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目标论文,方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下发生的。所有制、产权结构以及建立在它们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就是一些可以被看作是最基本层次意义上的制度框架,而政府的宏观政策如市场的竞争等则是制度环境的重要方面。本文对我国乡镇集体企业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研究就试图以这些因素作为背景,具体通过对乡(镇)和村社区政权、企业厂长(经理)和企业职工等不同利益主体在其中的作用的分析,来实证地揭示这些主体各自对乡镇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可能形成的行为合力。
一、乡镇企业行为目标的多元化及其形式
1.企业所有者及其实际代表(社区政府)的行为目标
传统的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者——乡(镇)、村社区成员,以及作为这些分散的所有者的实际代表的社区政府,是影响乡镇企业运行的重要的行为主体,它们的行为目标如何,直接影响到企业总体的行为目标。因此,我们在这里首先必须对它们进行分析。
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的乡村社区成员,在企业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中处于初始委托人的地位,因而从理论上说他们相当于现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人。尽管由于股权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等原因,这些初始委托人的实际行为能力很弱,但作为整体他们毕竟不可忽视。尤其是乡镇企业所具有的乡土特点,决定了这些构成特定社区人文环境元素的社区成员在这里必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经济的非经济的这两方面因素所决定,在乡镇企业行为目标的形成中,必然包含有乡村社区成员目标的因素。费孝通先生曾经描述过江苏开弦弓村(即江村)的农民如何念念不忘过去有过的缫丝合作工厂的原因:一是增加就业工资收入;二是培养出技术工人,并向村外输送;三是合作事业,一方面消除了商人的剥削,另一方面农民得到了缫丝过程中的利益。总之,“村子里有一个小工厂,好处是太多了”[①]。这讲的是解放前的事,现今乡镇企业的发展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就更不用多说了。
乡村社区成员目标在乡镇企业行为目标形成中的这种作用,进一步又可以通过乡村社区政府这一层次而得到强化。社区政府作为乡镇企业初始委托人的代理人,必须在相当程度上代表初始委托人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尤其是社区政府在事实上所具有的行使所有者权力的特殊地位,如任免企业领导人,决定企业利润的分配等,更使它拥有了贯彻初始委托人意图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乡镇企业都将“增加本地农民收入”和“增加社区福利”作为自己的基本经营目标的原因之所在。
当然,乡村社区政府作为社区成员的代理人,在贯彻初始委托人的意图的同时,也有自己独立的行为目标,这就是增加“政府收益”。从委托—代理关系上来看,代理人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是无可非议的,关键是它与委托人的利益是要相一致。如果两者的利益不一致,目标不相同,则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可能会损害委托人利益,从而影响委托—代理关系的效果。实证地看,乡(镇)、村社区政府作为社区成员的代理人,其利益目标与后者相比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不一致的地方。一致的地方表现在:社区成员收入的普遍增加和福利水平的普遍提高可以显示出社区政府及其官员的领导水平和政绩,对其以后在行政等级序列上的升迁有直接的关系。不一致的地方表现在:社区成员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一定的提高不一定就能使社区政府及其官员的收益最大化,这是因为社区政府与其说是社区成员的真正的代理人,不如说事实上是其上一级政府的真正的代理人更为确切,原因在于现行的体制条件下,社区政府的合法性是由其上一级政府赋予,而不是由社区成员赋予的。这种既一致又不一致的状况说明:社区政府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区成员的利益,反映他们的致富意图,从而两者可以简化为一个行为主体,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目标,但更为重要的是,社区政府自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从而必然对企业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发生重要的影响。
2.企业经营管理者——厂长(经理)的行为目标
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受社区政府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在企业行为目标的形成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他们作为乡镇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级代理人,也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这种利益追求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在企业的行为目标中。第二,厂长(经理)设定的自身的利益目标有时可能会与委托人的目标一致,但很多情况下可能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表明,厂长(经理)的行为目标对企业行为目标的影响是相对独立的。第三,厂长(经理)作为代理人与社区政府作为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状态,即厂长(经理)比社区政府官员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后者很难设计出一套完善的机制来真正有效地监督和激励厂长(经理)。这意味着,厂长(经理)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和余地来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
那末,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行为目标究竟是什么呢?概括地说,他们的行为目标也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在经济上对金钱和物质享受的追求,另一类表现在精神方面对诸如名誉、地位、威望等的追求,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由于我国乡镇企业目前总体上在前一方面的激励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而显得不够,故厂长(经理)们对后一方面的因素表现出相当的看重。一项大型问卷调查资料显示,社区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在思考当厂长(经理)的主要动机时,想干一番事业的动机被列为首位,为乡亲们办点好事被列为第二程度的动机,第三是为使本厂职工有较高的收入。与这种任职动机排序形成明显对照的是一些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他们更看重高的个人收入和家庭利益,干一番事业和为社会谋福利这些目标被放在较次要地位[②]。造成这种反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能是,私营企业在个人收入的增加方面不像集体企业那样受限制,从而变成了首位目标。这种反差的存在也说明,不同类型企业厂长(经理)的行为目标是有差异的,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这是我们在归纳分析时在方法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3.乡镇企业职工的行为目标
乡镇企业的职工,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理性的经济人,一般地说也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的行为目标的。这一点可以说是与一般的企业,如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的工人无多大的差别。但是,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分目标的排序上,差别就明显地表现了出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性很强,职业供求的信息充分公开并且传递很快。这些外部条件使劳动者能够将“收入最大化”这一目标放在首位,即哪里收入高,劳动力就有可能流向哪里。我国乡镇企业职工面临的环境条件则与此大不相同:一是劳动力就业机会一直就较少,农业部门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像一个巨大的蓄水库,随时都在对已经就业的企业职工的岗位构成替代竞争,一旦有人离开,马上就会有新来者可以替补;二是劳动力跨社区流动性较差,即乡镇企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社区所有制特征和乡土、地缘特性,使外来劳动力一般在就业竞争中敌不过本地劳动力,从而限制了跨社区的流动;三是有关就业供求状况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且传递缓慢,也限制了较大范围的劳动力流动;四是乡镇社区企业劳动力配置很大程度上的行政性,即劳动力安排得由社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的特点,也限制了劳动者对较高收入就业岗位的追逐。以上限制条件决定了,乡镇企业职工在行为目标的选择上可能更看重就业岗位的稳定,而不是简单的收入水平较高。
以上我们分别对乡镇企业几大利益主体的行为目标作了分析。从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容性。比如,社区成员和社区政府对本社区福利水平提高的追求,就与厂长(经理)要“干一番事业”和企业职工“就业优先”的目标观念相一致。当然,他们之间的另一些目标也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社区政府对“政府收益”和追求就可能与社区成员及企业职工的收入提高目标不完全一致。如果“政府收益”的实际使用比较合理,则这种不一致还不致于很突出。但一旦超过了合理的度,以致到了“滥用”的程度,则这种不一致就会引发出冲突,从而恶化有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乡镇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要求各利益主体都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目标,并处理好与其他利益主体行为目标之间的关系。而从企业的角度看,也就是要协调好有关各方利益主体行为目标之间的关系,通过折衷和妥协,最终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比较合理的行为方式。以下我们就逐项对此展开考察和讨论。
二、社区政府参与下的乡镇企业行为
乡(镇)、村等社区政权组织,作为各自所属企业的所有权代表者(或部分代表者),为实现社区的福利目标和自身的利益目标,自然要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从而必然会对企业的行为发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双重的:作为所有权代表,它可能在很多方面会像西方现代企业中的董事会那样对企业及其成员发生作用;作为政权组织机构,则很可能对企业实施非经济的干预,从而扭曲企业的行为。以下我们就来分析这种具有双重特性的影响。
1.投资行为:外延式扩张冲动
从类型上看,投资可区分为注重质上的提高的内涵式为主的投资和光顾数量上扩张的粗放型外延式为主的投资。实证地看,乡镇企业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后一种类型的特点。原因固然有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尚较低,因而更多地只能以量的扩张来增强自己外,与社区政府目标取向的介入不能说没有关系。社区政府作为社区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作为社区政权组织的身份,使它拥有了追求社区成员福利、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及提高自身的利益水平等多个方面的目标。很显然,进行外延式的投资扩张比较有利于综合地实现这些目标。
那末,社区政府事实上有没有决定投资扩张的决策权力呢?有关典型调查资料显示,在投资决策权的结构分布上,有24.8%的样本企业认为投资“由自己决定,但要由基层政府批准”;24.2%是“大项目由基层政府决定,小项目由企业自己定”;17%是“基层政府和企业共同决定”;10.5%“经银行和其他提供资金来源的单位同意”;9.2%“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13.7%“完全由政府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到,投资决策的权力更多地掌握在社区政府的手里。再从投资的能力上看,社区政府也是不弱的:一是企业上交的利润的一部分可用于再投资;二是企业的银行贷款好多是以社区政府的名义统一申请的,对其投向社区政府显然拥有很大的发言权;三是即使企业的留利,由于社区政府是企业所有者的主要代表,有时甚至也可以作无偿的调拨,如用它来建新企业、上新项目等。
正是因为社区政府拥有了投资扩张的动机、能力和决策权,故乡镇企业的投资行为就打上了很深的政府行为的烙印。一般说,单个企业就其自身的目标来说,在竞争中可能会更注重自身投资规模的扩大和能力的提高,以便增强自己的实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市场经济国家一些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成为巨型公司或跨国集团的一个基本原因。与此不同,我国的乡镇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认投资行为上的扭曲,即过份追求铺新摊子和上新项目是很重要的原因。这一行为的好处是能较快地发展起一批企业,填补各领域的空白;缺陷是低水平重复容易发生,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后劲可能不足。这也许就是乡镇企业投资行为双重性的重要表现。
2.分配行为:上交利润不能少
一般说来,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是通过税收这一形式 实现的,其特点是比较规范、稳定和透明,企业相互之间的地位也比较平等。我国乡镇企业与社区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则与此不同,企业除了要按相对统一的税率上交税收外,还得给社区政府上交利润。之所以还要上交利润的基本原因在于,社区政府是社区成员的所有者代表,只要企业是属社区所有的集体企业,它就有权分享利润,而不管自己是否真的在企业中有投资和投资多少。这意味着,社区政府从企业取得利润的依据是比较笼统意义上的所有权,量上占多大份额经常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一项问卷调查所显示的资料证实了这一点:样本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在收取企业利润时,65%主要看企业总的经营情况和利润总量,19%看上一年交利的基数,只有4%考虑本政府在企业中投入过多少资金。
利润分配上的这种不规范性,一方面使社区政府有向企业多要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企业有向社区政府少交的可能,两者处于经常性的“一户一率”的博弈过程之中。据调查,乡镇企业对总收益在不同项目间分配的重要性排序是:(1)交纳工商税;(2)交纳所得税;(3)发工资;(4)付银行利息;(5)归还到期贷款;(6)上交基层政府;(7)扩大再生产投资;(8)提取折旧;(9)扩充流动资金;(10)发奖金;(11)分红。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是求生存第一(纳税、发工资和还本付息),上交第二,发展和扩张第三。但是,求生存第一、上交第二并不意味着乡镇企业为了求生存这一目标,可以不去顾及上交利润这一目标。事实上,许多社区政府认为,不能允许那些只够发工资而不能上交利润的企业继续下去,它们对企业负责人的最低要求依次是:保证给乡(镇)、村上交利润;保证给工人发工资;保证产值利润不低于前任领导;保证上交利润不低于同类企业的上交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最低要求,那么基层政府就会直接干预企业事务,撤换企业负责人,改组领导班子或令其停产[③]。社区政府这种“上交利润第一”的倾向,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地方对企业采取竭泽而渔的政策,迫使企业只好以折旧、应付工资以至新增贷款来完成对基层政府的上交。这种现象在财政比较紧张的落后地区尤为常见,它是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④]。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社区政府的上交利润要求越强烈,对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的扭曲也就更严重。所以,研究如何从社区政府的行为取向的改变上,如将“量出为入”变为“量入为出”等,来纠正企业行为的偏差,也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3.高负债经营:社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
高负债经营是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重要行为特征。据典型调查,大型乡镇工业企业总资产中的一半以上来自债务。形成这么高的负债经营比例,社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第一,社区政府为了支持本地乡镇企业的发展,往往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信用机构发放贷款,而信用机构为了求得所贷资金的安全性,也往往希望社区政府能提供某种担保,其中的财产担保就是重要的形式之一,但相比较而言信誉这种无形的担保似乎更为重要。
第二,社区政府中的党政干部,作为社会正规组织的成员,对信用机构的贷款决策也发生重要的影响。据调查,基层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对于信贷活动的干预频率,1984年占51%,1985年占29%,1986年占18%。这种高的干预率的存在,从组织结构上分析,原因在于信用社对农行的独立性提高之后,其干部任免受基层党政干部支配的因素大大提高;而银行的基层负责人虽然不是由同级党政机构任命的,但他要在千丝万缕的地方银行中长期工作,特别是要回收对农村千家万户的贷款,离开基层党政机关的支持无论如何是很麻烦的。
第三,政府信用对乡镇企业的全部信用起着某种导引的作用,从而也强化了负债经营的特征。乡镇企业能够得到县或县以上政府的信用,意味着信誉极好,因此这类企业全部都能获得银行信用而无须利用民间信贷。处于不正规和地下半地下状态的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得惊人,一旦企业能够利用利率较低的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和企业间信用,就都不会去利用它。这反映了乡镇企业利用信用关系的愿望顺序,政府信用显然位居前列,尽管其实际比重并不大。
客观地说,在社区政府作用下形成的企业高负债经营行为的后果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我国农村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十分匮乏,完全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积累显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较大规模的经营,而借助于社区政府的信誉和支持,通过对现有信用渠道的充分利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使企业在高负债的情况下得以形成良性的循环,从而加快了农村工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过多的行政干预也扭曲了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实际价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使用的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显现,减少干预势所必然。随之,乡镇企业的高负债经营行为也就可能发生某种改变。
4.横向联合和企业兼并:有难亦有易
联合和兼并是市场竞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常见的方式,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可能要碰到的行为选择。我国乡镇企业在面临这两种选择时,表现出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呢?
先来看横向联合。乡镇企业的横向联合更多的发生在经营不景气时期,因为据问卷调查,在样本企业的范围内,有73%的厂长认为,当企业面临亏损时,需要在联营中找出路。但是,乡镇企业愿意接受的联营形式,多半还是销售和技术方面的松散的联合,相互投资的意愿极弱。并且,在横向联合的决策中,社区政府的作用很大,而且这种作用事实上已经潜移默化地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企业的行为取向之中。据问卷调查,许多企业之所以从来没有把投资投到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原因是“它解决不了本乡、本村的就业问题”,以及“希望本地先繁荣起来,不希望肥水外流”。可见,企业的目标与社区政府的目标在这里是相当一致的。一致不愿意,自然横向联合就较少发生,这可以说是乡镇企业行为上的一个重要缺陷。当然,在社区范围内,联合就相对比较容易,如目前一些村、镇开始普遍成立起“集团公司”的行为就是例子。
再来看企业兼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合并或兼并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从经营者角度看,大多也不愿意被另外的企业兼并,因为被兼并可能意味着自己原有地位的丧失。但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兼并现象还是不以他们主观意愿为转移不断发生着。从整个社会看,通过这种存量上的调整,可以达到资源的较优配置。而我国乡镇企业的机制与此大不一样,企业合并这种存量调整的方式因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不同等原因而颇难实行。据问卷调查,当问及“本社区范围内存在和您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企业时为何不合并成一个较大的企业”时,回答的两个最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分属不同的所有制,谁也不能合并谁”;“各有各的隶属关系,利益协调太困难”。而一旦企业都是相同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归属时,要进行合并就比较容易,只要作为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的社区政府认为有此必要。这种合并行为的负面影响是,行政色彩过浓,长官意志可能盛行,容易导致“拉郎配”式的强行凑合,结果反而弄巧成拙,把事情搞糟。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的联合和兼并行为在社区政府的参与下说易也易,说难也难。如何尽快建立起以经济关系为基础、超越社区所有制限制的比较规范的制度条件,是今后我国乡镇企业按照社会化生产要求成功地走向联合或兼并、形成规模经济的紧迫课题。
三、厂长(经理)和职工行为方式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开展者和执行者,作为利益相对独立的群体,也具有自身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从而必然对企业的总体行为发生影响。
1.厂长(经理)的行为特征
我国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涌现出来的一个较为独特的阶层。虽然他们当上集体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社区政府行政任命的结果,但不能否认他们大部分都是农村中的能人,是有胆有识的企业家,用熊彼得的话来讲也就是制度的“创新者”。对于这样一个层次较高的能人群体,可以说他们的行为目标追求会很不同于一般的职工,从而在行为方式上也会表现出自身独特的方面。
(1)干一番事业被许多厂长(经理)看作是自己行为的基本出发点。由厂长(经理)们设定的这一目标,其涵盖面比较广,即可以包括精神方面对诸如名誉、地位、社会声望等的追求,也可以包括物质方面对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出厂长(经理)们自主选择条件下的内心愿意。在比较理想的条件下,这一目标可望较全面地实现,即不仅精神方面的追求可以得到满足,而且物质方面的追求也能得到满足。而一旦条件不具备,则很可能只能实现其中的某一个方面,从而使其行为发生某种程度的扭曲,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行为的合理化。
(2)在物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精神激励一定限度内可成为厂长(经理)行为的动力。我国是一个在分配方面平均化传统很深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有所改变,但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一般也未超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多少倍。与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经理收入跟职工收入的一般比例相比,似乎可以认为我国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激励是不足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带有更多的精神激励色彩的诸如“为乡亲们办点好事”、“使本厂职工有较高的收入”等就变成了厂长(经理)们首要的行动目标。但是,片面的精神激励的效果是有限度的,达到一定程度后很可能就会出现递减,尤其是在生活水平还较低、物质激励很需要但又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许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主要讲“奉献”到后来的更讲“实惠”,固然与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有关,但不能否认单纯的精神激励长期下去不仅效果递减,而且有可能走向反面,造成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后果。
(3)在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厂长(经理)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企业行为的变异。目前一些地方乡镇企业存在的厂长(经理)等企业负责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企业资产以达到实际占有这些资产的目的的现象,就是这方面行为的一个典型表现。这种损害所有者利益的“内部人控制”行为之所以会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企业产权不清造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混乱,使委托人没有能力,也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代理人,代理人则短期行为严重,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后结果是企业整体利益受损。所以,如何尽快建立起对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的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约束机制,是一个相当紧迫的改革任务。
2.企业职工的行为特征
我国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民转化过来,或仍然从事着一部分农民的职业,文化、技术水平都比较低,加上其所处的环境都不优越,如农村生存基础不好、就业机会稀少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造就了他们的一些既不同于自己企业的管理者——厂长(经理),又有别于城市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的行为特征。
(1)稳定的就业优先,追求高收入居其次。这是若干次有关乡镇企业职工行为问题的大型问卷调查所得出的共同结论。如8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组织的一次问卷调查,当问及“如果您在企业严重亏损,您只能在下述两种出路中选择一个,您选哪种”时,有57.7%的工人选择“减少一半工资,继续留厂工作”,只有37.5%的工人选择“离开本厂,自己另谋出路”[⑤]。这反映出多数职工宁可工资低一点,也愿保住机会留在工厂继续工作的行为取向。
(2)流动性欲望较低,满意感程度较高。这一行为特征与上一个特征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且也为有关的问卷调查资料所证实。如当问及“您是否希望离开本厂”时,有83.7%的职工表示不愿离开,明确表示希望离开的仅占13.5%[⑥]。形成这种低流动欲望格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职工对现行工作的满意感程度较高,如调查中发现:有79.9%的职工对自己目前的工资报酬表示满意,认为与付出的劳动量相称;有86.1%的职工认为自己所在厂管理比较好或非常好[⑦]。造成这种较高程度满意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主要的几项可能在于:第一,与农业部门相比,工业部门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总体上有优势;第二,就业选择机会的稀少使职工很难进行真正的自主抉择,尤其是超越社区的较大范围的比较抉择;第三,中国文化传统中所谓的“知足常乐”观念在许多农民职工身上还有很深的影响。当然,随着产生这些原因的农村环境条件的改变,乡镇企业职工的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新近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完成的一项调查,就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种变化的趋势。比如,对26位职工的问卷调查中,认为本厂企业管理情况“较好”的只有8人,大多数(16人)认为“一般”,有工人认为“不好”。虽然由于这次调查主要限于一些私营性质的企业,因而与以前的调查结果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它也确实反映出了乡镇企业职工的满意感程度在降低的事实。这一事实预示着,职工的流动性有趋于加强的势头。
(3)决策参与意愿偏弱,但对工资、奖金等有关切身利益的决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一项有关“镇办、村办、联户办和个体办企业职工行为”的调查显示,无论企业属于何种所有制,其职工都普遍存在着谋生动机强而决策参与动机弱的倾向。其中对收入的关心程度,村办、镇办企业职工要显著高于联户办、个体办企业职工;而对工厂发展的关心程度的顺序则反过来,个体、联户办企业职工显著高于镇办、村办企业职工[⑧]。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工厂发展对职工利益的直接性,镇办、村办企业要弱于个体、联户办企业,故前一类企业职工更多地表现出对收入的关注上。
3.厂长(经理)和职工行为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由上面对厂长(经理)行为特征和企业职工行为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厂长(经理)的行为目标的层次相对于职工来说要高出许多,前者更注重对非物质利益的追求,后者则较注重对工资收入等物质利益的追求;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厂长(经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职工的作用则要小得多。这种状况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何等的影响呢?笔者以为可以从几方面来认识。
(1)在厂长(经理)行为受到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乡镇企业一般不会出现滥发工资、奖金的情况。滥发工资、奖金是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普遍发生、迄今仍未能有效解决的分配难题。乡镇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出了与国有企业很不相同的行为,对工资、奖金的发放一般还是比较有节制的,很少发生类似国有企业那样亏损靠银行贷款也要发工资、奖金的情况。
(2)在所有权等外部约束不强的情况下,厂长(经理)有可能独断独行,或与企业职工合谋,做出有损于所有者及其代表利益的行为。如企业承包(包括个人承包和集体承包)后发生的拚设备等短期行为,以及用各种方式转移企业的资产并占为己有等。
(3)投资扩张冲动强,在留利大部分上交的约束下,表现为以贷款搞投资和经营的行为。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甚或是用企业留利去新建企业,对厂长(经理)和职工来说也意味着自己的工作更有保障和收入水平的可能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表现出即使高负债也要继续扩张的冲动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合力分析:乡镇企业行为的总体评价
乡镇企业的行为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约束下,由社区成员和社区政府、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职工等几方面利益主体的作用下,以合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首先,在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面前,乡镇的几方面利益主体在社区范围内拧成了一股绳,形成了一股劲,从而使企业行为呈现出了若干与市场经济国家股份制企业相类似的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特征,表现出了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灵活机制,如主动出击争取短缺的原材料、自主地实施定价和销售策略,以及先于国有企业进入了技术和人才市场等。这种积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行为,可以说是乡镇企业具有活力和在短期内即得以大规模发展的根本原因。
第二,在几方面的利益主体之中,社区政府与企业的厂长(经理)的作用最为关键。尤其是社区政府的作用在这里起着某种导向性的影响,原因之一是许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都是由它任命的,职工的招聘和辞退等它也有相当的决定权。社区政府的这种介入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一些在一般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所不具有的特征,如追求社区福利最大化、社区就业机会的增多及社区政府收入的增加等。乡镇企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社区特征,其后果是双重的:对社区利益的考虑使产生于乡土社会的乡镇企业具有了较为和谐的社会环境,并获得了有社区政府支持的持续的社区推动力,从而为自己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过多的社区目标和社区政府的干预,也使乡镇企业背上了很多的包袱,各种限制增加,自主权和灵活的机制受到削弱,结果导致了一些地方所谓的“准国管”行为的出现,在与较少社区政府干预的个体、联户企业竞争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对于这后一方面的消极影响,看来需要尽快通过一些相应的改革措施加以抑制,目前一些地方正在试行的“政资分开”体制可能就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第三,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看,也是社区政府与企业厂长(经理)这两个层次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影响企业行为的合理化。比如社区政府,由于其自身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所有权代表的双重身份,以及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社区成员对其进行激励和监督的能力很弱等原因,很可能会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主要目标,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挖空企业,一些经济落后地方社区政府就似乎有这种行为倾向。而从社区政府与企业厂长(经理)的层次上看,它们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有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干预过多,从而影响代理人积极性的发挥和企业的活力;二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不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代理人自行其是,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行为目标,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从而最终导致企业的破败。因此,如何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建立起某种平衡机制,是关系到乡镇企业行为能否合理化的重要问题。
最后,在乡镇企业的各利益主体中,职工的实际作用目前可以说是最为薄弱。这种状况固然也有诸如矛盾冲突较少,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等方面的优点,但从发展的眼光看,显然不利于全面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制衡机制。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即使是私营企业的职工,他们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是拥有企业的产权的(比如,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时,职工就反过来成了企业的委托人之一,原先的业主反而成了代理人)。由此推论,乡镇集体企业的职工拥有企业的产权这一点就更不用说了。既然如此,如何想办法去建立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的制度和机制,也就显得十分顺理成章和具有可能性了。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可能就是这样一种较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的制度安排和机制选择。它表明,一旦赋予了企业职工以明确的产权,真正具有了部分委托人的地位,就可以更名正言顺地关心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从而使企业的总体行为更趋合理化。
*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胡必亮先生和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宋洪远先生的帮助,谨致谢意。另外,文中所引用的一些问卷调查材料,除特别注明出处者外,均取自李国都主编、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发展研究》(上、下册),不再一一注出,特此说明。
注释:
①费孝通著:《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6页。
② ⑧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山西省原平市屯瓦村调查报告》,1995年2月,内部打印稿。
③(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3页。
④ ⑤ ⑥ ⑦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中国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