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若干行业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背景与要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点论文,背景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项目背景:教育部2005博士点基金课题“我国若干行业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效果评估”。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变我国多数行业技术落后的局面,我国政府实施了“以市场换技术”的重大战略与政策。所谓“以市场换技术”,即以允许外商在我国大量销售其产品、在我国工程招标中中标、在我国独资或合资设厂为代价,力求为国内资本企业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我国实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和政策已有二十余年,如今外商在我国的日用化工、汽车、机械制造、IT通讯、生物医药等几乎所有领域都有涉足,市场份额仍有不断提高之势,但我国企业究竟获得了多少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以市场换技术政策是否起到了预期的效果?该政策实施的二十余年中有哪些经验与教训?
本文主要梳理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投资与贸易政策,以及汽车、发电机、手机、程控交换机、计算机等五个行业的产业技术政策,以期为后续研究奠定一些基础,进而通过后续研究,分析“以市场换技术”的经验和教训。
1.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背景
(1)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思路的演变
我国历来重视技术引进。早在《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我国政府即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国际上的重要学术活动;组织有经验的科学技术专家出国访问考察;派遣留学生、实习生;购买国外专利和先进仪器设备等。在《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中,又提出要研究和消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尤其缺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经验,很多行业尚不具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技术能力及生产能力。在直接购买技术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政府出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与政策,希望以巨大的中国市场为“诱饵”,吸引外商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或是在中国投资,带来并扩散先进的技术,进而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能力。
在当时的环境下,采用合资、合作或外包生产等方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不少企业不具备相应产品、模块的生产能力,需要借助“外力”才能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实现最初的产品设计,因此需要与其它具备相应技术及生产能力的国外企业合作。此类情形又可分为“技术匮乏”和“产能不足”两种情况。第二,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合作或外购。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所有生产环节都在一个企业内进行并不是最优选择,因此一些企业将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生产环节外包,以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以市场换技术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明确指出,“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故当时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采用补偿贸易形式,或者直接付费的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在国内生产产品。
其后,1984年成了中国名副其实的“引进年”。在大量进口汽车,大量引进彩电、冰箱生产线的同时,各科研、制造单位和大专院校也大量引进半导体器件等的生产线。从1984年到“七五”末期,仅集成电路生产线我国就先后引进了33条;按每条线花费300万美元-600万美元计算,这33条生产线共花去9900万美元-19800万美元。然而,这一批高价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淘汰的技术设备,其中只有1/3可以开动,而引进企业也很少有明确的消化吸收方案,因此无法满足当时中国对技术的需求。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这批技术和设备还在中方运营的已经寥寥无几,其它的不是当废铁卖了,就是承包给当初的技术和设备提供方经营了。
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2000)》提出“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时,特别提到“技术引进要与国内科技工作和技术贸易结合起来,注重软件和关键生产技术的引进,做好技术、资金、设备、管理、人才和市场的协调配合”。同时,纲要也提出要“发展技经、技贸密切结合的国际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区,吸引国外技术、资金和人才在国内兴办独资或合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扫除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障碍,激发了全国各地发展经济的空前热情。当年,全国新批合同外资金额超过前13年的总和。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港、台投资者为主不同,这一轮外商直接投资以欧美跨国公司为主,它们深受中国巨大市场潜力的鼓舞,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这意味着,政府最终明确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政策,允许外商进入中国市场,但要带来先进的技术。它随之带来的变化在于,将引进先进技术作为吸引外资的核心,外资战略转向为以吸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大公司投资为主;对需要引进的技术,进一步明确为“先进外国资本、先进技术以及国际先进管理经验”。随着1992年以来中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的实施,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1992到1997年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大量增加,维持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
(3)三种认识与三种做法
二十世纪80、90年代,中国学术界认为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首先,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其次,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最后,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
于是,中方在与外资的谈判中的目的非常明确:一是对方要有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二是对方要有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合作信誉;三是对方不仅要转让整体的组装技术,还必须转让零部件技术;四是对方带来的产品必须是适用的和最新款(最起码是次新款)的产品。尽管此后“以市场换技术”又经过几次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上述思路一直是后来10年间中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的线性逻辑,这实际上给合资公司的双方界定了一种竞争关系,外方看重的是中国的广阔市场,中方企业要的是外方的先进技术,谁能成为最后的赢家,就要看谁学得快些。
2.以市场换技术的外资外贸政策要点
“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思路,在具体的外资、外贸政策上均有所体现:
(1)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相关政策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此外,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鼓励先进技术企业的额外优惠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带来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政府除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性政策优惠外,还有额外的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1999)。此外,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见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
(3)设定鼓励及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定期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举鼓励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比如1995年的目录显示: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高仿真化纤面料;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等作为鼓励的产业;而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宣纸、墨锭;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硼镁石开采及加工;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等被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上。根据国情的变化,这一目录会进行相应的变更。
(4)限制性条款
就此而言,一方面,国家给外商投资企业很多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技术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在外贸政策方面,也有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进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出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3.以市场换技术的产业政策要点
除了外资外贸方面统一的政策法规之外,政府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专门的行业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和规范该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1)汽车行业的产业政策
1994年出台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指出,“国家引导汽车工业企业充分运用国内外资金,努力扩展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国家鼓励并支持汽车工业企业建立自己的产品开发和科研机构,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形成独立的产品开发能力”;“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为此,该政策提出股权比例限制、国产化率要求、合作技术条件、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一系列规定以求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希望最终达到“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
为了保证让出市场后可以换来技术,该政策提出了对引进的技术及其转让的明确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的汽车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建立:一是企业内部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该机构具备换代产品的主要开发能力。二是生产具有国际90年代技术水平的产品。三是合资企业应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为主要途径,自行解决外汇平衡。四是合资企业在选用零部件时,国产零部件应同等优先。第四十二条规定汽车工业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产品国产化工作。引进技术产品的国产化进度,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之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汽车工业企业不得以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生产。此外,第四十四条提出,国家根据汽车工业产品的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惠税率,规定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
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也涉及了很多汽车行业的内容。例如,1995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举的鼓励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具体包含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等;汽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汽车用铸锻毛坯件;汽车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随着WTO条款的实施,原有的产业政策逐步退出历史舞台,2004年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思路进行了大量修改,转向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政策思路,提出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2)发电机行业的产业政策
在发电机行业也有一些针对“以市场换技术”而出台的政策,最典型的是三峡工程的技术引进政策。政府主管部门专门为三峡工程制订了一套科学的技术引进方针——捆绑招标、转让技术、联合设计、合作制造。1996年6月,我国向国际发布了三峡左岸机组招标文件,文件规定14台一次性招标责任方为外商,前12台以外商为主,中方参加,中方分包份额的比例按合同总价不低于25%。后2台机组则以中方为主,要求外商和中方联合设计、合作制造,并向中方转让技术,中方指定哈电和东电两家中方企业为技术接让方。投标前,外商分别与哈电和东电签订技术转让和分包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凡不肯转让技术者均无权参加投标。《三峡工程水轮发电机技术转让协议》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所转让的软件和技术应是用于三峡发电机上最先进的技术,包括三峡发电机的开发、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技术,以及联合设计和联合制造中必须提供的软件、图纸和文件”,如果外方不按协议转让技术,外商将失去订单。
(3)程控交换机行业的产业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小平同志提出要把能源、交通和通信等行业作为投资的重点。1984年2月,邓小平同志再次指出,先要把交通、通信搞起来,这是经济发展的起点。1984年10月和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书记处分别对邮电发展做出了“六条指示”。两个“六条指示”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人们对电信领域引入外资、技术和设备的顾虑,对技术方案的选择、区域发展策略等提出了建设性的主导思想,对加快建设国家公用通信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整套扶持邮电通信发展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电信事业的发展。
为了扶持民族高技术产业,发展国产局域交换机产业,国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软货款购买进口交换机,从1995年4月1日起不再对进口程控交换机提供免税优惠政策,这一系列政策大大限制了国外整机的进入,同时也促进了国产交换机的发展。从此,国内自主开发的程控机进入腾飞阶段,其国内市场占有率由1992年的10.6%上升到1995年的21.7%。此外,金融部分也出台政策对我国交换机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1997]4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程控电话交换机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的通知》文件,支持国产交换机用户积极运用买方信贷购买国产交换机,从而在政策上保障并促进了买方信贷的顺利开展。中国建设银行还据此制定了《关于开办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的通知》(建总函字[1998]247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1999]47号)等文件和规章。
(4)手机行业的产业政策
手机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主要涉及牌照、技术标准和国家鼓励的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
一是牌照。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提到“严格控制移动通信产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同时“对移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并将移动电话的生产纳入国家指导性计划,由信息产业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计划,报国家计委列入国家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计划批准生产所需配件及零部件进口,并从严控制移动通信产品(含移动交换机、基站、移动电话)的进口”。这一文件形成了在国内生产手机需要信产部和国家计委批发“牌照”的制度,并沿用至今。“牌照”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的进入,降低了手机制造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无形中给现有手机生产商提供了一层天然的屏障。同时,由于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和一些企业的短视,生产牌照出租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手机制造业更加混乱,难以管理,也引发了很多质量问题。
二是产品标准。除了国际电联等机构颁布的世界性的行业标准外,我国信产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标准、指标,以规范产品质量,实现兼容性等。比如,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12月14日公布了手机充电器及接口标准,统一了不同品牌、型号的手机充电器,按新标准生产的充电器可通用。这一标准的出台,受到广大手机用户的热烈欢迎,也给充电器生产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商机。
三是鼓励投资的技术。2003年科技部与商务部联合制定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明确指出鼓励外商在我国投资生产手持GPS接收机、无线网络终端手持检测设备、3G移动通信手机等手机相关产品。
(5)计算机行业的产业政策
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计算机产业发展的政策。原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及电子工业部在1984年、1986年先后提出了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应政策。80年代中期,主管部门采取了重点支持长城公司发展长城系列机的政策,并通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计算机企业的布点和发展。在“以市场换技术”方面,主要制定了如下政策。
一是税收减免。根据电子部1986年提出的电子工业发展战略,国务院明确在“七五”(1986-1990)“八五”(1991-1995)期间,对计算机、集成电路、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1994年中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该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二是逐步放松进口管制。80年代中国对计算机及其零配件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90年代初以后基本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税率也有所调减。此外,政府也曾规定计算机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其后该政策被取消。
三是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计算机产业。2003年科技部与商务部联合制定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明确指出,鼓励外商在我国投资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板卡、高速大容量存储系统设备、大幅面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平板PC用数位输入液晶屏、DVD读取及刻写激光头、计算机硬盘及其关键件(120G以上)等产品的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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