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探索中前行论文_周小茨1,, 刘靖2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探索中前行论文_周小茨1,, 刘靖2

摘要:司法拍卖借助网络在淘宝网络平台上进行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新路径,最早是在2012年由浙江法院系统试水,目前已经成为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执行改革趋势的一种新型司法拍卖方式,其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提升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树立司法公信力。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于此,文章就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探索。

关键词:司法拍卖;拍卖网络化;网络司法拍卖

1 网络司法拍卖的界定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目前在操作主体的角度上,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资产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在网络平台进行资产变价,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另一种解释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将诉讼资产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产变价,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很明显,两种解释对于司法拍卖的操作主体是不同的,前者依然是具有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作为司法拍卖的操作主体,只是运用了网络技术实现了拍卖的网络平台化,其本质依然是委托拍卖方式,只是技术手段上的变革;而后者则是法院作为操作主体对诉讼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操作,改变的是司法拍卖的更深层的东西,即对法院自行拍卖的探索与实践。无疑,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司法拍卖。

2 司法拍卖的改革

(1)网络平台信息公开透明,利于监督。我仔细研究过司法拍卖—淘宝网的信息,其中有被拍卖财产的基本信息和图片,起拍价,保证金和公示期。整个司法拍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并且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所有环节在网络上均可以查明,随时可以监督。

(2)网络平台上信息传播快捷便利,有利于扩大参与司法拍卖的人。以往司法拍卖都是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而且往往暗箱操作成为内部信息,参与司法拍卖的人很少。现在网络的发达,扩大了人们了解司法拍卖最新消息的途径。

(3)网络平台的利用减少司法拍卖流拍和低估被执行人资产的概率。更多的人参与司法拍卖,通过网络这个公开的平台,公开竞拍,有利于形成正常的拍卖价格,也有利于当事人和诉讼的执行。

(4)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优势。现在各个学科和行业都充分利用网络,网络几乎渗透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拍卖通过网络进行也是大势所趋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3 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对策

3.1 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对于淘宝网中出现的,利用平台获得大量资金沉淀,从而进行投资、储蓄等经营活动,继而产生的资金孳息归属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国家推出了《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但是,淘宝网司法拍卖导致的资金沉淀,并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寻求技术帮助,建立一个保证金及时退还的制度,不再需要原来的3-5天,在网络拍卖结束的24小时内便退还保证金到未竞拍成功的保证人的个人账户内。而对于竞拍成功的人,他所支付的成交款沉淀在支付平台而产生的收益,也应该视为竞拍物的执行款项。

3.2 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主要承担了司法审判角色和拍卖人角色,加强两个角色之间的联系,使得法院系统内部建立完整的机构分工机制,做好线上网络竞拍与线下标的交付工作,才能使得网络司法拍卖良性运转。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具体而言如下:①创设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则,改善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情况介绍不完备现状。上文中笔者已经谈到,目前大多数地区法院系统虽然开设了淘宝网络司法拍卖的专区,但总体来说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并未对这种新型的拍卖模式产生足够的重视,因而在对标的物的介绍和情况说明上做的不尽人意,比如文字介绍只是寥寥几笔讲明标的物的外观、存在哪些瑕疵,图片也只有几张(《淘宝网司法拍卖操作规范》规定对标的物的图片描述不得少于五张),标的物情况调查表也做的简单粗略。因此笔者建议,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这项工作法院内部应当分配专人专做,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场次繁多,但各个法院只负责本院拍卖标的物也并非难事,只需个别法官甚至非法官工作人员便可完成对标的物详细介绍说明的工作,从而改善情况介绍不完备的现状。②完善拍卖后标的物交付程序。传统民事执行案件中同样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而网络司法拍卖这种新型执行模式的初衷便是为了简便执行程序、减少执行困难,若无强有力的网下支持,即使再高效便捷的网上司法拍卖还是不能高质高效的完成执行程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进:第一,设立完整的网络司法拍卖前置程序。网络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应当是在强制拍卖启动前设定必经环节,执行法院必须完成相关“规定环节”,确保标的物具备过户、交付条件,方能将标的物挂上网络公开拍卖。第二,加强法院与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完善法院执行部门与产权过户登记部门的衔接,方便买受人在多个部门办理手续时不至于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传统拍卖的地域限制,但除此之外买受人竞买异地标的物离不开当地法院及产权登记部门的协助,因此整合各方资源,努力解决向异地买受人交付这一问题同样值得重视。

3.3 坚持分权制衡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

部分拍卖机构过度公关,拉拢腐蚀法官,以致近70%的司法腐败都发生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司法拍卖改革使司法拍卖模式从以法院自主拍卖为主变为以委托拍卖为主,又从执行部门委托变为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后来法院直接管理拍卖机构又发展为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规范拍卖机构行为。这些改变,使法院内部建立了执拍分离的权利让渡工作机制,法院与外部委托机构也形成了法院作为监管层,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运营层,受托拍卖机构作为经济层的分权制衡运行机制,成功切断了法官和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缩限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空间。因此,只有坚持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司法拍卖运行机制才能使司法拍卖改革沿着健康轨道前进。

3.4 提升线下工作质量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网络拍卖平台呈现的拍卖信息质量取决于线下辅助工作的质量。评估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标的物照片和视频、拍卖公告和相关文件等资料都是线下工作的结果,综合展现了拍卖标的物和拍卖活动的相关信息,其中任何一项工作不到位,都會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质量,尤其是影响买受成本的关键信息缺失,将使意向竞买人无法做出买受决策,导致流拍率上升,或者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增加腐败的概率。如: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时就需要考虑诸如土地房屋拖欠的税费、车辆违章罚款、租赁形成的权利负担等瑕疵对标的物价值的影响,如评估报告使用者发现评估报告没有按要求体现上述信息则可向委托法院申请责令评估公司进行补充修正;受托拍卖机构在制定拍卖方案中必须要明确对已知瑕疵的处理意见和隐形瑕疵的处理原则,在信息披露中要按照市场需求,明确能够影响标的物价值的关键信息,尤其是房产、车辆等占比较大的标的物更要如此。

4 结语

网络司法拍卖是目前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大势所趋,但网络司法拍卖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拍卖主体、监督主体进行明确,还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拍卖机构合法性进行明确,只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才能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有效的运用,才能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为解决传统司法拍卖中的固有问题提供可行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林亮春,等.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及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15,(1)

[2]吴俐,等.“网淘”司法拍卖品程序的理论和完善[J].公民与法,2015,(3)

论文作者:周小茨1,, 刘靖2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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