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_保险论文

关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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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是我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旅游保险按被保险人可以划分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前者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而后者是指旅行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游客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遭受到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伤害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要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必须清楚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情况,是什么制约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本文将结合以上两个方面,就如何推进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浅作探讨。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情况

1997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将“旅游意外保险”确定为强制性险种,旅行社必须为出行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保费为30元,含在游客的参团费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主要是人身意外险。将旅游意外险列为强制险种,这对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游客自己出钱买了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规定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游客常常认为,施行社的经营责任也难辞其咎,于是又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这就出现了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方面的纠纷常常发生。

基于上面的因素,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自2001年9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被保险主体由游客个人转向旅行社,在我国实行了4年之久的强制旅游意外险被取消,同时,旅行社应该鼓励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旅游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旅行社责任险

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的:(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实施的一年多以来,旅行社责任险对于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旅游意外险

保险公司为游客出游提供了4个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旅游意外险险种,即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SOS)联手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购买该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为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单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为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旅客随着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

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我国境内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游客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行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该保险。而且,旅游意外保险对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

自国内保险公司开办旅游保险业务以来,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旅游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市场的领头羊。目前,所开办的险种基本上保障了游客出行的需要。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据估计,目前已达到了10多亿元人民币。但是,旅游保险与目前发展得红红火火的旅游业相比,显得较为冷清。按2001年全国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近80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

基本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时间虽然较短,发展的速度却很快;(二)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显得很不相称,明显滞后。

二、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1.游客方面

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是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因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认为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收费不可能高起来。而且,从现在已经开办的情况看,旅游保险业务的确存在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情况。保险公司的不重视,致使旅游保险的宣传做得不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缺乏有广度和深度的宣传。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旅游保险产品“养在深闺人未识”。

二是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各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却抑制了游客的有效的保险需求。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等体验式旅游的流行,登山、攀岩、探险等越来越受到了游客的青睐,随之而来的是游客所面临的风险系数的加大。对于很多游客而言,这些责任免除条款正是很多游客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保险公司就无法为游客提供极富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第三,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致使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只针对旅行社的游客,而对于自行出游的散客暂不承保。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型散客。而目前的做法就把相当多的自行出游的散客挡在了门外,使之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是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1.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4-5元钱,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2.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从上面知道,游客出游仅有4个类型的险种可供选择,即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面对日益拓展的旅游市场,这些有限的险种显然无法涵盖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游客的不同需求。另外,由于现有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使得产品之间缺少互补性,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四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据了解,目前,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等3种方式。而且旅行社代理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尚未普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五是各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保费为1万元,保额为200万元。但是随着旅行社责任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不断地降低保费标准,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降幅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这种无序的价格竞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减少。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更加谨慎,赔付不能迅速到位,这让旅行社和游客“很受伤”。

3.旅行社方面

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目前,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实行分离制,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发生处理不及时或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无法保障旅行者的利益。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积极推进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

到2020年,我国年旅游总收入将达3.3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奇特的旅游项目也将会不断涌现,这将会造成游客所面临风险的增大。这都呼唤旅游保险为游客的出游提供保障。虽然目前旅游保险市场相对冷清,但却蕴藏着无限的商机。

积极推进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有利于为游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软环境、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推进旅游保险的发展,使之与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加强对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1.关于旅行社责任险:保费收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各个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是记入旅行社成本的,若收费过高,负担过重,会影响其购买欲望。而且一些小旅行社无法和大旅行社相比,一刀切的保费使其无力承担。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对有关条款的认识模糊的问题,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条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2.关于旅游意外险:第一,要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应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在适当的时候,将广大的自助型散客纳入保障范围。要为特定的旅游项目提供单项保障,如专门的峡谷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游客选择此类游乐项目时,可以购买此类保险以提高保障额度。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第二,各大保险公司应围绕旅游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开发一批新的意外险产品,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为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条龙的服务。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产品都是通过相关的网点代理销售,因此,险种的设计做到尽量规范化,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保险公司要在服务上多下功夫 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代理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的"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做好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地宣传旅游保险产品,增强旅行社和旅行者的风险意识。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与相关的旅游商业网站合作,通过网络推广和销售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可以明确旅行社等中介代理机构在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时,有向游客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荐的责任,以督促其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扩大旅游保险的宣传覆盖面。

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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