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人的粮食投机_宋朝论文

宋代商人的粮食投机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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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4;F1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0)02—0096—08

宋代商品经济固然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毕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在商品交换和流通领域,不等价交换极为普遍,奸商贪贾到处都有。与其他各种商贾相比,宋代粮商的投机性最厉害。南宋李之彦在《东谷所见》一书“谋利”条中讲:

最是不仁之甚者,粜籴一节。聚钱运本,乘粒米狼戾之时,贱价以籴。翘首企足,俟青黄不接之时,贵价以粜。其籴也,多方折挫以取赢;其粜也,杂糠秕而亏斗斛。天生百谷,以存活一世,而谋利之徒,不欲其丰而幸其歉,不喜其饱而愿其饥。

李之彦将他们称为“最是不仁之甚者”;有的官员将其特别恶劣者定为“不义户”(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谯殿撰墓志铭》。),都不是偶然的。所以,对宋代投机商的典型代表——粮商的投机性进行一番剖析,也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观察宋代商人的真实面目。

一 向官府贩粜军需粮草中的投机行为

诚然,宋代官府在市籴军需粮草过程中,存在强迫摊派、不支钱、少付款等问题,对一般民户危害很大。学者们对此论述比较多。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粜卖者不乏奸诈之徒,不正当手段也很多。

早在宋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 允许商旅向京师官仓入中粮食的诏令中规定:“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违者,许人陈告,主吏处死,本官除名贬配。仍委御史台科察。其所中斛斗,不许(计)多少,并支与告事人充赏。主吏自能陈告,并免罪,亦依告事人例施行。其监纳朝臣、使臣,不得受人嘱托纳中斛斗,违者并除名贬配。”(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2之3。 )“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属于宋代的官僚地主家庭,有权有势。这道诏令禁止他们入中粮食,规定可谓十分严密。至于禁止的原因,诏令并未明说,当时人肯定是非常清楚的,即在此前的入中过程中,这批人凭借权势,损公肥私。禁令颁布后,官吏家庭可以假手他人,很难查处。更何况,在京师之外的其它地区入中,后来虽然也有部分限制,但范围不大。这样,官僚地主家庭公开或暗中入中粮草,并无大碍。此类禁令,只不过证明这批人不正当行为太突出罢了。

粮商向官府贩运粮草中的投机活动,主要有四种手段和方式。

1 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十月, 权三司使公事范雍说:“天下和籴和买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候过时,乘官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者中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文献通考》卷21。)原来,宋朝官府向民间收买物品时,实行“时估”制度,每旬由官府召集当地行会商人共同评议决定收购价格。(注:参见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时估》,《河南师大学报》1982年第2期。)置场收购粮草, 也是如此。官府收购价,有时高于市价。但有的时候,粮食“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却不是为官府着想,节省收购资金,而是设计多赚官钱。官府籴场定价低,绝大多数贩运者当然不会卖给他们。而另一部分资本雄厚的粮商却在外面加价截留,收籴囤积。等到官府籴场完不成收购任务,无法向上级交差时,必然会加价收籴。奸商趁机将囤积之粮抛出,坐取暴利。粮商这种奸诈手段,也用于官府收购常平仓米。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在奏札中揭露得更加清楚:

又有官吏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初,农夫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籴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注: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54,《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白札子》。)

实际上,籴场官吏查清当地市价本非难事,不过投足之劳。他们之所以会“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恐怕是官商串通一气的结果。南宋孝宗淳熙六年(1179)正月,户部尚书曾怀等人说:

访闻从来委官置场和籴米斛,多是被牙侩、公吏与中卖之人通同作弊,比之市直高抬价例,赢落官钱。所委官恬不省察。(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41之6。)

十分明显,这种抬高官价、损公肥商现象,是官商勾结的结果,是人为造就的,北宋与南宋都存在。

同时,自然灾害和军事形势所造成的供求关系紧迫,也为粮商邀取厚利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上奏中说:“(在河北)每年客人虽有斛斗,不肯便行入中。须待体探年岁丰俭、及伺候官中价例高低,常至三四月间,方始猛来入中。”(注:《欧阳修全集·河北奉使奏草》卷上,《乞展便籴斛斗限》。)元丰二年(1079)三月,提举河北籴便粮草王子渊说:“籴缘边军储,皆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注:《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丁丑。 )宋神宗时宋军新开拓的熙河路,地理偏远,粮草供应非常困难。“置场和籴,则猾民得以乘时要价以困公上”,“常患客旅邀价”(注:《长编》卷270,卷383。)。宋徽宗时,陕西“西边拓地,增筑州军城寨,添屯军马,急于年计,添价籴买。兼并巨商蓄谷待价”(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70,《李复论钱钞法疏》。)。

农民难于储藏和官府粮款不能及时拨下,也为奸商囤积居奇创造了条件。元丰七年七月陕西转运使说:“延州秋稼丰稔,民户不能蓄积以待价,必为射利之人乘时贱取,闭籴以待官场之急。”(注:《长编》卷347,元丰七年七月丙寅。 )宋代农民丰收后急于粜粮换钱是普遍现象,因此,延州的情形是带有普遍性的。另据陈师道记述:“先君在冀州,主和籴。商车合而钱竭,故常闭籴。居者操其权,贱售而须厚价。由是商者不行,官费数倍。”(注:陈师道:《后山居士集》卷19,《先君行状》。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北图宋刻本。)可知外地粮商贩运粮食到籴场后,如遇官府收购款用尽,则进退两难。本地粮商却压价收购,等待籴场价高时抛售。客商吃亏,官费数倍,本地奸商坐收暴利。

2 掺杂使假,诈骗官钱 宋仁宗天圣元年九月, “诏诸路籴场以滥恶高估入官,许人陈告,百石者全给,百石以上予半,余皆没官”(注:《长编》卷101,天圣元年九月丁亥。)。由此反映出, 在此之前的收籴中质次价高问题已相当严重。此后直到南宋时期,仍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天圣三年范雍说:粮商不仅设计操纵籴场粮价,高价“中卖”,并且“多方拌和均减,致粮草怯弱,又枉费官钱不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天圣五年正月,“上封者言:体量得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米粟两色入糠及粃谷,用温水拌和。入中在仓敖,及一二年间,便有陈次黑弱”(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3。)。奸商夹杂掺假活动能够屡屡得逞,“监官因循信容专斗及诸色人作弊”(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1。),一个重要原因是大肆行贿。熙宁七年(1073)三月,权三司使曾布、判司农寺吕惠卿说:“臣等出使河北,看详边储,仰给便籴,自来措置无术,胥吏专斗,厚取贿赂。”(注:《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卯。)更加重要的原因在于, 籴场官吏自己就是奸商,与民间商人沆瀣一气,公开地或隐蔽地大做投机生意。天圣七年二月六日,臣僚上言:

诸州军逐年夏秋例各置场和籴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须。其中亦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位弱。察其弊源,盖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有月俸余剩、或籴买粗弱斛斗中籴,是以互相容隐。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乞严止绝。如今后尚敢辄将职田、月俸及粗弱粮草假立他人姓名中纳入官者,许诸色人告。(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5。)

后来的情况更加严重。据宋徽宗时的一道诏令中说:

陕西籴买帅司及州县城寨等处官吏,如敢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乞取钱物;僭换变转,故损籴价;诡名借本,停塌入官;强籴搅拌,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放债克除。若抑勒军兵,贱买交旁;复用转敖,搭带大量;不上亦(赤)历,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并以监守自盗论。挟私邀阻,鼓惑扇摇者,以违制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8。)

可见,官吏本身就是最大的投机商。他们循私舞弊,花样繁多,手段极其卑鄙。南宋时期,故态依然。从淳熙六年正月户部尚书曾怀等人的奏言看,由于“牙侩、公吏与中卖之人通用作弊”,不仅“高抬价例赢落官钱”,而且“或籴湿恶米斛,不耐久贮,因而腐烂,失陷官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这些丑恶行径,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代政治之腐败和官吏之卑污。

3 钻政策空子,高价出卖 宋朝政府收购军需粮草, 主要用钱与物支付价钱,此外还有官告、度牒等。实物主要是茶、盐、布帛、矾、香药、象牙等。宋朝政府支付价钱,有时专用现钱,有时专用实物,有时钱物搭配兼用。一般说来,用现钱支付,一目了然,买卖双方都比较容易看清价格高低,也有利于中小商人入中粮草。专用实物或钱物搭配,买卖双方都不易确切掌握价格高低,官府的“加抬”、“加饶”、“虚估”往往偏高;中小商人资本有限,很难去远处支取茶盐等物进行长途贩运,只好将支取凭证卖掉,或者不再直接向官府入中;官府籴场开出的凭证过多,远远超过实物拥有量,凭证也不易出卖,中小商人更难以直接入中粮草了。由于宋朝政府的政策存在许多漏洞,对中小商人不利,豪商巨贾却有机可乘,大获厚利。据宋人记载:

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募商人入中刍粟,度地里远近,增其虚估,给券,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象齿,谓之三税。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广储峙,不受虚估,入中者以虚钱得实利,入况趋焉……而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钱,得券则转鬻於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券之滞积,虽二三年茶不足以偿,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趋,边备日蹙,茶法大坏。景德中,丁谓为三司使,尝计其得失,以为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当时以为至论。厥后虽屡变以救之,然不能无弊。(注:《长篇》卷100,天圣元年正月壬午。)

庆历八年,河北路“沿边始废见钱入中,而以茶、盐、香药、见钱作四税;近里州郡,即依康定二年敕作三税。由是便籴州军积滞文钞至多,商贾不行,又为富室贱价收蓄,转取厚利,以至谷价增贵,米斗七百,甚至千钱”(注:韩琦:《安阳集·家传》卷4。)。 熙宁四年二月,王安石对宋神宗、文彦博、吴充说:

茶法本亦不善,须挟见钱、香药等乃能售。盖见钱、香药等已足办边籴,而茶乃更为贾人之累,以此小贾不能入中,惟大贾能之;惟大贾始能,则边籴之权制於大贾,此所以籴价常高,而官重费也。(注:《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

大商人操纵边籴之权,掠取高价,主要是宋朝政策造成的。这种情况,北宋、南宋都有,北宋时期最为严重。

4 利用承包之机,中饱私囊 宋朝政府收购军需粮草, 有时采用委托民间商人承包的方式,预贷粮款,由他们代理收购。像北宋时种世衡在陕北青涧城、熙河路的“结籴”、南宋张景荣兄弟为总领所收籴粮食等,都属于这种承包方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病之一,是有关的官吏“或与射利之民相为表里,贷以公帑,使营私利。取贵价于官,而以贱价籴之于民。专收其赢,利不及众”(注:《系年要录》卷100, 绍兴六年四月丙辰。)。当以官告、度牒等折价收购粮草时,也存在如下弊端:州县官员“容纵合干人并揽纳人于劝籴人户处乞取、辄受请托,入中伪揽(烂)湿恶不堪米斛”(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16。)。

有得者必有失者。宋朝政府长期投入巨额钱物收购军需粮草,粮商从中得到厚利是确凿无疑的。然而从上面的考察来看,并不是所有粮商都得利丰厚。得利丰厚者主要是那些官吏家庭及与之勾结的大粮商,一般粮商获利较少。能否获得暴利,往往取决于能否大搞粮食投机。而能否大搞粮食投机,又往往取决于宋朝政策是否有疏漏和官商是否串通一气。

二 城市粮食贸易中的投机商

军需粮草的收购供应,是国家大事,粮商的投机行为尚且如此严重,那么,在一般的城市粮食贸易中,针对普通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粮食投机,就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城市的粮食投机者,主要是米铺户、长途贩运商(包括地主)、米牙人。受害者主要是城市普通居民和城郊农民。

每当城市粮食短缺时,米铺户肯定趁机涨价。如宋宁宗时,湖北干旱,据知汉阳军的黄干说:“本军城下并汉口共三千家,除能自食者约千家,尚有二千家皆是贫乏籴食之人。米铺户乘此贵粜,日增米价,以困贫民。”(注:《勉斋集》卷30,《申京湖制置司辨汉阳军籴米事》。)在正常年景,这些人也惯于耍枰杆以取不义之财。例如,“衢州江山县峡口市山下祝大郎,富而不仁,其用斛斗权衡,巨细不一。”(注:《夷坚志补》卷7,《祝家潭》。 )平江府常熟县直塘镇“仓廪帑库所贮钱米万计”的张五三,不仅诈骗外地粮商钱财,而且“常所用斗,大小各不同,凡十有三等”(注:《夷坚志补》卷7,《直塘风暴》。 )。那些贪鄙之僧,也谙于此道。饶州城“沙棠庵一僧,正据案间阅算簿书,雷挟下而诛之,腰断为二,背上朱刻痕如小斗者十数。此庵素富,度僧七八员,一意牟利。所震者尤贪,专用升斗为轻重,大入小出,故婴天诛”(注:《夷坚志补》卷25,《鄱阳雷震》。)。城镇坐贾乘米缺之际公开涨价,大斗入小斗出则是变相地暗中涨价。还有一种办法是垄断城市市场,大肆涨价。江宁(建康)府的粮商即是如此。早在北宋仁宗时,知江宁府王随就说过:“民所以饥者,由兼并闭籴以邀高价耳。”(注:《长编》卷101。《宋史》卷311,《王随传》。)南宋时,该城居民大增,粮商垄断以图暴利的情况更厉害:“垄断之民每岁乘时闭籴要利。”(注: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岳珂语。)这种情形,决不是古都金陵一城独有,当为大中城市之常态。他们要寻找的机会,首先就是灾荒之年。宋哲宗时苏轼上奏札中说:“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谷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酪之费;所蓄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注:《苏东坡全集·奏议集》卷12,《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长编》卷482作“日夜祝词”。 )饥荒年份不仅能把贱价收积之粮高价抛售,而且还能干其它投机活动。宋神宗熙宁六年秋至次年春,全国普遍干旱,不少河北逃荒贫民拥入京城开封,宋政府多次下令开仓赈粜。四月乙亥,“又诏三司以上等粳米每石为钱一千,于乾明寺米场听民赊请,中等粳米每斗为钱八十五文,零粜与贫民。无与停贩之家,立许人告捕法”(注:《长编》卷251、252。)。三月份,开封市场米价为每斗一百五十文,此时官场赈粜上等粳米每斗只有百文,并且是赊粜,可以延期付款。此前官府赈粜之价也是非常优惠的。诏令中严禁赊粜给“停贩之家”,反映出以前低价赈粜之米有些落入粮商之手。宋哲宗时,仍有官员揭露说,两浙灾伤州县赈粜之米,“多为贩夫、公吏相结冒籴”(注:《长编》卷464,元祐六年八月乙卯。 )。连赈粜之米都不放过,粮商们的投机倒把活动可谓无孔不入、丑态毕露了。

从外地向城市贩运粮食的长途贩运商和地主,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投机的机会。其常见手段有二。一是在粮食中掺杂使假。宋宁宗“庆元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晚,饶(州)城大雷震。城下一客舟载米三百石,客子贪恶无状,皆以水拌湿,仍杂糠壳夹和,将载往下江取厚息”(注:《夷坚志补》卷25,《鄱阳雷震》。)。在灾荒年份,官府于县城置场组织赈粜时,“上户却将湿恶粗糙米谷赴场出粜,有误民间食用”(注:《晦庵别集》卷7,《措置行下各场关防上户用湿恶糙米》。)。 二是价低时不来不粜,俟有机会赶来高价出粜。开宝五年(972)七月, 陈从信对赵光义说:“今(开封)市中米贵,官乃定价斗钱七十,商贾闻之,以其不获利,无敢载至京师者。虽富人储物,亦隐匿不粜,是以米益贵,而贫民将忧其馁殍也。”(注:《长编》卷13,开宝五年七月甲申。)熙宁十年赵抃知越州时,遇荒年米缺价高,他深知粮商惯于投机,“诸州皆榜衢路立告赏,禁增米价,抃独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价粜之。于是诸州米商辐辏,米价更低”(注:《涑水记闻》卷14,《太平治迹统类》卷12。)早贩运者得利,晚贩运者投机不成反倒失利。贩运商一般自己没有仓库储蓄粮食,但也想尽招数囤积居奇。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权两浙路转运副使沈诜上奏中说:“两浙州县,亦多饥疫……今来米价已高。若罢赈粜,窃虑翔踊。唯是在市之米辐凑,庶几其直日平。探闻商贩之家,多有积米藏寄碓坊、质当库户,犹欲待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22。)在其它地区,贩运商每逢灾荒也会这样干。另据袁燮记载:“金陵军民杂处,舟车辐凑。米麦薪炭抃茗之属,民间日用所须者,悉资客贩。(宋宁宗时)商贾逆知旧会将废,人所不惜,骤增物价,以术笼之。米麦一旦绝市,旧会无所售。”(注:袁燮:《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旧会子并非真的废除没有用处,只不过按时更换而已。因更换烦费等缘故,换界前夕再次贬值。而那些粮商等却乘机“骤增物价,以术笼之”,狠捞一把。

在实际生活中,投机商不会把上述两种投机手段刻意分开,而往往是既囤积居奇,又掺杂使假。如“乐平明口人许德和,闻城下米麦价高,令干仆董德押一船出粜。既至,而价复增,德用沙砾拌和以与人,每一石又赢五升。不数日货尽,载钱回”(注:《夷坚丁志》卷19,《许德和麦》。)。

米牙人本来多为城市奸诈之徒,又有垄断城市市场的优越条件,他们进行粮食投机也就屡见不鲜了。

米牙人的粮食投机,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常见的低价籴入,高价卖出,具体手段是大斗进,小斗出,掺杂使假。他们敲诈的目标,首先是外地客商。刘克庄记载说,在福建泉州,“奸驵射利,尽揽客舟于家”(注: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43,《宝学彦尚书神道碑》。)。宋政府于绍兴元年六月所下的诏令中也说:

浙西州县米价翔贵。虽有南船载到濒海诸州,多被米牙人邀阻,用大斗低价量籴私停,高价出粜。(注:《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02。)

米牙人瞄准的目标,还有进城粜粮的乡村农民。朱熹指出:

诸县乡村人户搬米入市出粜,多被米牙人兜揽拘截在店,入水拌和,增抬价值,用小升斗出粜,赢落厚利。遂致细民艰食,情实切害。合行约束。(注:《晦庵别集》卷6,《约束米牙不得兜揽搬米入市等事》。)

从中还可以看出,城市米牙人利用其地头蛇的优势,蛮横拦截货源,强行低价收购。当然,其盘剥目标和受害者还有城市普通居民。

米牙人的第二种也是其特有的做法,是强行插手别人的粜籴活动,多抽手续费。诚然,外地客商到一个陌生城市贩卖粮食,尤其是大规模的粜卖,确实有需要中介人斡旋、协助之处。但城市米牙人却不管你是否需要、是否情愿,总想一概插手其间,借以抽取牙钱,并且不厌其多。朱熹说:“寻常客人粜米,必经由牙人方敢粜,常被邀阻,多抽牙钱,是致不肯住粜。合严立榜赏上约,许从民旅之便,情愿交易,庶得牙人不敢骚扰。”(注:《晦庵别集》卷6,《措置赈恤粜籴事件》。 )朱子制定了明确的告发、惩治办法,是鉴于当地灾荒,急需鼓励外地客商贩米进来。一般情况下,官吏对此类现象习以为常,严令禁止者很少。

三是骗买官府平价赈粜之粮。徐宁孙在《赈济三策》中说:“粜卖米斛,本谓接济艰食之民。今访闻州县,却是在市牙侩与有力强猾之徒,借请(原作倩)人力,假为烂缕之服,与卖所合干人通同搀夺,不及乡村无食之民。”(注:《救荒活民书》卷下。)宋代各地官府,每逢荒灾都在城市设法平价卖粮,牙人这种狡诈恶劣的投机倒把行为,估计是带有普遍性的。

总之,在宋代城市粮食买卖活动中,不论是米铺户还是长途贩运商、米牙人,都有严重的投机行为。同时,三者内部又互为投机对象,尔虞我诈,损人利己。但是,最终受害的则是广大的城市普通消费者。另外,城市郊区的农民,进城籴粮而食者也很多。朱熹曾指出:“近城乡民,全籍将些小系税之物入城货卖,办籴口食。”(注:《晦庵别集》卷6,《晓示乡民物货减饶市税》。)他们无疑也是一批受害者。

三 乡村粮食投机之猖獗

城市商人的粮食投机确很严重,但比起乡村地主家庭来可谓小巫见大巫。两宋时期,粮食投机最为丧心病狂的,是乡村中的地主之家;受害最深的,是广大乡村中的小农家庭。如“黄州村民闾丘十五者,富于田亩,多积米谷,每幸凶年,即闭廪腾价,细民苦之”(注:《夷坚志补》卷3,《闾丘十五》。)。

乡村的粮食投机之所以最猖獗,主要是因为广泛存在这种客观条件。大多数农民比较贫困,为应付各种官私急需而不得不贱价粜粮,难以待价而沽。南宋思想家陆九渊说:“今农民皆贫,当收获时,多不复能藏,亟须粜易以给他用,以解逋责。使无以籴之,则价必甚贱,而粟泄于米商之舟与富民之廪,来岁必重困矣。”(注:《陆九渊集》卷8, 《与陈教授书》。)到青黄不接和耕种季节,为应付生产生活急需而又不得不高价籴粮。北宋思想家李觏对此已有切实描述。(注:《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六》。)地主家庭本来收租很多,又乘贱收购,竭力囤积,伺机而发,务求暴利。

每遇水旱灾荒,其投机活动便达到高潮,其卑鄙无耻也暴露无遗。绍兴二十七年(1157)九月,殿中侍御史王珪说:“每岁禾稼未登,或小有水旱,民力艰食,富人闭籴以规厚利。”(注:《系年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丙子。)所谓闭籴,就是暂停粜卖, 等待时机,当粮价一涨再涨时方才抛售。“饶州富民段二十八,绍兴丁卯(1147),岁大饥,流民满道,段积谷数仓,闭不肯粜。一日,方与家人评论物斛低昂。”(注:《救荒活民书》卷下。)真德秀说:“富民观望,争事闭籴。商贾窥伺,愈索高价。”(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他们大多欲壑难填,贪得无厌, 并不在乎贫民们的饥饱死活。真德秀在《浦城劝粜》一诗中写到:

阳和二月春,草木皆生意。

那知田野间,斯人极憔悴。

殷勤问由来,父老各长喟。

富室不怜贫,千仓尽封闭。

只图价日高,弗念民已弊。

去年值饥荒,自分无噍类。

………………………………

岂期新春来,米谷更翔贵。

况又绝市无,纵有湿且碎。

何由充饥肠,何由饱孥累?

恨不死荒年,免复见忧畏!(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

地主之家只顾攫取暴利,哄抬物价,并趁粮食奇缺之际把又湿又碎的劣米高价抛售。抚州临川县官府督促赈粜时,“叶十九官人(家)为奴仆夹杂鹿(粗?)谷,每斗粜百单五”(注:黄震:《黄氏日抄》卷78,《委周知县发廪第二榜》。)。地主之家“多有坐视火客、佃户狼狈失业,恬不介意”(注:《晦庵集》卷99,《约束粜米及劫掠榜》。),不肯救济。更有甚者,“乐安县康十六官人、周九十官人两宅,米最多,而独不粜。为其邻甲、火佃者,多饿死”(注:《黄氏日抄》卷78。)。这种逢荒不赈、见死不救的地主,并非乐安县独有。陆九渊说:金溪县“所谓农民者,非佃客庄,则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所谓客庄,亦多侨寄官户,平时不能赡恤其农者也。当春夏缺米时,皆四出告籴于他乡之富民,极可怜也。”(注:《陆九渊集》卷8, 《与陈教授书》。)黄震说:

富家大室,不惠乡井而反祸乡井,闭籴长价,放债吞并,田连阡陌。(注:《黄氏日抄》卷80,《引放词状榜》。)

地主之家对自己的邻里乡亲和佃户尚且见死不救,对待他乡之人就更不会有仁慈可言。对邻里乡亲见死不救,是为了乘灾荒之机兼并其田产。“富者乘时高价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计。”(注:《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41。)粮食投机,成为地主兼并穷人田产的一种手段。

地主家庭闭籴待价,是为获取最高价钱。“价脱不高,廪终不发。”(注:范浚:《香溪集》卷15,《议钱》。)他们大致采用三种做法。一是唯高价是求,若外地价高而本地价低,便设法卖到外地,本地农民即使饥不可耐、饿殍遍野亦不管不问。黄干在江西看到:由于干旱欠收,“承积年饥馑,无终岁仓箱之积。富商巨室,乐于兴贩,利于高价。多方禁遏,人免艰食。忽闻其将有远行,乡落米价为之顿增”(注:《勉斋集》卷27,《申江西提刑辞差兼节干》。)。遇到灾荒,有些地方官员往往禁增米价、封锁粮食外运渠道。富商巨室力图运至外地价高之处。即使外运不成,消息传开后,本地粮价也会被他们哄抬上去。大灾之年,多是如此。南宋末期,据黄震说:“本州(抚州)今岁(咸淳七年,公元1271年)米贵,民多饿死……寄居前谷城县尉饶立,积米累巨万而性吝啬。”可能是嫌本地米价偏低,“遂一粒不贷,唯深其扃鐍,以待客贩”。并且还贿赂官员,“纵容仓干搬贩出界”(注:《黄氏日抄》卷75。)。一般说来,城市居民货币储藏量要大大高于乡村农民,城市粮价也因此要明显高于乡村。所以,即使荒年饥岁,有些财迷心窍的地主也不顾农民死活和官府封锁,一心要把粮食贩卖出去。其二,进行高利借贷和赊粜,牟取厚息。地主“多是春间将米谷等先放下户,秋冬随例收息”(注:《晦庵别集》卷7,《再谕上户借贷米谷事》。)。“贫者输倍称之息”(注:《宋大诏令集》卷198, 《禁约民取富人谷麦贷息不得输倍诏》。)。遇灾荒年份,地主又把高息借贷改行高息赊卖。乾道三年(1167)八月,“诏诸路州县约束人户,应今年生放借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以臣僚言:临安府诸县及浙西州军旧来冬春之间,民户缺食,多诣富家借贷。每借一斗,限至秋成交还,加数升,或至一倍。自近年岁歉艰食,富有之家放米人立约,每米一斗,为钱五百。细民但救目前,不惜倍称之息。及至秋成,一斗不过百二三十,则率用米四斗方粜得钱五百以偿去年斗米之债。农民终岁勤动,止望有秋。旧逋宿欠,索者盈门,岂不重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5。)从中可知, 很多贫穷的农民因无钱籴粮,不得不接受地主非常苛刻的条件赊籴粮食。南宋政府的约束令,只是针对“今年”而言,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干涉。北宋政府即曾下令干涉,但不过限制其过高的价息而已,对赊粜本身并不禁止。其三,就地伺机贵粜。当上述两种手法都不宜再用时,便行此策。但是,他们大都不肯随便出售,而是一拖再拖、一等再等,寻取暴利。咸淳七年,根据黄震的耳闻目睹,江西抚州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贵官大室,固多出粜(指听从官府劝谕,及时赈粜);乃闻间有利在增价,密售客贩,反不恤邻人之告急者;又有尚欲待价,未肯出粜,忍不思取数之已多者。”“凡仰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实际上,“固多出粜”,是黄震在到达抚州之前所写《四月初一日中途预发劝粜榜》的客气、劝谕之辞,后两种情况才是多数。根据他到抚州后十余天的不全面的调查,仅乐安一县就有“三十余家官、民户之蓄米者”闭籴不粜,等待更高米价。他多次散发榜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劝谕,均不见效。于是,他仿效黄干的作法,派知县、官兵亲自到地主之家,强行开仓赈粜。并扣押一拒不从命的官僚地主饶氏。乐安县一周姓地主,“尤不可劝。提督黄省元代之哀痛,至誓天食素者两月,而周宅不恤也,至反申县诬其骚扰”(注:此处所述抚州的情形,均见于《黄氏日抄》卷78。)。抚州农民对地主的囤积居奇、残忍无道行为恨之入骨。临川县地主张曾十翁“至为人镂榜呪骂:‘落地狱,担铁枷。’”抚州的情形,可见宋代乡村地主粮食投机之一斑。随着官僚地主日益增多,这种投机日趋严重,到南宋后期已是利令智昏、登峰造极了。

当然,宋代地主中也有富而布仁、荒年赈粜、救济贫乏者。可惜这种人太少了。

两宋时期,其他的商品交换领域和商人的投机活动也不罕见,但粮食买卖领域和粮商的投机活动则是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乃至整个古代商业和商人的一些真实状况。当人们慨叹人心不古时,究竟对古代人的真实行为和道德水准又有多少了解?

【收稿日期】199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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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人的粮食投机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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