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社会与党的领导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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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1.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与必然结果

我国曾经历过一个视市民社会为社会主义异端的时期。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因素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促使党中央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但是,仍有不少人讳言“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是完全异质、水火不相容的,承认和鼓励市民社会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等。所以,他们一方面为“市场经济”正名,另一方面却怀疑甚至否定“市民社会”的合法性。究其原因,这种认识和态度上的反差,是由于人们对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逻辑关系有认识上的偏差。实际上,市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与必然结果。

首先,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同生共长。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证明,在各种经济机制中,市场经济是最为有效的一种经济制度安排。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一是经济主体多样化。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的多元主体,各自以不同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样化的主体行为纵横交错,从而构成市场经济的利益体系。二是经济主体之间是自由、平等的,他们主要以契约为行动方式和关系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主要是一种横向性质的经济关系,强制与胁迫行为以及特权观念、身份等级与人身依附的社会关系状态均同市场原则毫不相容。

可以想见,与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必然是一个多元化与自主性的社会空间,即市民社会。第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异质化。不同的个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利益组织构成经济生活的主体,同时又构成市民社会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细胞。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常常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利益集团或合作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起到利益交换和功能互补的作用。第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市场经济中的各利益主体出于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目的势必组成各式各样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或机构。这些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包括经济性组织,如各种经济实体(企业、公司)、产业联合会、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政治性组织,如政党、压力集团、利益集团、大众传媒等;民间自愿组织,如学校、家庭、教会、沙龙(或俱乐部)、公民自发性联合体等。这些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交互作用,从不同层面上对个人进行利益整合,成为一种自律性很强的社会力量。由于这股强大的社会中坚力量的存在,使市民社会成为较为有序化的稳定性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政治权力的转移、政府的更迭等政治生活的变动都不会对社会生活其它领域产生冲击或震荡,彼此在一种有序化状态下运行。

其次,市民社会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正如徐勇先生所指出的:“市民社会只是以市场经济为轴心的经济社会共同体,而不是一种以所有制为直接基础的社会形态。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并非某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现代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既可以在资本主义,亦可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育成长。所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市民社会理应得到肯定。”[1]

事实上,过去我们很多人之所以对“市民社会”心存恐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把资本主义早期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诸多社会罪恶,都算到了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头上,所以自然也就对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一概予以否定和拒斥。现在,我们既然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之中,当然也应当肯定市民社会在这个模式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实,同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样,市民社会也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市民社会固然是一个“私”的领域,普遍化的赤裸裸的个体化利益诉求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但同时也要看到,协商、合作、参与、妥协等契约观念、法纪观念、秩序观念也是从这里得以生长,从而构成现代民主政治文化和法治精神的重要生长点之一。所以,对市民社会进行创造性转换,取其利而扬其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执政党与市民社会关系模式的“中国特色”

从理论上说,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从实践上讲,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渐次推进,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发生了分化和重组,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个体或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人们的思想态度和价值观念在远离政治的同时也逐步走向多样化,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号召力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逐渐减弱,人们不再执迷于狂热的教条和单纯的信仰,而是重视现实的政策效果,注意获取各种利益和注重自我满足;个人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选择、各种看法及其认同感的形成,不单是政治动员或“下达红头文件”的结果,而是经济、政治、社会多种因素和声音的互动及结合的产物。因而,作为社会主义执政党的共产党的领导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是执政党与市民社会关系模式问题,是一个不应回避而且也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我们不能以西欧早期市民社会与既存权威的关系模式来比附当今中国市民社会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中国市民社会与政党关系模式的独特性,是由中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一开始就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允许和支持下,随着商品市场因素的发展而逐渐生长起来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它不同于欧美早发内生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在封建社会机体内的自发生长,而是与政治权威的自觉行为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即党和政府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利用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所进行的一系列培育、建构工作,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说,它不是以现存政治秩序与权威的颠覆力量的身份“出场”,而是作为一种建设性因素登上中国当代历史舞台。从历史的视角看,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在中世纪时期,市民阶层与封建领主分别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所有制结构、社会政治制度及文化价值观念,二者之间几乎完全是水火不相容的;一个阶层势力的增长必然意味着另一个阶层势力的削弱,市民生活方式和封建领主的生活方式可以说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关系,这就必然决定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走一条同国家、执政的政治权威相对抗的道路。而在当今中国,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并不是那种完全异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就不再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和水火不容的关系[2]。一方面,国家并不是代表着一种与市民阶层的理想完全背道而驰的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理想,相反,它可能会比市民阶层更加急切地想要实现工业化的理想从而赶上西方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市民阶层也并不一定代表着合理和正确的方向,相反,由于其产生的特殊环境(自上而下放权等),它的部分成员与政府中的腐败分子的勾结却有可能成为其自身走向独立、自治的最大障碍。这也就说明,在中国,党和政府这类权威形态具有优越性和先进性,是科学引导和规范市民社会的必要力量。当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改进与加强党的领导是时代的客观要求。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中国历史上难度最大的革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在人们的心中具有崇高的威望。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证明,中国共产党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政治权威,也就是说,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样,也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才能引导中国市民社会朝着正确、合理的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科学、合理的引导下,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才不会重复西欧近代早期市民社会自然演进的老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漫长历程逐步走向理性化,而且其中充满了曲折乃至罪恶。这种市民社会发展模式与历程显然为现代中国所不取。相应地,西方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之上建立的两党或多党制及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中国也行不通,这已经为辛亥革命后的现代中国历史所证明。

3.执政党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不能说中共中央最高决策者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有了明确的“市民社会”概念和目标模式,但诸多的改革措施中确乎具有催生市民社会孕育、生长的因素。从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沿海经济特区的建立,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减政放权、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的形成,直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方针的确立,尤其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党的思想路线的确立,澄清了思想领域的某些混乱,都有着打破原有全能国家和全控政府缺口、鼓励社会自主和创新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伴随着这一系列改革方略的贯彻落实所带来的社会转型,正是中国市民社会孕育生成的过程。可见,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改造原有社会主义模式、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模式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重大历史时期,党始终站在时代的最前沿,在引导社会转型的同时,也在不断审时度势,切合新的社会特点,调整自己的政治理念和领导方式。首先,针对市民社会的世俗化和趋利化的取向,抛弃了过去“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圭臬,提出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最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写进了宪法。在意识形态领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突出了共产主义信仰的层次性,把共产主义信仰的高级形态同个人收入、生活质量的现实关怀结合起来,增强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其次,针对市民社会的自主和自治的特点,党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以法治取代人治的治国方针,并且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经历了由“法制”到“法治”、进而到“依法治国”的转变过程,最终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获得了执政党和根本大法的双重确认与高度重视。再次,结合市民社会社会组织多元化特点,党对民间社团和社会组织也在认识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在管理上从堵到疏即从简单的禁止到适度的放开的过程,与此相应,民间组织在取得了合法性的基础上蓬勃发展,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同时,原有的工(会)、妇、工(商联)等组织的“政府工具”色彩在减弱,而其“代表性”功能逐渐增强,等等。

由于市民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以及党的领导因势利导的回应,使中国主流政治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是:第一,从封闭走向开放。不再把与原有体制和意识形态相异质的东西视为异端而盲目加以排斥和打击,而是对各种机制创新和思想创新给予极大的宽容和鼓励。第二,政治认知与价值判断由情绪化逐步向理性化转变,人们不再将政治化了的道德理想主义作为济世良方,转而在“发展是硬道理”上取得了最为广泛的认同。在社会结构行政控制弱化的同时,社会的运行也存在着明显的非政治化倾向,政治目标和价值不再成为一种泛化的超领域的价值目标。人们的思想、行动不再只是诉诸经典了,而更多地考虑到现实的需求、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实际利益。第三,政治思维从二元对立向务实中和转变,人们再也不拘泥于对姓“社”姓“资”、对“左”与“右”、公与私的无尽纠缠,而是在发展与稳定、平等与效率、秩序与创新等价值张力中进行着审慎的选择,务求建立一个动态的平衡点,以便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当然这些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本前提的。中国执政党与市民社会的这种积极互动及其所带来的主流政治文化的变迁,说明我国以执政党为核心的政治权威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一个富有弹性的系统,它有能力适应内部和外部变化着的社会情境,因而也是一个在当前及今后仍然有效的领导力量。

二、中国政治的可持续发展有赖子执政党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调适

所谓政治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政治系统在优化权力结构和权力——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实现动力与秩序兼容,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有效保障的一种状态。政治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前提是政治与社会的可持续稳定。

以中国的情况而论,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如何进一步理顺党——国家——社会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与市民社会的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1.执政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是一种合作关系

首先,党的领导为中国市民社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政治、社会、文化保障。(1)党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是中国市民社会成长壮大的政治保障;(2)党的坚强领导为市民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3)党的“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市民社会的方向保障。改革开放后对黑恶势力的“严打”,以及对披着民间自主组织外衣而行反社会、反人道之实的“法轮功”的坚决打击与取缔等等,确保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此外,在社会转型的20多年中,面对较严重的政治信仰危机与政治理想的缺失,我党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重建政治信仰与政治理想,进行政治文化整合。例如,强调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了根本”,旗帜问题至关重要,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加强党的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等等。这些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其次,市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党的领导与执政的社会、群众基础。(1)市民社会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创新的活力源泉。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主要依赖于政府权威。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体制转型也主要借助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者们自上而下的设计与动员。然而,这种宏观层面的转变必须有微观领域的机制创新相配合和辅助才能顺利实现。而市民社会多元的相对独立、自主、自由的(组织和个体)社会行动者正是这种微观制度创新的活水源泉。从中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初发起,到其它一系列新的经济、社会安排大多是由民间社会首创再由中央予以肯定和确认的。(2)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更加有利的社会文化基础。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即由人民管理人民自己。这同党的领导是根本一致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党的领导的根本。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就说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除党自上而下的引导外,还须辅之以人民选举、管理、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从根本上有别于过去那种单纯自上而下地动员的运动式“大民主”。相对独立、自主、自治的市民社会,正是滋养权利意识和参与精神的社会土壤。

当然,党的领导与市民社会之间也有着待进一步调适和改进的方面。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不能将市民社会理想化。由于市民社会的主体利益驱动的本性,不会自然地通过契约自由而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所以说,市民社会不是一个自满自足的领域,它的建设性与破坏性同在。尽管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古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还不高,尚未完全实现对个人利益的超越,健全的公民能力亦未形成,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国家中市民社会的某些缺陷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在这样的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市民社会的适当干预不但不能废除,而且还要加强。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自主生存样式,迥异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全控社会,它对长期实行一元化领导的中国执政党而言,毕竟构成一种新的政治生态环境和执政环境。它们之间的适应性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表现在党的领导范围、动员方式、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等都要结合新的社会特点加以调整。同时,求取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市民伦理具有着极大的渗透性和腐蚀性,这在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时代极易形成权钱交易,从而在党政干部中造成腐败现象的蔓延,极大地损害了执政党的健康肌体。

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表明,党的领导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这种既是领导又是合作的互动关系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并且这个过程仍在延续和深化;其中有待加强和改进的方面也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由此,中国政治必将出现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稳定的良性运行态势。

2.党的领导法治化是关键

所谓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符合宪政法治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法治化不仅是加强党自身建设及根除腐败的需要,而且更是执政党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尤其是市民社会要求的关键环节。我们知道,市民社会就其本质而言,是内部要素充分发展并实现了结构整合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治系统。这种自治性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其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和角色意识的觉醒和成熟;二是社会组织和机制严格依法运行。这里又包蕴着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治地位及保障相互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最需要作为一般社会规则的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空间。当然这是就成熟的市民社会形态而言,而且也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就不需要党和政府权力的调控和监督、干预。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民社会仍然离不开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自身的法治化,是实现中国市民社会走向成熟的前提和关键。

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基本的要求是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明确规定党的具体职权和具体的活动程序,“实现领导党和执政党双重角色的准确定位”[3]。沿着这样的思路,可以看出,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调整的方向目标是:领导方式主要由管理型领导向思想政治领导、宏观领导转变,党的执政方式也应由以人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从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从包揽一切转变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依赖权力领导转变为依靠党的感召力、威信及其成员的示范力来领导。也就是说,从直接干预的强制性权力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向间接引导型的思想政治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转变。这是在新的社会发展态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实现党的自身职能变革和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变革的必然要求。

可见,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只是转变党的权威的形式,彻底排除过去革命战争时代所习惯了的由党包办一切的领导方式,使执政党权威形态更切合新的社会特点,而不是意味着市民社会借助法律环节来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就确立了,而且已经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认同,同时我国宪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所以,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使党在自身权威之外,获得更高的权威——合法性权威。

3.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国内不少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矛盾也存在,但那只不过是人民内部矛盾,属非对抗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内部的协调来解决,所以不可能出现类似西方国家那样的利益集团,而只有社会利益群体[4](P291-292)。

一般说来,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利益差别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这是任何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社会的客观现实。只是利益冲突的程度有异。相应地,利益集团之间或利益集团同政党、政权机构之间的互动方式有别而已。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利益格局大调整、阶级阶层分化重组之中,各阶层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等等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差别,且有进一步扩大之势,这些构成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存在的现实基础。只是其利益表达形式多数尚处于个体的、零散的水准,政治参与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但毕竟业已孕育生成于中国市民社会之中。随着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相信中国利益集团必将对政治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其实,过去我们习惯于从“人民”这个整体层次上来思考和谈论政治主体,诸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至今仍在我们的政治话语中占有着重要位置。毫无疑问,张扬人民的政治主体性是必要的。但是,在存在着利益分化和差别的现时代,“人民”在社会层面上首先应还原为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更具体地说,是一切守法的、直接或间接的市场参与者,即买者、卖者、消费者、经营者、投资人;股民、储户、纳税人、打工者、学生、就业者与下岗者等等。他们的利益诉求是有所区别的,并据此而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以便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些都是正常的,并不会因此而影响他们作为“人民”的崇高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为人民谋利益的领导党与执政党,就应善于辨认这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差别,并及时地疏导、协调他们相互之间及他们同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我们过于强调“人民”的整体意象,也就容易忽视其内部的矛盾,从而导致对有利于表达、对话、沟通、妥协的制度建设的轻视。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应加强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构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

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在政治上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而不是隶属于封建领主的臣民。由人变成公民,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当然结果。如果说市民社会是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生长点的话,公民则是构成现代政治的基本细胞和微观基础。但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而言,公民文化更高于市民文化一个层次,它是“臣民文化、市民文化、公民文化”这个伟大进程中最高和最后的形态[5]。

构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是优化党的领导与市民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首先,通过公民文化的建构,可以克服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糟粕。我们知道,公民文化是以权利、自由、平等为其核心。正因如此,公民人格才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的主体基础。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仍存在着政治人格转换的问题。因为党的领导实质上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可有少数人把党的领导片面理解为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应无条件地服从,因为在他们看来,公民的一切都是属于党和国家的,是党和国家赐予的;不应该向领导和政府提出权利和利益要求,只能等待着上面的赐给;若是告政府或上级违法,则更是大逆不道。这样,政治、社会生活中官本位、权力本位、怕上级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这些都是民主时代的不和谐音,也不利于我们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因而,大力宏扬公民意识,变盲目依附性政治人格为独立自主型人格,仍是当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其次,通过注入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实现市民文化的提升。市民社会无疑是代表“私”的领域,市民文化是以“私利”、市民之间互为工具关系这类市民伦理为其核心。这些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固然是必要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在构建和培育公民文化的过程中,通过注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达到公与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调适,实现对市民社会和市民文化的适度提升,进一步体现市民社会的中国特色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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