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指代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世纪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逻辑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世纪是逻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逻辑在中世纪思想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世纪学者对逻辑的学习与研究不仅非常普遍,而且也十分深入。”(王路,见奥卡姆,译者序第2页)指代理论是中世纪逻辑学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中世纪独具特色的理论,在中世纪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中世纪逻辑学家创立指代理论的目的是使人们认识到如何在命题中准确地使用语词,从而避免歧义、谬误和诡辩。一方面,人们使用语言进行表达时会出现歧义,这是因为同一语词出现在不同的语境中语词的所指会发生变化,语言中的语词在表达过程中并不自明,因此,如果人们不能清楚地把握语词所指代的对象,就会导致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之间出现问题。另一方面,中世纪是一个盛行论辩的时期,在辩论的过程中有些人在使用语词时会出现一些歧义谬误,因此,为了在命题中精确地使用概念、语词,避免诡辩,需要人们仔细分析语词的意义,指代理论便应运而生。另外,中世纪学者分析语言大多使用拉丁语,由于拉丁语的语法非常严格,要求他们对语言作出细致严谨的说明,这有助于指代理论的产生,同时为研究语言的逻辑作用作出了贡献。
指代理论作为中世纪哲学家在逻辑研究方面取得的独特成就,已受到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在西方关于中世纪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然而,中国学者对中世纪指代理论仅有一些零散的论述,①这些论述虽然都提到了指代理论,但只限于一些简要的说明。本文以介绍中世纪指代理论的基本思想为目的,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中世纪哲学研究的重视。
一、什么是指代?
从语词本身来看,英文“supposition”表示指代,源于拉丁语“suppositio”,译为替代。“suppositio”的词根是“sup-pono”,意思是把某物放在某物之下,意为取代、替代,而后的英文、德文都沿用了这个词。与“suppositio”相似的还有一个词“supponere”,这两个词在中世纪哲学语言中有相似的用法,意为指代。
中世纪逻辑学家对指代的说法不一。西班牙的彼得在《逻辑大全》中说:“指代是接受一个名词用来指示某物。指代与意谓不同,因为意谓是通过强制使用一个词项来表示某物而实现的,指代则是在已经有意谓的情况下,接受一个词项用来指示某物。”(转引自Mullally,p.3)彼得通过比较指代与意谓的不同来定义指代,指出名词有指代,但并没有对“什么是指代”给出一个明确完整的解释。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给出的定义是:“指代被说成是一种替代。这样,当一个词项在一个命题中以某种方式代表某个东西,使得我们用这个词项表示这个东西,并且这个词项或(如果它在间接格)它的主格真谓述这个东西(或那个指这个东西的代词)时,这个词项就指代这个东西;或者至少当接受这个词的意义时,情况是这样。”(奥卡姆,第184页)奥卡姆明确给出了指代的定义,而且指出指代作为一个词项的性质起作用时,词项要作为命题的一部分;指代是词项在一个命题中使用时才具有的性质。布里丹在《辩证法大全》中指出:“不是所有的词都有指代;当某个物可以由代词‘这’或某些东西可以由代词‘这些’指出时,所有的而且仅仅是这样的词项能够指代,指代的是由这些代词真正确定的东西。”(转引自King,pp.86-87)例如“龙”、“麒麟”这类的词项没有指代,因为“龙”、“麒麟”没有确切的所指对象;我们不能说“这是麒麟”、“那是龙”,因为“龙”、“麒麟”无真正所指。瓦尔特·柏力指出,“广义上说,指代是命题中一个词项和另一个词项相互联系的一种性质。指代既属于主项又属于谓项……一般意义上说,指代是使用一个词项来代表某物,也就是说,或者一个东西或者一句说出的话或者一个概念。”(Burley,p.80)柏力指出了命题中具有指代性质的词项属于命题的端项(主项或谓项),指代体现了词项之间的关系,而且他还给出了词项所指代的对象。可以看出,中世纪逻辑学家在论述“什么是指代”时虽然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对指代的论述是不断完善的。从最基本的意义上理解,指代是语词处于一个命题中才具有的性质,是指语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
指代是语词的一种性质,主要指的是命题中范畴词的性质。当一个范畴词处于命题中时,它具有指代的性质;如果一个词项不处于命题中,它就不具有指代的性质。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词项的两种性质:指代和意谓。指代(supposition)和意谓(signincation)是截然不同的:“用一个词项指示一个事物是一回事,由此语言开始形成,这要归功于意谓;使用语言来谈论事物是另一回事,这是由指代完成的,这归属于有意义的词项的所指用法,因此指代和意谓的区别是,无论一个词项处于一个句子中还是不在一个句子中,它都有意谓;一个词项只有处于一个句子语境中才有指代……词项的指代种类依赖于句子语境,这一规则决定着指代理论,为指代的划分提供了语境。”(King,p.35)
指代和意谓是不同的,一个能够表示某个东西的词项的指代和意谓的区别也是显然的。首先,词项的意谓是没有条件要求的:只要一个词项出现,它就能够意谓某个东西。也就是说,无论词项在一个命题中还是单独使用,都有意谓作用。但指代就不同了,一个词项是否能够指代某物,取决于这个词项是否处于一个命题语境:如果一个词项处于一个命题中,它可以指代某物;若它单独使用,此时它就不具有指代作用。例如,“人”这个词可以意谓现存的每个个体的人,但是并没有指代作用,而“人是动物”这个命题中的“人”具有指代作用。其次,词项本身意谓的东西是相同的,意谓只有一种形式;一个词项意谓的东西是什么,我们不需要在命题中谈论。但是词项指代的东西是不同的,指代有许多种形式;当谈论一个词项指代的东西是什么时,我们必须考虑这个词项所处的命题语境,因为相同的词项在不同的命题中指代的东西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在“人是动物”中的词项“人”指代个体的人,但是,在“人是两撇”中的词项“人”指AI写作下的词。再次,意谓是先于指代的,可以说,指代是处于命题中的词项的意谓。词项的意谓最初是通过人们的约定俗成产生,词项用来指代某物时已经意谓什么东西了。一个词项本身应先有意谓,人们才能用它来进行语言表达。可以说,仅仅一个词项就有意谓,而一个词项和词项的意谓二者的共同体才有指代。“指代与意谓是不同的,因为意谓的产生是通过强制使一个词表示一个东西,因此我们用一个词或说出的符号指派一个个体或普遍的东西。然而,指代是使用一个词表示某物。因此,意谓先于指代。”(Boehner,p.33)有学者将具有意谓和指代性质的语词分别比作工具的符号和形式的符号。(Mullally,p.Ⅻ)工具的符号首先作为对象本身让人知晓,然后人们通过工具的符号了解其他东西。例如,我们使用“苹果”这个词项来表示某物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知道“苹果”是一个符号,然后才能使用它进行表达;一个被看作有意谓特性的词项是一种工具性的符号。“意谓是一个符号和被符号化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指代是用来表达的词项和被词项表达的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Mullally,p.5)在命题中具有指代特征的词项就是形式的符号。在一个形式符号被认识之前,工具的符号已经被认识了,而后这个形式符号本身才能被认识,因此意谓先于指代。我们应准确把握意谓和指代之间的关系,因为这对于我们把握语言的表达和使用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二、指代的划分
指代的划分是指代理论中最重要的思想。指代理论作为中世纪独具特色的理论,主要在指代的划分中体现出来。中世纪逻辑学家大多对指代作出了详尽的划分。奥卡姆是中世纪晚期著名的逻辑学家,指代理论发展到他的时代已经非常成熟了,因而奥卡姆对指代的划分非常细致深刻。下面以奥卡姆的观点为例,对指代的划分问题作一详尽的论述。
奥卡姆首先将指代分为恰当的指代(proper supposition)和不恰当的指代(improper supposition)。每个词项在它最初创造时都有特定的意义和意谓。这被看作词项的恰当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根据词项的表达使用这个词项就是恰当的指代。但是,如果一个词项不是在其恰当的意义上被使用,而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使用或以其它形式(例如换称、提喻、转喻)使用,那么它就是在不恰当的意义上使用的,从而具有不恰当的指代。因此,当我们使用这类词时,就不应该根据表达式从字面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对于包含不恰当的指代词项的命题,根据表达式理解其喻意可能是假的,而根据作者的意图理解则可能是真的。所以有学者指出:“逻辑学家应该避免这种指代,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讨论中,特别是引用权威话语的过程中,有喻意的表达是危险的。”(Boehner,p.39)
其次,奥卡姆对恰当的指代作出划分,将其又分为人称指代(personal supposition)、简单指代(simple supposition)和实质指代(material supposition)。
“人称指代”是说一个词项因指代它所意谓的东西而被有意义地使用。其中“有意义地使用”是指词项用来表示它最初所意谓的东西。例如,命题“每个人是动物”中的“人”意谓人本身,“他的父亲是画家”中的“画家”意谓擅长画画的人。
“简单指代”是说一个词项指代心灵的意向,同时这种意向不是这个词项专门所意谓的东西,并且这个词项不是有意义地起作用。什么是“心灵的意向”?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指出,“词项同样有三类:写下的、说出的和概念的。……概念的词项是心灵的意向或印象。”(奥卡姆,第1页)“心灵的意向”是概念的词项所表达的,是心灵中能够表示其他某种事物的东西,并且所表示的事物并不是词项本身所意谓的东西,而是思想中命题的一种潜在要素。例如:“人是种”中的“人”所指代的“心灵的意向”是种,但是“人”这个词项本身不意谓这种意向。
“实质指代”是说一个词项不是有意义的指代,而是指代一个说出的词或写下的词。例如:“‘人’是一个名”中的“人”指代一个说出的词,它指代自身但不意谓自身。
再次,在奥卡姆对指代的划分中,人称指代的划分最为详尽和重要。一方面,人称指代的划分探讨了全称命题、特称命题、肯定命题、否定命题和单称命题等各种命题形式中词项的指代;另一方面,人称指代划分中从上向下地“降至”思想和从下向上地“推出”观点,是现代量词理论的雏形。下面重点介绍人称指代的划分。奥卡姆指出:“只有被有意义地用作一个命题的端项的范畴词才有人称指代”,(同上,第197页)由此,人称指代的词项排除了助范畴词;排除了动词,因为动词不能用作命题端项;排除了作为命题端项的一部分的词项。例如,“这只粉笔是白色的”中的“粉”和“笔”都不指代;排除了所有只起简单或实质作用的范畴表达式,因为具有简单指代和实质指代的词项不被有意义地使用,所以不能作人称指代。奥卡姆将人称指代划分为各种不同的指代形式。
其一,人称指代分为分离指代和普通指代。奥卡姆对“分离指代”的定义是:“当指代词项是有意义地使用的表示某个对象的专名或有意义地使用的一个指示代词时,就出现分离的指代,这样的指代产生单称命题。”(奥卡姆,第198页)例如:“李红是学生”中的专名“李红”、“这是一个杯子”中的指示代词“这”,是分离指代。“普通指代”的词项与分离指代相对,不是表示某个对象的专名或指示代词。普通词项不指代单独个体。
其二,普通指代分为确切指代和模糊指代。“确切指代”的定义是:“当通过一个析取命题可以降至特殊的东西时,就出现确切的指代”(同上,第199页);“在一个直言命题中,当一个词项不是间接地或直接地(即在这同一个端项部分,或在前一个端项部分)带有使命题的整个端项周延的全称符号时,当一个普通词项不带有否定或者任何与一个否定符号或全称符号相等的表达式时,这个普通词项就确切地指代”。(同上,第201页)简单地说,命题中的词项不被使其周延的符号直接或间接地修饰时,就有确切指代。例如:“人是动物”中的“人”和“动物”都具有确切的指代,“每个人是动物”中“人”则没有确切的指代,因为它由全称符号周延了,“动物”也没有确切的指代,因为它间接地跟在全称符号的后边,间接地使“动物”周延了。“动物不是人”中的“动物”有确切的指代,“人”则没有确切的指代。“模糊指代”与“确切指代”相对,奥卡姆给出的“模糊指代”的定义是:“每一个表示人称指代但不是确切指代的普通词项。”(同上,第199页)
其三,人称模糊指代又分为仅仅模糊的指代和模糊周延的指代。“仅仅模糊的指代”是指:“一个普通词项是人称指代并且不可能在没有任一端项变化的情况下借助一个析取命题降至特殊的东西,但是可以借助一个带有析取谓词的命题下降,并且可以从任何特殊的东西推出原初的命题。”(同上,第199-200页)可以看出,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有“仅仅模糊的指代”。例如:“每个人是动物”中的谓项“动物”具有仅仅模糊的指代,但这个命题不能降至“每个人是这个动物或者每个人是那个动物或者……”,但可以降至“每个人是这个动物或者那个动物或者……”,这是有效的。而且这里的“动物”不是特定的,因此可以由“每个人是这个动物”推出“每个人是动物”。“仅仅模糊的指代”的一条判定规则是,在一个肯定的全称命题中,谓词是一个普通词项间接地跟在一个全称肯定符号之后,此时谓词有“仅仅模糊的指代”。需要指出,如果在命题中全称符号不能使整个主项周延,命题不是一个全称命题,谓词就没有“仅仅模糊的指代”。例如:“所有生物的本源是水”中的“水”没有“仅仅模糊的指代”。
奥卡姆还给出另外两条“仅仅模糊的指代”的判定规则:一条规则是:“当一个全称符号或一个容纳了全称符号的表达式在一个位于命题主项一边的词项之前却不确定联项之前的整个表达式,这时在联项这边跟着的词项就是仅仅模糊的”。(同上,第214-215页)简单地说,当一个词项处于主项的位置但不被全称符号修饰时,这个词项有“仅仅模糊的指代”。例如,“每时每刻事物是在不断运动的”中的“事物”有“仅仅模糊的指代”。另一条规则是:“一个排他式肯定命题的词项总有仅仅模糊的指代”。(同上,第216页)例如,“只有是动物的是人”中的“动物”有“仅仅模糊的指代”。事实上,这句话的意思也同样可以表达为“所有人是动物”。
“模糊和周延的指代出现在下面的情况:假定相关的词项下包含许多东西,这样就可以以某种方式通过一个合取命题下降,而不可能从这个合取命题的任何因素推出原初的命题。”(同上,第200页)直观上,一个词项有“模糊周延的指代”,这里词项指代的是其本身所意谓的所有对象。例如,命题“每个人是动物”中,“人”用来指代任何个体的人。这个命题可以降至“这个人是动物并且那个人是动物并且那个人是动物并且……”,但由“这个人是动物”不能推出“每个人是动物”。
“一条普遍的规则是:如果任何东西使一个词项成为模糊和周延的,那么它要么是一个全称符号,要么是一个否定,要么是一个等同于否定的表达式。”(奥卡姆,第218页)一般说来,全称命题的主项和否定命题的谓项有模糊和周延的指代。按照这条普遍规则,要么全称符号,要么否定或等同于否定的表达式,是词项有模糊周延的指代的标志,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全称符号和否定在一个命题中连续使用会使词项具有确切的指代。例如,在“苏格拉底不是每个人”中,“人”不是模糊周延的指代,而是确切的指代。
其四,模糊周延的指代分为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和模糊周延的不变指代。
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给出了“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的四条规则(同上,第217页)归结起来是,在每一个既不是排他式也不是例外式的命题中,全称命题的主项和否定命题的谓项,以及诸如“有别于”、“不同于”和“异于”这些词或与这些词等价的表达式之后的词项,有“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例如:“每个人看书”和“没有人看书”中的“人”有“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苏格拉底有别于人”中的“人”有“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人”在这里指代任何人。“关于模糊和周延不变的指代,应该注意,一个例外命题的主项总是有这种形式的指代”。(同上,第218页)例如,“除了苏格拉底外,每个人跑”中的“人”有“模糊周延的不变指代”。从“除了苏格拉底外,每个人跑”不能推出“除了苏格拉底外,那个人跑”,“人”是模糊周延的指代,但不是可变的。
三、几点看法
中世纪逻辑学家关注指代问题、研究词项特性,深刻地区分了词项的不同性质,探讨了词项在命题中的意义和作用。他们在探讨指代问题时,不仅给出了指代的定义,对与指代相关的概念作出了说明,还对指代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这些关于指代的理论对逻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几点看法。
首先,对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的划分,充分体现出逻辑学家创立逻辑理论的最终目标——追求“真”。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指出,不恰当的指代有许多种形式,诸如换称、提喻、转喻等。换称即一个词项指代它最经常专门从属的东西,例如,“哲学大师曾经告诉我们”这句话中,“哲学大师”指代“亚里士多德”;提喻即一个部分指整体,例如,“船头在海上”表达“船在海上”;转喻即包含某物的东西指代被包含的东西或偶性的抽象形式指代主项,例如,“我们干一杯”这句话中“一杯”指代“一杯酒”。从举例可见,这些词项都不是指代它恰当意谓的东西。“那些总想单义地并且仅仅在一种意义上理解一个词项的人,常常错误地理解作家们的意图并在探究真的过程中误入歧途,因为几乎所有词项的用法都是有歧义的。”(同上,第225页)因此,中世纪逻辑学家作出这一划分目的是让人们正确地理解词项在不同语境中的使用。由于语言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只有准确辨别词项的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才能准确理解在不同语境中词项的含义,从而把握句子的真。
其次,中世纪指代理论说明了命题中的语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一种语义关系,给人们提供了一套从语义的角度分析命题的方法。例如,中世纪逻辑学家认为,在“人是动物”、“人是种”、“人是两撇”这三个命题中的共同词项“人”所指的对象是不同的,由此区分出人称指代、简单指代和实质指代。“人是动物”中的“人”指每个个体的人,具有人称指代;“人是种”中的“人”指一种心灵的意向,具有简单指代;“人是两撇”中的“人”指写下的词,具有实质指代。在不同命题中出现的“人”所指对象是不同的,因而如果在这里混淆词项的指代,就不能正确理解语言。如果我们把“人是两撇”中的词项“人”理解为具有人称指代,表示个体对象的人,那么作为每个个体的人就不能满足“(人)是两撇”;因此,在这里若认为“人”具有人称指代,那么该命题就是假的。指代理论向人们提供了一套分析语言的规则;依据这套规则,人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语言的表达,把握句子的真。
再次,指代的划分闪现着现代逻辑的量词理论思想。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将普通的指代分为确切的指代和模糊的指代:“每当借助一个析取命题可以降至一个一般词项下特殊的东西时,每当从一个特殊的东西可以推出这样一个命题时,所说的这个词项就有人称确切的指代。”(奥卡姆,第199页)确切的指代断定了这类相关的命题是真的。特称肯定命题的主项谓项都有确切的指代。例如:“人是动物”中的“人”和“动物”都有确切的指代,“人是动物”可降至“这个人是动物或者那个人是动物或者那个人是动物”,也可降至“人是这个动物或者人是那个动物或者人是那个动物”。也可由“这个人是动物”推出“有的人是动物”。我们用R表示“人”,用D表示“动物”,上述命题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表示,从可以降至(Ra∧Da)∨(Rb∧Db)∨(Rc∧Dc)……,也能由(Ra∧Da)推出。可见,指代理论对确切的指代的论述体现出现代逻辑中存在量词表达的逻辑思想,存在量词表达式是真的当且仅当有一个对象满足其构成部分的谓词表达式。
奥卡姆在《逻辑大全》中将模糊的指代分为仅仅模糊的指代和模糊周延的指代,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有模糊周延的指代。例如:“每个人是动物”中的“人”有模糊周延的指代,这个命题可以降至“这个人是动物并且那个人是动物并且那个人是动物并且……”,但由“这个人是动物”不能推出“每个人是动物”。我们依然用R表示“人”,用D表示“动物”,上述命题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表示,从(x)(Rx→Dx)可以降至(Ra→Da)∧(Rb→Db)∧(Rc→Dc)……,但不能由(Ra→Da)推出(x)(Rx→Dx)。可见,指代理论对模糊周延的指代的论述体现出现代逻辑中全称量词表达的逻辑思想,全称量词表达式是真的当且仅当所有对象满足其构成部分的谓词表达式。此外,中世纪指代的划分还涉及现代逻辑中量词域和多重量词的思想。可以说,人称指代的划分孕育着现代量词理论的胚芽。中世纪逻辑学家虽然没有使用形式语言,但是用自然语言的分析体现着形式化的要求。
最后,中世纪指代理论不仅对逻辑学的发展有启发作用,而且对语言哲学的发展也是如此。中世纪学者是从语言出发,通过分析语言探讨指代问题的。指代理论研究语词的性质和使用,探究自然语言命题中语词与其所指对象的关系,把握语词在自然语言命题中的实际意义,关注命题中语词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切说明中世纪指代理论是在对语言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把握中世纪指代理论的思想,对于语言哲学的研究也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见张家龙:《中世纪对逻辑的贡献》,载江天骥主编《西方逻辑史研究》,1984年,人民出版社;王路:《中世纪的词项理论》,载《哲学译丛》1997年第1期;杨百顺:《比较逻辑史》,1989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宋文坚:《西方形式逻辑史》,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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