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制度与教育平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考试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1)10-0021-06
平等(equality)、公平(equity)与效率(efficiency)是现代社会运行和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教育平等是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它反映了教育民主化的时代要求。教育考试制度是社会和学校系统共同为社会选拔制定的规则,即根据智力标准,平等竞争和奖励“优秀”。社会体系的分化不可避免地形成等级结构,越接近其上层,可能达到的人数越有限,相对也就越稀缺。教育考试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稀缺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又不危及教育平等,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教育平等的内涵。
一、教育平等的内涵
1.教育平等与公平
教育平等是指个人或各个团体在享受教育资源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结果[1]。也就是说教育平等包括教育权力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方面。20世纪40年代,《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力。”教育平等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教育的机会是否均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始终是一个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最关心的”基本目标[2]。
瑞典教育社会学家托尔斯泰·胡森(Torsten Husen,1972)对教育平等问题作了一个动态的、较为全面的界说,即教育机会均等要界说“平等”,还要界说“机会”。对个体而言,“平等”有三层涵义:起点、中介性阶段、最后目标,或三个方面的综合。所谓“平等”,首先指每个人都应有不受任何岐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的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其次,“平等”还用于对待。即社会应制定公平规则,在保障每个人最低限度的生活补助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学前教育系统或学校教育系统,用各不相同但都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等;最后,在制定和施行教育政策时应采取一些措施,使入学机会更加平等,进而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更加平等。现代社会平等的总原则是: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基本的贡献(缔结社会)完全平等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受基本权力(注:即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享有人权;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则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力(注: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3]。
平等不等于公平。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还是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公平是在满足激励、满意、保障三原则的条件下承认合理差异的存在[4]。公平与否的感觉来自社会比较,评判公平的标准各不相同(注:《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学卷)“公平、平等和效率”一文中,陶君平对公平标准归纳为五种,大致有生产力发展标准;政治、文化伦理道德标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商品等级交换和社会主义原则相统一;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标准等。)。在经济范畴内,公平特指社会分配,即为人的各种需要的满足和潜力的发挥创造一个机会均等的条件。在教育领域,公平指稀缺的教育资源在不同团体间的分配和成本分担的情况。一般地说,社会所提供的发挥才能、作出贡献、竞争职务和地位以及权力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力的机会,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人人完全平等。由于机会不均等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是一种社会不公平。由于各人能力及努力不同造成的资源分配或收入的差异是公平的,对那些缺少天赋资本和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给与更多补救的倾向,也是公平的。
2.教育平等与效率
“购买效率的代价,是收入和财富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力的不平等。”[5]人们一般认为追求平等需要以损失效率为代价。在社会资源总量一定而平等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平等与效率成正比,即随着平等程度的提高,效率不断上升,但到一定程度后,效率随着平等的提高而下降,最后稳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效率与平等交替关系(Trade-off)是社会争论的焦点,究竟是平等最重要亦或是效率最重要?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不仅需要投资,而且还需要受教育者为此付出努力,只有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运行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所以,效率的提高应该是教育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然而,平等问题不容忽视,“机会不均等的直接后果就是非效率”[5]。教育是一个社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形式。一个社会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们有支付教育费用的能力,二是教育能够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如果社会、经济不平等程度太大,教育因而成为少数人的权力,那么教育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无疑将影响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
二、教育考试制度与教育平等的关系
对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所做的努力,人们自然会接受一种个人主义的、成就导向的、竞争的社会选拔机制。考试是选拔最明显、最直接的手段。考试本是一种客观、合理而公正的能力评价手段。当作为推动学习的手段,并同奖惩结合起来使用时,就具有了选拔功能。当国家、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对其进行操纵,进而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人们社会分配结构和过程时,就成为正式的选拔、分配机构而制度化。考试从其外部属性看,分为大规模国家统一教育类考试、非教育类考试(如职称、公务员、律师、会计资格考试等)和国际间合作的跨国性统一考试(如TOFFEL、GRE、商务英语、剑桥英语等)。从内部属性看,分为选拔水平考试(选拔考试)和合格性水平考试(资格考试)。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证明,自人类创造考试及考试制度以来,其主要功能是利多于弊,在封建等级社会里,能否接受教育和接受什么形式的教育是由个人出身、财产和社会关系等方面所决定的。高等教育更属于社会最高层的特权。在工业社会,人们普遍遵循能力本位、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社会,以考试作为衡量才能大小的标准,把接受教育和考试作为社会筛选的主渠道和晋升上层社会的主要阶梯。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筛选标准的转变,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人类需要这个测评工具来驱动社会进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考试的支持和调节,考试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和悠久历史文化之一。
竞争性的教育考试制度和教育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效率与平等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逐步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发展,拥有高水平能力和天资的人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6]。教育考试采取竞争的形式,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各级学校的层层选拔考试以形成能力序列。所以,教育考试制度的实行更多的是为了提高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效率,它在本质上与教育平等是不相容的。但是我国大规模教育考试对社会人才资源所起的配置性、选择性功能,使社会流动更合理,使现阶段社会分层标准多元化,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向着更加理性和良性的方向发展,它符合人们一般的公平标准,从而成为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安全阀”。
三、我国教育考试制度与教育平等现状的分析
中国是考试的发源地,中国的考试制度至今已有2800年的历史[7]。其中产生于隋炀大业年间的科举考试制度在历史上曾经成功地把学校教育与社会选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我国延续了1300年之久,给我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无不打上了“学而优则仕”的深刻烙印。今天,教育考试首要功能是平衡公平流动,以其包容性和开放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在供与求的矛盾冲突中寻求一种公正、公平、择优的能力本位的社会竞争原则。人们在期待着考试能够直接导致制度上的公平和效率时,对教育平等更为关注的是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
(一)教育考试的起点等问题
美国教育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曾对各种教育机会均等定义进行了界定,主要分为教育投入资源和教育效果两类。科尔曼揭示了教育机会均等观念的理论基础:即机会均等观念意味着机会的效益均等[8]。机会均等寓于对学习起作用的基本因素之中。
1.我国的教育投资政策
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从一定意义上,教育可被视为一种社会福利。教育投资政策决定了教育机会的分配与平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公平的教育投资不仅能促进入学机会、享受资源上的平等,也能促进分配上的平等,即分享教育给个人毕业带来的收益上的平等[1]。教育投资政策的不公平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会弱势群体在教育考试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人才急缺,社会选拔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社会稀缺资源需求矛盾相当突出的国家尤为重要。它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平衡社会的需求矛盾,建造一把体现公平的社会流动阶梯,其次才是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产业化需求,满足个人社会流动的职业需求。所以,中央一度淡化教育考试的选拔作用,确定了“为工农服务”的教育方针,制定了教育“向工农开门”的学制,并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力求满足原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但是,随着我国在经济发展上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在社会经济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城乡二元体系;在教育方面,从1953年5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会议决议“要办重点中学”,并于同年6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上颁布了《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些中学与师范的意见》,又于1962年12月由教育部颁布《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全日制中、小学校的通知》以及1978年2月的《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等一系列政策。强调“效率优先”,这在当时是理性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些政策的实施以及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政策延续(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12月颁布《关于普及小学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议》,同年10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等对各级教育进行政策倾斜。)对我国教育机会平等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我国教育系统内部投资政策的倾斜表现在教育经费分配上,一是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投资结构不合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城乡生均教育资源差异较大,以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城乡差异比较为例,见表1。
表1 1994年——1998年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城乡差异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4、1995、1996、1997、1998年卷计算得出。
2.各级教育阶段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民族之间在入学机会上的不平等
教育资源包括设备、课程、教师等学校各方面的资源,学生投入的资源以及学校资源和学生资源交互作用而形成无形资源等。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直接后果是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基础教育各阶段城乡学生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基础教育各阶段城乡学生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1982-1984,1988、1990、1995、1998、1999年在校生统计数计算。
基础教育各阶段、尤其是高中教育阶段城乡学生数所占百分比差异有增大的趋势。享受不同教育资源的学生实质处在不平等的教育考试起点上。
(二)教育考试的结果不平等
1.中国社会城乡二元化体系的建立,以及在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城镇重点学校制度的安排上,更多地体现了强势集团的利益,忽略了弱势群体的声音。城乡学生由于入学机会、教育质量、办学条件和师资等的差异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不平等。如农村小学的升学率大大低于城镇小学的升学率(见表2)。
表2 分城镇农村小学的升学率比较
资源来源:转引自金一鸣主编《教育社会学》第98页表4-5。
建国50年来,中国社会15岁—29岁劳动力中的文盲、半文盲农村人口所占比例仍高达46.44%[9],中国城镇人口文化结构重心已转移到中等教育水平,而农村人口文化及教育的重心仍停留在初等教育水平。截止1997年10月1日,中国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有文化人口构成为:城镇人口初中学历的比例29.7%,农村25.6%;城镇人口高中学历20.7%,农村只有4.5%;城镇人口大专以上学历7.5%,而农村仅为0.3%[10],接受高等教育的同龄人口数相差25倍之多。同时期中国人口城镇人口所占比例为29.92%,农村人口仍然高达70.08%(注:据《1991年人口年鉴》、《1996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显示: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城镇人口所占比例为26.23%,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城镇人口占28.85%。)。农村学生教育资源的匮乏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直接后果就是教育领域的马太效应,城乡教育质量差距扩大,进而带来城乡经济差距加大,这种现状十分不利于全国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2.女性教育的机会均等状况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学制实行男女同校,保护妇女受教育权。50年来,我国妇女受教育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接受中等教育的女性比例从建国初的24.2%上升到45.67%(注:根据《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1982-1984、1988、1990、1995、1998、1999统计。),从事中等教育的女教师比例从1953年的14%上升到39.33%。接受高考教育的女性比例也从1953年的28.28%上升到38.31%,从事高等教育的女教师比例从1953年的17.05%上升到36.28%,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女性受教育机会仍然处于不平等的劣势状态之中,主要表现在:文盲率高,至1989年止,全国文盲约2.3亿,而妇女竟占70%[11];入学率低,失学率高,尤其是农村女童入学率、辍学率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高等教育中女性的比例仍然偏低。直至90年代初,我国高校女生比例仍只有33.70%,低于有歧视妇女传统的阿拉伯国家80年代中期的平均水平(女生在高校中占34%)。此外,女性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已成为社会公认的难题,这远不是教育平等所要求的结果,也更非教育考试所能解决的。
(三)教育考试自身的公正性问题
1.教育考试的标准
学校作为有组织的教育场所,控制着社会选拔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在社会选拔的全过程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筛选器”。我国现代学校教学以知识为中心,大规模教育考试仍只是以读、写为教学目标,所以考试只是考察一个人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一般能力的测量,以测量书本知识和模仿性技能程度为考试的目标。这种考试是否能真正反映学生的能力,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为重要的是,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考试标准等是否有利于各阶层的学生平等竞争。典型的情况有:1997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而计算机在教育领域的推广,城乡学生在学习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差距将更加明显;又如少数民族教育,我国有56个民族,分布在全国64%的区域。由于教育传统不同,教学内容、教学语言等也各异,如果我们仅以“汉化”、“现代化”标准来评判少数民族教育是偏狭的。
应该说,我国在实行全国统一的教育考试的同时,对老、少、边、贫地区学生采取了保护性政策。但是任何保护性招生录取政策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补偿政策。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例:少数民族学生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尤其是在享受教育资源结果方面的不平等使他们处于考试竞争的不利状况之中,虽然中考、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等都对少数民族学生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性政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一些非少数民族地区学习的学生,甚至一些非少数民族学生占用指标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从而形成新的教育不公,引起社会不满。
2.考试录用政策
现行高考招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原本存在的教育投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平等情况更为严重。近年来,大中专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比较见表3。
表3 大中专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差距
资料来源:某大学《普通本专科生报考指南》、《北京市普通高校招生年鉴》、《中国青年报》2000-3-9等统计得出。
从上表可以看到,处在地理优势而享有更多的教育资源的学生和在地理分布中占居劣势的学生在高等教育方面入学机会极为不平等。1999年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相差竟高达114分,相当原因在于高校扩招的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是否允许”和“省市以往的升学比例和社会需求情况”。但是办学条件有扩招潜力的高校多在发达地区,高校扩招对于那些教育大省考试分数较高的学生增进了公平,而教育基础差的省份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加剧了地区差异。
3.考试录用的特殊政策
我国高等学校招生改革中实行保送生、特长生政策是为改变高考“一考定终生”的状况而作出的努力,但是这些政策仍然是有利于那些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群体的。深受“学而优则仕”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把考试当作唯一社会向上流动的途径,权力介入的结果使保送生等政策变成为社会腐败的一个窗口,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保送生问题成了人们抨击教育腐败的众矢之的,保送生政策也因此一波三折。
教育考试制度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除了制度自身合理、公正性的缺陷之外就是政策执行的过程的失范。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历着一个特殊的阶段——经济转型期。教育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办学格局的多样化,二是学校自主权的扩大。教育是一种投资,教育投资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人,回报率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也是利益主体,也是最大化行为的倾向[12]。在国家教育投资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学校都有创收的倾向,以各种公开或隐秘的方式招收收费生、向学生收取不合理的学费、教育中的钱权交易等失范行为,助长了社会中的教育不公,不利于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家庭子女入学,不利于社会选拔平等和公正性。
四、对经济转型期我国教育考试制度和教育平等问题的思考
教育考试制度以捍卫教育平等的名义而为人们期待甚高。然而在经济转型期,教育考试制度无疑也要受到整个社会、学校和家庭的物质条件与心理状况的综合影响。筛选性的教育系统中含有某种社会不公正,或是制定社会选拔原则的阶层出于各种目的早在社会制度中预先限制竞争并使它潜在化,或是社会各方介入在教育考试制度中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
(一)考试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能力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斗争,对“教育考试能带来平等”思想提出了有力的挑战。
首先考察义务教育。由于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统一考试,在城市,中、小学教育的“择校”现象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择校是因为不同学校与升学率密切相关的师资水平、办学设施条件和教学质量不同。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家庭择校本身无可厚非,古时还有“孟母三迁”之说,更何况今天?问题在于择校过程突出了权力的影响,引起了社会不满。解决“择校”的根本途径是消除校际间的差异,但是这些重点中、小学的优势是国家多年重点投资形成的,所以解决问题的条件是国家有充足的财力。在国家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一批高质量的民办学校缓解城镇居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对于农村适龄人口的义务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将冲击考试的公平性理念。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投入不足,贫困地区更加严重。二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5至10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以平均每年500万的速度增长,2005年将达1.3亿,2010年接近1.6亿。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的保守估计就有1.5亿之多[8]。流动人口问题为义务教育的普及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仅北京地区2001年的200多万外来打工人口中,5至14岁适龄儿童8万多人中有一万六千多名低收入流动人口家庭子女进入“非正规学校”学习。这些“非正规学校”无论是校长、教师的管理、教学水平,还是基本办学条件都无法与正规办学的公立或私立学校相比,教育质量更是无从谈起。很难想象这些学校学习的儿童能够通过考试进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正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关心。
再考察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是能够给受教育者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的一种投资。国家举办教育的经费来自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在为自己或其子女接受教育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现行的收费政策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进行个人成本补偿。它不仅有利于缓解高等教育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使得国家在同样多的经费情况下扩大教育规模,让更多的学生可以接受高等教育,而且通过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一定的教育成本,可以使教育资源的配置向更有利于平等的方向转变。对于那些没有机会享受高等教育而其父母又向国家纳税的学生比较公平。但是政府实施高收费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同时,却无力提供低收入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保障制度,现行的教育贷款制度无法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这对低收入群体在观念上产生负面影响,动摇了低收入群体对教育改变命运的热望和信仰,降低了他们接受高一级教育的积极性,不利于教育平等的进程。在教育民主化的进程中,不仅要在经济上消除不平等的障碍,还要消除在心理上的障碍,后者往往影响更大。
国外学者对一些国家实行教育开放政策以及免费的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政策进行研究发现,这些促进平等的社会政策并没有使学生队伍总的社会构成有重大变化,得益于新的入学机会而成为学生者,总的来说是有特权地位或半特权地位的人。[13]
90年代以来,大学生状况的变化趋势也许会给关注教育平等的人们以更多的思考。以对某理工大学的抽样调查为例。1989年干部家庭学生比例为25.1%,到1998年上升到27%;工人家庭1989年为14.6%,1998年上升到26.4%;而农民家庭学生比例从1989年的22.1%下降到18.7%,知识分子家庭学生比例也从1989年的33.2%下降到18.7%(注:资料来源:某理工大学调查,学生工作处材料(其他如军人、个体户等家庭比例1989年为5.0%,1998年为14.3%)。)。作者对该校人文学院大学生家庭背景的变化趋势做了一次问卷调查(见表4),结果显示,该人文学院工人和知识分子家庭学生比例连续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农民家庭学生比例略有上升,其他家庭出身学生比例(包括军人、个体户等)略有下降,而干部家庭学生比例持续上升。
表4 学生家庭出身情况
(二)教育平等与教育考试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教育考试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而且社会选拔由于考试竞争的激化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竞争性考试制度,在一块有限大小的“蛋糕”被众多人瓜分的情况下,本身就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当社会越是提倡能力本位主义,越是把教育作为社会筛选的主渠道,教育考试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大规模教育考试的回报率几乎从古至今都发挥着吸引、驱动考生的控制功能。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条规律[14]。教育考试越是走向科学、规范,对考生吸引力越大。我国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分注重分数,“分数至上”一度成为评价教育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切教学活动都围绕着考试进行,学校成为考试的预备机构。应试愈演愈烈,不啻于是“科举制的复活”。即便是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新闻媒体对中考、高考的“关注”仍是频频升温。只要存在以教育考试作为社会选拔的主要途径,应试教育就不可能根除。
长期以来,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教育体制是一个小宝塔的英才教育模式。面对居民对高等教育需求压力,政府采取了严格控制招生指标、限制供给的政策,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选拔制度加以实施。近几年政府采取了扩招政策,通过增加供给缓和高等教育的供求矛盾是可能的,但是,不应忽视,高等教育供求矛盾将是长期的,因为教育具有分层功能,不同级别、不同学校的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的社会评价和需求,在考试种类单一、录取率低时,考试竞争会激烈,一旦考试种类增多、录取比例较高时,考试竞争就会向更高一级、名牌大学等更高层次发展,甚至超越国界的限制。今天,高考是中等教育的指挥棒,明天,研究生入学考试会不会成为大学考试的指挥棒?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人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世界一流大学,留学热持续升温,中国大学在某种程度上会不会成为国外大学的预备机构?
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英才主要是一个效率问题,教育机会的民主化主要是平等问题,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则是涉及平等与效率两方面的问题。现阶段,对于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是否应该更多地关注公平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效率优先呢?诚然,在人类社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否定和抛弃考试制度。降低考试重要性的大前提意味着摒弃了个人主义的激励,其结果不是极大地牺牲效率,就是牺牲创造其他可选择的激励制度[5]。在未找到替代现有考试更好的手段和制度以前,应该且可能做到的是通过现有的教育体系,发挥考试的正面功能,研究并克服负面影响。要加强教育考试的科学性,使考试与教育评价结合起来,尤其是加大对考试结果的科学评价工作,保证录取的客观、公正性;制定和实施《考试法》,加快考试的管理、科研、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执法监督等七支队伍的建设,使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教育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有利于人才的成长与选拔。从教育平等角度看,教育机会均等是走向社会平等的漫长道路上的一个阶段,我们必须在教育机会平等问题上作出最大努力,尤其是在政策上给予基本的保证:一是国家应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停止实行重点倾斜的投资政策;二是建立多回路、多层次、多结构的考试制度,与社会需求相互协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鼓励整个社会形成多元价值观、多种人才的评判标准,当人们忙于许多竞赛,并用许多标准判断自己的贡献时,社会可以不增加挫折而进行竞赛。人们运用的标准越多,越要更多地提高自己的等级[5],这不仅有利于效率,而且有益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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