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清,苏州政府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缺失,使得民办高校得不到应该有的税收优惠和相关资助,资金短缺已成为全球高等教育的难题,其严重程度符合国家的高等教育政策偏见和教育机构的声誉,以及机构自身的经费筹措能力高度相关。
关键词:税费改革;高等教育;民办学校;财政拨款
一、提出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民办高校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民办高校内部联系,第二是民办高校外部发展。民办高校发展的内部问题还需要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进行解决。
苏州政府先后也颁布了诸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案,例如政府拨款与补助、教师职称评定,国家课题申请、学校建设用地、金融机构贷款、学术组织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几乎完全倾向于公立机构,民办学校处于被遗忘的边缘地带,在中国的民办高校资金短缺且来源单一。
苏州市政府对民办高校教育的一般资助方式
根据《2018年中国高校年鉴》所提出苏州地区样本统计得知,来自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约占87%,私立学院和民办大学持有约占7%资金,苏州政府的教育补助和税收计划为4%,如图所示。
2018年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与教育部社会工作办公室对私立学院和大学的资助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学费与杂费两项收入占办学经费全部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学校数量高达 68.2%。对比国内公办高校的经费来源,苏州政府资助占了公办高校一半以上的比重。
2016-2018年苏州市私立普通高等学校经费构成 单位:百万元
二、研究背景
2010 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作用进一步降低了教育改进步伐幅度,由公共财政政策指导,以支持私立高校和大学。国家对营利性私立高等学校的税收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前已通过并发布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在2022年以前,将完成对数十万所有类型的私立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登记。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完善与国家政策方针的准确实施。要求各地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出台完善相关政策,避免制定有选择或对有偏差的国家私立教育政策;另一方面,这些实际上是现有私立高等教育学校分类登记改革中需要提出的关键和难点问题。在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时,这是无法避免的。
可以看出,苏州市政府如何通过财政拨款政策,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文献综述
魏贻通、潘懋元等学者认为,苏州政府有必要对私立高等教育提供一定的资金,资助方式可通过直接补助或其他优惠条件等间接资助。朱新涛等学者则认识到纠正私立高等教育的理解的重要性,并提出这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王骥《第三部门视角下的民办高校筹资》、彭安臣《公益性视野下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筹措》、周蔺《略论苏州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资助模》等,政府通过实证研究,我们从私立高校的资金筹措和苏州政府资助的实际问题入手,探讨了苏州政府对民办高校投资的必要性。由于对苏州政府资助原因的理论分析,这种研究削弱了苏州政府资金对策的理论构建。
根据苏州政府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方式和途径,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秦国柱在《私人捐资兴学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指出:建立私立高等教育的地位和鼓励是必要的,并规定苏州当地政府应该对民办高校大力提供资金支持,并逐步过渡到建立完整法律制度。李祖超则认为,私立高等教育经费应实现渠道多元化。
一些研究人员运用国际比较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来探讨了这个问题。通过对比美国和日本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提出解决我国私立高校资金筹措问题,其主要途径是政策扶持和金融机构支持。周朝成《美日中私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苏州政府经费资助之比较研究》、徐国兴《苏州政府对私立大学财政资助制度及其评价功能:日本的经验和启示》、徐玉斌与张凤娟《发达国家苏州政府资助私立学校的模式》、朱邹莉《从立法看日本的私立大学教育》等在各篇文章主要苏州政府在美国和日本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成功经验,立足点源于苏州政府补贴相关政策完善的经验。虽然此类研究比较透彻地分析国外苏州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但是对于怎样针对我国独特的社会环境制定可行借鉴模式并没有作更深入的研究。
四、本研究方法
本研究尝试从分析税改后民办教育的苏州政府财政投资对教育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在公共产品理论和教育财政分担理论指导下,以税改第二轮实验的试验点之一的苏州为调查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法,解释税制改革后私立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性建议。为了充分反映出苏州市私人高等教育的苏州政府财政投入的变化,在统计资料上,本论文着重于2018供给侧改革中后期,苏州的民办高等学校为调查对象。此外,回顾了苏州教育经费体制的理论和背景资料,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及税改等文献,努力真正全面地反映税改改革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五、苏州市政府责任
苏州政府法律责任的“虚位”突出表现在税收政策,和对投资者、捐赠者、受教育者以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资源保护和投入行为刺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一)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学校批准的费用,并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高等教育系统的统一收费,为住宿提供社会住房并获得租金的学生公寓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但在仔细研读相关税收规定后发现苏州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税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使相关民办高校所能享受到的苏州政府间接资助政策形同虚设。
(二)在已制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着模糊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事高等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应免征营业税”。以上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可以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而广义的理解为:只要学校有学历教育,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差旅收入、罚款、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和劳动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以上两种理解大相径庭。
(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配套
根据《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贡献者不需要合理的回报,从事学术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私立学校享受营业税的优惠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私立学校,有资格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法同时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对于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学历教育民办高校,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六、税改推进财政推进转移支付制度
与日本相比,中国的教育财政推进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具有相似的结构特征。一般而言,没有具体使用转移支付和指定使用特殊转移支付。不同在于,中国转移支付的大部分推广都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照顾旧的利益。日本的交付税基本上是以公平为首要目标,通过测算标准的地方财政能力与财政需求来分配转移额。
私立高等教育财政推进转移支付模式之一:总额比例补助。
具体办法:一是建立市级推进转移支付模型;二是计算确定私立高等教育标准支出;三是计算确定私立高等教育标准收入;四是建立私立高等教育财政收支差距和分享模式。
私立高等教育财政推进转移支付模式的第二部分:分项比例补助。
人力资源、公共资金、基础设施资金和私立高等教育支出的平困补贴四个项目分别予以补贴。具体办法:一是计算私立高等教育标准支出;二是计算私立高等教育标准收入;三是确定收支缺口;四是确定推进转移支付方式。该子项目促进转移支付到市级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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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胡懿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标签:苏州论文; 高等教育论文; 私立论文; 政府论文; 民办高校论文; 财政论文; 收入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