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决策责任制_人才选拔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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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用人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难以落实。我们党在干部任免上,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这也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所重新肯定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在用人决策上没有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在用人上出现了不少弊端。这种弊端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其一,名曰集体领导,实则无人负责;用集体决策来掩盖用人上的失误和不正之风。其二,由于决策成败与决策参与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要做到人人竭尽全力来追求最佳效益总是极难的。其三,由于决策成员对自己的表决权不负实在的责任,点头摇头都不承担风险,不负责任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其四,由于不追究个人责任,职务、资历等因素就在领导集体中膨胀起来,谁职务高谁说了算,谁资格老准说了算,谁抢先谁说了算,谁霸道谁说了算。

(二)民意测验难以准确反映民意。目前在确定提拔对象时,一般都要搞民意测验,这是选拔干部实行民主化,走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但一些单位在搞民意测验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一是“民意”实为“派意”。你一伙,他一派,以各自的亲疏关系、团伙利益来决定投票方向。二是“民意”充满“醋意”。一些平庸无能之辈,自己不思进取,又怕别人出头,所以,你越是优秀,他越是不投你的票。三是“民意”变为“随意”。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闭着眼睛打钩。四是“民意”乃是“情意”。不论你德才素质怎样,只要你给我有好处,我就投你的票。五是“民意”成了“恶意”。把民主推荐当成了泄私愤的机会。凡此种种,都是对民意的践踏和歪曲,并不能真正反映民心所向。

二、建立用人决策责任制的必要性

(一)可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为,用人决策时责任明确,且能否用好用准人才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所以用人决策者就会自觉地按照我们党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从事业出发,从工作出发,推荐和选拔合格的人才。

(二)有利于人才的锻炼成长。用人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领导行为,因而用错人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的。用人决策责任制可以把过去我们强调的“扶上马送一程”落到实处。那些推荐者、考核者、拍板使用者,由于自己身上责任重大,因而都会自觉地关注那些与自己有关的升迁者;希望他们在新的岗位上能够继续努力,干出政绩,至少不要出乱子,以免使自己承担责任。这样一来,那些被提拔重用者,受到如此众多的人的关心和监督,对自己的成长就会很有利。

(三)可以优化干部能上能下的环境。我国人事制度方面的最大困扰,莫过于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用人决策者的最大困惑。实行用人决策责任制,同时再配合以岗位目标责任制,既可以使用人决策者放开手脚选拔精兵强将,同时也使那些落选者容易面对现实。

(四)有利于破格用人机制的形成。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在用人上的客观要求是必须破格用人。大格不破,大才难得,没有人才,就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稳操胜券。用人决策的责任制,可以促使用人决策者们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破格用人虽有风险,但若用得准,就可以带来重大的效益。

(五)可以形成干事创业的竞争机制。一旦把党的任人唯贤原则与用人决策者自身的利益结合了起来,用人决策者就会自觉地按照我们党的正确的用人标准来选拔干部,这样,那些不干实事的人就没有了市场,这可以激发人们的干事创业精神。

三、用人决策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民主评议要准确地反映民意。为了使民主评议真正反映民心所向,组织部门在进行民意测验前要做好深入细微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利害关系,使每一个投票人都要认识到,只有把神圣的一票都投给那些德才兼备者,才会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自身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投票者随意投票虽然不承担什么责任,但自身的利益可能要受到损失。就目前来看,只有用这种利害关系才能把投票者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才能提高民意测验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使其真正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可靠依据。

(二)考核结果要准确无误。就目前多数地区和部门的情况看,党委在研究干部的任免时,所依据的大都是考核材料。如某位乡镇党委书记要被提拔为副县长,一般情况下,地市级党委在研究时,就只能根据考核材料,因参与人事研究的主要成员不可能对辖区内的每一位乡镇主要领导的情况都很了解,所以,考核材料的准确度,就直接关系到党委用人的准确度。

要使考核结果准确无误,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考核者必须德才兼备,二是要建立考核责任制。关于考核者品德方面的素质,除了党性强、作风正派、公道廉洁外,思想观念方面的因素也不能忽视。例如:你要选拔那些政绩突出、开拓精神强的干部,但考核者的观念却很陈旧,这样,即使考核者为人很正派,考核结果也难免不受考核者个人思想素质的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考核者的思想问题。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考核者的个人因素,以便对考核材料去伪存真。在整个用人过程中,识人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有些人的优良品质或素质缺陷比较隐晦,轻易不外露,不认真挖掘就难以发现,所以,在识人方面的伯乐并不是太多。对考核者若要求太高,也不现实,但考核者起码应熟悉我们党的干部政策和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能准确地用文字形式把被考核者的主要特点反映出来。

作为上一级组织部门的考核者,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被考核者的情况都考核清楚,也是很困难的,但若以此为理由而敷衍了事,或者夸大缺点和优点,这都是不允许的,也是需要个人负责任的。不负责任或作弊,这是考核者缺德的表现;虽然很尽心,但又不能把问题搞清楚,这是考核者无能的表现。总之,考核者不论在考核材料上说好话或是说坏话,都要有案可查,都要负责任,一旦发现考核者作弊或渎职,就要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三)党委在确定干部任免时要实行个人负责制度。要取得用人决策的最佳效应,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在考核准确的前提下,因盲目赞成或反对某项人事任免而导致用人决策失误、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决策成员的个人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决策者不论怎样表态都要负责任,否则,用人这一最复杂的领导岗位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占据?

同时,在不以个人功绩抹煞集体政绩的同时,也应强调不能以集体政绩抹煞个人功绩。事实上,在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的个人见解,往往比肤浅的集体讨论的意见要周密、正确得多。为了明确用人决策者的具体责任和功过,还必须建立用人决策责任账。首先,党委会对做出的所有用人决策,都要按每个与会成员的个人意见如实记录,会议结束后,每个发表过意见的人都要看一下记录是否准确,如果准确,就要签名。经过签字的记录,要保存起来。其次,在记账的基础上要算账,要明确责任。因为用人决策的正确与否到一定时候就会体现出来。若多次出现用人决策失误,就要追究具体人的责任;反之,要给以奖励。这样,用人决策的责任就非常清楚地落在了每个用人决策者的身上,把用人决策者对事业的负责与对自己的负责结合起来。这样,用人决策者在决策时,就不能不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了。

四、实施用人决策责任制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主要决策者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在这种制度下,作为主要决策者,身上的担子不因自己没有特权而减轻了,反而更重了。这里的关键是民主与集中的“结合”问题。“集中,就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正确意见在多数人手里时,主要决策者集中正确意见还比较容易;若正确意见在少数人手里,或自己确实正确而不被多数人接受时,要集中正确意见就很困难了。主要决策者的主要责任就是使正确的意见和多数人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二)必须与决策者和被使用者艰巨的岗位责任相结合。如果用人决策者的岗位责任不艰巨,用人决策责任制的意义就难以体现出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人追究用人失误的责任,这样,用人决策者就有可能大量使用平庸之辈,就不会轻易破格用人。从被使用一方来看,只有在岗位责任艰巨的情况下,真正的人才才能够显现出来,也只有真正的人才才能胜任那艰巨的重任。这样,在那责任艰巨的岗位上是否选拔的是真正的人才,才能很清楚地显现出来。否则,岗位责任不艰巨,选拔的即便是真正的人才,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选拔的即便是庸才,也误不了太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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