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与日本1941年发动战争的决定--基于日本档案馆的再确认_军事论文

中国问题与日本1941年发动战争的决定--基于日本档案馆的再确认_军事论文

中国问题与日本1941年的开战决策——以日方档案为依据的再确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方论文,日本论文,中国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太平洋战争已过去60余年了。关于日本发动这场战争的原因和背景,笔者在拙稿《日本的国际战略与中日战争的国际化——论联接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一个关键原因》中,已着重从“日本的国际战略”的角度,对1937—1940年间的史实做了比较具体的论述。① 本文作为该稿的续篇,拟依据日方的原始档案,对中国问题与日本1941年开战决策的内在关系进行一次再确认。为了兼顾时间上的衔接和篇幅上的限制,文中考察的主要对象为1941年4月至12月以日美政府级交涉为中心的9个月。

太平洋战争不同于发端于日本现地军队启衅而生的“九·一八”事变和“七·七”事变,它是由日本最高军政当局经过包括天皇参加的御前会议在内的一系列会议的反复讨论后,正式决策并发动的。而且,其重要的会议记录等原始档案今天基本上都能很方便地查阅到。② 因此,运用这些当年日本决策者自己留下的证据来再现历史的过程,当能为今天不同国籍的人在史实和史识上达成一致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对华目标与“中国问题优先”方针

日美交涉开始于1940年底两国民间人士的接触,但当事者背后各自都有官方人士的支持。1941年4月中旬,双方达成了一份《日美谅解案》,主要内容为:1.日美两国保持以固有传统为基础的国家观念、社会秩序以及作为国家生活基础的道义原则,不允许与此相反的外来思想捣乱。2.日本政府宣布:日德意三国同盟是防御性质的;同盟条约所规定的军事援助义务,只有在德国受到现未参加欧战的国家积极攻击时才予履行。美国政府宣布:美国对于欧战的态度,只取决于保卫本国福利和安全的考虑。3.美国总统承认下列条件,并在日本政府对此提出保证时,根据这些条件向蒋政权作和平劝告:(1)中国独立;(2)根据中国与日本签订的协定撤出日本在华军队;(3)不兼并中国领土;(4)不赔偿;(5)恢复门户开放方针,但关于其解释和适用范围,将来于适当时期由日美协商;(6)蒋政权与汪政权合流;(7)日本自行限制对中国领土的移民;(8)承认“满洲国”。日本政府在上述条件的范围内,根据睦邻友好、共同防共、共同防卫及经济合作的原则,直接向中国政府提出具体的媾和条件。4.日美两国为维持太平洋的和平,不得在该地域相互配备威胁对方的海空军力量。“中国事变”③ 解决后,日方按美方希望,把现为军队征用的船舶中可以复员的部分,主要用于太平洋航行。5.日美各自保证供应对方所需物资,缔结通商条约。美国向日本提供足够的信用贷款。6.日本保证在西南太平洋不使用武力。作为补偿,美国协助日本在该地区获得石油、橡胶等资源。7.两国政府关于太平洋的政治安定方针为:(1)不承认欧洲各国将来在东亚和西南太平洋接受领土的割让,或对现存国家进行合并;(2)共同保障菲律宾的独立;(3)对日本在美国与西南太平洋的移民,美国予以平等待遇。④

上述谅解案主要是由日方当事者边探测美方意向边写成的,最后还经过日本陆军派往驻美使馆的代表岩畔豪雄的确认。⑤ 因此,其内容明显地偏向日方。美国国务院在研究过这份草案后,认为它“很糟糕”。因为,它虽然写明了日本的两项承诺,即只有当德国遭受侵略时才援德和不在西南太平洋行使武力,但作为代价,美国“不仅必须停止援助中国,还必须强制它接受日本对中国事务的永久影响。不论日本要把它的陆海军扩建到多大,美国都必须保证供应它维持这支力量的物资。而即使这样,如果日本决定参加对英作战,它也可以不受约束地参加;轴心国的联系也都没有割断。”但是,美国国务卿赫尔认为,利用这个“偶然的产物”进行谈判,可使日本政府保持“通过会谈解决问题”的想法。⑥ 因此,4月16日,他在同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会谈时提出,只要日本政府同意这份文书,美国可接受它作为“进入会谈的基础”。但同时他又提醒日本注意,“下列4项原则是开始交涉的前提:(1)尊重一切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2)维护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3)维护包括贸易机会平等在内的平等原则;(4)除和平手段下的变更外,不扰乱太平洋的现状。”⑦

但是,野村在向日本当局报告上述“谅解案”时没有同时提及赫尔的4原则,而日本国内在接到野村的报告后,很多人又把这个文件误解为美国提出的方案。⑧ 这两个错误使得日本决策层的很多人对美国如此慷慨兴奋不已。天皇也对内大臣木户幸一说:“美国总统这样爽脆,真出人意外。如此变化,可以说是因为我国同德国结成了同盟。看来一切皆在于忍耐。”⑨ 然而,在日本军方,也有人做出了与前者不同的解读。首先,在4月21日举行的讨论《日美谅解案》的陆、海军部局长会议上,与会者认为,美国提出此案的目的,是利用日方弱点,阻止日本南进,削弱三国同盟;而日本应该反其道而行之,把交涉的重点放在解决“中国事变”,恢复和准备国力之上。据此,会议决定处理日美交涉应坚持3项原则:(1)不放弃日本在物、心两面的对华正当要求,不妨碍日本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圣战目的;(2)不破坏三国同盟的友谊,不让美国得以强化对英援助并易于参战;(3)不束缚日本对付太平洋国际情势的国防自由。⑩ 随后,4月23日,陆军参谋本部第一部长田中新一据上述会议精神对日美交涉再做分析,认为美方的“目的顺序”为:A.削弱三国同盟;B.阻止日本武力南进;C.维持太平洋现状;D.加强对英援助;E.维持中国继续抗日,为实行今后的世界政策争取时间。对此,日本的态度应该是“逆用美方的顺序”,即坚持以E项(解决“中国事变”)为先决条件,若此项得不到美国的保障,就拒绝触及A至D项。(11) 同日,他提出,日本的对美总策略应是:先以日美会谈解决“中国事变”,继而迫使美方认识日本摆脱“中国包袱”后所具有的强大牵制力量,从而放弃参加欧战;反之,倘若美坚持参战,则日本决不受日美会谈的任何约束。(12) 围绕《日美谅解案》的应对是日美交涉由民间层次上升至政府层次的起点,而上述材料则反映了日本军部对政府层次交涉的方针和策略。

与此同时,刚于4月13日签订了《日苏中立条约》后踌躇满志地回到东京的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对《日美谅解案》表示了比军部更大的不满,指责它远未满足日方的“圣战目的”(13)。其原因除日美谅解案未事先得到松冈的同意外,主要是因为他把刚刚诞生的《日苏中立条约》视作日本外交的一大胜利,正打算以所谓“日德意苏四国协调”强硬对抗美国。5月3日,在讨论《日美谅解案》的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上,松冈提出了他自己的“对美调整绝对条件”3条:(1)有贡献于处理“中国事变”;(2)不抵触三国条约;(3)不破坏国际信义。(14) 这3项绝对条件与军方的3项原则异曲同工,都把按日方条件解决中国问题放在对美交涉目的的首位,都强调要在三国同盟问题上对德国保持信义。至此,日本军政双方在对美交涉的总方针上取得了一致。会议通过的《对美回答案》,对《日美谅解案》做了以下重大修改:第一,关于三国同盟的援助问题,《日美谅解案》对日本发生军事援助义务的条件做了比较狭隘的解释,《对美回答案》则贯彻了“不与三国条约相抵触”的精神,明确规定:“三国条约的军事援助义务,在该条约第3条所规定的场合下当然发动。”(15) 第二,关于“中国事变”,《对美回答案》删除了谅解案中有关美国对华劝告和平的8项前提条件,而要求“美国接受近卫声明所示3原则,接受日本与南京政府(16) 所缔结的条约和‘日、满、华共同宣言’所明示的原则,信赖日本政府的睦邻友好政策,立即对蒋政权发出媾和劝告”;“在蒋方不听媾和劝告时,美国将停止援蒋行动”。经此修改,不仅排除了美国干预中日媾和条件的可能性,而且明确要求美国必须按照日汪条约所规定的条件,用停止援助为压力,强迫中国停战求和。这是继“中国问题优先”方针后对历来的对华目标的再确认。此外,《对美回答案》还取消了谅解案中关于日本不武力南进的承诺。(17)

5月12日,驻美大使野村遵东京训令正式将上述《对美回答案》提交美国。以下本文对之简称为“5·12日本案”。

二、围绕对华条件的日美对立

“5·12日本案”提到的日本和汪精卫傀儡政权之间的一系列条约,都是以1939年12月30日日本逼迫汪精卫集团接受的《日华新关系调整事项》为基础的。1940年初,直接参与炮制这个东西的日本陆军省军务课,对日本从这个《日华新关系调整事项》中所获得的“重要权利与利益”做了以下概括:

1.地域性实权的掌握:(1)对蒙疆的综合性的实权;(2)对华北的国防上和经济上的实权;(3)对上海、厦门的支配权;(4)对海南岛及附近岛屿的军事权及资源开发权。

2.军事性实权的掌握:(1)防共驻军权;(2)治安驻军权(含:A.厦门、海南岛及附近诸岛屿海军部队的驻军;B.其他驻军);(3)在驻军地区及相关地区,日本在军事上对铁道、航空、通信、主要港湾及水路的要求均获实现;(4)通过军事顾问及教官,确保了对中国军队的内部领导权。

3.经济权益的获得:甲.全中国:(1)关于航空的支配性的地位;(2)关于开发与利用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的权益(在华北日本优先,在其他地方日华同等);(3)对日华之间及中国沿海主要海运的参与权;(4)关税和海关手续上的亲日政策;(5)通过招聘日本财政、经济、技术顾问进入中央政府而确保执行日本的政策。乙.蒙疆:对经济的全面的领导权及参与权。丙.华北:(1)关于铁道的实权;(2)对通信(不含有线电信)的日华共同经营权(日本优先);(3)特定资源特别是国防上必需的埋藏资源的开发利用权;(4)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事业的合办参与权(日本优先);(5)对华北政务委员会之经济行政的内部领导权。丁.扬子江下游地区:(1)通过设置日华经济协议会而保障对贸易、金融、产业及交通等等的日华协议权;(2)通过招聘技术顾问或技术员而确保对上海特别市建设上的领导权。

4.政治、外交及文化上的权益:(1)承认满洲国;(2)外交、教育、宣传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3)军事以外的防共合作。(18)

以上就是日本当局在“5·12日本案”中重新加以确认并要求美方接受的对华条件的内涵。早在《日华新关系调整事项》刚刚披露的1940年1月,蒋介石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份“奴隶的中国的要纲”,如果见之于实行,“中国就将陷于万劫沦亡,四万万五千万黄帝子孙真无噍类,而东亚与世界的祸害,更不知伊于胡底”。(19) 时隔16个月后,美方在接到内含这些条件的“5·12日本案”后认为,“用一个词‘诡计多端’就可以描写这个文件”,因为,它使“日本需要什么就从太平洋捞取什么”,而美国却变成套上金属环替日本捕鱼的鸬鹚。(20) 为此,5月16日和31日,美国两次提出“非正式的中间回答”,强调日美两国在日德意三国同盟、中日媾和及经济机会均等等问题上的原则分歧。(21) 进入6月后,美国进一步预测到德苏战争行将爆发。对美国而言,这一势必引起世界局势戏剧性变化的事件,既增加了牵制日本南进和北进的必要,也降低了同日本达成一项协议的价值。(22)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于6月21日出台了一份针对“5·12日本案”的修正案(下文称为“6·21美国案”),在5大问题上提出了与日本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关于三国同盟条约问题,它一边要求日本确认三国条约的目的在于“防止非因挑衅而扩大欧洲战争”,一边强调美国对待欧战的态度是基于“防护”和“自卫”。很明显,这是为了阻止在美国参战时日本向德国提供军事援助。其二,关于中国问题,它强调,只有在日本表明了符合睦邻友好、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等原则的媾和条件后,美国才能在“中日两国政府相互有利且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向中国劝告和平。据此,它重新开列了中日媾和的“基础条件”8条:(1)睦邻友好;(2)有关共同防共问题(包括日本在中国领土的驻军)留待今后讨论决定;(3)国际通商关系上的无差别待遇;(4)相互尊重各国人民固有的特质;(5)尽快按中日之间缔结的协定从中国领土撤退日本武力;(6)不兼并领土;(7)无赔偿;(8)就“满洲国”问题作友谊的交涉。此外,对于中日之间的经济关系,它要求取消日本的国策会社等含有优先性、垄断性的事业,撤销对第三国人民在贸易和旅行上的限制,给予中国政府在贸易通货、汇兑等方面的完全统制权。其三,关于日美通商问题,它规定,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美国对国防上所必需的资源可限制出口。其四,关于西南太平洋的经济活动问题,美案删去了“西南”两字,把国际通商无差别原则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太平洋地区。其五,关于太平洋的政治安定问题,美案写明“美日两国均无领土野心”,并删去了原案的参战问题。(23)

以“6·21美国案”的提出为标志,日美双方都明确表明了本国对有关三国同盟、中日媾和条件和维持太平洋现状等重大问题的立场。虽然在日本驻军和“满洲国”等问题上美国的态度此时还留有余地,但比起《日美谅解案》中原有的“承认满洲国”一类的条件来,已有很大改变。总之,如果把4月份的《日美谅解案》比作起跑线的话,对照一下“5·12日本案”和“6·21美国案”的内容即可看出,日美两国在中国问题、日美通商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上背道而驰,二者之间的距离已经越来越远。

三、德苏战争爆发后的再选择

“5·12日本案”之所以如此强硬,与日本决策层对同盟国德国的过高估计和由此而生的利用欧乱趁机南进,建设包含东南亚的英、法、荷、葡各殖民地在内的“大东亚新秩序”的投机心理有很密切的关系。在他们眼中,这个别称“大东亚共荣圈”的新秩序可同时实现多重目标:既可切断第三国的援华运输线而困死中国,又可使日本获得南洋地区的丰富资源而摆脱对美英的依存,最后还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染指世界。自这一复合性的目标在欧战爆发后逐步确定以来,这种一石数鸟的前景,给日本决策者带来了一种巨大的诱惑,使之虽自知在中国深陷困境却不思知难而退,还力图借助三国同盟,以实现南进而一举扭转乾坤。这也正是其在三国条约问题上不肯让步,主张对德“不破坏国际信义”的真实原因。(24) 而在日美政府级交涉刚刚开始的1941年5月,已获得德苏关系恶化情报的日本外务省判断,德苏战争为德国完成大陆霸权所必需,而苏联之败北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日本不应改变对德关系,更不应对美妥协,而必须抓紧完成北伐、南进。(25) 到6月5日,在对美关系上一贯比较谨慎的日本海军的中坚将校也提出了一份题为《目前情势下帝国海军应取之态度》的绝密文件。文件认为:日本决定和战的最大因素是“英美在远东的军事攻势是否威胁帝国之国防”,具体包括美国远东兵力的增加,英国本土兵力移驻远东,英、荷、澳向美国提供海空军基地和英美在泰国、法属印度支那及中国确立军事基础等因素,其中,“中国若出现英、美军事基地将成为帝国的重大问题”。它同时断定:美国当前的远东政策是阻止日本南进,确立本国在荷属东印度和澳大利亚的政治军事基础,援华以牵制日本,确保远东欧美领土与权益。因此,该文件主张日本应取的对美态度是“南进不容限制”和“中国事变不容介入”。接着,在做出“近期必定发生日本对中美两国之战”的预告后,它一反过去在国力判断上的谨慎态度,提出“仅以数据上的结论作为决定和战问题的唯一材料是危险的”,在经过一年的战备扩充后,“日本已能以相当的自信对付战争”。因此,海军在当前的情势下“应明确下定包括对美战争在内的决心,以强硬的气魄做出各项对策”,其中最紧要的是早日断然实行对泰国和法属印度支那的军事行动。在这个文件中,这些海军统帅部的中坚将校还决定据此“诱导政府及陆军转向决心战争的方向”,为此可故意散布“英美亦可分离”、“不干就无生路”、“日本奋起则美国无法动弹”等论调。(26) 日本陆军在南进问题上本来就是持强硬态度的,现在海军亦转为强硬,且以战争决心加以诱导,陆军自然与之一拍即合。因此,在德苏战争于“6·21美国案”提出的翌日爆发后,日本决策层搁置了对日美关系的处理,把注意力转向了对世界新形势的应对。6月23日,日本大本营陆海军部联合提出关于“迅速向法属印支南部进驻兵力”的理由书,从军事、经济、政治三方面强调,进驻法属印支南部既有助于解决“中国事变”,又有利于加强对南方全域的战略态势。(27) 25日,日本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南方政策的决定》,正式确定了军事进驻法属印支南部的方针。(28)

其后,从6月下旬至7月初,日本军政当局连日开会研究德苏开战后日本的国策取向问题。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是以外相松冈洋右为代表的“北进先行论”。在原来建立“日德意苏四国协调”的构想因德国背信弃义而破灭后,他们主张日本也应撕毁刚刚签订不久的《日苏中立条约》,利用德苏开战的机会进攻苏联。其理由为:(1)苏联很快就会被德国打败,其后德英之战亦将在年内结束。故日本无需过于观望形势。否则,等战后分配果实时,日本不能无功受禄。(2)日本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美国,但美国不会干涉日本攻击苏联。反之,日本若向南动手则等于玩火,必然遭到英、美、苏的夹击。(3)在目前的现状下无望解决对美问题,从而也无望解决中国问题,而首先解决北方问题后,对蒋政权影响极大,对美也可在三四个月内予以外交上的控制。(29) 与松冈对立的另一种意见,可称为“伺机北进、优先南进”论。关于“伺机北进”,他们的理由是:(1)日本对苏战备至今未达到可与苏直接较量的程度,攻苏必须等待苏联减少远东军力和内部发生混乱之时。但现在德苏战争刚起,形势发展尚不明朗。(2)“中国事变”尚未解决,难于抽身对苏动武。(3)完成对苏动武准备约需5至6个月,等准备完毕之时,德苏战况亦已明朗,届时见机行事最为有利。关于“优先南进”,他们的理由是:(1)不管南进、北进还是维持现状,都首先要确保获得南方的资源;(2)中国的外援主要来自南面,故从解决“中国事变”的需要看,也应首先重视南进;(3)以美国为首的对日包围圈正在形成,这是对日本的最大威胁,不首先打破这一包围圈,到时将束手待毙。(30) 不难看出,在这些讨论中,不管是北进先行论还是南进先行论,围绕国策取向的各种意见,都是与中国问题紧紧挂钩,并以之为重大立论根据的。

7月2日,日本举行御前会议,通过了《适应情势推移的帝国国策要纲》,对连续数日的讨论做出了最后结论。它确定:日本要坚持建设“大东亚共荣圈”,在“为处理中国事变而迈进”的同时,“加快南进步伐,并根据情势推移解决北方问题”。在这一总方针下,它具体规定,“为促进蒋政权屈服,要加强从南方施加压力”,为此,要做好对英美战备,根据6月份的《关于促进南方政策的决定》强化南进态势;对德苏战争暂不介入,但要“秘密做好武力准备,在德苏战争进展至对我有利时,行使武力解决北方问题,确保北边安定”。(31) 这样,以此次御前会议决定为标志,日本正式转入了“南北并进,优先南进”阶段。其中,在北进方面是以“关东军特种演习”的名义,积极集结兵力,暗做对苏战争准备;在南进方面,则是加紧实施进驻法属印支南部的计划。

在确定了国策取向后,7月10日和12日,日本军政当局两次召开联络会议,专门研究“6·21美国案”。会上,外务省顾问斋藤良卫代表外务省陈述了对美国方案的反对意见。要点为:(1)美案表明,坚持维护现状和民主主义的美国正企图与中英合作,以共同压迫站在打破现状与极权主义一边的日本,其对中日问题的态度,是要恢复事变之前的状态,取消南京汪政府,让重庆政府起死回生;(2)美案欲使“满洲国”回归中国;(3)美案否定日本在华“治安驻兵”,主张无条件撤兵;(4)美案否定日本在华“防共驻兵”;(5)美案反对中日之间的完全合作,主张无差别待遇,意欲摧毁东亚新秩序的基础;(6)美案企图争夺对东亚的领导权,参与决定有关中日媾和问题的根本政策;(7)在欧洲问题上,美案的实质是,美可参战,日本则应对此保持沉默。这等于要求日本脱离三国同盟。(32) 斋藤发言后,松冈洋右断言:“6·21美国案”比4月的《日美谅解案》更坏,“目的是冷却日德意同盟,一举抹煞南京政府,逼日本承认重庆政权是真正的中国政府”,因此,它“从根本上颠覆了日本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主张,而坚持维护现状和确保旧体制”。(33) 据此,他主张立即停止对美交涉。(34)

斋藤和松冈对美案的看法为大多数与会者所赞成,但他们关于停止交涉的建议却被否决。否决者的理由是:“近期南将进驻法属印支南部,北需充实关东军战备,故绝不能立即对美断绝关系,必须留有交涉余地。”会议的最后决定是在坚持“5·12日本案”的前提下继续交涉。(35) 这一做法被后来的外相东乡茂德批判为自相矛盾。因为它一面确知己方条件与美方根本对立,不可能为美方接受,一面却口称继续交涉而不愿对己方条件有所修正,以致自失交涉的意义。(36) 但是,为了继续这种无成功可能性的交涉,7月16日,近卫文麿还是为排斥反对交涉的松冈外相而率内阁总辞职。18日,第3次近卫内阁成立,丰田贞次郎取代松冈出任外相。这一新内阁上台伊始,就接受日本军部的要求,保证:(1)坚持7月2日御前会议方针;(2)不拖延已在进行中的对南对北战备;(3)按既定方针进行日美调整,决不背离三国同盟精神。(37) 随后,在第3次近卫内阁的决断下,日本悍然拒绝美国关于法属印支中立化的建议,于7月25日开始了对法属印支南部的军事进驻。结果,美国先于同日宣布冻结日本的在美资金,继于8月1日停止了被日本视为战争血液的石油供应。日美交涉亦随之中止。这些行动顿时使日本陷入了“拖延一日即减少一份物资储备”的绝境。

为了起死回生,8月上旬,日本在放弃“年内对苏动武”企图的同时,向美国提议由近卫文麿和罗斯福总统直接进行“巨头会谈”。近卫后来自称此举意在绕开美国国务卿赫尔的“理论外交”,以所谓政治家的姿态,从大局上解决问题。(38) 但此时他对中国问题实际上并不打算也不可能作任何实质性的让步。在同陆相、海相商谈“巨头会谈”时,近卫表明:“决不因为急于谈和而献媚、屈服。重要的是把能做的事全部做完,如果做完以后还不行,那也无可奈何。”陆军首脑部则对之以书面形式强调:军方同意“巨头会谈”的前提为“坚持帝国修正案的根本方针,做出最后的努力。如果在此之后美国总统仍然不解帝国真意,继续其现行政策,则我须以断然对美一战的决心相对。”(39) 日方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巨头会谈”建议理所当然地遭到了美国的冷遇。8月17日,罗斯福警告日本:“如果日本政府进一步采取任何步骤以推行其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胁而对邻国实行军事统制的政策,美国政府将被迫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保卫美国及美国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美国的安全与防御。”(40) 9月3日,罗斯福告诫日本,在进行“巨头会谈”之前,日美之间应先就“基本的、核心的问题进行预备性会谈”(41)。日本关于“巨头会谈”的建议就此泡汤。

四、中国的价值与“最低限度要求”

随着日美僵局的加深和美国禁运措施的奏效,9月3日,日本政府与大本营联络会议通过了一个《帝国国策执行要领》,决定:1.在不辞对美(英、荷)开战的决心下,大致以10月下旬为限,做好战争准备;2.与上述方针并行,竭尽对英、美之外交手段,努力贯彻帝国要求;3.若至10月上旬仍无望依外交交涉贯彻我方要求,应立即决心对美(英、荷)开战。《帝国国策执行要领》还规定,在今后的对美交涉中,日本应达到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1.美英不得干涉或妨碍日本对“中国事变”的处理:(1)不妨碍日本根据日汪基本条约解决中国问题;(2)关闭滇缅路,停止对蒋政权的军事、政治及经济援助;(3)确保日本依据日华新协定在华驻军。2.美英不得在远东威胁日本的国防:(1)容认日本与法属印支之间的特殊关系;(2)不在泰国、荷属东印度、中国和苏联远东地区获取军事性权益;(3)不得加强在远东的军备。3.美英须协助日本获得所需物资:(1)恢复对日通商,保证向日供应其生存所必需之物资;(2)协助日本对泰国与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合作。作为对上述“最低限度要求”的回报,日本所能做出的“最大限度的承诺”是:1.不以法属印支为基地向除中国以外的近邻地域行使武力;2.在确立公正的远东和平后,有意从法属印支撤兵;3.有意保障菲律宾的中立。9月6日,日本当局召开御前会议,正式通过了《帝国国策执行要领》及各项附件,从而使它们作为最高国策而确定了下来。(42)

这一最高国策实质上是一份变相的开战决定。因为,它一面判定“美国着重于要我放弃中国与大东亚新秩序建设,脱离三国同盟,在这些问题上它决不愿让步”,因此“按我方要求达成协议之可能极小”,一面却又规定,如果美国不接受日方的上述最低要求,日本就应决意开战,且对交涉规定了很短的期限。(43) 该次御前会议的一份“质疑问答资料”,清楚地表达了导致这一决定出笼的理由。其要点为:1.以中国为核心的“大东亚新秩序”建设,是日本基于“八纮一宇”国是的不可改变的政策,应与国家命运共存亡,而美国却以维持现状、称霸世界和拥护民主主义为目的,意欲阻碍我在东亚的兴隆发展,因此日美政策根本对立,二者从冲突发展至战争具有历史的必然性。2.日本对美开战的目的是,“驱逐在东亚的美英荷势力,确立帝国之自存自卫圈,建设大东亚新秩序”。3.这一战争将迫使重庆政权对日屈服。因为:(1)以前因顾虑美英而未敢实施的宣战和攻占租界等措施可立即实施,从而加强对重庆的压力;(2)攻占香港、切断滇缅路,即可彻底割裂美英与重庆的联系,阻其援蒋;(3)可粉碎重庆政权及其民众对美英的依存心,摧毁其抗战意志。4.德军在10月末或11月初将消灭苏联野战军,占领其欧洲部分。日本保持与德国的巩固团结,就有可能先逼迫英国屈服,再促使美国休战。5.日本陷入中国泥潭,使自己失掉了“适应国际形势转机”和“抗衡美国”的弹性,成为遭受美国压迫的致命弱点。而从长远来看,控制中国是建设“大东亚新秩序”的前提,“中国不服从日本,日本将无法生存”,而要保证中国听话,必须在其国土驻扎军队。因此,日美交涉的核心是中国问题,中国问题的核心是驻兵问题。日本对此绝对不能让步。(44) 此外,由于日本当局认为在己方目前的对美提案中已最大限度地向美国的希望靠拢,因此,这个文件还强调,在日本给予美国如此“大恩大惠”后,作为对日本的报答,美国应该把中国完全交给日本处置。(45)

上述关于中国问题的想法,反映了日本决策者的一厢情愿。实际上,正因为中国因素对日本的全盘战略有如此重大的价值,美国才不能以牺牲中国来换取日本的妥协。美国当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糊涂。在日本于9月6日按照9月3日联络会议的“要领”向美国提出了一份新的《日美谅解草案》后(46),10月2日,美国就此发出对日备忘录,干脆地拒绝了日方有关中国问题的全部要求,并再次重申了“作为国家关系基础”的4项原则。(47) 日本的“最低限度要求”全盘落空了,而其御前会议规定的“开战决心时限”却已迫近。

五、东条英机的“心脏”论与日本当局的孤注一掷

在重大的抉择关头,10月12日,日本召开五相会议。外相丰田在会上提出,只要日方同意在驻兵问题上多少有所修饰,日美交涉尚有成功的余地;日本从长远考虑,应该在“不对驻兵问题及以此为中心的各项政策作实质变动和不动摇中国事变成果的前提下”,对驻兵要求略作修正。(48) 首相近卫认为,若对美开战,日本最多只能支撑一两年,更长的话,则“无信心”。从这个预测出发,他也主张日本应该在驻兵问题上“舍名求实”,即形式上采取靠拢美方提案的态度,而实质上仍保持驻兵的自由。(49) 这两个人的意见点明了日美交涉的症结所在。但他们所建议的舍名求实方案,尽管以“不变动驻兵实质,不动摇战争成果”为前提,却还是得不到多数人的赞成。东条英机陆相还对之驳斥说:“以撤兵为主旨,本身就是荒唐的。决不能以退却为基础,否则陆军就会瓦解。中国事变只有从驻兵中求终结,故必须按日汪条约办,所希望的驻兵时间不是一年两年,而是永久。”(50)

10月14日,日本举行内阁会议,丰田再次强调,日本与美国的分歧集中在驻兵、三国同盟和日本对中国的“近邻特殊关系”三点,而关键则仍在日本是否同意撤兵,在这一点上作变动,交涉尚有希望。(51) 近卫则以“为了求得更大的伸,需要忍受暂时的屈”为由,重复其舍名求实说。(52) 这一次,东条英机以下面这段话概括了驻兵派的理由:“撤兵事涉心脏问题。我若服从美方主张,不仅中国事变之成果将付诸流水,且将危及对满洲国和朝鲜的统治”,“为了中国事变我付出了数十万战死者及更多倍的死者遗族,付出了数十万负伤者。有数百万军队和1亿国民为之受苦于战场与内地,有数百亿国帑为之耗费。若按一般惯例,即使要求割让领土亦属理所当然。而我宽容相待,仅要求以驻兵保卫事变成果。理之所在,我有何必要顾虑世界之反应,又有何必要屈服于美国之压迫。”(53) 这番立论于“不白费牺牲”的自白,道出了“驻兵心脏论”的要害。同时它还清楚地暴露出这样一点:东条及其支持者在强调他们的“牺牲”时,对于这种“牺牲”缘何而生,它给被侵略国所带来的牺牲又是如何巨大,是压根不考虑的。

东条英机的“驻兵心脏论”压倒了近卫文麿的“舍名求实论”。1941年10月16日,第三次近卫内阁总辞职。18日,以东条英机为首相的新内阁成立。遵照天皇“勿拘泥于9月6日的御前会议决定,更广泛地研究内外情势,慎重思考”(54) 的指示,东条内阁从10月13—30日,连续举行8次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从欧战前景、对美英荷战争的短期和长期预测、物资供应、三国同盟的相互协作等11个方面,对中日美关系和9月初的《国策执行要领》重加研究。结果,在与日美交涉直接有关的问题上,会议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在对美交涉中,短期内无望实现9月6日御前会议所决定的最低限度要求;第二,若全面接受美国10月2日备忘录所提条件,日本将降为三等国。(55) 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11月1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又举行了一次长达17个小时的联络会议,就对美政策再作推敲。结果,会议既否定了主张停止对美交涉的“立即开战论”,又否定了主张尽力继续交涉,即使失败也应回避开战的“卧薪尝胆论”,而选定了“并行论”,即边继续交涉,边在“开战的决心”下加紧备战,一旦交涉失败即行开战。(56) 11月4日,日本召开军事参议院会议,就对美战争方案进行审查。在回答“既然对开战两年后的前景不明朗,为何还要开战”的提问时,东条强调:若照现状僵持下去,日本将在敌方的封锁下日趋衰竭,而敌方却会日益强大,届时日本将欲战不能,被迫不战而屈;而“从中国事变的角度来看,我若继续对日益加剧的经济封锁束手无策,必然对重庆与苏联造成影响,我在中国的占领地和满洲、台湾、朝鲜的向背亦都会发生变化,其时我只能束手退回到从前的小日本去”。因此,与其因为对两年后的战局没有把握而束手待毙,不如趁有把握的两年“确保南方要地,奠定将来的胜利基础”。(57) 这段话不但反映了这些当局者既不愿悬崖勒马,又企图从扩大战争中侥幸取胜的心理,还暴露了这些口不离国民利益的人为死守侵略果实而一意蛮干,只考虑如何开战,不顾及如何终战,对国民极不负责的态度。

11月5日,作为上述一系列会议的总结,日本再次举行御前会议,对今后的国策作最后的决定。东条以答辩的形式,就日美交涉与中国的相互关系问题,陈述了连日讨论后得出的下述结论:美国10月2日备忘录的要害是强迫日本接受4项原则。这4项原则是九国公约的缩影。我若容忍第1项原则(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中国事变”自不待言,连“满洲国”都将不复存在。我若容忍第2项原则(不干涉内政),则以前与“南京政府”所缔结的各种条约皆有被废除的危险。第3项原则(机会均等与无差别待遇),虽属一般通则,但触及我之自存自卫,亦不可接受。第4项原则(不以武力破坏现状),若仅指西南太平洋尚可,但涉及到像中国这样国防与资源上的重要地区,日本无法接受。说穿了,“满洲事变”和“中国事变”本来就是为了脱离上述原则的羁绊而发动的。(58) 这段话既一语道破了日本当局对中国问题的真实想法,又从反面证明了美方4项原则的重大意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此次御前会议制定了第2次《帝国国策执行要领》和《对美交涉要领》。前者决定:对美交涉若至12月1日仍不获成功,日本即决心发动对美、英、荷的战争。(59) 后者则规定了对美交涉的“不可再让的最终方案”。它由“甲案”和“乙案”两部分组成。“甲案”的宗旨是,在三国条约和“通商无差别”两大难点上满足美国,对中国驻兵问题则仍坚持其实质。(60) 其中有关中国问题的具体内容为:(1)在日中和平成立之后,日本军队将在“所需期间”驻扎于华北、蒙疆的“一定地区”及海南岛。其余军队“在和平成立的同时按日中间另行规定开始撤走,并在两年内撤完”。(2)在无差别原则适用于全世界后,日本政府承认它亦可适用于太平洋地区即中国。(61) “乙案”是为了防备“甲案”遭拒而准备的替代案,意在用有关法属印支南部问题上的让步,换取美国在中国问题及向日本提供必需物资上的让步。(62) 其具体内容为:(1)日美两国政府承诺:双方均不在法属印支以外的东南亚及南太平洋行使武力;(2)日美两国政府协力确保在荷属东印度获得必要物资;(3)双方将通商关系恢复至资产冻结之前的状态,美国向日本供应其所需石油;(4)美国政府不采取妨碍日中两国和平努力的行动(含停止对蒋援助)。(63)

日美交涉就这样进入了残局。11月7日,日方向美方提出“甲案”。美方把它视作过去方案的翻版而反应冷淡。(64) 11月20日,日本向美国提出“乙案”。此时,通过破译日本密码而掌握了日本国策取向的美国,清楚地知道它是日本发动战争之前的最后一个文件。为了尽量使敌人推迟点燃战火,赢得更多的备战时间,美国曾考虑对日本提出一个为期3个月的“暂行协定案”,内容为:日本从法属印支南部撤兵,在法属印支北部减兵至7月26日之前的额度并不再增加;作为回报,美国有限度地放松对日经济压力。(65) 虽然美国此举的主观动机是争取时间,但它客观上将给中日战局带来严重的后果。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政府及时地做出了反应。蒋介石向美国指出:在侵华日军撤退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之前,美国对日经济封锁政策若有任何一点放松或改变,则中国抗战必立见崩溃,中国人民将认为中国已完全成为美国的牺牲品,亚洲民族对民主主义的信赖将不复存在,而中国抗战一旦终结,损失不仅是在中国,中国的崩溃将造成世界性的灾难。(66) 中国对“暂行协定案”的拒绝,加上英国首相丘吉尔的极力反对,使美国意识到了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之间的巨大距离,并再次看清了中国问题在世界大局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暂行协定案”的设想因此而销声匿迹。(67) 11月26日,美国对日本的“最终方案”做出了这样的回答:日本应从中国及印度支那撤走一切陆、海、空军与警察力量;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除临时设都于重庆的中国国民政府之外,不对中国的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予以军事、经济的支持;两国政府应抛弃在中国的包含外国租界、居留地在内的各种权益,抛弃包括1901年《辛丑条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内的一切治外法权。(68) 美国终于彻底地表明了它在中国问题上同日本立场的全面对立!12月1日,日本御前会议得出结论:美国的“11·26回答”证明,“美国已彻头彻尾地成为蒋介石的代言人”,日本若再忍耐,“日清战争、日俄战争和中国事变以来的一切成果统统将付诸流水”。(69) 会议据此而一致决定:“帝国对美、英、荷开战。”(70) 12月8日,早在交涉持续期间就已出动的日本军队投下了偷袭珍珠港的第一批炸弹,日本正式发动了太平洋战争。

小结

如同本文副标题所强调的,本文的目的不在提出一些有原创性的新论点,而是以日方的原始档案再次验证一下中国问题和日本1941年开战决策的内在关系。事实上,从本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有良知的人们以前已得出的基本结论也并不需要修正。因此,在结束本文时,作为一个简单的小结,笔者仅想再补充强调三点:

第一,在偷袭珍珠港,挑起太平洋战争后,东条内阁决定称这场战争为“大东亚战争”。翌年1月,东条英机在日本议会声称日本的战争目的是“解放亚洲民族”。但是,在日方原始档案所显示的日本走向太平洋战争的决策过程中,人们看到的只是它对死守以中国为主体的侵略果实的迷思和以南进建设其“大东亚新秩序”的野心,而看不到任何解放亚洲民族的动机。因此,战争爆发以后才出笼的上述那些口号,只是用以掩盖和美化其真实目的的谎言。这种东西当然是不值一驳的。某些人至今还企图借助它来混淆视听,只能遭到历史的嘲笑。

第二,从本文所引日方文件的自白中可以看到:中国当年的对日抗战,其意义超出了中国本身。它是对日本北进政策、南进政策和所谓“大东亚共荣圈”等扩张企图的最大牵制,从而也是对美英等国的远东利益和全球性长远利益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或前提。因此,在此期的历史中,中日关系、中美关系和日美关系都超越了单纯的双边关系而相互紧紧连为一体。对美国来说,如果用牺牲中国来换取妥协,不仅将引起中国的崩溃,还会随之导致东南亚的丧失和英国的动摇、苏联的沮丧,最终给美国及相关各国自身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日本当年在中国问题上沉迷不醒,不惜为坚持一个错误而犯一串更大的错误,其症结就在这里。美国最终拒绝在中国问题上妥协,不愿为迁就1930年代的错误而再犯一个错误,其关键亦在这里。

第三,在作为本文对象时期的1941年,“国策”与“国力”的内在矛盾,使日本本来只能在先“中国”后“南进”或先“南进”后“中国”中选择其一,而不可能齐头并进。但是中国问题和世界问题的内在联系,却又使之难于在中国和南进中先择其一,而只能齐头并进。这源于它自己造成的两难局面:一方面,不首先通过南进来获取前述一石数鸟之效,就无望解决中国问题;另一方面,不首先解决中国问题以集中兵力、财力与物力,就无望顺利南进。这样,解决中国问题和南进这两个本来各有不同内涵的目标,就互为前提地混为一体了。面对这个两难局面,为了弥补自身国力的不足,日本当局只能靠借助外力和利用欧乱、投机取巧来推行国策。这就是它拘泥于“不破坏三国同盟的友谊”的苦衷之所在。但是,由于日德关系的内在缺陷,这个同盟反而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特别是日本,刚刚好不容易订立《日苏中立条约》,力图以“日德意苏四国协调”征服中国、牵制美国,就因德国突然对苏开战而陷入外交上空前的尴尬。可悲的是,在遭到盟友的玩弄以后,日本当局仍因为相信德国很快就会战胜敌手而依然不改趁火打劫的投机心理,因而在深陷中国泥潭的同时又悍然对美英等多国开战,最终使自己陷入了饮鸩止渴、四面树敌的绝境。

这三点意见也许属于老生常谈,但在另一种老调又见重唱的今天,它们并非没有重复的必要!

注释:

① 《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② 相关资料几乎都已出版,很多文件现在还能直接从日本公文书馆亚洲资料中心的网页上查阅。

③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为回避美国的中立法而未向对方正式宣战,故日本当局称中日战争为“中国事变”。本文所引日方史料中的此词,都是这个意思。

④ 《日美两国谅解案》(1941年4月16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东京,原书房1988年第6版,第492—495页。

⑤ 《野村吉三郎致近卫文麿电》(1941年4月17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东京,日本外务省1990年版,第20页。

⑥ [美]赫伯特·菲斯著,周颖如、李家善译:《通向珍珠港之路——美日战争的来临》,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7页。

⑦ 日本外务省百年史编撰委员会编:《外务省的一百年》下卷,东京,原书房1969年版,第552页。另见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3),Vol.4,pp.153—154。

⑧ 日本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编著:《战史丛书·大本营陆军部》(2),东京,朝云出版社1967年版,第262—263页。

⑨ 木户幸一著,木户日记研究会校订:《木户幸一日记》下卷,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4版,1941年4月21日,第870页。

⑩ 《对野村大使提案的意见》(陆海军省局长会议,1941年4月21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东京,朝日新闻社1963年版,第408—409页。

(11) 田中新一:《关于日美会谈的见解》(1941年4月23日),日本防卫研修所图书馆藏《田中新一业务日志》。

(12) 田中新一:《德苏开战之际帝国应取措施》(1941年4月23日),日本防卫研修所图书馆藏《田中新一业务日志》。

(13) 《松冈外相的意见》(杉山元参谋总长传达,1941年5月),转引自《战史丛书·大本营陆军部》(2),第266—267页。

(14) 《第21次联络恳谈会记录》(1941年5月3日),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上卷,东京,原书房1966年版,第205页。

(15) 《日德意三国条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遭到现未参加欧洲战争和日中纷争的国家攻击时,三国有以政治、经济及军事手段相互援助的义务。

(16) 指汪精卫傀儡政权。以下日方文件中所谓南京政府均同此。

(17) 松冈大臣致野村大使电第205号:《我方对〈日美谅解案〉的对案》(1941年5月12日);第206号:《修正理由与注意事项》,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第57—60、60—62页。

(18) 陆军省军务课:《日本通过现地交涉成立案所获得的重要权益》(1940年1月4日),臼井胜美、稻叶正夫编:《现代史资料》第9卷,东京,みすず书房1964年版,第691—692页。

(19) 蒋介石:《为日汪密约告全国军民书》(1940年1月24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1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130—134页。

(20) 赫伯特·菲斯:《走向珍珠港之路——美日战争的来临》,第210—211页。

(21) 《外务省的一百年》下卷,第561—562、565—566页。

(22) 沃尔多·海因里希:《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战争风险》,入江昭、孔华润编:《巨大的转变:美国与东亚,1931—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151页。

(23) 野村大使致松冈大臣电第426号:《日美交涉美国6月21日对案》(1941年6月23日);第427号:《附属文书》,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第112—128页。

(24) 关于笔者对日本南进和建设“大东亚共荣圈”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考拙稿《日本的国际战略与中日战争的扩大化——论联接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一个关键原因》,《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25) 《德苏战争与中国事变处理》(1941年5月26日),日本国会图书馆藏,外务省文书缩微胶卷,S1.1.1.0—27。

(26) 详见《目前情势下帝国海军应取之态度》(1941年6月5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427—440页。

(27) 大本营陆军部、海军部:《从军事、经济与政治的角度看迅速向法属印支南部进驻兵力的绝对必要理由》(1941年6月23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448—451页。

(28) 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关于促进南方政策的决定》(1941年6月2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东京,原书房1988年第6版,第531页。

(29) 详见1941年6月下旬举行的第32—36次联络恳谈会之记录,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第227—250页。

(30) 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第227—250页。另见《关于“适应形势推移的帝国国策要纲”军事参议官会议概要》(1941年6月30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461页。

(31) 御前会议决定:《适应形势推移的帝国国策要纲》(1941年7月2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31—532页。

(32) 斋滕良卫:《在7月10日政府统帅部联络会议上对日美协定案的说明摘要》(1941年7月1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第151—154页。

(33) 松冈洋右:《关于日美交涉》(1941年7月1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第156页。

(34) 《第39次联络恳谈会摘要》(1941年7月12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472页。

(35) 《第39次联络恳谈会摘要》(1941年7月12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472—474页。

(36) 东乡茂德:《时代的一面》,东京,原书房1989年版,第182—183页。作者还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松冈反对继续交涉“至少有八分理”。

(37) 《第40次联络会议纪要》(1941年7月21日)及“附件”《统帅部在新内阁初次联络会议上的要求》(大本营陆军部·海军部,1941年7月21日),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上卷,第276页。

(38) 近卫文麿:《近卫手记:为和平而努力》,东京,日本电报通信社1946年版,第80页。

(39) 近卫文麿:《近卫手记:为和平而努力》,第72—76页。

(40) 野村大使致丰田大臣电:《美国总统的警告文书》(1941年8月18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关交涉·1941年》上卷,第230—231页。

(41) 《罗斯福致近卫函》(1941年9月3日交日本驻美大使),《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43—544页。

(42) 详见《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44—545页。

(43) 《关于〈帝国国策执行要领〉的御前会议质疑应答资料》(1941年9月6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21页。

(44) 《关于〈帝国国策执行要领〉的御前会议质疑应答资料》(1941年9月6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17—523页。

(45) 《关于〈帝国国策执行要领〉的御前会议质疑应答资料》(1941年9月6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17—523页。另见《丰田大臣致野村大使电》第533号(1941年9月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上卷,第308—309页。

(46) 内容详见《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45—546页。

(47)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备忘录》(1941年10月2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46—549页。笔者补注:日方在9月6日的《日美谅解草案》以后,于9月23日向美国通告了“日中和平基础条件”,又于9月25日向美国提出一份新的“了解案”。二者在内容上均遵循其9月6日御前会议决定,故大同小异。美国的“10·2备忘录”没有理会这些东西。详见《外务省的一百年》下卷,第592—596页。

(48) 《五相会议(纪要)》(1941年10月12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1—534页。另见《丰田外务大臣对于日美交涉的意见》(1941年10月13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2—554页。

(49) 除1941年10月12日《五相会议(纪要)》外,另见《近卫首相辞职上奏文》(1941年10月16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6页。

(50) 《五相会议(纪要)》(1941年10月12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1—534页。

(51) 《10月14日内阁会议》(1941年10月14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3—535页。

(52) 《外务省的一百年》下卷,第602页。

(53) 《10月14日内阁会议》(1941年10月14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3—535页。

(54) 《木户幸一日记》下卷,1941年10月17日,第917页。

(55) 详见第59—65次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的纪要,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37—549页。

(56) 《第66次联络会议纪要》(1941年11月1日)、《参谋总长上奏资料:11月1日联络会议情况》,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49—557页。

(57) 《军事参议院参议会审议录》(1941年11月4日),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61页。

(58) 《第7次御前会议质疑应答概况》(1941年11月5日),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上卷,第407—408页。

(59) 《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4页。

(60) 《第66次联络会议纪要》(1941年11月1日)、《参谋总长上奏资料:11月1日联络会议情况》,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49—557页。另见《东乡大臣致野村大使电》第725、726、727号(1941年11月4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5—558页。

(61) 《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4—555页。

(62) 《第66次联络会议纪要》(1941年11月1日)、《参谋总长上奏资料:11月1日联络会议情况》,稻叶正夫等编:《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第549—557页。另见《东乡大臣致野村大使电》第725、726、727号(1941年11月4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5—558页。

(63) 《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55页。

(64) 《野村大使致东乡大臣电》第1055号(1941年11月7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日美交涉·1941年》下卷,第88—90页。

(65) 《胡适致外交部电》(1941年11月24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3编(1),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49—151页。另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4,pp.643—644。

(66) 《蒋介石致胡适电》(1941年11月24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3编(1),第149页;另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4,pp.651—652、660—661。

(67) 详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1,Vol.4,pp.654—657、666。

(68) 《美国对日美交涉的提案》(1941年11月26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63—564页。

(69) 《第8次御前会议(纪要)》(1941年12月1日),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笔记》上卷,第539—544页。

(70) 《御前会议决定:关于对美英荷开战》(1941年12月1日),《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第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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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与日本1941年发动战争的决定--基于日本档案馆的再确认_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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