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林[1]2004年在《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关系论》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在当今世界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日益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上的差距;另一方面,它开始暴露并加大国际法内在发展上的不平衡。在前两个方面的影响中,都同时有着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因子。在此背景下,贸易与人权之间的物质性和制度性关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在国际法上兴起了一股研究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的热潮。本文以国际社会的结构和价值变迁为基础,抛开了传统的国家中心——单元视角,转而以制度中心——单元为视角来分析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首先把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人权体制置于整个国际法体系中来理解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制度冲突;然后又发现制度冲突的解决之道是制度整合,并为贸易与人权的制度整合设定了一般性的框架。而且,本文认为,国际法在未来必须就其自身的平衡性和体系性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即必须走制度整合之路。在结构上,本论文共计七章:绪章以论述国际法走向制度冲突的时代为主题,首先以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互动发展为基础,发现了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制度单元化的时代;接着认为当今国际法是一种“制度冲突”法,并分析了制度冲突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通过对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的论述和国际法内在结构的剖析强调有关制度冲突集中表现为一种内在体系性的结构冲突,其中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最具代表性。本章为贸易与人权之研究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背景。第一章以介绍贸易与人权研究的现状和意义为主旨,首先对贸易与人权之关系进行了一番历史考察,并认为贸易与人权现在正处于制度性冲突互动的关系中;接着对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做了初步的介绍,分析了西方学者在贸易与人权问题上的理论纷争、研究特点及其理论缺陷。最后探讨了贸易与人权研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特别强调了有关研究对于我国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意义。第二章以探讨贸易与人权制度冲突的发生及其消解模式为中心,首先论述了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制度性差异,然后探究了贸易与人权从制度差异发展为制度冲突的微观过程;接着分析了西方学者就调和贸易与人权冲突的几种传统理论模式,即效率优先论、人权优先论、例外平衡论和 WTO 立宪论,并揭示了前述理论派别之间的大论战;最后以国际法体系的变动性为背景提出了制度整合论,并对制度整合的概念、制度整合论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以贸易与人权之制度整合为例来寻找制度整合的基本框架。第三章以论证贸易自由应当被看作人权为目的,首先考察了贸易自由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正是由于国家间体制的介入,把贸易自由颠倒了自由贸易,才使自由贸易与人权之间发生了制度分立和价值冲突;接着强调应当通过把贸易<WP=5>自由上升为一种人权来消除贸易体制与人权体制在价值上的分立,并特别强调了把贸易自由看作人权的各种理由;最后分析了贸易与人权体制价值沟通对两者体制性质的深刻影响。第四章以分析知识产权与有关健康权之间的规范冲突和规范整合为核心,首先介绍了表征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的三起国际贸易争端,并从贸易与人权制度冲突的视角对公共健康危机进行了透视;接着详尽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在规范上的冲突与保护上的分立,其中规范性冲突分为对应性冲突和对立性冲突两类,而保护上的分立表现为全球保护对国际保护;最后强调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必须实现规范上和谐互动,并确定了规范冲突消解的若干方法和规范整合的基本原则。在此之前还对《多哈宣言》的内容、有关意义和诸多缺陷做了一番评说。第五章以探讨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从而为制度整合设定外部界限为主线,首先介绍了西方学者把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链接的有关蓝图,并对它做了若干评价;接着从国际法的角度广泛地考察了经济(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包括经济制裁人权保护效果及其面临的人权挑战,其中特别深入地论述了人权贸易制裁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强调要为制度整合设定界限,并探讨了确定制度整合界限的若干原则和意义。尾章以分析国际社会的主权并存和文化多元的变动对制度冲突的影响为宗旨,首先分析了主权并存及其在全球化下的变动对制度冲突的影响,接着探讨了国际法与文化的关系,特别是新旧“文明标准”的兴起对国际法及制度冲突的深远影响,最后强调国际法律制度冲突的解决必须走制度整合之路。
衣淑玲[2]2008年在《国际人权法视角下《TRIPS协定》的变革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健康权、文化权、食物权、发展权等人权实现的不利影响成为国际社会各界别行为体普遍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这一问题联结因之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人权国际保护的和谐实现,还是对于国际法体系化的有序发展,这一研究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这一复杂的重大课题中,倍受关注和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之争议;《TRIPS协定》及知识产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人权视角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变革。本文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运用相关的基本法律原理探讨了上述息息相关的问题。本文共分前言、主文及结论三部分,其中主文分为四章。前言中,笔者简要介绍了研究论题的确定,评述了本论题的研究情况和已有成果,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拟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基本框架,说明了本论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是“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研究中首先需要澄清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第一章首先分别地讨论了知识产权和人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理论的分析、对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起源的考察、对知识产权与人权特征的比较、对国际人权文件相关条款的解读,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人权,而是促进人权实现的工具。就理解《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冲突的产生而言,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人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时性考察无疑是必需的。本文第二章以《TRIPS协定》的产生为界限,概括、揭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演进的特点和趋势;同时,也总结了人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演进的特点和趋势。通过这种纵向的历史考察,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人权国际保护制度长期以来的隔离发展是《TRIPS协定》与健康权、文化权等人权的实现相冲突的缘由所在。为了更为深入地认识《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冲突,对有关国际人权文件、《TRIPS协定》及其实施实践的共时性剖析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第三章具体分析了《TRIPS协定》与国际法上的文化权、健康权、食物权及发展权等人权的实现之间冲突的表现,探讨了冲突产生的原因。通过这种横向的现实评介、文本与理论分析,本文认为,《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冲突,包含了法律规则之间的直接冲突,更主要的体现为权利冲突。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本章从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法上的制度冲突等方面分析了二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此外,本章还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TRIPS协定》的缔结谈判等外部视角对二者冲突的产生进行了评析。《TRIPS协定》与人权国际保护冲突的解决是“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研究中的重心所在,本文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探讨。本章首先提出,立法途径即《TRIPS协定》的制度变革是解决或缓解二者冲突的有效方式,这一变革必须与国际人权法相协调。进而,本章评述了WTO多哈回合中与《TRIPS协定》有关的议题的谈判现状,并对《TRIPS协定》变革的国际环境进行了利弊分析。从法制发展的应然角度,本章提出了《TRIPS协定》变革的指导原则,讨论了中国在与《TRIPS协定》有关的议题谈判中的谈判立场和策略选择,评介了学者们及WTO成员关于《TRIPS协定》变革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TRIPS协定》框架下“发展导向”的、促进人权实现的制度变革将是必然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人本化是大势所趋。最后,针对前言中提出的“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笔者总结了自己的思考结论。
万霞[3]2012年在《外交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古老的原因在于它几乎伴随着国际法的出现而出现,并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经受住考验并得以不断发展;年轻是因为长期以来,外交保护制度一直未见成文法,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进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专项编纂轨道,至今其成文过程仍未完成。从发展来看,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基本遵循了三个轨迹:第一、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发展的轨迹。第二、从程序法辐射到实体法的轨迹。第三、从理论-实践-理论-实践驱动并螺旋上升的发展轨迹。二十世纪中叶之后,人权的国际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对外国人的保护力度和范围,这带来了外交保护的一些基础性变革。但是外交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权利,其理论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编纂和发展当代外交保护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反映了外交保护制度长期积累和确认的成果,也体现了外交保护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总体上是国际社会各种利益平衡、妥协的结果。本文是对外交保护制度所作的系统性研究,文章由六个章节组成。分别涉及外交保护概述、传统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当代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外交保护制度与国际司法、国内法中的外交保护相关制度、中国与外交保护制度等内容。第一章外交保护概述部分对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分析,并辨析了外交保护与近似的一些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在论述了外交保护的法理依据之后,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该制度在国际法中的发展历程。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特殊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通过外交保护制度的调整并不断自我完善,进一步确立和实践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但是,外交保护发展的每一步都深深根源于那一时期的国际关系现实和各国的社会物质条件,反映了国际法所调整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也暴露出国际法的历史局限性。随着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出台,外交保护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必将对未来的国际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第二章重点论述传统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传统国际法中,“瓦特尔虚拟”提供了国家在国际求偿中保护个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依据该理论延伸出来的实践,形成了传统国际法中外交保护的三个前提条件:1、国籍条件。主权国家拥有保护本国国籍的公民的权利;2、国际不法行为的条件。要求本国公民受到的是外国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条件。要求受外交保护的公民须在当地用尽当地救济。至于采取外交保护的方式,传统国际法公开或者默示认可武力和非武力的两种方式。总体而言,传统国际法的外交保护制度有利于强势国家保护本国海外利益。第三章通过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系统分析,论述了当代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当代外交保护制度有着与全球化时代相匹配的特质。最突出的表现是其所体现出来的对进入国际法视野的个人权利的关注和考虑,对受国家管理和保护之下的个人安全的关注和考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二百多年历史的外交保护习惯规则进行成文法编纂,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一些制度在编纂过程中引起过激烈的争议,如关于外交保护的性质、三个前提条件、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双重多重国籍公民的外交保护、“干净的手”原则的适用、赔偿问题的处理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编纂了国际法,也发展了国际法。当然,如同传统国际法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一样,当代国际法也必将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这也是我们在发展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尽力避免和克服的障碍。第四章通过案例分析了司法判例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作为习惯法,外交保护制度最大的困境在于确认和证明。这方面,国际司法判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首先,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司法机构在多个案件中,确认了长期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的有关外交保护的一些习惯规则,例如在诺特鲍姆案中对“实际国籍”规则的认定、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对股东国籍国外交保护规则的解释以及在艾尔西案和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中对用尽当地司法救济规则的确认等。但是,国际法院对国际习惯的确认是谨慎的。一些当事国还选择了其他双方认可的解决纠纷方式如调解委员会、求偿委员会、特别仲裁法庭等,这些实践做法,也为各国在解决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参考。第五章论述了国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这一章是本文的一个亮点,也是本文的一个难点。外交保护所进行的程序虽然起源并依附于国际机制来完成,但在国际法上判断一国外交保护的主张是否合法并得到有效支持的依据却深深地依赖该国所确立的国内法体制,例如有关确认本国公民国籍的国籍法、本国所提供的当地司法救济的程序法、本国的外国人待遇法等等;外交保护与国内司法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将检验并考察一个国家行政、司法乃至立法的整个组织运行体系及其功能。由于外交保护仍在国内法中存在政治的敏感性、实践操作的复杂性以及依赖其他国家对本国海外公民采取相应行动的被动性,各国国内法所建立的外交保护机制有着相对不确定性和保守的特点。第六章分析了中国与外交保护制度的情况。在中国外交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外交保护和领事协助,一些外交保护行为往往被涵盖到了领事协助行动中。尽管中国的外交保护实践有着自身的特点,但是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编纂工作,并提出了中国的立场和建议。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社会,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探索中国特色的外交保护模式,已经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当今中国与国际社会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在中国公民大幅度走出国门的过程中,海外中国公民与中国、与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国在外交保护制度方面有着现实的国家利益。随着我国的国内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参与国际实践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中国应尽快建立适应中国自身情况的独立的外交保护国际法及国内法机制,以适应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现实需要。文章最后为总结论部分。结论认为,外交保护制度伴随着十九世纪欧洲的工业革命以及拉丁美洲的殖民地独立运动而形成和发展,直到二十世纪中叶,其发展仍未完全成熟。二十世纪中叶之后,人权的国际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对外国人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也带来了外交保护的一些基础性变革。但是外交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权利,这一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这也是外交保护制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的原因。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总体上是一个平衡、妥协的结果。外交保护涉及两个主权国家相互关系中极为敏感的区域,保护本国海外公民和管理在本国的外国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个主权权利都具有国际法支持的空间。因此,任何偏离外交保护所涉及的敏感问题的变动,都将深刻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及其走向。
吴文成[4]2013年在《竞争中的国际官僚组织—组织文化与规范倡导》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建构主义关于观念研究的科学研究纲领,国际规范扩散纲领的当然假定之一便是国际组织自动倡导国际规范,国际组织甚至成为这些“美好国际规范”的化身。但是关于国际组织“虚伪”性、“非法行为”、“病症”等现象的经验研究则揭示出国际组织并不等同于国际规范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组织偏好与组织文化。因此,国际官僚组织在推动国际规范扩散时,其倡导行为不是自动和和谐的,甚至可能相互竞争。另外,从国际规范扩散纲领内部的“问题转换”来看,发展出一种国际组织的规范倡导理论作为新的“保护带”,也为消除纲领当前面临的国际规范竞争这一“反常”所必需,即解释在同一历史阶段中,在同一问题领域内相关国际组织对同一国际规范的竞争性倡导行为这一反常,进而将国际规范竞争的研究议程再度纳入既有的规范扩散纲领内。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由主权国家建立,但由于国际官僚具有双重认同、国际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长期的组织工作实践等,其实际上又具有官僚组织的特质,因而会逐渐形成自身的组织偏好,特别是独特的组织文化。国际官僚组织的组织文化是组织成员共享的、关于如何才是最好的实现组织任务方法的一种集体信念和假设,组织文化塑造了国际组织对自身利益的认知,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其也塑造了国际组织对于如何才是最佳的规范倡导方案的理解。一般而言,专业性国际官僚组织依据自身的组织文化重新阐释和组合国际规范包含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则,使两者相匹配。因而,实际上,国际规范都是经历了国际组织组织文化过滤后而加以扩散。例如,在20世纪末,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进入垂直扩散阶段,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一单一问题领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三个专业性国际组织,针对如何才是最为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路径,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特别是教科文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倡导差异更为明显:具有“平等”组织文化的教科文组织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人权化倡导,而以组织的贸易文化强烈著称的世界贸易组织,则强调应确立绝对产权,主张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化”国际保护。
景明浩[5]2016年在《药品获取与公共健康全球保护的多维进路》文中研究说明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在艾滋病、疟疾、结核病等传统传染性疾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等新发传染性疾病的肆虐进一步威胁着本就羸弱的全球公共卫生体系。传染病患者无能力获取治疗药品是公共健康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抑制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尤为普遍。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在促进医药技术创新的同时,因授予专利权人市场垄断权利而导致专利药品价格昂贵,这进一步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能力,从而对公共健康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的全球属性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这需要在国际层面建立全球保护机制加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不仅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多维问题。公共健康问题的应对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规制,而是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及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调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达成一致并展开持续合作。这种机制不仅涵盖正式的规则和制度,还包括公私伙伴关系和私私合作关系等非正式的合作模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医药企业集团是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的主体和主要力量,这些主体将共同构建多维度的保护体系。多元主体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广泛参与决定了适用传统的政府权威规制模式并不可行,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在国际、国家及民间三个进路同时展开是更为可行的方法。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的国际进路强调相关国际组织之间展开密切合作。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交叉。除世界卫生组织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也分别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公共健康保护的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通过的《发展议程》中提出多项建议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多哈宣言》确认了TRIPS协定应作为国际社会的广泛举措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然而,由于国际法律文件的软法性质及不同国际组织的职责所限,三大国际组织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各自为战效果并不显著。三大国际组织秘书处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促进医药技术和创新的应用》研究报告为公共健康国际层面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报告确认了三大国际组织在未来发展中应秉持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及协同合作原则,以共同应对公共健康问题。研究报告同时指出,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合作不仅限于上述三大国际组织,并呼吁其他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医药公司等多元主体展开更广泛合作,以共同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及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问题,形成多维度的公共健康全球保护体系。TRIPS协定要求成员方对医药产品提供专利保护,这抑制了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取能力的提升及仿制药产业的发展。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双边体制或多边体制在全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Plus条款,试图在WTO体制外建立药品专利保护的更高标准,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保护无疑是致命打击。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正式签署,更是标志着发达国家所倡导的高标准药品专利保护全球战略向前迈了一大步。面对国际社会与发达国家的双重压力,印度的药品专利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公共健康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TRIPS协定在设定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灵活性条款供成员方自主选择,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印度《专利法》在修订过程中以公共健康保护为原则、充分利用TRIPS灵活性条款、限制药品专利权滥用,抑制了药品专利制度对公共健康保护的负面作用。印度专利法的公共健康保护取向已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有所显现,印度高等法院审理的“索拉非尼强制许可案”与“格列卫专利长青案”正是对其意旨的有力诠释。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有可能演变为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应对,发达国家自然不能独善其身。依据国家相互依赖理论,发达国家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应对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还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促进负有道义责任。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并落实政治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并展开合作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在民间进路层面,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上促进公共健康保护的主要力量,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其在公共健康领域能够作出更多贡献。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努力形式多样,如影响国际组织政策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跨国公司提出的医药专利制度挑战、协调多元主体在公共健康保护领域展开合作。尤其重要的是,相关非政府组织一直在探索医药技术创新和基本药品获取的新方法,无国界医生组织和国际知识生态组织倡导的专利共享机制已在艾滋病治疗方面展现效果,并大幅降低了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销售价格,这一合作机制有望在其他疾病治疗方面有效展开。在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下,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主体,应更多参与、影响国际公共卫生谈判,发挥其协调作用,促进公共健康的全球保护。
王发龙[6]2016年在《国际制度视角下的中国海外利益维护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海外利益久已有之而非新生事物,它随着国际交往进程的开启而逐渐产生,随着国际交往密度的提升而不断发展。全球化时代,海外利益在各个问题领域和不同地理区域迅速拓展开来,已然成为国家利益发展的大势所趋。随着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海外利益维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相较中国而言,西方大国有着更为久远的海外利益发展历史和更为丰富的海外利益维护经验。整体看来,尽管中国自建国伊始即萌生出些许海外利益,但是中国海外利益的真正发展实际上是改革开放后的事情。新世纪以来,中国海外利益进入了全面、快速、持续发展的历史新时期。近年来,中国海外利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源自体系、地区、国家等层面的多重现实威胁和潜在风险。在此形势下,党和国家逐渐将海外利益维护问题提至国家战略高度,不仅在宏观层面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还在微观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因应之策。与此同时,学界加大了对中国海外利益问题的研究力度,进行了颇有特色的理论探索。遗憾的是,学者大多就中国海外利益的发展现状、威胁因素、具体损失等问题进行相对孤立、就事论事的分析,而未将中国海外利益发展与维护问题置于宏大的历史视野下和高远的战略层面上进行研究。换言之,学界缺乏对中国海外利益问题的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和战略研究。作为海外利益迅速发展的新兴大国,中国如果要进一步提升海外利益维护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必须首先回答下述问题,即中国海外利益发展经历了何种演变进程?中国海外利益维护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遵循了何种主导逻辑?中国海外利益维护积累了哪些历史经验、存在着哪些现实问题、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本文基于国际制度的理论视角,遵循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就上述问题试做分析。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三大流派尽管均就国际制度理论进行了不同维度的理论研究,但是皆固守各自的理论假定、逻辑推理、因果机制,形成并固化了彼此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和范式隔阂问题。在国际问题研究方面,学者对国际制度理论的运用亦大多限于某一流派,主要囿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狭小视野”,缺乏打破范式隔阂的理论勇气和实践尝试。本文试着遵循分析折中主义对接现实、还原复杂的研究路径,统合三大理论流派关于国际制度功能的合理成分,研究颇具现实性、前瞻性、复杂性的中国海外利益维护问题。首先,本文基于对海外利益与国际制度逻辑关系的分析,搭设了全文的理论框架。我们认为,国际制度对海外利益具有因果作用和建构作用,即从权力、规范、认同三大维度,共时性地影响着海外利益的生成、发展、维护。其次,本文以中国与国际制度的互动关系为研究主线,考察了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新世纪以来三大历史时期内,中国海外利益的主要生成机制、基本发展状况、主导演变逻辑等问题。再次,本文统合权力、规范、认同三大维度,通过运用理论分析、经验考察、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了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新世纪以来三大历史时期内,中国海外利益维护的主要举措和主导逻辑。最后,本文基于对中国海外利益维护路径的理论研究、历史考察、现实分析,阐述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所积累的历史经验、存在的现实问题、面临的现实困境。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经验考察,本文得出下述基本结论。第一,国际制度与国家之间存有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双向互动关系。作为国际社会的规范性结构,国际制度不仅能够外在地影响着海外利益所属国对海外利益的主观认知和客观实践,还可以内在地建构着海外利益所属国与海外利益所在国之间的观念认同、身份认同、利益认同。在以制度为本位的国际社会,国际制度不仅是各国发展和维护海外利益的有效工具,还是各国(尤其是大国)竞相追求的重要海外利益本身。第二,中国海外利益发展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变动性。具体而言,中国海外利益的范畴、主体、领域等方面,在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新世纪以来三大历史阶段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即整体上实现了从偏重国内利益到兼重国内利益与海外利益的转变,从偏重整体性海外利益到兼重整体性海外利益与个体性海外利益的转变,从偏重高级政治领域的海外利益到兼重高级政治领域的海外利益与低级政治领域的海外利益的转变。第三,中国海外利益维护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差异性。具体而言,中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基本理念、主导战略、具体手段等方面,在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新世纪以来等三大历史阶段内,相对应地遵循了从权力主导到规范嵌入再到认同建构的基本演变逻辑。建国以来,中国在海外利益维护的实践进程中既积累了合理确立战略目标、适时调整重点任务、灵活变换具体手段等历史经验,又存在着理念落后、路径狭窄、战略缺失等现实问题。第四,中国海外利益维护身陷多重现实困境,同时面临着体系性威胁因素、区域性威胁因素、领域性威胁因素所带来的现实威胁和潜在风险。作为快速崛起中的新兴大国,中国不可将海外利益维护的战略重心和长远目标,止于中微观层面上如何保障海外公民和法人的具体物质利益,而应置于宏观层面上如何消减在国际体系层面所面临的权力掣肘、制度约束、文化差异。第五,中国应该借鉴传统大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历史经验和实践模式,更应该探索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符合自身国情国力的海外利益维护路径,即应该秉持“提升自己、塑造世界”的战略思维,遵循国家融入国际制度体系的一般逻辑,在国际制度的参与、改革、创建等环节更加奋发有为,不断拓展海外利益维护的国际制度路径。
李墨丝[7]2009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社区群体文化特性的重要来源,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生动体现。由于其本身的脆弱性以及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保护工作的逐渐展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逐渐凸现。本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为主要内容,对公法保护(主要是行政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希望籍此能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建设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六章,计22万字。第一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提出”。本章首先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化进程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深入阐释了国际社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背景及缘由。接着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具有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基本特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是其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最显著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特征和特性决定了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要复杂得多,不仅涉及公法保护的问题,也涉及私法保护的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单一的法律形式无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周全的法律保护。而应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得不面对的三大主要问题。这也是贯穿全文的三条主线,本文试图对此做出回答。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挑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国际法依据决定了应当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遗产,处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类共同遗产。因此,国家必须从捍卫国家文化主权的角度来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主权国家一起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其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土著居民的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的必然要求。同时,文化权利包含知识产权,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发生了冲突。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才能解决这种冲突,并调动来源群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丰富文化多样性、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的探索”。关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对于应当选择何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达成共识。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主要采用公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国家往往都是文化传统保存较好、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因此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需求不大。而突尼斯、加纳、玻利维亚、秘鲁、印度尼西亚等一些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通过版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如巴拿马、菲律宾主张利用知识产权特别保护体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另外,习惯法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这种保护对于土著社区来说尤为适用。同时,不同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太平洋共同体、太平洋岛国论坛主张采用特别保护体制,其代表性研究成果分别是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以及《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框架协议》。《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则采用版权法的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具有文化性,又具有经济性。当然,文化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经济性依附于文化性。这种双重性质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又体现着私人利益,从而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兼顾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本章着重探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制度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分为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在保护主体中,政府是保护工作的主导者,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的客观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保护工作的基石。此外,科研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民间团体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能力培养以及建立相关管理和文献机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承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包括普通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普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灵魂人物,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名录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仅是国际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最大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立法例都采用代表作名录模式,通过多种措施保护具有卓越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并符合人权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表明国际社会已经认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人类共同的责任,也是每个民族国家对世界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不仅应当重视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是国际立法保护,而且应当通过国际合作与援助提高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第五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理念上的根本冲突,导致了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规则上的巨大差异。而这种理念和规则的冲突决定了现行知识产权法难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特别保护体制。值得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两类不同的客体。虽然两者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但是在特别保护体制的构建问题上,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当然,考虑到两者在具体规则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故在立法形式上应分别制定单行法为宜。特殊保护体制是对现行知识产权法的改革和创新,在保护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均不同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如此,特别保护体制仍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很难说它与现行知识产权法有什么截然的区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对特别权利进行限制,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还需要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六章为“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本章在深入分析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同时构建公法保护体系以及私法保护体系。公法保护体系应当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为根本目标,以人本原则、活态保护原则、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制度、政府职责等主要内容做出规定。私法保护体系应当以承认价值和增进尊重、防止滥用和赋予权利、激励文化创新和促进文化公平交流为目标,以利益平衡、灵活保护、全面保护、尊重习惯为原则,对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的管理、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责任制度等主要内容做出规定。在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上,建议我国应当分别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和《传统知识保护法》,以建立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的特别保护体制。
杨健[8]2013年在《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探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致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必然趋势,其业已确立的和将要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由此,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则是否完全符合时代的潮流、是否符合法治的一般原理、是否符合国际法治的内涵要求都是值得深入考量的。本文遵循提问、分析和回答的逻辑,首先,提出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合法性危机进行了辩证分析,探寻了合理性期待问题;其次,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基本理论问题,并对知识产权国际法治进行了现实考量,从而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理论进路;最后,从中国立场出发,以期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的形势下选择我国的应对策略。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合法性危机进行了论辩分析,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和分析问题前提。首先,从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谈起,阐述了知识产权扩张的表征和从知识产权到知识霸权的趋势。其次,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合法性危机问题的缘起,在界定该制度合法性危机的基础上,深刻指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法性危机并非真的存在,利益的相对失衡只是合法性危机的假象。再次,分别从法哲学和法经济学视角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最后,指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不足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制度有更多的合理性期待。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国际法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为本文的理论分析确定了指导思路。首先,从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基本内涵厘清与解读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治做了理论铺垫。其次,探讨了知识产权法治的表现及发展,分别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和欧盟法治为视角和主要线索,探讨了从知识产权的国内法治到区域法治的一般表现及发展。最后,提出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内涵,并展开论述了其基本表现。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在激励创新、鼓励传播的前提下,在调整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不同的国家、地区乃至一定区域之间利益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美好与协调状态。知识产权国际法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重涵义:其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过程及规则本身具备透明性与民主性。其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能够获得普遍尊重与服从。其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本身是相对公平正义和动态利益平衡的体现。其四,具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有效解决原则与机制。第三部分对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现状进行了现实考量。首先,对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现实进行了宏观考量,指出了其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但是现实中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其次,对基因遗传资源国际保护进行了现实考量,对其规则本身及形成、普适性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该规则下相对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失衡问题以及解决原则和机制;再次,对传统知识国际保护进行了现实考量,分析了其规则本身及形成、阐述了其面临的挑战,并探讨了其解决原则及机制;最后,对文化多样性的国际保护进行了现实考量,在对文化多样性的国际保护规则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文化多样性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问题。该部分通过考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典型领域的现实不足与良性发展,指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增强其合理性,以其促进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第四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路径选择。首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进行了追问,并对产生困境的“历史必然说”、“反对阻挠说”、“新兴市场说”及“利益失衡说”等理论观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分析;其次,分别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角和世界贸易组织视角分析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改革与现实努力,彰显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日趋合理的要求。再次,深刻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并进行了深刻反思;最后,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完善路径,总结指出:要从实体上修订不合时宜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从程序上积极参与规则谈判促进良好规则的形成、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遵守规则,重视主体多元化、关注新领域、开辟新战场,并要充分把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理界限,同时恰当地解读和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后一部分探讨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下的中国立场。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制约因素与历史背景,考察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所依附的语境。其次,探讨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最新发展动向与趋势,在阐述发达国家策略的演变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评析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和《跨太平洋伙伴协议》这两个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动态发展,由此指出:在这种趋势下中国表明立场、促进知识产权国际法治进程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及路径选择,总结指出:中国需要表明坚持的原则与态度,重视自身的大国作用;关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变化,重视知识创新、积极协调应对;利用和解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设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立法、执法标准;要重视特定领域的优势资源、落实战略要求、促进国际协调;顺应变革大趋势,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跟进。
陈颖健[9]2008年在《公共卫生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全球化对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全球化带来了资金、货物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增长,给人类健康状况的改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全球化给人类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更值得我们注意。在全球化的冲击下,公共健康问题已从单纯的国内事件演变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如何开展有效的合作以应对突发的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全球卫生治理要求不同层次上的各类行为体,如各国政府、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以保障人类健康权为共同目标,采取相互合作和协调的方式,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规范、原则、计划和政策解决全球公共卫生问题。因此本文着眼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如何变革,从而为全球卫生治理创造制度保障。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关于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发挥其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而各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要重视在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中解释自身职能,扩展组织权限,并充分利用好自身机制参与促进全球公共卫生的实践;同时各个组织和机制之间要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和制度化的合作关系,形成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合作和协调网络。国际法要给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法律人格和提升其参与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五章:第一章《全球卫生问题与公共卫生全球合作》,主要研究公共卫生产生的历程,以及国际公共卫生合作的过去与现状,从历史的角度把握公共卫生全球合作。同时也将国际关系理论中关于全球公共物品、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应用到全球卫生领域,论述全球卫生治理的内涵和必要性以及国际法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全文提供一个背景性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二章《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国际立法》,主要考察作为领导全球卫生治理的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其参与国际关系实践分析其功能、结构以及近期的功能转型等问题;本章着重对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立法进行研究,其中主要涉及到《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烟草控制框架性公约》的制定。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公共卫生全球合作》,本章主要探讨健康与自由贸易的关系,及解决两者冲突的方法。其中涉及到对GATT1994第二十条(b)项,SPS协定、TRIPs协定和《多哈宣言》、GATS协定等法律与政策文件的分析。本章提出在国际贸易与公共卫生价值目标一致性的基础上,WTO可以通过利用自身决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解决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问题。第四章《国际人权机制与公共卫生全球合作》,阐明健康领域全球治理最主要的主体就是国家。只有各国能真正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内基础健康设施,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医疗救助,全球健康才能真正实现。本章从国际人权法律中的健康权出发,论证国际法在促使各国加强国内健康建设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重点在于对国际人权机制、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以及世界银行等在实现健康权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研究。第五章《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公共卫生全球合作新机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卫生全球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章分析了世界卫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提出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内,国际非政府组织无法有效地参与全球卫生合作决策,因此国际法要给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法律人格和提升其参与能力。公私合营是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全球公共卫生事务方面的合作中的一种方式,它使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卫生治理中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艾滋病全球基金是卫生领域内比较重要的公私合营组织,本章对其组织机构、运作模式等做了重点研究。在正文的第二、三、四、五章中,都以最后一节联系中国的法制与实践,作了相关的阐述,意在促进我国在全球卫生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于沄[10]2010年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理论自产生以来,汇集了许许多多的学者的观点和学说。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甚至是相反的方面阐述各自的理论,经过长期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的实践;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这些理论仍然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理论基础。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属性,任何国家都视其为生命。但有些国家却总是把别的国家的主权视为障碍,这是国际社会上不争的现实。探究这一国际社会的现实,我们会发现,正是国家主权理论上的不足导致了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实践中的混乱。而完善国家主权理论,就必须确认国家主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进而扩大主权权利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主权权利是在国际社会现实中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中所主张或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利,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只要国家正确地主张并行使主权权利,包括限制、放弃或让渡主权权利,就能解决国家主权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理论中的主权权利概念,正是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国家主权所遇到的新问题和挑战的关键所在。全球一体化进程是国际合作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律领域和文化生活等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国际合作,因此,也或多或少地显现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全球性军事合作也开展起来。尽管导致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原因多种多样,形式和层次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把全球一体化进程推进到全球化治理的阶段。事实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国家主权所遇到的新问题和挑战就是国家如何放弃、让渡国家主权权利和放弃、让渡那些或多少国家主权权利的问题。这一点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欧洲一体化进程正是为了实现持久的和平与发展,从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开始,通过不断放弃和让渡主权权利,使欧洲的共同治理演化为欧洲多领域的一体化,再到欧洲一体化的高级形式——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不但成功地演示了一体化进程的途径,而且揭示了一体化进程的规律。也充分证明了只有坚持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等原则,才能够使国家自愿放弃、让渡国家主权权利,才能有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如果我们把全球一体化进程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相比,同样有其客观必然性。当然全球一体化进程远不如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状况,这正说明在全球范围内,贯彻和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仍是十分艰巨的任务。真正实现国家主权平等,消灭国际霸权,是推进全球一体化进程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有主权权利的放弃和让渡,才能建立持久、稳定的国际和平和发展,才能有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尽管在这一进程中国家主权遇到了新问题和挑战,但对构建和完善国家主权理论提供了机遇。同样,构建和完善国家主权理论,能够为国家维护国家主权、主张并行使国家主权权利提供理论基础,对全球一体化进程也是极大的推动。中国是个世界大国,必须积极面对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也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不但可以使中国把握住发展机遇,更可以使中国解决诸多国内和国际问题,特别是台湾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际法上的贸易与人权关系论[D]. 李春林.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国际人权法视角下《TRIPS协定》的变革研究[D]. 衣淑玲. 厦门大学. 2008
[3]. 外交保护制度研究[D]. 万霞. 外交学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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