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科斯定理述评_政治论文

政治科斯定理述评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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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1—0044—07

一、政治科斯定理的由来

科斯定理通常可以表述成“如果交易成本为零,理性参与人必然能够通过自愿交易或谈判实现帕累托有效的资源配置,而不管初始权利如何分配”。而政治科斯定理即为科斯定理在政治领域中的拓展,即“政治领域中的理性参与人会进行政治谈判直到所有互利交易都已穷尽为止”。[1] 例如,张五常认为,政府即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即使民主政府并不存在,只要它对社会的价值超过建立并运作民主政府的交易成本,那么它也将从科斯谈判中产生。[2] 阿西墨格鲁(Acemoglu)指出研究政策和制度决定的三种思路:其一就是政治科斯定理,即给定不同的社会需要,政治和经济交易就会趋于产生能够实现最优资源配置的政策和制度,而不管初始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其二是修正的科斯定理,也称信念差异理论,认为社会之所以选择含义迥异的不同政策,是因为领导人在什么才是对社会有益的政策的信念上存在分歧。但是却存在强大的力量防止对社会整体而言有害的政策的实施。其三是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可能会选择对公众而言灾难性的政策,因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的决策目标是最大化自身收益,而不是最大化总产出或社会福利。[3] 阿西墨格鲁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审视指出,社会冲突理论才是研究政策和制度决定的恰当框架。可见,提出政治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它强调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注制度效率这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根本问题,并突显了对现实生活中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和持续进行理论诠释的迫切性。

二、对政治科斯定理的争议

政治科斯定理的成立有个隐含的假设,即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同质。所以对政治科斯定理是否存在的争议肇始于对政治市场性质的不同观点。

秉承自由主义传统的经济学家认为,竞争的强大逻辑不仅适用于经济市场,也适用于政治市场。只要无效率的制度存在,就会有政治交易收益的存在,而理性的政治参与人自然不会放弃任何帕累托改进的机会,他们会参与自愿的谈判直到产生有效率的制度。所以,政治市场总是出清的。贝克尔(Becker)构建了不同压力集团对政治庇护的竞争决定政治均衡的模型。[4] 政治均衡取决于每个集团施加压力的效率、额外压力对政治影响的效应、不同集团的成员数量以及税收和补贴的净成本。模型的主要结论就是:净成本的增加降低了被补贴集团的压力,提高了被征税集团的压力。所以这时纳税人获得了能够影响政治结果的固有优势,有效率的征税方法将构成均衡选择,从而避免了较大的净成本。贝克尔指出公共企业往往是提供补贴的最有效方式。借此政府既可以矫正市场失灵,也可支持政治强势集团。所以再分配领域的冲突必然造成无效率制度的说法也就大可怀疑了。威特曼(Wittman)指出,政治市场中竞争、声誉、监督和最优契约设计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所以政治市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比经济市场中的更加严重;理性无知的选民模型混淆了决策扭曲与信息扭曲(扭曲的信息未必导致扭曲的信念),高估了选民的信息获取成本并低估了选民的信息拥有量(政治企业家可以发掘和利用未知的潜在政治需求)。[5] 所以,民主市场与经济市场运行机理完全相同。帕里斯(Paris)通过构建一个选票可以让渡、选票交易契约可以实施的模型,得出了政治市场上的不相关命题,即最终的政治结果与不同的投票规则和初始联盟无关。[6] 而且,如果参与人具有环绕理想政策点的形状相同的效用函数,且理想政策点与假想的政策中心点距离相同,那么科斯谈判的结果就会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

然而,现实世界并不允许我们如此乐观,因为无效率的制度普遍存在。奥尔森(Olson)指出,科斯定理的预测与历史记录相差太大。[7] 历史不仅充满极端浪费的经济政策,而且充满了诸如屠杀和战争的毁灭和暴力。这些确定无疑是帕累托无效率的,也无法与科斯定理取得一致。格莱瑟(Glaeser)等人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前东欧国家捷克和波兰的契约实施问题。[8] 按照科斯主义者的逻辑,司法实施应该成为首选,因为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参与者就会通过科斯谈判实现有效率的结果,所以政府也无须通过税收、管制甚至法律规则来进行矫正活动;而按照管制主义者的逻辑,一系列的诸如投资者掠夺的潜在失灵使得政府管制必不可少。与捷克相比,波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更加严格,包括对财务和所有权信息的广泛披露,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良性诱导以及受到恰当激励的监管者对证券市场更强势的行政控制。同时波兰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掠夺较少,流动性更强,也是更好的企业资本来源。这就说明科斯谈判的逻辑在捷克的证券市场上失灵了。

“政治像市场”的类比(politics-like-market analogy)同样遭受了大量的批评。库特(Cooter)指出,政治市场至少在三个方面不如经济市场运行良好:首先,立法者投票的预期收益依赖于其他立法者的投票行为,因此他们之间存在复杂的策略互动,而且政治市场上的外部性(externality)以及由此导致的“搭便车”的激励普遍存在。其次,每个政治参与人需要同太多的其他政治参与人谈判。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中原子式市场,双边谈判的成本往往过于高昂。再次,对立法谈判所知甚少的普通市民将会抵制政治谈判的制度化(即将投票交易公开化和经常化),这是因为他们担心他们的代表会在投票交易中放弃其意识形态立场和惯有的政治纲领,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这就减少了互投赞成票之类的投票交易增进社会福利的可能性。[9] 迪克西特(Dixit)和伦瑞根(Londregan)指出,政治市场上的收入分配取决于不同集团的政治特征,与经济市场上的效率考虑完全无关。[10] 这正是国家对衰退产业采取无效率的保护政策而不是鼓励资源流向更有生产率的部门的原因。坎特伯雷(Canterbery)和马弗斯蒂(Marvasti)认为,用科斯定理逻辑处理政治领域中的权力问题过于简单,因为配置决策与效率之间的互相连结、政党谈判力的不对称、参与政治协商的政党数量众多都使得负的政治外部性无法内部化。[11] 雅克(Jacques)指出,科斯定理依赖一个重要假设,即个人对权利的得与失评价相同,或者说买方最高支付意愿与卖方最低可接受补偿应该相等。[12] 但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会受禀赋效应的影响,从而拥有权利的一方更可能继续保留这一权利。政治权利分布的不对称使得政治参与人对权利得失的相对评价不同,从而权利的自愿交易往往无法实现。卡尼曼(Kahneman)等人通过实验证实了禀赋效应的存在。在他们精巧构造的模拟市场上,卖方最低可接受补偿远远超过买方最高支付意愿,从而即使交易成本为零,可观察的交易量也低于科斯定理预测的数量。[13] 维热(Vira)认为,政治并不仅仅是针对私人利益的自利谈判,国家行动以及对意识形态和伦理根据的充分讨论自有其独立作用。[14] 特别地,并非所有的政治行动都是目的至上的,政治参与的过程也同样重要。使用谈判交易的逻辑实际上损害了政治过程的本质;而且谈判必须在某个交易框架之下进行,而什么可以交易,什么不可以交易往往最终由政治过程决定。而在诺斯(North)看来,政治市场区别于经济市场的显著特征在于制度矩阵的报酬递增和由高昂的交易成本所带来的不完全性。[15] 前者指由于大规模的组织成本、学习效应、协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从而使某一种制度处于主导地位,即使这一制度缺乏效率;后者使得政治参与人本就不完善的主观主义模型被非常不完全的信息反馈所修正,从而产生维持现状的倾向(status quo bias),即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治市场的特殊规定性使得竞争逻辑不再普遍适用,“政治像市场”的简单类比也失之偏颇,从而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的政治科斯定理也就不能成立。或者,即使政治科斯定理在非常严苛的假设条件之下成立,那也只是对理想政治市场运行的不切实际的乐观想法。那么政治市场的特异性造成无效率制度的内在机制又是什么?这正是下一节的主题。

三、政治科斯定理失灵的根源

政治科斯定理为何失灵?或者说造成无效率制度普遍存在的政治约束是什么?无疑,政治参与人的行为目标不能被简单假定为外生给定的,它由政治过程内生决定并决定最终获得实施的制度或政策的经济绩效。也就是说,政治和经济的相互作用是我们探根溯源的关键。对此,我们可以归结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愿参与问题

法约尔(Farrel)证明了在存在私人信息的条件下,分散经济中的自愿协商未必能够达到有效率的结果。[16] 这是因为自愿协商无法保证每个参与人都愿意参与到交易之中(即可能无法满足“个人理性”约束),从而潜在的有利可图的交易就无法实现。此时正式制度施加的能够保证参与人参与交易的某种强制往往有助于效率的恢复。迪克西特和奥尔森进一步指出,我们在谈论自愿协商时并没有认识到“自愿”的全部含义。[1] 自愿需要一个两阶段博弈:先是非合作地参与决策,然后才是那些选择参与的人的科斯谈判。他们考虑了总共有N个参与人的集团提供某种公共物品(例如制度)的两阶段重复博弈模型,其中至少需要M个参与人的参与才能提供该公共物品。他们发现至少存在两个可自我实施的均衡:第一种均衡是在阶段1博弈的个人相信,如果M或更多个人在随后的第二阶段出现,这些人将会提供该公共物品。这种均衡降低了个人参与的动机,因为即使太少的人出现也仍有机会继续博弈。个人参与的减少,使得重复博弈的结果更无效率。第二种均衡是在阶段1的参与人相信,当且仅当N人在随后的第二阶段出现时,该公共物品才会被提供出来。这样每个人都参与对每个人来说就是最优的;如果任何人试图背离,只要参与人足够耐心,那么采取“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策略也是最优的。显然该种均衡是有效率的。根据聚点(focal point)原理,[17] 第二种均衡帕累托优于第一种均衡,它应该成为聚点。因此该种均衡也是可行的。但是一旦引入参加会议的微小成本或者个人在第二阶段谈判能力的差异,有效率的均衡就无法保证,科斯主义者主张的普遍效率就值得怀疑。可见,“搭便车”的深刻基础正是科斯定理要求的自愿协商的内在结果。为克服这一内在的逻辑困境,就必须引入某种强制,例如提供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让参与人对所有的集体行动问题同时作出选择,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参与决策中的“搭便车”问题。艾瓦伊恩(Aivazian)和卡伦(Callen)证明,合作博弈的经济核也许是空集,从而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18] 他们指出,司法惩罚条款、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对谈判机制本身的约束有助于解决非排他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从而恢复效率。

(二)政治承诺能力的缺乏

阿西墨格鲁(Acemoglu)指出,无效率的制度是普遍存在的。[3] 那么为什么政治家不与社会其余部分进行科斯谈判,选择最大化产出或社会福利的制度,然后将增进的收益再分配?或者说,为什么政治家不有效地掠夺?阿西墨格鲁指出,这是因为政治领域所固有的承诺问题: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无法作出可信的承诺来约束其未来的行动。在其建立的有两类参与人,即统治者和老百姓的无限期界重复博弈模型中,老百姓可以从事市场生产或非市场生产,统治者拥有对老百姓征税的权力。统治者和老百姓谈判是否签署可行的政治契约,包括征税和转移支付的类型和数量。模型结果表明,如果统治者缺乏对未来转移支付的承诺能力,那么只有在满足非常苛刻的统治者的激励相容条件之下,有效配置或者说政治科斯定理才能由触发策略(trigger strategy)来维持;否则,老百姓的投资水平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政治承诺能力的缺乏使得选择有效率的制度几乎不可能,那么政治家选择无效率制度的内在机制又是什么?为此阿西墨格鲁进一步区分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19] 政治制度决定政治权力的配置,经济制度则决定政策制定的框架,并对政策施加约束。有权势的社会集团偏好从社会其余部分转移资源的政策,同时他们也认识到不同的制度会创造不同的均衡政策框架,所以他们有从对再分配政策的偏好中衍生而来的对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引致偏好(induced preferences)。在其建立的有精英生产者、中间阶层生产者和工人三类参与人的模型中,精英生产者和中间阶层生产者拥有投资机会,并争夺生产要素(工人),但具有不同的生产率;精英生产者起初拥有政治权力。在此模型中,存在三种无效率政策的根源,即收益攫取(revenue extraction,指精英制定无效率政策从其他集团直接攫取收益)、要素价格操纵(factor price manipulation,指精英试图降低其他集团的要素需求, 从而在要素价格变化中间接受益)和政治夯实(political consolidation,指精英为增加政治权力使其他与之竞争的集团变得更加贫穷)。精英对无效率政策的偏好进而转化为无效率的经济制度,例如设置更高的税率上限或阻挠新技术的采纳等。政治制度的变迁则来源于没有法定政治权力的集团对精英的挑战,因为实际政治权力是在不断消长的。这样一旦政治利益很高,例如由于存在大量自然资源租金,那么精英就不愿作出妥协(进行科斯谈判)而宁愿镇压以应对对其政治权力的挑战。这样现存的无效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就会继续存在。对无效率政策的偏好最终引致了无效率的制度。迪克西特等人模拟了长期互动的两个政党就经济或政治剩余的分配进行科斯式谈判的过程。[20] 模型中掌权政党决定分配,政党政治权力按马尔科夫过程演化。模型结果显示,当期掌权政党的分配份额不仅依赖其当期权力,而且依赖其历史最高权力。由于权利鼎盛时期的政党要求更高的最低合作支付,所以就会出现再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即使再分配政策是无效率的。此外,宪法层面的绝对多数规则可能产生更少的政治妥协,从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可见,由于缺乏政治承诺能力,政党之间有利可图的政治契约的实施需要极其苛刻的条件,从而是可遇不可求的。

(三)政治失败者的阻挠

克鲁塞尔(Krusell)和瑞奥罗尔(Rios-Rull)指出,现有技术创新者成为拥有充分政治权力的既得利益者之后就会阻挠进一步的技术创新。[21] 阿西墨格鲁指出,这种经济失败者假说不能解释为什么社会没有采纳最好的可用技术。[22] 这一假说依赖某些集团拥有政治权力的前提。但如果他们拥有政治权力,为什么不利用这种权力对引进新技术创造的收益直接征税?所以阿西墨格鲁提出政治失败者假说,认为正是政治权力受到侵蚀的集团阻碍了技术进步和有利可图的制度变迁。在19世纪的欧洲,土地贵族由于工业革命成为经济失败者,而且在工业革命前夕他们控制着政治权力。在政治权力受到威胁的国家,比如俄罗斯和奥地利——匈牙利,土地贵族无法保证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有效补偿,所以他们强烈反对制造业的兴起。而由于特定的政治体制安排(例如英国的上议院和德国容克地主和工业阶级的联盟)使得政治权力能够维持的国家,比如英国和德国,土地贵族就会转而支持工业革命,因为此时他们可以更有效地掠夺。所以政治权力被削弱的威胁导致了无效率的制度,例如阻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

戈梅斯(Gomes)和约希勒(Jehiel)考察了一个有限数目代理人和有限数目自然状态的经济。[23] 在此经济中外生制度规则预设了对一个集团而言可行的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转移。每次一个代理人按某种外生概率被选出,他选择一个联盟、一个经济转移状态和该联盟内部参与人之间的补偿性支付。这种背景可以应用到诸如立法谈判、联盟形成或交换经济等不同的经济和政治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一旦参与人无法缔结长期契约,但缔结任意的现期契约或对任意现期契约作出反应(包括合谋共同抵制)的能力没有限制,那么就会存在长期无效率(出现周期或无效率的稳态)。原因在于:对某些参与人而言,从有效率的状态转向另一种无效率的状态可以提高他们的谈判地位,虽然这给其他参与人施加了负的外部性(这些参与人为避免向对己不利的状态转移不得不做出牺牲进行贿赂),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所以政治参与人对谈判地位的追求导致了无效率的制度。

(四)再分配冲突

政治科斯定理的失灵在再分配领域表现尤其突出。一方面,再分配中的直接争夺本身就会耗费经济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政治市场所固有的承诺问题,政治家不能有效地掠夺,所以他们通常选择无效率的再分配方式,而这降低了从事直接生产性活动的激励,最终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

阿西墨格鲁和鲁宾逊(Robinson)指出,与有效率的方法相比,无效率的再分配使得留在或进入某个接受补贴的集团更有吸引力(因为可以影响边际参与人的决策,而更有效率的一次总付转移支付却不会影响边际参与人的决策)。[24] 所以当政治制度无法可置信地承诺未来政策,并且当集团的政治影响取决于其规模时,无效率再分配就是维持政治权力的工具。例如,为维持农民的政治权力,就必须维持或增加接受补贴的农民的数量,于是可以采取两类无效率的再分配政策:一种是无效瞄定(inefficient targeting),它不影响参与人的边际决策。例如,对超过规定的种植时间的农民而不是对当前农民提供补贴。这种政策之所以无效率是因为它鼓励人们进入生产率相对较低的部门。另一种是无效调节(inefficient conditioning),它影响参与人的边际决策,例如对仍在种植的农民提供价格补贴而不是固定支付。价格补贴使得生产超过有效率的水平。

受塔洛克(Tullock)“伪装的转移支付机制”(disguised transfer mechanism)的启发,[25] 科特(Coate)和莫里斯(Morris)建立了选民拥有不完全信息,政治家拥有向特殊利益集团进行转移支付的激励的模型。[26] 当存在对政策效应和政治家倾向的不对称信息时,无效率的再分配方法就会被采用:政治家偏好实施公共工程以向特殊利益集团转移资源,即使进行直接的现金支付将更有效率。原因在于,引入公共工程的声誉惩罚要比选择直接的现金转移支付的声誉惩罚低。这也说明即使并不迎合特殊利益的政治家为维护声誉有时也会引入公共工程。他们进一步指出,当引进一项经济政策时,经济当事人经常做出反应,采取行动以从中获益。[27] 这些行动提高了他们对未来继续实施这一政策的支付意愿,而额外的支付意愿又转化为维持该政策的政治压力,从而该政策在未来就更有可能维持。这就是政策持续性,即一个时期实施的政策提高了该政策在另一时期实施的可能性。选民可能限制政治家引入保护性政策,即使这些政策在短期内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它们的引入将会导致持续性(这与当前政策制定者的利益不一致,因为正如管制的俘获理论所言,因管制政策导致的强大的利益集团会削弱原有政策制定者的权力,并可能使管制的最终演进与初始目标完全偏离)。所以对政策持续性的担忧导致了政治失灵,即均衡政策序列可能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

(五)历史偶然性

前述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和持续都是政治过程的内生结果,这一框架并不适合前殖民主义国家,因为对这些国家来说制度往往是移植的,从而是外生的。但某一历史时点的制度移植却对后续的制度形成和经济绩效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也许只能诉诸历史的偶然性,虽然试图移植的制度本身是内生于前宗主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之中的。格莱瑟(Glaeser)和施莱弗(Shleifer)对英国和法国在12和13世纪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司法体系的原因进行了解释。[28] 他们认为科斯主义逻辑忽视了法庭实施自愿契约的激励问题,而保护法律实施者使其免受有势力的地方权贵的威逼利诱应该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中心目标。当时的法国地方权贵势力过于强大,只有国家才拥有足够的军事力量与地方实力抗衡,所以法国选择了大陆法体系(皇家法官);当时的英国地方权贵势力比较弱小,所以英国选择了普通法体系(独立的陪审团)。虽然随着对法官的地方压力的减少和法令准确性的提高,这两个国家在特定争端解决中产生了趋同,但是在移植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前殖民国家则产生了系统的经济绩效差异。被法国殖民从而移植大陆法体系的拉丁美洲国家与被英国殖民从而移植普通法体系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相比,前者拥有更少的产权保护、更多的政府管制和干预、更多的银行和工业的国家所有权和更高水平的腐败和官僚作风,其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也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在民主国家中运行良好的大陆法体系(由于君主和选民偏好比较接近)移植到一个专制国家之后,专制君主会利用对法官的控制和法律规则使得争端解决政治化(politicization),他会惩罚异己而不是维护正义;而普通法的移植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因为法律实施相对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即陪审团和法官独立性很强。从中可以看出,偶然的制度移植就足以将某些国家锁定在低效率的制度环境中。

四、结论性评价

本文指出科斯定理在政治领域中的拓展即政治科斯定理赖以成立的关键前提,即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同质性不能成立。这样结论就是明显的了:政治科斯定理不能成立。接着本文从自愿参与、政治承诺能力、政治失败者阻挠、再分配冲突和历史偶然性的角度阐述了政治科斯定理失灵的根源。需要指出的是:

一方面,政治科斯定理的争议使我们关注制度效率这一制度经济学的中心问题。政治科斯定理不能成立,从而我们在政治市场中就不能简单地应用竞争必然提高效率这一逻辑。它促使我们更加关注政治市场中的权力配置问题,而不仅仅关注作为结果出现的效率。正是因为权力的引入,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才会与经济市场上的竞争产生系统的差异,其突出表现就是政治参与人需要面对效率和权力的权衡。我们有理由相信,政治参与人更偏爱权力因而牺牲效率,因为效率的增进往往削弱了权力。所以,这意味着制度经济学的某种转向,即试图将权力纳入新古典研究框架之内,研究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研究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作用;同时这也意味着经济学科和政治学科的对话和融合已经不可避免。我们认为,这种转向使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更加贴近现实,从而也更具理论说服力。

另一方面,政治科斯定理的提出使我们对实践中的制度改革问题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有效率的制度往往不会自动生成,无效率的制度倒是普遍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摒弃有效率的制度必将淘汰无效率制度这一带有社会进化论痕迹的思维模式,积极参与到制度设计和改革过程之中,洞察并弱化阻止无效率制度向有效率制度转化的政治约束,尽可能地实现潜在的效率增进机会。这对当前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的中国经济改革更是有其借鉴意义:更为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建立需要社会公众对改革进程的广泛参与,需要提高政府的政治问责性(political accountability),需要警戒和削弱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需要遏制对沉默的大多数的再分配掠夺,更需要把握有利的社会契机,从无效率制度的恶性链条中挣脱出来。

[收稿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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