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单位支付不同的公积金存款,是否合理呢?_公积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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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异明显是否合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房公积金论文,缴存论文,差异论文,单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首先说,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在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差异,哪怕是较大的差异,也是正常、合理的。一方面,公积金是以工资为基数缴存的;人们的工资存在差异,公积金缴存额就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政策规定,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允许单位、雇主有个选择区间的,例如按照工资的5%-12%提取都符合政策规定。这个差异的确可以达若干倍。例如月薪1万元,且按照12%上限缴存公积金的,加上雇主按照1∶1缴存的部分,每月可缴存2400元;而月薪3000元,且按照5%比例缴存的,加上雇主配缴的部分,每月也仅缴存300元。两者的差距是8倍。我们所举例的这两个数据,还只是中等偏上与中等偏下之间的差距,还不是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但这个差距是必要、正常且合理、合规的。高收入者多缴存,固然有利于高收入者享受更多政策优惠,但同时也增大了公积金的累积规模、加快其累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助性的体现。

坦率说,社会上有种比较普遍的模糊认识,很多人似是而非地把公积金理解为是“国家发钱”。应当明白,公积金不是政府给钱,不存在发给谁多、发给谁少的问题。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保障工具,大家共同缴存的钱是公积金唯一的资金来源。

公积金缴存上的不合理差距不在于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而在于在一些垄断部门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以种种合法不合法的名义占有了应属于国有所有者的利益。这些收入水平奇高部门的问题不在于公积金缴存的多少,而在于其收入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对国有收益的非法侵蚀,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依靠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收益。要改的不是公积金,而是打破垄断、抑制既得利益群体的贪婪。

原题《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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