就为一些人用不恰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留下了许多“空挡”。第二,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不平等竞争表现在很多方面,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因此最终形成了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第三,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的能力,从而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第四,社会防护能力的弱化。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就很容易迅速拉大。〔15〕
二、关于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
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十分重要。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滞后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而社会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社会结构的发育状况不容乐观。“社会结构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等各个方面,其中,社会阶层结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结构。”〔16〕 同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不公正问题相比,社会结构层面上的尤其是社会阶层层面上的不公正问题是属于更加基础性、本源化的问题。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的话,那么,便会引发或加剧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过大等外在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会随着社会阶层结构的畸形化而不断地恶化。也正因为如此,所以,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对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进行探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研究成果。
1、社会阶层之间互动的公正规则
陆学艺认为,现代社会的社会阶层之间互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平性、开放性和合理性。社会阶层结构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存在制度上区别对待的问题,不能把出身不同、种族不同或其他特殊品质作为竞争的先决条件,竞争的惟一条件是能力或业绩;二是对竞争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违反公平原则的竞争会受到制止和惩罚。社会阶层结构的开放性是指,只要在竞争中遵循公平原则,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拥有向上流动的机会,社会阶层之间不会存在相互屏蔽问题,边界是开放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性更多地是指国家在配置资源和机会上要有效地发挥转移支付功能,提高竞争起点条件的均等程度,防止社会阶层差距的过分扩大,使所有人享受社会发展的成就。〔17〕
郑杭生等认为,和谐社会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也就是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方、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都能双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同样它也是社会发展问题上的“零和博弈”,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发展的旧式发展观的集中体现。〔18〕
吴忠民认为,社会阶层界域中公正的基本规则应当包括:第一,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基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第二,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只能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体现了对社会各个阶层直接性贡献的承认(间接性贡献由社会调剂来体现),体现了对阶层之间、行业之间正当的、合理的差异性的承认。第三,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关系。这具体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处在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19〕
2、中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主要的不公正现象
陆学艺等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雏形已经形成,具体表现在:社会结构的中下层在逐步缩小;社会中间层已经出现,并且正在不断壮大;掌握或运作经济资源的阶层正在兴起和壮大;现代化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成分已经具备;现代化的社会阶层位序已经确立;向上流动机制已经出现,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社会流动机制。但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与现代化建设进程还不相适应。中国现有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该缩小的阶层没有缩小下去;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该扩大的阶层没有大起来;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影响了阶层位序等级的合法性;制度改革和创新滞后,使得一些阶层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确认。另外,调查显示,在改革和利益分化过程中,一些阶层由于拥有种种便利和优势条件而能获得较多的好处,另一些阶层则难以获得多少好处。1980年代中期以后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和19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产业工人阶层,各有相当一部分成员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20〕
孙立平提出“断裂社会”概念,用以概括目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什么是一个断裂的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的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21〕 这个“断裂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第一,一部分社会成员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对于下岗失业群体来说,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没有可能;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没有可能;朝阳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第二,城乡之间变成了一种新的“二元结构”。同以往不同的是,现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大部分依赖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22〕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孙立平认为,中国经济增长中有一个奇怪的逻辑:经济有一个较为快速的增长,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如大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从中受益;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却会从经济停滞中受害。这样的一种逻辑深深地困扰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且作为一种逻辑支配着中国的经济政策,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23〕
李强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两个重要的群体“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中心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特征显得愈来愈突出,无论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比较,还是大城市与小城镇比较,或是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比较,都会发现边缘群体与中心群体的差距日益扩大。80年代,边缘群体在资源占有方面具有优势;90年代以后完全反过来,边缘群体利益严重受损,农民生活水平不能提高,甚至凋敝。〔24〕
吴忠民认为,就中国现阶段社会结构的演变而言,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这就是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不仅仅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数量十分巨大的弱势群体成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工人)和农民阶层中的许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这里所说的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是指: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的生活状态没有能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而遭受着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他们的竞争能力表现出某种弱化和退化的状态;他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劳动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明显减小,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边缘化状态;等等。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25〕
王小章认为,一种分层机制若要被人们认同为合乎正义,就必须体现出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正。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政府权力的钳制和侵入、社会关系网络的束缚和干扰,市场不仅其作用有限,而且其运作的机制也受到极大的扭曲。也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社会中的竞争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就社会公正而言,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是同步的,不能允许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前者垄断机会而后者承担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这是我国改革过程最需要反思之处,也是我国社会当前的社会分层机制最根本的不公正之处。〔26〕
3、建立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
学者们普遍认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是公正和谐的,也是最稳定的。
陆学艺等认为,在社会中间层规模大的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较合理,经济社会分配差距比较小,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从事体面的职业,获得比较丰足的经济收入,生活比较安定。这样的社会中间层成为社会的主体,他们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有较强的认同,他们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利益一致,他们同时也是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型消费群体。在这样的社会阶层形态中,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很大,大多数社会成员很少对社会感到不满。这样的社会是最稳定、最可持续发展的。〔27〕
张宛丽认为,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应以能稳定一个现代化社会所需要的公正、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结构为定位。就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国情而论,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具体体现为: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示范功能。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交易规则,以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规范的形成。其二,现代化社会价值观及社会规范的创建、引导功能。其三,社会利益矛盾的缓冲功能。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间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28〕
吴忠民认为,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为什么说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结构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全运行?起码有这样几个理由:其一,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其二,中等收入者相对来说更容易遵守法律法规。其三,中等收入者是富人和贫困人口之间的有效缓冲带。其四,中等收入者对于经济滑坡和经济危机的承受力较强。其五,大比例的中等收入者能够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使其处境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其六,安全系数的简单计算。贫困群体当中对社会不满的人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贫困者的比例一旦变小,社会的安全系数无疑会很高。〔29〕
三、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出现的一种提法。这一提法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不小的范围内流传开来,并对现实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这一提法的本义是局限于分配领域,但由于分配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由于当时中国同现代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公正理念尚未形成,所以,人们往往赋予了这一提法更多的功能,使其适用范围明显地越出了分配领域。历史地看,这一提法既反映了中国改革发展初期的特定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确立,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随着人们对于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认识的逐步深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不少人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开始产生了质疑。反映在学术界当中,便出现了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和争论,并就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1、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
从2002年起,一些学者开始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进行较为系统的反思。吴忠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特殊时期的一个提法。这一提法的主要意思是,就经济效益问题与公平问题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也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属于“兼顾”范围内的问题。所谓的“兼顾公平”无非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公平问题;其二,当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出现抵触、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推之极端有时甚至为了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牺牲“公平”。这个命题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对于人们冲破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于消解平均主义观念,对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提法逐渐显示出其认识上的偏颇和历史的局限性:其一,这一提法忽视了经济领域中的基本规则的极端重要性,即只有遵循公平规则才能得到真正的效率;其二,将这一提法泛化并覆盖到非经济领域;其三,忽略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其四,忽略了政府对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其五,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否认了以人为本和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发展理念。如果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助长了畸形的经济行为;加重而不是缓解中国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延缓合理、健全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因此,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作出必要的矫正。〔30〕
应宜逊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重大的负面效应,亟待调整,必须调整。效率与公平,虽有矛盾的一面,但更有统一的一面。首先,从广阔的时空看,“统一”乃是主流。其次,在历史长河中,不乏因公平失衡而使效率严重受损的事例,而一旦公平程度提高,效率便迅速回升。再次,效率与公平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在当代生产力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在多数场合下是同步的,不同步的仅为少数场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缺陷,它仅注重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的一面,而没有注重更为主要的统一与相辅相成的一面,尤其是没有注重公平失衡会损害效率。在实践中,其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在新的社会公平调节机制建立滞后方面,这一提法是难辞其咎的。〔31〕
刘国光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理由是:其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把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二位,兼顾一下。这怎么也同“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搭不上界。这个提法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初级阶段整个时期。其二,小平同志讲“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贫富差距)问题。”如“公平”放在兼顾即第二位的地位,就不可能突出地提出和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这与小平同志的指示相悖。其三,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造成许多矛盾紧张与社会不和谐现象,潜伏隐患,不时爆发。如继续把社会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与我党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其四,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5以上,超过国际警界线。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且是中国历史上贫富差距空前大的时期。如果再拖下去,把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如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称号相匹配。其五,“效率优先”不是不可以讲,但应放到应该讲的地方去讲,而不是放在收入分配领域。其六,效率与公平之间不单是trade off(交易)的关系,而且应当是辩证的矛盾统一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提高效率。所以就不存在哪个优先哪个兼顾的问题,要辩证统一地考虑。〔32〕
2、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不同解释
除了一些学者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之外,学术界对于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关系大致有着如下几种主要的观点:
“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说”。王海明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即为社会和他人做的贡献的努力)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相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另一方面,社会越公平,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小,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人们越是害他便越是利己,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大,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低。可见,公平与效率完全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公平主要通过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即调动人的积极性而提高效率。反之,不公平与效率完全相斥而成负相关变化;不公平主要通过削弱效率的动力因素,即降低人的劳动积极性而降低效率。总之,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33〕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说”。刘国光认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能力,逐步解决多年来累积形成的贫富差距。也就是说,突出提出和解决邓小平提出的问题,进一步重视公平问题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收入差距扩大迅速,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已公布的基尼系数,难以计入引发人们不满的不合理、非规范、非法的非正常收入。如果把这些因素计算在内,则基尼系数又会加大,在原来0.4-0.5之间又升高0.1左右,即比现在公布的基尼系数增大20%以上。这些不正常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不可小视。有人说这不属正规收入政策的范围,可以化外置之。但对收入差距影响如此之大的不合理、不规范、不合法收入,成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政策所要处置的重中之重的问题。为了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要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而不仅限于“近来”。邓小平告诫我们: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要避免这个前途,那只有一个办法,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问题。〔34〕
“公平效率并重说”。王绍光等人认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地导致社会稳定。希望用经济增长来解决社会不稳定问题既不现实,又不会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中国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显著增加。各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平的增长才会带来社会稳定;不公平的增长则往往带来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不幸的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像是“无就业增长”、“不公平增长”。下岗失业和收入分配不公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从中国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不公平、不公正的增长可能突然因社会危机而停滞、衰退甚至崩溃。遏制分配不公平、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且是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稳定的政治问题。所以说,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35〕
“两类公平效率说”。程立显认为,“(经济)效率与(经济)平等的关系”和“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认为前者是只限于经济领域内的两种价值的关系,因而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而后者追究的是整个社会生活层次上的经济价值(“经济效率”)和道德价值(“社会公正”)的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和道德的关系。因此,“效率和公正何者优先”的提法是不适当的。实际上,公正与效率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社会越公正越有效率,越不公正越没有效率。〔36〕
四、社会公正基本理论层面的进展
社会公正研究能否得以持续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正理论研究的支撑,取决于社会公正理论层面探讨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社会公正研究在理论层面上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1、公正、公平、平等等概念的区分
学者们对公正、公平、平等这样一些相近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和区分。
洋龙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正与平等互为前提,相互规定。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公正蕴含着平等的要求,公正应该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公平、合理。其前提是社会平等,就是说平等地分配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公正的核心与平等的核心有一定的差异和不同,平等所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公正的核心则是均衡和合理。公正是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关系上保证社会成员追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给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其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如果说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后才能最终实现的话,那么公正所强调的均衡、合理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37〕
吴忠民认为,公正(正义)同公平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其一,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其二,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传统社会则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存在着公平的可能性。其三,相比之下,公正的“应然”成分更多一些,而公平则带有更多的现实成分。公正与平等是两个有所差别的概念,而且,这种差别比起公正与公平之间的差别来说要大得多。其一,平等存在着“过度”的可能性,而公正则不存在“过度”的可能性,所以,合理的平等才具有公正的性质。其二,相比较而言,公正所涉及的范围要更为宽泛一些,平等所涉及的范围则明显小得多。其三,相对来说,公正概念往往倾向于认同现实社会,而平等概念则往往存在着一种抵触现实社会的倾向。〔38〕
王海明认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平等是公正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而平等有两层含义:第一,每个人因其基本贡献完全平等(都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第二,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不平等而应该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39〕
2、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
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因为从贡献的呈现状态来看,有潜在的与显在的之分。品德和才能只是人们为社会做贡献的潜在条件,因此,品德原则、才能原则是潜在的贡献原则,它们是包含于贡献原则之内的从属性原则,是贡献原则的推演和引申。就需要的层次与权利的关系而言,权利可分为基本人权和非人权权利。因此,需要原则可分为按需分配人权和按需分配非人权权利或全部权利。〔40〕
吴忠民认为,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这四项基本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每一项公正的规则都有自己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公正的保证原则旨在通过对于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而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的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的各项原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41〕
徐梦秋对公平的类别及比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把公平划分为: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他还认为,在各种不同的公平场合和不同的公平观中有一种共同的不变的东西,这就是比例的相等。凡是存在公平的地方都存在着比例的相等。〔42〕
3、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问题
20世纪90年代,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问题上,学术界一种较为常见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直到现在,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这种观点。例如,黄新岩认为,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公平规则,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次分配主要通过政府调节,注重再分配公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限制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强调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43〕
刘国光对“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认为,难道初次分配社会公平问题就不重要?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畸高畸低的个人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畸高畸低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一些外资、内资工厂,把工人(特别是民工)工资压得那么低,而且多年不怎么涨,过量剥削剩余价值,不是初次分配的问题?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是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问题难道不需要重视、处理、解决?只是依靠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这在中国是远远不够的,是解决不了分配不公问题的。所以,不宜再提“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44〕
宫希魁认为,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很片面的,其政策导向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目前的分配不公与此有很大关系。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二次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二次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45〕
除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学者们还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思想、社会公正的基本依据、程序公正、代际公正、贫困与社会公正的相互关系、社会公正与社会政策的相互关系以及歧视等多个社会公正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社会公正研究的生长点
由于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所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极端复杂性,又由于社会公正本身涉及面极为广泛,需要多个学科的共同介入,所以,社会公正研究在中国的生长空间十分广阔,必定是一个持续引人瞩目的研究板块。从社会公正研究发展本身的逻辑线索以及现实社会对于社会公正的重点需求来看,要想稳步、有效地推动社会公正研究,就有必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重视对社会公正基本理论的研究
社会公正研究的深化,有赖于理论层面的深化和突破,有赖于社会公正理论对于现实社会较强的解释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毕竟是时间较短,离规范化、系统化尚有一段距离,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突出的表现是:学理研究十分薄弱,有一种“泛现实化”的倾向。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直面现实社会,这是一个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必须同社会公正方面必要的学理研究相适应。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公正研究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而流于某种肤浅的境地。应当承认,虽然也出现了许多有关社会公正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就总体而言,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学理研究尚处在较为薄弱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之下,过分地强调社会公正的现实研究,在不小的程度上会使有关社会公正的现实研究具有了某种急功近利的色彩,从而难以有效地、准确地解释同社会公正有关的现实问题。这样,便会使社会公正研究陷入比较肤浅的境地。
比如,人们在谈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只是将之归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即:只是从具体政策的层面上亦即公平和效率两者关系的层面上来分析公正问题的意义。这种作法不够全面,也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公正的意义表现在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政策制定两个层面上。公正的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它涵盖了现代社会当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包括公正的经济制度、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公正的政治制度等。在此层面上,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对此,不宜作功利性的理解和短期化的修正,否则便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公正的第二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这主要涉及到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当中经济效率和分配再分配两者的份量孰轻孰重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可供社会再分配的财富不尽一致,由于社会经济各个环节不可能保持完全一致的“均衡发展”,由于公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的具体需求有所差异,所以,在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段当中公正与效率便会出现难以完全兼顾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下,有必要突出地或重点地解决公正或效率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具体政策的重心往往会出现有所偏重的情形。
2、重视对社会公正研究的跨学科
由于社会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以及伦理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以某一领域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单一学科难以胜任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总体研究,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必须跨学科地进行。
就社会公正的研究而言,每一个相关的学科均有着各自的学科优势,有着特定的、不可取代的角度和意义,可以从不同的侧面研究和解释社会公正问题。哲学尤其是社会哲学能够从宏观的层面,对于社会公正的“元理论”如社会公正的基本依据、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以及社会公正的基本程序等等进行有益的研究。社会学可以从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群体利益结构、社会政策以及第三部门的角度,提出一系列有益的观点,以防止一个社会只是重视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而忽视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从而造成大面积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同时,社会学还能够从中观的角度对于社会公正理论进行富有成效的研究。政治学可以从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对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底线问题以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问题提出特有的观点。经济学能够从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以及如何激发经济活力的角度,对于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不可或缺的研究。法学可以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对社会正义以及程序公正等重大问题形成独特的研究。伦理学可以从道义以及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有益的解释。可以这样说,社会公正研究能否有效地得以推进,取决于前述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关注程度以及实际的研究投入,取决于前述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否实现有效的整合。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公正的跨学科研究当中,必须防止“划地为牢”的作法。每个学科都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视野、概念体系和研究方法。客观看,相关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有时难免出现“划地为牢”的情形,即各说各的。这种作法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似是而非的“虚假”争论,会妨碍各个学科有关社会公正研究的有效对话、交流和整合。所以,在社会公正跨学科研究中,有必要形成一些能够被共同认可的议题、概念和研究的逻辑起点,以此作为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只有这样,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成果才能实现有效的整合。
3、重视对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研究
社会公正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还必须落实到现实的层面。从现实层面看,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否实现公正的良性互动,能否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社会公正理念在现实社会层面的直接体现,并且,它能够从技术层面包括程序层面直接保证一个社会所应当具有的起码的社会公正的状况,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诸多社会不公现象的根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尤为重要:
第一,健全劳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劳资关系是各种利益关系当中的重中之重,一个社会最终能否成功地实现社会合作与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能否得到有效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群体)之间是否有一个谈判与协商的机制。为了避免出现对处在相对强势状态的群体单方面有利的情形,从而最终导致利益分配结果的不公正,这个机制必须是公正、有效的。在这方面,有许多事情值得研究。比如,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是一件必需的事情。通过工会组织,工人群体可以同企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以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重要问题。
第二,防止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结盟。对于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来说,最大的危害因素当属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结盟。固然,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精英群体(包括经济精英群体、政治精英群体和知识精英群体)来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长远规划的设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但是,如果政治精英群体(公共管理群体)和经济精英群体(“财富”群体)都跨过特有的阶层、职业或行业边界,进行利益联盟,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政治精英群体借助公共资源的优势、以种种“寻租”的方式来扩张本阶层、本群体以及“自己人”利益的局面,形成经济精英群体通过非市场化的、非竞争的方式使本阶层的资产迅速增值的局面,这两种局面共同组成“金钱政治”的情势。这种现象一方面使原本是负责公共管理的政治精英群体失去了“公共”性,另一方面也使经济精英群体失去了真正的“市场”性。如何防止这种情形的出现,是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
第三,形成系统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指以社会公正理念为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社会政策是社会公正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来说,社会政策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政策对于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整体化发展,提升社会的质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来,社会政策同经济政策是有所区别的两件事情,而且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实际的推进,这种区别越来越明显。简单地说,经济政策侧重于经济效益和初次分配领域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政策体现了公正的机会平等的规则;而社会政策则是侧重于再次分配领域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基本宗旨,体现了公正的社会调剂的规则。
4、需要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进行“逐层递进”的多层面研究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这类研究中往往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不足之处,即:此类研究往往是就事论事,就收入问题谈收入问题,容易限于表面化。实际上,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只是一个比较外观和具体化的事情。更加重要的是,要分析其深层的原因。正是由于忽视了这一点,所以,在相关的研究中,往往是相关的经验归纳相对过多,而有深度的理论分析相对不足。
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贫富差距过大问题进行“逐层递进”的多层面研究,即:先从外观和具体表现的层面上,描述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基本状况和可能的演化趋势;尔后,以社会公正的四项基本规则为视角,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探讨和解释;接着,从社会结构的层面,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表现和深层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从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路径的层面,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根源进行研究。具体之就是:其一,从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多个角度,来研究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力求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及趋势得出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全面的描述和概括。其二,研究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以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即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四项基本规则为视角,研究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状况。其三,分析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于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现象来说,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是更加深层和本源化的问题。它对收入差距过大这一社会不公问题的长期延续会起着一个维持的作用。只有弄清中国社会主要阶层非良性互动的具体状况,才能有效解释中国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现象何以形成以及扩张趋势。其四,研究发展理念以及具体发展政策的误区。应当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采取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的历史演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如是,便可以从一个比较重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上的某些误区,研究目前中国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的历史症结,并探讨合理公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以此为依据,探讨分配制度改革的合理路径。
5、重视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和阶段性目标的研究
就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而言,有必要特别关注这样几个问题:其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其他的一切措施都无从谈起。其二,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其三,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从总体上看,中国现阶段社会成员经济来源对于就业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困现象,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因此,社会应当将充分就业作为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想方设法地为社会成员创造种种就业机会。这应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内容。其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其五,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社会的必要调剂来说,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和遗产税等税种的开征,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从而有效地调节或是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
同时必须看到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既不能借口发展总体水平的不高而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问题上不作为,也要防止试图将这一问题视为一个可以脱离现实的时代条件而一劳永逸予以解决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总体目标分解为许多个具体的阶段性目标。比如,在中国现阶段,可否应当考虑着手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而且,中国现在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还需要看到的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
6、重视对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研究
从建党起,中国共产党就以追求社会公正和民族独立(民族之间的平等)为其基本宗旨。建国之后的30年,中国社会实现了大面积的社会平等,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以往阶级之间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被消除,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占人口二分之一的女性获得了解放;民族之间实现了空前的平等;大众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和普及。不过,由于当时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过于单一的公有制,因而当时的社会公正又往往是同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带有不小的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迅速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逐步瓦解,现代的新型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形成,社会成员的利益意识越来越明确。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的明显滞后,因而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一种并发、高发的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稳妥、有条不紊地推动改革进程和制度建设?如何协调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有效地缓解和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有力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切,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予以回答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公正观问题。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那样,应当“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46〕
对于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研究,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社会公正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当中,社会公正至关重要。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公正是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原因所在。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规则。社会公正既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赖以进行良性互动的基本规则。只有基于社会公正,社会方能实现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正是由于社会公正如此之重要,所以,社会公正应当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理念。
将社会公正视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一,有助于强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只要是按照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执政,中国共产党就会从最广泛的意义上体现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根本利益,就会有效地为人民群众谋求利益,就会有效地协调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执政基础就必然会得以强固,其执政信誉也就必然会得以相应的提高。许多国家的经验说明,执政党只要是打出社会公正的旗帜,便会大面积地赢得民心。其二,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整合执政资源。由于社会公正同每个社会群体甚至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程度无疑会得以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和基础也会由之得以有效的整合和巩固。其三,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平等、自由以及民主化等问题。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平等、自由相比,社会公正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更为重要的理念。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会削弱社会的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平等和自由都需要某种限制,换言之,都需要某种制衡尺度。而这种制衡尺度只能是来自社会公正。因此,只要把握住了社会公正的理念,并将社会公正的理念付诸实施,就可以将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以及由此所引申出的民主化进程纳入正常、健康的、合乎中国实际状况的发展之路。
第二,社会公正的立足点。
现在,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但不能否认的是,现在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一些偏差。其中一个重要偏差就是认为维护社会公正就意味着一定要站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的立场。这些偏差如果不予纠正,则会从多个方面冲淡或是扭曲人们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努力。
实际上,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当中每一个群体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
由此可见,只有将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第三,高度重视民生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有效地推进改革发展的进程,就必须要解决改革发展为了谁、依靠谁、如何做这样一些重大的问题。而重视民生,恰恰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系列重大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民生,是事关中国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重视民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观的具体化。
重视民生,有助于形成改革发展的巨大动力。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重视民生,就能够使广大民众不断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其实际利益同改革发展进程息息相关;重视民生,就能够使广大民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使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事业。再者,重视民生,还可以大面积地提升民众的日常消费水准,有效地扩大内需,从而有力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重视民生,是实现社会安全运行的必要前提。中国现阶段社会问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社会问题尤其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多集中在与基本民生相关的部位。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民生状况不容乐观。显然,为了保证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高度重视基本的民生问题,将之放到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位置。中国的基本民生问题一旦得到大幅度的改善,那么,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就能够得以实现。
注释:
〔1〕社会公正问题涉及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而且各个学科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角度有一定差别。本文以从社会学的视角为主并兼顾其他学科的视角,来分析近年来社会公正研究的主要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进行社会公正研究。
〔2〕中国知网(CNKI)显示:从1995年到2005年,以含有公正、公平、平等、正义、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等关键词为题的论文分别有3164篇、5243篇、2038篇、1654篇、1406篇和526篇。
〔3〕朱光磊:《中国的贫富差距与政府控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7-38、33-34页。
〔4〕吴忠民:《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分析》,《科学社会主义》2001年第4期。
〔5〕赵人伟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研究》,《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4月26日。
〔6〕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平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7〕郑杭生:《警惕“类发展困境”——社会学视野下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新形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3期。
〔8〕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9〕王绍光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10〕孙立平:《关于贫富差距的深层思考与制度重建》,《中国企业报》2001年10月31日。
〔11〕李培林:《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影响和治理对策》,《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1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收入分配与公共政策》,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3〕杨宜勇等:《我国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十一五”期间的对策》,《经济研究参考资料》2005年第58期。
〔14〕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8页。
〔15〕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90页。
〔16〕陆学艺:《培育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9期。
〔1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页。
〔18〕郑杭生等:《社会结构与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9〕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52、93页。
〔20〕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8页。
〔2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2〕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3〕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24〕李强:《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东岳论丛》2006年第2期。
〔26〕王小章:《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对当代中国现实的考察》,《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5期。
〔2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28〕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9〕吴忠民:《关于有效促进社会公正的几个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0〕吴忠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再认识》,《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1〕应宜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必须调整》,《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2日。
〔32〕刘国光:《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15日。
〔33〕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88-399页。
〔34〕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4期。
〔35〕王绍光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36〕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37〕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文史哲》2004年第4期。
〔38〕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11页。
〔39〕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3、366页。
〔40〕王海明、孙英:《社会公正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41〕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42〕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3〕黄新岩:《构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结构》,《求是》2003年第11期。
〔44〕刘国光:《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15日。
〔45〕宫希魁:《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1月8日。
〔46〕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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