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流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道德论文,市民论文,理论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7)05-0007-06
现代化肇始于西方,如果不能深入了解现代化,现代化往往会演变成西方化。这种情况在后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时常出现。中国正处于不断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方面要避免西方化,另一方面,要在西方现代化的表象中分离出现代社会的内核,加以吸收,使自己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国家。要实现这个一体两面的目标,必须明确现代社会和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与市民社会密不可分,通过分析市民社会,有助于对现代社会和现代化一些基本观念的理解,也有助于我国对现代化进程方向的把握。下面是对市民社会相关理论的考察,从古希腊开始。
一、城邦国家之下的市民社会
与公民社会的同一
“市民社会”一词可以追溯到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尽管今天已很难确知“societas civilis”出现的具体年代,但在古希腊时期,“societas civilis”本身包含“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三重意思,并且这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①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与市民社会相近的概念“政治团体/共同体”(或“城邦国家”)——“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v/Community),②用以描述“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②,即当时的城邦。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②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
西塞罗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他认为,所有城市居民都有两个故乡,一是出生地故乡,一是市民故乡。前者是自然意义上故乡,后者是以市民籍贯为联结点的法律意义上的故乡,即“法的故乡”,亦即接受我们为市民的那个城市。他呼吁,人们必须把整个市民社会称之为国家的那个故乡放在首位,应该准备为它献出一切,甚至生命。在这里“法的故乡”、“市民社会”、“国家”指的是同一个对象,即“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③
这个时期,市民社会具有文明社会、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三重含义。
首先,市民社会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结合。市民社会的核心是文明社会。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们看来,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有道德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出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④,“城邦还应该计及优良的生活而要求大家都具有文化和善德”,“人类无论个别而言或合为城邦的集体而言,都应具备善性而又配以那些足以佐成善行善政的必需事物(外物诸善和躯体诸善),从而立身立国以营善德的生活,这才是最优良的生活。”④
其次,在政治与法律层面上,古典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行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都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④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美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④
第三,正是基于上面两个理由,市民社会的主要表象为公民社会。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们主要在政治社会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而这种政治社会是一种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⑤因此,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更强调培养公民的品德。组成一个市民社会或是公民社会的目的在于市民或是公民的品德。
二、近代民族国家之下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分离
到了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城邦被取而代之。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强调市民社会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分离过程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里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不再是政治意义上的,而是指国家之外的,“自然的”、“市场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分离。但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精神仍然得以延续。⑥
(一)政府与社会的初步分离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始自近代城市自治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基本的原因是民族国家的出现。与城邦国家相比,民族国家疆域相对较大,像城邦国家那样实行直接民主几乎没有可能性⑦,而只能采取代议制民主,在这种制度下,市民与公民的结合就会出现政治权利的滥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已势在必行。
在民族国家中,市民与公民、社会与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等必须分离的思想首先成熟于光荣革命前后的英国,标志就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它为市民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奠定了一个坚实理论基础。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在心身两方面相差不多,个人可以单独或是联合,运用心智与体力战胜他的敌人。这种能力上的大致相当导致了人相似或相同的追求。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或物品,人们相互之间就会竞争、猜疑、对立、对抗,甚至战争,即人们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实现自我保全的从而过上自己更为满意的生活,人们之间需要订立权利契约,彼此放弃那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为了使这种契约能够被有效地履行,在订约各方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并且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力与力量——国家。每个人把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并授权这个人或这个群体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自己则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同时其他人也要把其自身的权利拿出来授予这个人或集体,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这个人或群体的一切行为。这样国家就产生了。⑧
但是,国家出现之后,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国家的出现在逻辑关系上是出于人的和平和自我保全的需要。但国家存在时,国家的自由,也就是主权者的自由,是无限的,绝对的,没有约束的。而臣民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仅仅限于自我保全的方面。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揭示了在民族国家条件下,国家与城邦意义上的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国家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权力扩张,地位独立,日益与公民相脱节,成为“自在自为”的个体,成为“社会的上帝”。这是反映民族国家的现实。
但是,霍布斯的论述只是一个开端。民族国家中市民必须与公民严格区分,至于怎样区分则要由以后的思想家来完成。
(二)政府与社会的进一步分离
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提出了如何在国家主权超越一切的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的自我约束和控制,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他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未经本人同意,便不受政治权力的支配与约束,也不受任何立法权的支配和管辖。人们放弃自然自由并与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共同体——国家/政治社会,目的在于谋求彼此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享受自己的财产并防御外来侵略以及惩治非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政治社会需要保护市民社会。进而他提出了“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公民社会必须设置一个共通的权威——政治社会/政府,来裁判公民之间的争执,从而保证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⑨但是政府权力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如果其行为与其受委托事项不一致,或者与被委托的初衷相抵触,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政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洛克所说的政府不能理解为一国的行政机关,而应被视为整个公共权力的代表。这里就含有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这一思想是打破原有的代议制方式,通过人民的直接选举和委员会的治理方式,来重新恢复城邦国家的治理理念,这一方式可以保证公民与市民的一致,但这样一种方式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并没有取得成功。法国大革命即是其例。⑩
(三)政府与社会的完全分离
孟德斯鸠明确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分离。他强调社会乃是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的唯一源泉。此外,他还区分了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前者侧重于自己意志的行使,而后者更强调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相信有安全。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政治体制、法律、风俗习惯、社会经济状况皆有关联。(11)除此以外,孟德斯鸠还指出了保障自由应该从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两个方面着手,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
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把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潘恩在《常识》一书的开始就区分了社会与政府,认为两者之间不仅仅是不同,而且具有不同的渊源。社会的产生源于我们的需求,而政府的产生源于我们的弱点。前者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邪恶。前者鼓励交流,而后者产生差别。在每一个社会中,社会是一种祝福,而政府即使是在一个最好的国家,也是一种必要的邪恶,在最坏的国家则是难以忍受的。《独立宣言》把人的自由,安全,追求幸福的权利视为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潘恩、杰斐逊、麦迪逊等人认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基本的实现,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些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法国《人权宣言》的主张与上述思想相一致,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到了19世纪,费希特则将国家和社会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将社会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和普遍性的术语。费希德认为,社会与国家是严格分开的,二者性质上不同。“从个人不为国家目的的贡献的东西来看,个人是完全自由的;在这个方面个人不是与整个国家机体交织在一起,而依然是个人,是自由的,完全独立自主的人,而且国家政权给个人保护的也正是这种自由,惟独为了这种自由个人才加入了这个契约。”(12)就个人的公共本质特征而言,他只是主权的参与者;就其私人本质特征而言,他只是自由的个人,但决不是臣民。至此,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完全分离。
三、市民社会理论的新内容
在近代民族国家条件下,由于直接民主被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取代,市民与公民的分离、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都是必然和必要的。发展出新的市民社会理论要求就变得十分迫切。亚当·斯密首先就此进行了新的尝试。他在不改变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具体含义的前提下,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使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了新的内容。
他指出社会财富决定阶级,同时也决定了阶级的性质。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构成了一国的社会财富。这三部分社会财富分别对应着三个阶级,即以地租为生的地主阶级、以工资为生的工人阶级、以利润为生的资产阶级。这三个阶级,构成了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是现代社会的阶级基础。一切其他阶级都依附于,或与这三大阶级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13)不同的财富决定了不同的阶级特征。这三大阶级的特征和社会如何在这三大阶级之上的组合也就形成了现代社会的特征。地主阶级与社会一般利益一致,但由于其懒惰以致无知,不能领导现代社会和国家。工人阶级同样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但由于没有了解社会利益的能力,也没有能力理解本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其本身也不能担起领导现代社会与国家的重任。资产阶级通常只为自己而不为社会一般利益打算,其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共利益不同,甚至相反。因此资产阶级也不能被委以建设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重任。(13)
正是由于这三大阶级都有不足的地方,单独的任何阶级都不可靠,而整个社会制度却需要建立在一个坚定的基础之上。那么,阶级便不能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应将人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因为“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13)由此,亚当·斯密得出结论:减少国家的作用,发挥市场和自由竞争的力量。国家尽可能地减少作用,仅仅局限于安全、契约的履行等有限的几个方面。这样,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得以摆脱政府控制,政府从此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现代社会的秩序建立起来,现代国家的理念也由此确立起来。
我们可以看到,亚当·斯密的体系从人出发,从人的发展出发来分析社会制度,并对其进行评判,要求社会制度的设计必须要使人更好地发展,使人能在社会中实现美德,成为一个有智慧和美德的人。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及利益而不断地计算与奋斗。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利益与社会目标亦得到实现。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借此完成。个人对自身福利的关注成为了通向社会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亚当·斯密论证了个人的自由、自治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也应该构成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不但个人可以自治,群体也可以自治。社会成员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对“自然人”概念的最好阐释:人们可以自由地决断,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命运可以掌握在成为社会成员的人手中。人生下来就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通过社会的磨练,会逐渐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和智慧,从而达到社会培育,教育人的目的。
四、现代社会市民社会理论的成形
市民社会在亚当·斯密之后具有了独立的基础。它不需要依赖于政治国家,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决定政治国家的性质和内涵。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国家视为自由的实现。
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14)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具体的、特殊的个人,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其他的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了自己。”(15)
其次,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同的。国家是外部的,而市民社会是内在的。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14)另外,市民社会是在它与政治社会分离之后才独立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制,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即需要理智的国家。”(15)
“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由于这个目的是以普遍物为中介,从而在他们看来普遍物是一种手段,所以,如果他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能按普遍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的锁链中的一个环节。”(16)“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的利益——这是市民社会的这些成员本身所意识不到的——就存在于把他们的单一性和自然必要性和需要的任性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的普遍性的这一过程中,存在于把特殊性教养成主观性的这一过程中。”(16)
第三,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市民社会包含以下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运用司法保护所有权、警察与同业公会。“需要的体系”,即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它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运用司法保护所有权,就是通过司法的方法来保护“需要的体系”的实现。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作用旨在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以消除可能的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及违法乱纪行为,并实现公共福利,建立公共设施。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如果说国家代表着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的利益,那么自治性团体维护的则是相对特殊的利益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而言,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能够自觉地维护和照顾自身的利益。
第四,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同时,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其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样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阶段,个人最终在国家中获得了意志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理性的绝对目的。
黑格尔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他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正是以此为基础。但是,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也存在着很大缺陷。首先,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而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越来越重视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但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突出的是自治的性质,即使是本身的冲突也通过自身来解决,只有占少比例的冲突才是通过司法的方法来解决的。
五、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精神及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从市民社会的发展上看,它从原来的与政治社会结合,在政治意义上的市民概念转而发展成为现代的纯粹在自由意义上,非政治意义的,与政治社会相脱离的这样一个概念,有它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此,在理论上市民社会是独立的,但它的独立是必须要与公民社会相结合,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保障,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很难单独存在的。所以,在实践中,两者是需要相互结合的。
在民族国家中,只有市民社会的存在才能真正让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意志。正如黑格尔所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将得到充分地体现,个人将在这样一个市民社会中实现自我。也正是市民社会得到了希腊民主社会的精髓。而亚当·斯密将这精神进行了现代化的解释,从而得出了市场经济的这一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甚至是政治结构的模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使人们在市场中充分实现自己的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说,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标志,而不是公民社会或是政治的民主化。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现代社会将失去其所有意义。
从现代的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上看,公民社会或是现代政治社会在相当大意义上保障了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公民社会与原有的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的理念已有相当大的差别。庞大的民族国家如何建立一个能实现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的理念,也就是如何教育公民,实现公民美德,而不仅仅是约束社会成员,使其成为“臣民”,或是成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牧民”。这一直是现代政治理论的着眼点,也是困难点。或许,在现代庞大的国家体制下,公民的概念已被臣民的概念所替代,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始终有其可取之处。或者讲,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自我实现的功能已丧失,它必须要借助于市民社会才能实现它的功能。在这里,回顾一下公民这一概念的意义是必要的。黑格尔对国家的意义归纳为道德的提升。如果国家不能实现个人的道德提升,国家的意义也将丧失。而公民正是在提升个人道德水平的意义上才有其合理的基础。单一的个人成为公民,必须要实现的是个人的道德提升。
从近代的历史发展上看,对现代民主社会的探索和反思一直是政治社会的一个主要命题。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对民主和公民理念的追求将会与民主与公民同在,也是促进现代民主和公民理论发展一个原动力。尽管现代社会从原来的市民社会发展到社会国家、经济国家,国家的作用和地位与原来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作为现代社会核心的市民社会的思想仍是现代社会的基础。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社会的市民理论与公民理论本身存在着诸多的不明之处。这对有着希腊、罗马传统的西方世界是如此,对没有西方传统的东方世界,面临的问题可能会更多。
东方社会主要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的思想和理论中走向现代化的。在东方社会中,现代化不成功的居多,而成功的迄今为止也只有日本一家。所以,现代化对东方社会的挑战要远远大于西方世界。东方不但面临着在民族国家中建设现代国家这样世界性问题,而且还面临在缺失传统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对现代概念的误读,如民主、自由、人权、权利,以及市场经济、公民、政治等等概念,以及如何在解读的过程中加入传统,使之既符合传统,又不失现代理念。这恐怕是东方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也是东方社会能否走向复兴的理论支点。
收稿日期:2007-07-10
注释:
①参见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7页,第8页。
③在这里,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威召。”“法律是公民性的,而不是自然性的”,“不包括任何自然的东西”。见[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页,第214页。
④[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151,343,138,148,150页。
⑤这从伯里克利的演说词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Pericles(伯里克利)(495BC-429BC),Athens is the School of Greece,431 B.C.
⑥[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356页。
⑦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指出的,在一个大的疆域内实行民主是不可能的。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5页。
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92~134页,第169~171页。
⑨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50~80页。
⑩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Penguin Books,1990.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87~188页。
(12)[德]费希德,《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207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240-243,第315页。
(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4页。
(15)“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础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97-198,第201页以下。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97~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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