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中国渐进式改革的选择_儒家论文

意识形态与中国渐进式改革的选择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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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0)04-0010-04

一、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基本特点

这里讲的中国渐进式改革,就其具体对象来讲是特指当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及其所采取的独特方式;而就其作为一个可比较的概念的对偶性(或关系属性)而言,则是相对于俄罗斯(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其他国家)的市场化改革及其所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特指1991年后叶利钦的“休克疗法”)而言的。正如我们所知,当代的中国和俄罗斯都面临着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市场化改革的相同任务,且两国都采取了政府主导型(更准确说是政治家主导型)以及以制定新政策和颁布新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制度变迁形式。但是,为什么一个被人们称为激进式改革,一个被人们称为渐进式改革?或者说把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与俄罗斯的市场改革明显区分开来的那些基本特征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谈论这个问题或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必须搞清楚的一个首要问题。

我们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区别于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包括:

1.它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核心领导人(政治家)领导的改革,而不是其他新生政治力量及其核心领导人(政治家)主导的改革。正因为这样,它变革的直接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和改善人民生活,并因此而夯实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2.它是在既有的宪政秩序约束下的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不是以推翻现存宪政秩序为目标的社会革命(即“宪政转轨”)。正因为这样,它强调宪政层面的基本经济制度(如公有制占主体)和基本政治制度(如共产党的领导)的相对稳性,只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时,才对原有的宪政制度作出因循性的和局部性的调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它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后置性(把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以及为什么它的所有制改革具有因循性(只有在适应建立新的经济体制的需要时,才对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换言之,在进行社会整体结构的变革时,明确地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手段,以及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明确地把市场化和私有化适当分开并使市场化先于私有化,是由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根本性质决定的。

3.它强调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从现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出发,并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下以及现有的组织机构(资源)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的支撑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同时要在改革过程中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变革与秩序、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改革与发展、德治与法治以及中国与外国等多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这也就是说,一方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要割断历史和否定过去的一切好的做法和制度,相反要以它们作为进行改革的不容忽视的历史(初始)条件和推进中国社会历史进步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不必然要以牺牲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为代价,反而要以这二者的基础的巩固为必要条件和根本目的。

4.它强调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市场化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开创性或探索性,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任何现成的理论的教条式态度,反对任何照抄照搬国外既定的市场经济模式的非理性做法,主张在吸收国内外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现有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

5.它采取了先易后难、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先局部后整体、先试验后推广(先点后面)的非均衡体制变革推进战略,即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改革战略。这一改革战略的具体特点是,它从开始就没有把迅速而彻底地摧毁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它的首要目标,它在过程中也不拒绝采用过渡性体制安排(如价格“双轨制”),它甚至自始至终没有一个建立新的经济体制确切的时间表。一言以蔽之,它的整个改革过程遵循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的演进主义逻辑。

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与俄罗斯市场化改革(1991年后的叶利钦的“休克疗法”)相比,具有变革主体的威权性、变革性质的非宪政性、变革路径的历史承继性、变革模式的独创性以及变革过程的演进性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后置性、市场化与私有化的适当分离、一切改革以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或力图使经济发展不在改革过程中滑坡)、改革以保留过去的一切好的做法和制度为前提、改革以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或不盲目崇拜新古典经济学教条)、改革遵循“摸着石头过河”的演进主义逻辑(即一开始并不存在着一个理性建构主义式的一揽子解决所有的与新体制有关的问题的激进方案)等具体特点,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为人们正是根据这些具体特点才得以把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与俄罗斯的激进改革明确地区分开来。不过,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incremental reform)与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radical reform)的差别,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改良”与“革命”的差别,它们的差别更多地应该是具有结构性(路径依赖性)含义而不是时间性(速度)含义(尽管我们不否定二者有时间差别的含义)。这样看问题,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真正特殊性,而且有助于我们(在下面两部分)对导致中国渐进式方式选择的意识形态根源的分析的明晰性。

二、儒家意识形态与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选择

谈到儒家意识形态对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选择的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回答的两个问题是,它是指称什么以及为什么可以这样指称。这里的儒家意识形态,与我们通常指称的儒家文化和马克斯·韦伯所指称的“儒教”同义。儒家文化或“儒教”之所以可以称为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不仅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对尘世和人生的看法(即特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体系),而且它在事实上承担着维护和整合中国传统社会政治与经济秩序的功能。除此之外,与其他宗教相比,“儒教”不仅有很强的“入世”(或介入社会)意识,而且具有很强的道德规范性含义。它不崇尚神灵,也不主张修“来世”,其教义是建立在行动准则之上的。这些特点使得“儒教”的“教”是教育的教,而非宗教的教[1],即它更像启蒙运动后或近代以来的世俗性意识形态。因此,把儒家文化或“儒教”叫做儒家意识形态是可行的(且它比人们泛指的亚洲价值观更合用)。

另外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儒家意识形态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经过两千年的流变特别是五四时期激进的反传统运动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的洗礼,其要旨是否被国人所传承下来,并现实地发生作用。因为如果对这个问题作不出肯定的回答,我们在儒家意识形态与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之间建立因果关系的努力将是不恰当或盲目的。所幸的是,尽管先秦儒学与董仲舒对儒学的修正有所不同,尽管宋明理学的大师们对儒学经典的阐释也有自己的“先入之见”和“时代特色”,甚至明末清初的儒学(如王夫之、顾炎武和黄宗羲等人)还有些向“现代性”转向的味道,但在契合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过程中,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从未根本地动摇,儒家思想的“一脉相承”的轮廓也十分清晰。近现代以来,发生过两次向传统儒家文化进行猛烈冲击的文化运动:一个是以“打倒孔家店”和推翻“吃人的礼教”为口号的五四运动,一个是以“破四旧”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为口号的“文化大革命”,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继续。但是,这两场激进的文化运动都是以传统的方式(不宽容或独断主义的)反传统的,它们不仅没有把儒家文化传统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反而证明了传统文化是中国人走向现代化的行程中所必须背负的行囊。而在当代海内外华人学术圈中,以对传统儒学价值的当代性阐释以及寻求传统儒学现代性转向为主要内容的所谓新儒学的勃兴,则是人们不得不普遍承认儒家意识形态灵魂不死以及对它在现代化条件下可能发挥正面作用的一个现实性回应。综而言之,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只要我们从中国社会的实存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儒家意识形态还是在现实地发挥作用。恰如鲁迅所说:“民族根性造成之后,无论好坏,改变都是不易的。”[2]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节的主旨上,具体地谈谈儒家意识形态作为历史的和现实的影响因子,对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影响。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这种分析只能选择儒家意识形态的一些主要方面,并且只能把它们与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相应特征相比附。粗略看来,儒家意识形态作为传统文化对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儒家意识形态强调“中庸之道”或“过犹不及”,主张看问题、做事和做人要“执其两端而守中”。这一特点决定儒家不会把原有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看得一无是处,也不会采取不顾历史传统而全盘照搬任何国外的现成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过激做法。

2.儒家意识形态严于阶层之分和迷恋等级秩序,讲究“定于一尊”,强调政治秩序在社会结构中的中心位置,具有浓厚的权威主义色彩和中央集权倾向,这就决定儒家不会不重视转轨过程中的政府作用,也不会采用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

3.儒家意识形态中具有强烈的民本思想和人文取向,主张“民贵君轻”,强调统治阶级应该行“仁政”和“因民之利而利之”,否则将会失去当“王”的资格和遭到民众的唾弃(因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就决定儒家在进行改革和维护政治统治的过程中,既不可能不重视经济发展或经济效率的提高这样的直接的经济目标,也不可能无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或社会公平这样更为根本的价值取向,而是倾向于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4.儒家意识形态缺乏法治传统,强调德治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重实质正义而不重形式正义,重非正式关系而不重正式制度。这便为儒家在改革过程中采取一些非正式性或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创造了文化条件[3]。

5.儒家意识形态虽然也有明显的理性倾向,但它重视人对世界的合理适应而不是像基督教那样强调人对世界的合理性宰制[4]。这就决定儒家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必然是被迫性的和适应性的,而不可能是创世纪的和纯粹理性建构的。

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选择

这里所讲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人的一脉相承的学说和思想体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的最初的理论源泉主要是通过回到马克思主义创始入学说本身当中(即“回到马克思”)以及通过纠正后人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学说片面的、教条式的甚至错误的理解的基础上获得的,因此,这里的马克思主义显然是把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的扭曲以及其他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排除在外的。换言之,这里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指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相关的(以及得到后人正确理解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可以分为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两个部分。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如何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和原则的总和,后者则是他们关于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原则的总和。这样区分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有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也不意味马克思主义的这两个组成部分可以绝对分开;它仅仅是因为作为当代中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关于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部分。事实上,我们也是通过激活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部分,即建设的马克思主义部分,来为当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提供理论基础的。

对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并结合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特点,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选择的影响是多方面和深刻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使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进行任何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变革时,更倾向于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而不是激进式改革方式)。一方面,尽管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且人类历史的发展不过是有目的人的活动而已,但是,比照其他任何社会发展理论,马克思似乎更不想让历史发展让某个个人负责,也更不主张超越历史条件而对历史作出任意的主观创造。他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5]可见,马克思也是主张进行社会变革要遵循历史发展的路径依赖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事物发展乃至历史发展的辩证否定(即“扬弃”)的观点(即肯定中有否定、否定之中有肯定),也很容易使人得出进行社会变革不能采取对过去的一切进行全盘否定(或照单全收)的结论。换言之,承继历史又推陈出新的渐进式改革方法,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最好的社会变革方法。

2.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不仅很容易使我们推导出社会变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结论,而且很容易使我们得出经济基础的变革优先于上层建筑的变革的基本结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整个社会结构及其变革中,生产力系统是最为根本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系统是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中介,而上层建筑系统(政治和法律体系及意识形态)是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巩固服务的。因此,中国先进行经济体制变革后进行政治体制变革,并使这种结构性变革服从和服务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现实要求,正是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规定的体制变革指向和路径。

3.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直拒绝将原有的公有制完全私有化(但不拒绝非公有制的发展),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积极探索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始终坚持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这些都与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一基本矛盾派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整个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的矛盾,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梗阻;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重新建立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的、以社会公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新型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则是克服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途径。由此,可以推论,中国市场化改革过程拒绝私有化(更不用说完全私有化),与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和设想有明显的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追求基于经济权利相对平等分配以及政治和法律权利的平等分配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平等,因此任何无视社会公平或以牺牲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为代价的社会变革,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范围内都缺乏道义上的合法性。可见,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直强调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也是有其深刻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根源的。

4.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遵循“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的演进主义改革逻辑,也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论(这种认识论既是唯物的又是实践的)有直接的关系。众所周知,在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前人没有做过,马克思没有说过,只能从现有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实践中摸索着前进,即“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但是,马克思没有讲过中国可不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在中国怎样从计划经济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能为这些问题的探索提供方法论准则。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领导人邓小平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一脉相承的。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是主观(人)见诸客观(认识对象)的(有目的的)人类活动,实践不仅是人们获得对某个未知事物的最初的认识的唯一来源,也是检验人们已经取得的对某个未知事物的初步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不仅如此,马克思还特别强调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即人们面临的现实世界既是前人社会实践的产物,又会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不断发展。因此,人们在认识社会现实和进行有目的社会实践活动时,不仅不能脱离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且不能以任何现成的理论原则来简单裁剪现实社会生活。相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即从现有的历史条件出发),切实尊重实践对认识的始基地位,不断地从人民群众的生动的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更加符合客观(社会生活)实际的新的理论,并让这种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受到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或修正)。这一“实践—认识”双向互动和循环往复的过程,便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论所规定的认识任何新生事物和促进这一新生事物向前发展的认识路线。对照“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的改革逻辑和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论所规定的认识路线,我们认为,前者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论在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这样一个开创性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论与启示

我们对中国市场化改革前的传统文化(儒家意识形态)与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的选择的影响作了一个初步的静态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将我们在本文所要得出的结论归纳如下:

1.中国的儒家文化传统,无论是从消极方面(如轻工具理性、轻正式制度、轻契约观念等),还是从其积极方面来讲(如重权威、重团体、重秩序等),似乎都有利于孕育渐进式改革方式,而不利于孕育激进式改革方式。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儒家文化传统下绝不会发生激进式社会变革,而是说在儒家文化传统下即使激进式社会变革在某一强势政治力量的作用下得以强制推行,也可能因为明显地缺乏文化基础(积淀)而招致失败的结果。因此,在儒家文化传统下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既是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又是理性的。也就是说,这种选择即使不是最优也应该“次优”。

2.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长期的和深入的传播和影响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所以能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仍发挥着如此巨大的作用,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改革领导人也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部分的原因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这种与中国传统文化有许多共通之处的意识形态在中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但最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现代的和先进的意识形态本身,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仍具有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因为没有后面这一点,我们便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仍要选择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以及它何以能够充当这种现实功能。

3.中国的情况还表明,是不同的变革指导思想导致了不同改革方式,而不是相反。但是这并不是说意识形态对社会变革的能动作用可以超越客观社会历史条件,更不是说意识形态是决定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选择的唯一因素。事实上,意识形态只是影响中国渐进式改革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如改革前中国的政治结构(从而权力结构)和经济结构(从而利益结构)状况,中国改革领导人(政治家)的政治倾向和政治远见等,也是导致中国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的重要原因。此外,意识形态创新(或观念更新)本身的边际性、时滞性、累积性和反复性等,也是解释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渐进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动态因素。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对不同的改革方式选择的研究要有历史眼光和结构主义的视野。正是从这些视角出发,我们才能明确既有的意识形态存量对改革方式选择的重要意义。也正是从这些视角出发,我们才能明白对于不同的改革方式的研究,其重点不在于人们选择了什么,而在于人们何以可能这样选择,以及人们作出这种选择的客观依据(或合理性)是什么。

收稿日期: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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