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妇女的地位变迁——中日妇女发展历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女论文,发展历程论文,中日论文,现代化进程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4)03-0060-06
我们通常所讲的现代化,实际上是指不发达社会成为发达社会的过程和目标。作为过程,其主要标志是通过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结构及政治意义形象也随之出现变化(其标志为政治民主、理性主义和科学精神、社会流动和现代化人格)。作为目标,一般指以当代发达社会为参考系的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先进生产力及消费水平。同属于东北亚的中日两国妇女,有着非常相近的生活背景和文化传统,都是以儒家文化为根基,有着相同的境遇、地位与现状问题。中日两国虽然社会政治制度不同,但在现代化进程中,两国妇女所经历的艰难道路是相同的。
一、两国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进程
21世纪,人们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将人类自我发展放在核心位置,女性占据着核心中一定的位置,如果女性自我发展速度较快,“女性时代”的再现不是不可能的。当然,即使21世纪具备了造就女性时代的客观条件,女性自身不具备担当社会文化重任的素质,也不可能成为时代的主人,因此,新一代女性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在未来社会里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天赋和能力,成为新文化创造者的角色。为此,首先要提高女性的素质,倡导符合新世纪的新女性文化,让社会确认、锻造和增强女性的社会价值。提高女性素质的关键是女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的女性教育。教育是女性立身创业、享有权利与发掘的优势之本,是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和在社会竞争中的立足之本。
日本妇女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身受禁锢,地位极低,她们真正的觉醒始于近代。1868年的明治维新标志着日本现代化的开端,战后的日本之所以能迅速复兴,日本妇女良好的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绝大部分日本女性在维新以前受教育的权利被忽视,日本政府认为,“学校、军队以至铁路对培养国民素质有重大作用,从未提过妇女。那时,家庭教育似乎也是以父兄为主。”[1](P234)“妇女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女孩子从小就受到来自父母、学校和社会方面有关注重女性修养、美德方面的教育,在礼节方面对女孩子的要求远远严于男孩子。”[2]
日本从古至今是一个“男尊女卑”意识比较浓厚的国家,明治维新民主主义思想传入之前,在理念上受制于中国的儒家思想,而表现形式即是以“武士”为中心的封建霸权式专制,以家长制的形式建立各个家庭,家长紧握决定家庭所有事务的取舍大权。如在同一个家庭中的长子和长女,长子则有优先受教育权,而长女却被忽视。“男尊女卑”在日本被视为天经地义,服从丈夫是妻子一生中伟大的义务,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日本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既使有机会学习,也主要是学习家政,如家庭料理、裁剪、茶道和花道等。日本的普通女校,都较注重家事培养,即使从女子高等学校毕业,主要出路也只是嫁人、服务于家庭。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使大多数日本女性也自认为“服务家庭”是女子惟一的天职。
中国女性在古代与日本妇女一样,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奴隶社会虽有著名教育家、思想家孔子提倡并兴办教育,但妇女则排斥于受教育范围之外。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其目的是培养男权统治的卫道士和封建统治的衣钵传人。
“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结构是中国传统的思维定势,旧时只有男子才可享受到受教育学文化的权利,并可通过科举等形式来实现“学而优则士”。女子则没有受教育学文化的权利,“女子无才便是德”,告诫“妇女只许粗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无益有损也”。[3](P5)于是,大多数妇女只能成为传宗接代和家庭服务的工具,就连平民百姓家庭的技艺秘方,一般也只传男孩而不传女孩。
有条件的家庭,对女性教育采用的是《女儿经》、《女诫》、《内训》、《女论语》、《女四书》等宣扬“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刚女柔”的书籍,告诫女子如何顺父顺夫顺子,这些所谓女教、女学,不是真正的文化教育,而是一种奴化教育,女性的才智得不到开发,能力得不到培养,她们没有自己的思想,只知道依赖男人,从而不能自立。历史上虽也有过一些如李清照之类的才女,但仅局限在极个别开明的富贵人家。
无论是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妇女,还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妇女,受教育的境遇是相同的,她们都没有接受正规教育的权利和条件。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束缚女性思想言行的旧风俗、旧道德受到了冲击。日本一些启蒙思想家认为,传统道德和“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礼俗及无视女性的个性和要求,已落后于社会的进步。为此,明治政府采取的重要方针就是大力发展女子教育。明治政府1871年向国外派遣了第一批女子留学生,1872年颁布了《学制》,赋予全国女子同男子一样的就学机会,在全国范围内不但建立了许多女子中等学校,也建立了不少女子高等学校。有相当一批女性接受了中高等教育,为提高日本女性素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妇女教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妇女为中心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鼎足而立,成为日本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
日本政府一系列法律与政策出台,为女性受到正规教育提供了保障。日本在战后修改的《新宪法》规定:“全体国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依其能力享有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1947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其中第3条明文规定:“全体国民,一律依其能力所及,同等地给予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和门第的不同实施差别教育。”[4](P482)因此,日本战后的全体国民接受教育的做法,使过去以“贤妻良母”为主导的观念受到冲击,赋予新时代的女性享受与男性同等教育的权利。
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先育人后求富。日本政府认为,教育日本国民,提高国民素质,就等于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价廉物美的商品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才能使日本经济复苏,并持续、高速发展,赶上并超过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日本妇女不仅像男性一样接受初等、中等教育,而且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妇女得以继续深造,甚至出国留学。现在的日本妇女绝大多数受过初等、中等教育,女性接受大学以上教育者已达到40%以上,高等教育的发展是战后日本女子教育发展的特色。
1945年,日本出台了《女子教育刷新纲要》,主要是提倡大学男女共学,为女性打开了通往大学之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强调了女性的参政权和接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了妇女在社会上与男子平等。因此,日本从1947年起,中学男女同校,1950年起,高等学校开始男女同校,真正的平等教育终于成为现实。1947年,大学统一招考,第一次对男女考生一视同仁。1949年,211所在旧体制下得不到承认的女子学院被批准为正式高等学校。日本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入学率达100%。1950年高中就学率不到40%,1964年已上升为67.8%,同时,女子进入高校学习的人数由1950年的3.8万人猛增到1964年的20.8万人,10年间增加了4倍。1987年大学在校生193万人,其中女子48万人,短期大学在校生44万人(1980年31万人)其中女子40万人。而且短期大学的升学率,1988年女子为35.1%,男子为37.1%。由此可以看出,女子升学率的上升,逐步缩小了男女之间的差距。[5]特别是1997年,女性的大学升学率及女性的短期升学率已略高于男性,达到48.9%,而男性的升学率为45.8%。[6](P36)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女性教育,把妇女从“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使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50多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有了飞速发展,妇女教育地位的提高,为女性素质的提高和女性走向社会奠定了基础。
中国政府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教育能够在法律保证下实现,妇女受教育面不断扩大,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1986年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女性教育的重视再进一步得到强化。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性扫盲运动,使妇女教育有了长足发展。1949年以前,中国妇女的文盲比例高达90%,建国后到目前为止,累计扫盲人数为1.57亿,其中妇女1.1亿,占63%,使女性文盲在全体女性中所占的比例从1949年的90%下降到1993年32%;另一方面努力提高女性在学比例,到1980年,中国女性在学比例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女性平均在学比例为42%,中国是35.9%)。随后10年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女学生逐年增加,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与50年代相比,女童入学率由不足20%上升到96.2%,中学生增加了53倍,大学生增加了29倍。[7](P31)目前,全国适龄女童入学率持续上升,全国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比例分别达到45.29%、36.43%和27.6%。比1992年分别提高了2.79、3.13和4.5个百分比。[8]
中国妇女地位调查同样显示,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年龄呈负反差关系——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40岁以下的妇女中有61.2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比40岁以上妇女高32.2%个百分点。[9]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优秀人才辈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在校女学生已达8000多万,其中高等学校女生近50万,与建国初期女大学生2.3万人相比,增加了近20倍。[10](P245)其他高等学校,如广播电视大学、成人教学学院及各类职业学校等培养出来的女性人才更是无以计数,与此相应,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获得了中级、高级职称或获得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女性高学历留学生也在不断增加,涌现出大批知名女性科学家、教授和学者,她们已成为各条战线特别是科学技术战线的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通过以上中日两国女子教育发展历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发展和女性的发展是无法分开的,女性发展的基础是受教育程度,知识化在女性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女性自我意识和行为的现代化,女性工作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都是由女性的知识化所决定的。所以,女性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成为一翼,首先要使自己成为一名知识妇女,这是中日两国女性的相同点,其不同点为:第一,日本政府重视妇女教育上的时间比中国早。“文明开化”的西方男女平等之风吹到日本妇女界是在明治时期,当时日本政府大力提倡的日本女子教育,为之后日本女子素质的全面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二,日本妇女平均受教育程度高于中国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由于中日两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差异,中国农村教育状况还非常严峻,大部分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虽然政府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要赶上目前日本农村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还需要一番艰巨的努力。
二、两国妇女在婚姻自主方面的进程
婚姻的自主来自文明和文化的渗透程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缩影,通过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可以反映出她们的社会地位和被重视程度。
明治维新以前,按照日本自古以来的传统习惯,家庭分工界线分明,“男主外,女主内”,绝大多数日本人结婚遵循的是家庭本位的家族主义婚姻观,结婚不是以爱情为基础,而是以门第身份为基础的政治联姻、商业联姻或财富联姻。还专门有《旧民法》限制着女性的婚姻自由。《女人学》被日本上层社会奉为妇女教养的圣典,它是宣扬“三从”、“四德”、“七出”等束缚妇女精神的封建枷锁。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社会接受了许多西方的婚姻观,但仍然没有近代社会中的基本公民权、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此外,《旧民法》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承认妻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等权利,但也明文规定了更多不利于妇女的制度,诸如户主权、长子继承、妻子无经济权等。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传统婚姻是“父母之命”下的包办婚姻,对于旧时的中国妇女来说,婚姻只是一条束缚她们的绳索,她们没有婚姻自主权,婚姻的意义与目的主要在于家族香火的延续。“自古纲纪,有室有家。世人求妇,以育子持家为女子事夫。亦以育子持家为主。”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嗣是与婚姻的意义相违背的,丈夫甚至可以因此而纳妾和“七弃”。
旧时中国妇女的婚姻基本上与日本妇女相似,以“孝妇、贤妻良母”等传统的性别角色为主。父母为了家族利益,为子女说亲时,更注重财产和权势,婚姻的特征以包办和买卖婚姻为主,加之,妇女对家庭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她们不仅毫无婚姻选择的自由,而且往往成为被买卖的特殊商品。
从100多年前的明治维新运动开始,多年沉淀定型的日本社会和家庭的结构关系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欧美文化的影响,日本在现代与传统、东洋与西洋文化的交织碰撞中又一次发生了蜕变,形成了新的社会、家庭结构及人际关系。
战后的日本《新宪法》肯定了男女平等权及在家庭中夫妻的平等关系。《新宪法》第14条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以及门第的不同有差别。”在婚姻问题上,《新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婚姻以两性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利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助之下予以维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当今的日本妇女在择偶方面,已不像从前那样重视门第、收入、学历等条件,而着重考虑性格、爱好、健康、对爱情态度等。随着物质生活的富裕和家庭生活现代化,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及独立性的增强,不愿过早结婚而选择独身的职业女性在不断增多,丁克家庭也比过去增多。现在的日本妇女在追求自由、婚姻自主的同时,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充当的角色也有了新的认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改变了过去悲惨的境遇,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半边天”,取得了独力人格和婚姻自主权,获得了平等的社会法律地位,并在50多年的实践中,其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地位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解放。《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为广大妇女摆脱夫权统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婚姻法》颁布后,首先,唤起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荡涤了长期积淀在社会心理深处的夫权意识,广大妇女冲破枷锁,致力于家庭革命。1949年以前,中国绝大部分的婚姻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11]因此《婚姻法》颁布后,包办强迫婚姻成了打击的重点,妇女获得了择偶、离婚、再婚等方面的自主权。其次,妇女人格上受到了充分尊重,法律上承认男女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为妇女走出家庭狭窄的空间、投身社会工作、争取更多的自主权打下了基础。今天的中国妇女随着婚姻状况的改善,教育程度的提高,独立意识的加强,也成为了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从中日两国女性的婚姻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婚姻质量出现了质的飞跃。但目前中国在婚姻与家庭问题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买卖婚姻、重婚和其他违法婚姻现象仍在发生,为此,国家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三、两国妇女在参政意识方面的进程
在现代化过程中,妇女走出家门,关心国家大事,参政议政是代表妇女地位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妇女社会地位低下,没有法律地位。明治维新以后的18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大日本帝国法》,1898年又制定了《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剥夺了妇女的基本权利,妇女根本没有改变日本妇女的政治地位,妇女既没有选举权更无被选举权。
旧时代的中国妇女,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约束,基本上都是家庭妇女,她们没有条件接受教育,也没有树立“权利”意识,更没有争取“权利”的胆识,所以,没有相应的社会权利。20世纪初,“五四”新文化运动给中国妇女带来了一些现代文明的新观念,为中国妇女争取平等和自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妇女的政治地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长期以来,中日女性在参政方面始终处于边缘人群,受到歧视,没有社会政治地位。为此,1945年,日本提出了关于日本民主化的五大改革,其中第一项是“给予参政权是日本妇女的解放”,同年12月15日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正式承认了长期以来被拒绝的女性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进而在1946年10月取消了禁止女性参与政治的禁令。战后,由于日本政府进行了种种的改革都对妇女给予了重视,使整个日本国的社会面貌出现了新的变化。
1946年,日本制订《新宪法》,1947年又制订了新的《民法》,这些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妇女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日本妇女的法律地位由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新宪法》第44条规定:“两院议员的当选资格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不得由种族、信念、性别、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教育、财产以及收入的不同而受歧视。”使妇女在参政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日本妇女于1948年获得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进行的几次选举中,女性的投票率已超过男性。过去,日本妇女在做人方面只有三种选择:脸上永葆笑容的独身女子、被家庭紧紧束缚住的贤妻良母和地位低下的艺妓,如今,妇女已逐步走入社会和政界。近20多来,由于女权运动的风起云涌,“男女平等”呼声的不断高涨和妇女运动家们的不断努力,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
近年来,日本出现了女性司法官、行政管理人员、校长及国会议员等,社会民主党前土井贺子被选举为众议院第68任议长,这是日本历史上的第一位女议长。62岁的上议员森山真弓于1989年8月被任命为国务秘书,成为日本政府中的第一位女性官员。日本较保守的自民党中的杰出女性高原须美子被任命为日本经济企划厅的副厅长。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的结束,废除国民党反动派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的思想。”
1949年9月20日第一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82年新《宪法》又补充了一些重要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择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宪法》对男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角色与地位作了基本规定,确立了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把妇女从被统治、被压迫,不能参与社会活动,无权过问政治的地位下解放出来,成为国家的主人。
新中国的妇女享有和男公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参政的基本条件和途径,今天的中国妇女利用这种权利积极参政议政。据统计,在1987年、1990年、1993年三届基层换届选举中,参加投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女选民都达到女选民总数的90%以上。历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相当比重的女代表参加选举各级权力机构与政府领导人和决定重大议事。同时,在中央决策机构中有相当比例的女代表和女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1993年第八届人大有女代表628人,占21.01%,政协女代表283人,有女常委17人,占13.88%。[12](P20)
在各级政府中,上至国务院下到基层都有妇女干部,中央有女国务委员和女部长,地方有女省长、女专员、女市长、女县长、女乡长和女镇长。在司法系统也有不少女公职人员,1993年有女法官2.1万多人,1993年各类女干部已达1130.4万人,占干部总数的近1/3,比1952年增加了30倍。她们在各条战线上积极参政执法。[12](P20)
通过中日妇女参政的现状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中日两国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地位从建立走向成熟。这种成熟,在个体上表现为政坛女性比以往任何时候发挥的作用都大,她们已从政坛上的性别点缀变成政治上的实力人物。从群体来看,女政治家越来越自觉地为女性争取权益。这是女性群体意识的觉醒,反映了政坛女性在思想上的成熟。而且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中日两国社会制度的不同,虽然日本妇女参政比以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但传统的势力使一部分人至今难以接受妇女参政的观念。日本的一些妇女走向政坛主要是凭借丈夫或父亲的威望,这些妇女所以受到人们的肯定与拥护,是因为她们象征着其父亲、或者是丈夫家族男性们的声望。这些女政治家都出身名门贵族,多数受到良好教育,自幼就受到政治的熏陶,因此,能在妇女地位低下的国家,借助家族威望,牢牢掌握政治大权。同时从妇女参政广度进行比较,中国女性妇女参政的指数高于日本的女性。
四、两国妇女在就业机会方面的进程
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促使大批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社会。1947年日本实施的《劳动基本法》,进一步从法律上为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奠定了基础。
战后日本妇女就业率不断的提高。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妇女受到良好教育和专业训练,能够成为社会合格的劳动人才。其次,日本的家务劳动随着工业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渐社会化,例如,大量半成品食物的出现,洗衣机、洗碗机的使用等,使妇女家务劳动时间减少,劳动量减轻,使她们有时间和精力走向社会。
战后日本就业的妇女中薪金劳动者的人数迅速增加。“结婚退职”妇女减少,平均持续工作年代延长,曾因结婚和生育而退职的中年妇女,在育儿结束后重又返工作岗位的人越来越多。同时,妇女就业范围也不断扩大,从传统的职业如护士、秘书、打字员、中小学教师等逐渐向国家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医生、律师等高层次进入。例如在日本企业界,有半数以上的企业制定了女职员晋升制度,一般女职员能升到股长以上,少数优秀女职员能够成为部长。由于企业向妇女开放了通往管理阶层的绿灯,现在的日本职业女性不只是办公室的装饰品,而且升为女经理的人数越来越多。
根据日本劳动省1988年10月30日发表的《妇女劳动白皮书》统计,1987年,日本就业人数达1615万人,占雇佣劳动总数36.5%,2002年初,日本女性就业人数已达到46.2%以上,创历史最高记录。
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考虑其生理特点,在日本的《劳动标准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从事粗重或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如烧锅炉、搬运粗重物品、高空作业等,也不能在22点至凌晨5点工作。这些规定在保护妇女的同时也引起了包括妇女在内的许多人的不安和忧虑。她们认为保护规定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性别意识,不利于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也不利于扩大女性就业时的选择范围。据1993年日本劳动省以1800名职业女性为对象所作的调查表明:有40%的人认为,《劳动标准法》中限制女职工的加班、假日及晚间出勤规定应予放宽或取消。[13]
新中国的中国城市妇女有了日益增多的就业机会和固定的职业;农村妇女参加家庭、集体与社会的生产劳动,许多妇女已改变了自己的身份,特别是改革开放为妇女提供更广泛的就业机会和领域。中国女性职工由1978年的3128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5754.5万人,增长了83.97%,比总职工增长速度高27.03个百分点;所占比例由24.77%上升到38.6%。从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看,女性在业人口分别为22784万人、29101人和31936万人,分别为总在业人口的43.69%、44.96%和45.74%,13年增长了40.17%,比男性在业人口增长速度快11.18个百分点。1990年25岁以上人口的妇女就业率达到73%,是世界妇女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13](P20)
从家庭经济地位来看,中国妇女有了对经济收入管理支配权和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她们已不是过去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成为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
不仅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而且在广大的城市和农村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现实。对家庭财产,夫妻共同决定支配使用,是当今的基本特征,并且大多数妻子在家庭财产支配权上更具主动性和家庭权威性。1991年有关妇女地位调查数据表明,从家庭收入管理方式看,夫妻共同管理型,所占比例城市为76.25%,农村为80.88%。[12](P22)
从日本妇女今后的发展变化看,本世纪还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她们将趋向于更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按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第二,信息化将使日本妇女的活动空间大为拓展,施展自己才能的机会更多。第三,日本妇女的观念将会发生更大变化。她们将按自己的意愿处理诸如婚姻和恋爱等同题。第四,未婚化、晚婚化趋势更明显。第五,少子化和无子化的现象更加突出。第六,越来越多的妇女将走上社会舞台,参与社会发展,走向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将不断增多。第七,事业和家庭兼顾的模式将被越来越多的日本妇女所采用。
日本妇女问题不仅仅是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日本社会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未来日本如何发展。相信随着日本经济逐步恢复,日本妇女会逐步改善目前的状况,更好地完善和发展自我,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与日本妇女相比,中国妇女的发展有较好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但自身仍要付出较大的努力。第一,中国政府对女性的参政政策和实施力度令日本的女性十分羡慕。但是,就中国女性自身来说,还应该进一步用国家给予的法律政策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第二,女性发展还存在若干问题,如全国文盲半文盲人口中,妇女还占相当大比例,要不断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参与发展的力度。第三,不断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妇女的生活质量。第四,经济转型时期的变化给女性带来了机遇,又给妇女的就业、婚姻等带来了很大压力和严峻的考验,特别是下岗妇女再就业的问题。第五,要进一步动员妇女坚决同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做斗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并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对中日两国妇女发展进程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中日女性在现代化进程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达到男女社会地位的真正平等,还要走很长的路。总之,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给妇女提供了机会和挑战,如何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如何运用政策调控手段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的比例,不断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的进步,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收稿日期:200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