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甄审:战后国民政府权威式微与收复区民心沦丧的起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民心论文,战后论文,起点论文,权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甄审是战后国民政府在收复区教育系统内展开的一项甄别审查运动,其对象主要为曾在沦陷区公立学校任职、就学的教职员和学生,时段大体上从1945年底到次年7月。尽管实际接受甄审的人员只占收复区人口的一小部分,持续时间也不长,但其负面影响远远超过涉及人数的比例。由于政策设计中泛道德标准的滥用和惩戒心态的急切表露,直接危及甄审对象的切身利益,不仅未收整合人心之效,反而引发了收复区民众与政府的离心。在操作层面上,当局进退失据,不仅激化了与甄审对象的矛盾,还损害了自身形象与权威。选择教育甄审作为考察战后国民政府权威式微与民心丧失的切入点,主要是该问题长期未受重视,大陆至今尚无相关专题研究。涉足者多将其作为战后学运的场景铺垫一笔带过①;间或着墨较多者也只侧重其与反甄审运动关系的宏观叙述,忽视了对其深层次政治内涵的解读。② 台湾学者罗久蓉女士的研究成果《抗战胜利后教育甄审的理论与实际》一文③,虽具有原创性和很高的学术价值,但因受既定价值理念的制约,重在检讨政策偏误之成因及未能防范中共势力介入的教训,没有全面把握问题的要害与实质。从甄审政策仓促出台到草率收场的全景中,可以管窥国民政府丧失收复区民心的本源及其政治权威开始衰落的动态变量。
正伪之辨与收复区民心异变
从教育甄审的起因到政策设计与实施,始终贯穿“正伪之辨”这一主题,而该问题引起的争论与反弹最为强烈,其负面效应也最大。此处之“伪”具有政治与道德的双重内涵,即政治意念上的非正统与道德范畴中的非正义。就前者而言,甄审成为重申政权合法性的手段,即“伸张国法”,恢复国民政府在收复区的法统地位;后者主要针对沦陷区民众特别是敌伪学校教职员和学生人格节操上的“污点”,即在“明是非,辨忠奸”的旗帜下强化对三民主义的认同,以收“整合人心”之效。
“明是非,辨忠奸”可谓战后大后方的一种普遍心态,而教育甄审在某种程度上即此呼声之产物。抗战胜利之初,在举国欢庆和论功行赏的形势下,大后方不自觉地生出一种功臣自居的优越感和畸形的惩治心态。尤其是那些随国民政府长途跋涉迁往内地的文化精英,在感慨所受颠沛流离之苦和庆幸当初的明智选择之余,又感觉不仅自身应得到足够的优惠和关照,而且政府亦应采取一定的行动,敲打一下那些留在沦陷区苟且偷生的学校。1945年9月12日,重庆《时事新报》率先呼吁:“政府应采取紧急措施,改造在敌占区尤其台湾和东北被灌输‘奴隶思想’之青年”,特别是那些“曾帮助日本人执行奴化教育方针之光复区学校教员,应与卖国贼同等对待和惩处”④。仅隔一周,中央大学教授会即将该要求具体化为:“请教育部明令解散敌伪主办之学校,所有教职员一律不准参加教育复员工作,重要教职员并应予以逮捕。其肄业学生,均需参加严格之甄别试验,俾定去留。”⑤ 而此呼声之广泛性,在9月下旬召开的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上得到充分展现。会议第三天,北大代校长傅斯年和中央大学校长吴有训等27位代表所提内容大致相同的议案,竟“获全场一致鼓掌通过”⑥。这次会议的标志性成果,即成为日后教育甄审之范本的《收复区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甄审办法案》、《收复区中等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案》和《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处理办法案》,不可避免地掺杂进大后方的情感化因素,并烙上“伸张正义”、“明辨忠奸”的时代印记。
该项反映大后方这一特定利益群体的道德和情感化诉求,之所以能成功地转化为针对另一规模化群体的惩治性国策,主要在于表达其主题的“正伪之辨”之双重内涵恰与国民政府的政治正统论不谋而合:一方面以惩治离经叛道者的传统手法为切入点,辅之以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三民主义灌输,张扬国民政府正统性的同时重塑在收复区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以满足大后方民众的现实需求为路径,达致“收复”整个国统区“人心”之功效⑦。就该问题的立意而言,在民族生存为首要考量的背景下,维护或重申政权合法性实属必要或至少可以说无可指摘,但就其实现路径与其中的价值取向而言,却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应当时刻保持超然的立场和态度,即在客观中立的价值目标下政策取向应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诚如国民政府军政部长陈诚所言,战后当局的当务之急是“收复人心”,抚平广大民众尤其是收复区人民的心灵创伤。从人口比例看,沦陷区两亿民众占到整个国统区人口的一半以上⑧,因此“收复”不只是满足后方民众的期许,而应兼顾收复区百姓的意愿。然而由于历史成因特别是战争造成的心理隔阂,两地民众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甚至截然对立,“正伪之辨”即此明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政府仅凭自己的好恶而一味迁就一方,不仅会加重双方的猜疑甚或嫉恨情绪,且将使自己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1946年初中山大学自发掀起“拒绝伪校学生入校”的学生运动⑨,将两者的对立情绪推向高潮。由此便可进一步推测:受害者在憎恨直接施暴者之余,不可避免地将怨恨的矛头指向甄审政策乃至政策制定者本身;而如果当局出面协调或中途放弃甄审政策,又要招致另一方的抱怨抑或愤恨。无论哪一种结局,对政府来说都是灾难性的。
当然其中引起的最大争议,与其说是甄审政策本身,不如说是由此施加给甄审对象的道德耻辱。当局曾公开宜称,教育甄审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在于沦陷区“大量的青年和一般民众,已于不知不觉中受了敌伪的麻醉”⑩。言外之意,只要留在沦陷区,即便主观上没有投降变节,但事实上已蒙受了敌伪奴化教育之毒,故必须接受“退毒消血”的甄审手术。(11) 再按照“正伪之辨”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只要被列为甄审对象或者自动接受甄审,就意味着至少具有“丧心变志”的嫌疑。而“伪校”、“附逆”、“气节”等民间话语轻率地套用于正式官方文书,表明当局在时刻强化甄审的道德意念。这种强加于收复区教育界乃至普通民众人格与道德情操方面的羞辱,便成为该政策最受质疑之处。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是否在敌伪高校供职必定“附逆”,在此就学也必“伪”无疑?宽泛一点讲,滞留沦陷区是否一定“深受了奴化毒素的谋害”?沦陷期间曾留在北大任教的容庚白教授就曾公开表示,任教伪校不但与气节无关,反而是忠于国家民族之举:为国储才、灌输学生民族意识、阻扼敌人推行奴化教育(12)。如果说该说辞尚有为自己评功摆好之嫌的话,那么北大学生的理由几乎毋庸辩驳。他们认为,在伪校读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受到敌伪奴化思想之侵蚀,因为即使日籍教师也必须按课程讲授,“医学院的日籍教授必得讲细菌病理,工学院的日籍教授必得讲工程建筑,文学院的日籍教授必得讲认识论及莎士比亚”;至于最具奴化教育色彩的日语课程,他们“用逃避上课的消极方法反抗”。(13) 基于同样的认识及自己的切身体验,战时任燕京大学校长的司徒雷登认为学生就读于敌伪学校,不但未受奴化思想影响,反而更具反日倾向。(14)
甄审政策的另一颇有争议之处,在于政策本身的非公正性。该问题又关涉两个层面:一是在原则方向上,甄审只针对收复区教育界而不涉及大后方,或准确地说该政策本身就是根据后者的需求设计的一套歧视性判别标准;二是即便在收复区内部待遇也不相同,所有公立即敌伪所办中等以上学校的教职员和学生必须接受甄审,而“抗战前业已立案”的私立学校“既无须改组,自不受甄审”(15)。从主流价值判断来衡量,第一个层面的偏颇性并不明显——大后方教育界身处抗战中心或直接对抗战事业做出了贡献,自然应享受与沦陷区不同的待遇;但第二个层面的歧视性就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无论所处环境还是教育内容,沦陷区的公立和私立学校并无明显差异,“同是处在敌人的压迫下困苦挣扎,同样添设日语课程以搪塞日人的威胁,同样不能读国父遗教等课程”(16)。所以当收复区北大、北师大毕业生联合会提出要求比照私立大学免于甄审时,北平行营秘书长萧一山只好用“三不幸”(17) 的理由加以搪塞。此理由疑窦丛生:“生于贫寒之家”怎能是学生的自主选择?沦陷期间私立大学的学费要比公立大学高出90多倍(18),又怎能是普通家庭所能负担?而“未离沦陷时之北平”,难道政府就没有任何责任?战时后方资源和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要容纳沦陷区所有民众根本不现实。在政府既无力保护又无法接纳的前提下,却抱怨他们滞留沦陷区,无异于缘木求鱼。早在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开幕的当日,中国共产党就发出切勿因政策性失误而丧失民心的忠告:绝不能使收复区学生“感到一种差别”,“应尽可能为其提供那种正常教育;不应与其他孩子有何不同,使之逐渐重返正常生活”。(19) 只可惜当时国民政府并未接受这样的逆耳忠言,并在此问题上铸成历史性错误。
再次,“正伪之辨”还衍生出一种类似“国家之耻”(20) 的法律惩戒,即在辨忠奸基础上对甄审对象予以“选择取舍”,此亦当局强制推行甄审政策和重塑政府权威的重要举措。按照最初设定的惩戒标准,“敌伪”专科以上学校“肄业生须经登记甄审合格后分发”,“毕业生须经登记甄审合格者各机构方得任用”(21),即他们就业、转学或继续深造必须先通过甄审这一关。对收复区敌伪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教职员的要求则更加苛刻:国民学校教员和中等学校教职员“未经甄审或甄审而不合格者,各校一律不得聘用”,而“曾在敌伪专科以上学校担任教员或重要职员”,今后“不得继续担任教育之工作”(22);显然,这种直接剥夺其就业和生存权的甄审办法与惩罚无异。战后国统区局势江河日下,解聘和限制使用即等于失业,进而整个家庭失去生活来源;而高校学生不能正常就学就业,不仅直接影响个人前途,对家人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所以尽管惩戒范围并不太广,实践中面对多方压力也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但甄审政策公布之初所引起的恐惧与愤懑之情是可想而知的。
该政策另一颇有可议之处为,当局将意识形态化的三民主义作为甄审标准,试图以此整合人心,“唤起青年及一般民众对国家民族之认识、对三民主义之信仰”(23)。各类甄审办法均把三民主义列为训练与甄试的必备课目,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审核的首要指标,即便要求最低的中学编级测试,也强调三民主义不及格者不得升级。甄审标准的变更,无形中给“正伪之辨”加上新的注解。在抗日史境下,“正伪”本来是以坚持抗战抑或附逆变节为判别基准的,而甄审却将此转换为是否接受和信服三民主义,这不能不令各方对当局发起这场运动的动机产生质疑。收复区北京大学学生就明确表示:如果甄审只是为了补习三民主义的话,实无必要,因为“三民主义是我国革命、建国的最高指导原则,三两个月又能补习什么?”(24) 何况三民主义能否为民众所服膺,主要靠奉行者的公信力及其指导实践的结果,仅凭教条式的灌输,反而会引起受众的反感。
上述诸端构成的甄审政策,虽貌似合法且能自成体系——以预设收复区教育界已“中毒”为前提,辨“正伪”为起点,通过强制性甄别、惩治或训练,达致整合人心与重塑政治权威之双重功效,但其中不仅有颇多漏洞和可争议之问题,且由此所暴露的政府决策中的缺陷也是致命的:其一,这种有罪假定的思维逻辑首先使决策失去了客观依据。其二,甄审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为带有浓厚情感化色彩的“被告”缺席式审判。以政治和文化精英为主的决策群体,即参加1945年9月底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的代表,几乎全部来自大后方。这种单维的利益表达管道,自然难以保障决策的公正性。其三,决策中既未能准确把握战后时局尤其是收复区境况的特殊性,也没有充分考虑受众的心理承受力及其可能产生的负效应。甄审政策中内化的道德耻辱及其连带性的惩治手段,尽管直接涉及层面并不太宽,但由于受害者恰为掌握收复区民间话语权的文化精英,故其潜在影响绝不可低估。正是从这种问题意识出发,美国学者胡素珊认为,国民政府制定该政策方面的失误以及同期接收过程中的违规行径,是导致“城市民众放弃支持国民政府的开端”(25)。
甄审实践与政府权威式微
由于甄审政策存在上述诸多疏漏与偏误,实践伊始便遇到强烈反弹。在明显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当局仍勉力推进之后果,既很快丧失了主动权,又招致多方质疑。同时因各种不利条件的限制,国民政府又不得不屡屡让步,结果不仅使一场轰轰烈烈的甄审运动化解于无形,还严重损伤了自身形象与权威。甄审的重点定位在收复区中等和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高校肄业生三个群体,因各部分情况有异,以下分而述之。
对高校教职员的甄审,由于当局自食其言,不久便名存实亡。1945年11月初各地临大补习班筹备之初,教育部还信誓旦旦地保证,将遵循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精神,绝不留用曾在伪高校任职之教师及重要职员,但时隔仅十余日却突然宣称:各高校“主要科目尽量保留,原有教师继续聘请”(26)。到1945年12月1日作为甄审在校大学生主阵地的南京临大补习班开学时,伪校教员赫然走上讲台;而在此前后,北平临大补习班不仅聘请了伪北大的大批教授,甚至“附逆有据”的汉奸亲随也在其列(27)。当然,对政府来说该选择实出于无奈。在学生求学的压力下,当课业补习上升为甄审的主要内容时,师资的充裕与否便直接关系到实践的成败。但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战后就学人员的剧增,全国普遍出现了严重的师荒,而收复区的情况则更加严峻(28)。在教育甄审的浪潮中,大多数敌伪高校一度被强制解散或停办,教师自动解聘,所剩无几的私立高校教师远远不敷使用。在这种局势下,当局不得不起用“伪”教员。
但其他方面却难以理解当局的苦衷,尤其是此举发生于甄审工作刚刚起步且“明是非,辨忠奸”的口号仍响彻云耳之际,不免授人以自食其言或“姑息养奸”之柄。就在教育部长朱家骅公布“原有教师继续聘请”的决定之后,傅斯年随即挑战当局的“新政”,公开宣称伪校教职员“应属附逆之列”,“不可担任教职”;为“确保干干净净声誉”,“无论现在将来,北大均不容伪校伪组织人士插足其间”(29)。言外之意,北大无法左右教育部的选择,但能保证自身的干干净净。面对大后方的反对声音,当局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采取补救措施。12月3日,中央通讯社专门刊发了一则电讯,宣称教育部的政策未变,伪校教职员在临大补习班服役,系按陆军总部“征调”敌伪人员办法被征召服务,而非“聘用”(30)。这一画蛇添足之笔不意弄巧成拙,立刻激起北平临大补习班教员的强烈反应,他们以前途未卜为由拒绝接受“征调”,并议决即日开始罢课。一时北平临大补习班又面临停课之虞,当局再度陷入困局。
其实,伪教员拒绝接受“征调”事件本身并不可怕,问题在于当局除妥协之外已别无选择。在无替代性师资可用的情况下,采取强硬态度必然招致补习班的瘫痪,教育部自然难辞其咎;况且教师罢教又必然影响到学生课业,这无疑将为收复区学生的反甄审运动火上浇油。鉴于此,教育部被迫让步,12月21日颁布的《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又增加了一项内容:“曾负我方特殊任务”或“曾参加抗战工作证据确实者”,不但可以继续担任教育工作,而且还能获得政府奖励。(31) 即便不具备上述条件,也可以变通处理,即如北平临大补习班负责人陈雪屏所言,“同属伪教授,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离开,不得已留下来,继续教学,仅极少数人甘心附逆”,故须“分辨良莠”,“以安定北方的教育界”。(32) 来自当局本身的这种弹性解释,实质上默许了补习班留用伪校教职员这一既成事实及其合法地位。该方法虽避免了甄审政策的中途夭折,但仍然得不偿失:承认留用伪校教师的合法地位,便意味着对高校教职员甄审工作的无形终结,亦即甄审最主要的把关口随之放开。
对中等学校教职员的甄审,则主要因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抵制与敷衍而化解于无形。1945年底,甄审中等学校教职员的工作刚刚起步,天津市就发生了“五六千中学生整队赴教育局请愿”的学潮。对于学生所提“收回教职员甄审办法”的要求,教育局长黄钰生“完全接受”下来“并在该项要求书上签署(意见)”。(33) 其他多数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也未雨绸缪,纷纷宣布“甄别从宽办理”,并随之下放权力,对“收复区师资之甄别与检定,均由当地政府自行酌定”(34)。而“权力下放”的结果,自然就不言而喻了。广东全省申请登记的中等学校教职员只有43人,且几乎全部“合格”(35);山东省的甄审工作相对严格,参加甄审者达到153人,其中合格的仅59人,但对于其余未通过甄审者,则以“试用”或“代用”等方式“变通”处理。(36) 当然,地方主管部门的敷衍塞责,并非完全出于学潮的压力或对学生运动的恐惧,而主要因为对甄审的前提条件即收复区教育界已“中毒”之推断持怀疑态度,进而对政策产生抵触情绪。早在1945年10月7日,北平市教育局长、战时任私立辅仁大学秘书长的英千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公开宜称:即便在作为华北文化重镇的北平,敌伪奴化教育的成效仍不显著,主要因为多数教育界人士“坚贞自守”,“表面对敌敷衍,而内心实含有抗敌及民族意识”;即便那些“因生活环境所迫而无损于国家民族者,则又应稍微宽大处理之”(37)。战后收复区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多为像英千里这样或原在沦陷区相对独立的高校供职,或为“曾负我方特殊任务”者。环境与经历的特殊性,自然使其与大后方的认识存在差异;何况即便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不能只注意自己长期战斗过地方的黑暗面而忽略其主流和成绩。另外,长期一线工作的经验,又使其对甄审理论与实际脱节的严重性感受颇深。当面临“既须维持政府功令,又须顾及当地情形”的困境时,明智的选择只能采取“变通”之术(38),而此亦为地方政府在执行甄审政策时普遍敷衍塞责的主要原因。
当然,并非所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都具有思想上的独立性并如此“深明大义”,其中也不乏严格甚至极“左”地执行中央政令者。负责审查当地中等学校教职员的江苏省教育厅,不仅迅速出台了更严厉的甄审办法,(39) 而且一再督促各县市迅速将“曾任敌伪中等学校教职员送审,不得再稍延误”,亦“不得隐匿不报”(40)。但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一旦落实到操作层面,便立刻碰到地方政府这一无法逾越的障碍。面对省教育厅喋喋不休的催促,海门、吴县、泰县、淮安、太仓、青浦等地皆称“迭经催促,迄无一人登记”,搪塞而过;镇江、江都、无锡、东台等县宣称本地“并无曾任敌伪中等学校教职员在校服务”,敷衍而过;赣榆、沛县、邳县、兴化、启东、昆山、淮阴、阜宁等地以“调查困难”为由,表示难以从命;唯有宝山县长最为诚实,他在痛陈当地师资极为缺乏之现状后,声称留用者“思想纯正”且能“恪守本位”,因此吁请对敌伪中等学校教职员免于甄审。(41)
在战后全国师资普遍匮乏的背景下,遭受战争摧残最甚之江苏省的师荒问题尤为严重,突出表现为量少质差:不少乡村中学一个年级只有一名教师,且“合格师资咸属少数,师范学校出身者,更属难得”(42)。受此客观条件的制约,严格执行甄审政策就有可能导致当地教育系统的瘫痪,地方政府自然难逃罪责;易言之,在是否贯彻上级指令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地方政府自然倾向选择后者。即便撇开该现实层面的考量,甄审实践中还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门槛;各校主要负责人均称本校实无甄审之必要,不仅信誓旦旦地保证所有教职员“守正不阿”、“从未参加敌伪工作”(43),甚至还能为其出具“抗战有功”的证明(44)。没有教育主办者的配合,不要说甄审政策难以贯彻,即便准确的信息也难以掌握,更不必说对拒绝参加者的惩治。另外,政策本身的疏漏与含糊性即“揆诸中央法令亦非无伸缩之地”,以及对甄审负效应即收复区教育界“不谅于政府,因而激起反应”(45) 的顾虑,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推行甄审政策的决心和信心。概言之,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除表明甄审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之外,也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中央权威的式微。
相对而言,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组织化程度和政治敏感度较高的群体,因而他们对甄审的反应最为强烈。作为甄审实践的开端,1945年10月教育部首先解散了京沪一带国立高校,致使当地学生一时处于失学状态,由此引发了一场争取读书权和反歧视的请愿运动。(46) 该运动以燎原之势,迅速往北方蔓延。为防止运动的扩展和平息学生的不满情绪,教育部决定将原定“先甄审后补习”的原则改为“先补习后甄审”,并将北平、京沪等地的伪高校改组为补习班继续开课;同时调整补习内容,以专业和普通课程为主,辅之以补习科目;取消甄别测试,代之以学年考试,据此分发就读。(47) 11月15日,朱家骅又在北平当众宣布了新的分发原则:主科成绩在60分以上、补习科目在75分以上者,自动分发;主要科目及补习科目均在60分以上75分以下者,可参加较补习期高一年级的编级考试,不被录取者或入同年级试读或降一级为正式生;甄试不及格者也有出路,降一级或入大学先修班。(48) 至此,教育部已做出三项实质性让步:第一,“先补习后甄审”并以补习成绩作为甄审成绩的原则性变动,不仅明显违背了“明是非,辨忠奸”的初衷,而且相应淡化了甄审的道德和政治色彩;第二,补习内容的调整,大大弱化了甄审的“洗脑”功能;第三,新的“分发”原则等于宣布学生只需履行简单的登记手续进入补习班学习,就能保证“不使失学”,这与原来的立意相距甚远。
但不久当局又自食其言。12月底教育部颁布《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肄业生学业处理办法》规定:“收复区专科以上学校肄业生,应经登记合格,补习期满,并经考核成绩符合本部规定程度者,始能转入其他学校肄业。”(49) 显然这又退回到原来的立场,与朱家骅前此承诺大相径庭。教育部为何言行不一?在学生已经“一律登记入学”、补习班正常开课的情况下,为何还要重申“先甄审后补习”这一事实上已被废止的原则?12月13日朱家骅致教育部特派员沈兼士和陈雪屏函中提供了部分答案,信中提及“甄审亦为解决问题之手续,若舍此而望之,太不成话,非但我人不能自圆其说,更何以对抗战牺牲之军民乎!”(50) 朱在此强调了一条根本原则,即甄审是个政治问题,让步过多或放弃有损政府形象。那么为什么此前要对学生通融呢?当反甄审运动呈燎原之势,一味强硬必将导致甄审中途夭折,同样有损政府权威。
教育当局试图两全的努力再次弄巧成拙,不仅在学生补习期间引发诸多波折,而且当补习班临近结束时,又将学生运动引向要求“一律无条件分发”的新阶段。对此项要求,教育当局颇不以为然(51),但仍然是一度强硬而最终妥协。补习期满后,绝大多数学生如愿以偿,除应届生修业期满正常毕业外,南京临大补习班学员全部“分发”至各国立大学就读(52);北平临大补习班除1人降级外余均分发,其他地方的学生也都得到了“妥善安置”。(53) 至此,对高校肄业生的甄审亦无疾而终。
应当承认,高校学生最初尽管对甄审政策本身的非公正性及其内化的道德耻辱有颇多不满和微词,但并无要求政府取消之意,只是在努力争取应有的平等受教育权(54),即仍希望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但在实践过程中,当局前恭后倨、出尔反尔的作风以及处理具体问题时的情感化态度,不仅损伤了自身形象和权威,而且激化了与学生的矛盾。1946年初,出于对教育部态度反复的不满,南京临大补习班学生以前途缺乏保障为由,借编级考试围殴补习班负责人王书林,并捣毁了医学实验室。(55) 此时当局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强硬姿态,不仅“布告开除”14个参与“滋事”者,还将8位带头肇事学生关进了监狱。此事激起大规模的学生抗议游行,当局又随之妥协,宣布被关押学生无罪获释。(56) 经此风波,学生与政府的对立情绪逐渐占据上风,加以其间中共地下组织的“积极引导”,自发的抗争行动开始转化为有组织的自觉抗议,并公开挑战政府权威。1946年3月中旬,北大、北师大校友会率先发布宣言,公开质问国民政府:为何伪军和日本技术人员无须甄别即可留任,却拿无辜青年开刀,进而提出“反对一切违反民主的独断专制”(57)。始料不及,这种失望和不满情绪在整个国统区迅速蔓延。4月2日,民盟在重庆出版的《民主报》发表评论文章,严正指出“国民政府在民众中声誉明显下降,令人悲叹。何以如此?……毁政府之社会威望者乃政府之官员也”(58)。该文的矛头虽未直接指向政府体制,但字语行间流露出对官员的不满与轻蔑态度,却传递出民间社会对当局失望的信息。
余论代结语
在总结教育甄审的经验教训时,陈雪屏认为:“临大在政治上或是一件成功之举,惟在教育立场上看,则是一个大失败。”(59) 所谓政治成功是因为甄审期间未酿成全国性学潮,教育失败则主要指未能督导学生专心向学。其实,陈氏所言政治成功也只能从消极意义上来理解,并且是以民心和政府权威的丧失为代价。
教育甄审激起了一系列的反弹,而当局举措之失当,不但进一步损害了政府权威,还在不知不觉中将自己的信徒推向了政治对手的怀抱。甄审引发的不满情绪以及进入补习班的便利,为中共势力介入收复区学生运动打开了大门。随着学生与政府离心力的增强特别是当双方处于对立态势时,运动的领导权便落到中共手中;而反甄审运动的节节胜利,又使中共在国民政府心脏地带声势大震,政治影响力迅速膨胀。(60) 就在双方力量和影响力此消彼长的过程中,国共政争已初见分晓。当然这一切并非偶然,集权政治导致的决策失误、政策执行中的偏误以及纠错机制的缺失,极易损害受众的现实利益,进而动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的根基,此乃国民政府失利的本源。
注释:
①参见施惠群《中国学生运动史(1945~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2页;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学生运动史(1945~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11页。
②参见余涤清、杨伯箴《第二条战线上的先锋:回忆北平地下党学委领导的学生运动》,《北平地下党斗争史料》,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21~33页;向禺《青岛学生的觉醒》,《解放战争时期学生运动论文集》,同济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133页。
③(27)(50)罗久蓉:《抗战胜利后教育甄审的理论与实际》,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
④《社评:教育复员善后会议》,《时事新报》1945年9月12日。
⑤《中大教授会通过教育复员议案》,《大公报》1945年9月25日。
⑥参见朱汇森《“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台北“国史馆”1988年版,第1123页。
⑦1945年11月26日《民国日报》头版发表的一篇《论收复人心》的社论颇能说明这一问题。该文针对收复区人心的“收复”问题开出了一剂药方:首先,由于收复区人心中“确有丧心变志,甘为顺民的无耻之辈混淆其间”,所以在第一步“接收”人心之时,“自不得不加以严密的点验与查察,务期明辨黑白,鉴别真伪,而后予以选择取舍”,否则“不仅对于忠贞善良之同胞,为一种苛酷的虐待;抑且无异阻人从善,奖人为恶,自堕道德法纪之纲维”。其次,“人心接收以后,首当择其确属忠贞纯洁者,予以组织,赋予任务,纳入心理建设之正途。其思想谬误,意志脆弱者,则应以教育训练之法,予以纠正”。最后作者又针对教育甄审问题特别强调:如“真伪不分,良莠无别”,即将后方和“伪方”国立大学文化精英同等看待与使用,不仅“收复区之人心未复,而广大后方之人心,不失于艰苦抗战之时,而失于胜利实现之后”。
⑧战后全国共有4.5亿人,解放区人口接近1亿,故国民政府实际控制人口至多3.5亿。见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10页。
⑨《粤中大学生拒绝伪校学生入校》,《申报》1946年1月31日。
⑩朱家骅:《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开会致词》,《朱家骅先生言论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史所1977年版,第178~179页。
(11)陈礼江:《收复区重建与社会教育》,《教育与社会》第5卷,1946年5月5日。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胡适来往书信选》(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2~83页。
(13)(16)(18)(24)北平收复区北京大学全体学生:《我们的呼声》,北京市档案馆主编《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学生运动》,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6、5、68页。
(14)(58)转引自胡素珊《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3页。
(15)(26)(47)《专科以上学生甄审补习办法略有变更》,《大公报》1945年11月22日。
(17)1946年初萧一山在接见请愿学生代表时指出,“伪”大学生有“三不幸”:第一不幸未离沦陷时之北平,第二不幸未入私立大学,第三不幸生于贫寒之家。见《大公报》1946年1月28日。
(19)《教育的复员与善后》,《新华日报》1945年9月22日。
(20)“国家之耻”(Indignit' e nationale)是法国在二战后创造的一个法律名词。严格说它不是一种刑法罪名,其惩治对象是那些并未危害国家根本利益,但为生活所迫或其他原因与敌人有往来、其行为有失国家体面者。惩治标准不一,轻者被限制担任某种职务,重者被褫夺公民权,甚至被圈定生活范围。参见罗久蓉《抗战胜利后教育甄审的理论与实际》,《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
(21)《甄审收复区学生处理原则昨经大会通过》,《大公报》1945年9月26日。
(22)(23)国民政府教育部教育年鉴编写组:《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1编,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6、17页。
(25)[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05页。
(28)如浙江省1945年“全省应需师资为46734人,实有3136人”,缺口比例高达93.3%。见《教育部督学程宽正视察浙江省教育情况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馆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29)《北大不聘的职教员》,《大公报》1945年11月28日;《北大代校长傅斯年表示:做个不折不扣榜样,确保干干净净声誉》,《申报》1945年12月7日。
(30)《北大代校长傅斯年表示:做个不折不扣榜样,确保干干净净声誉》,《申报》1945年12月7日。
(31)(49)国民政府教育部:《教育法令》,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乙1694。
(32)陈雪屏:《北大与台大的两段往事》,《传记文学》(台北)1976年第1期。
(33)《天津中学生请愿,黄局长接见5名学生代表》,《大公报》1946年1月1日。
(34)《甄别从宽办理》,《申报》1946年1月2日。
(35)《广东省教育复员概况》,《教育通讯》复刊第3卷第9期,1947年7月1日。
(36)《山东教育厅1946年上半年重要工作报告》,《教育通讯》复刊第2卷7期,1946年12月1日。
(37)《平市教育局长英千里谈北平教育复员》,《大公报》1945年10月8日
(38)国民政府教育部平津区特派员办公处:《关于收复平津地区教育机关报告》(1946年7月28日),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馆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39)在现实压力下,国民政府教育部1946年1月24日修订的《收复区中等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已较为温和,其中关于该群体的使用问题,已改为“凡敌伪中等学校教职员未经甄审,暂准继续服务者,不得认为合格教员”,这实际上已默许了地方的变通处理方式。见教育部《修正收复区中等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馆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一),第21~22页。但江苏省教育厅在比照该办法制定《江苏省收复区中等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时,仍坚持:“凡敌伪下公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未经甄审或甄审而不合格者,各校一律不予聘用”。见《江苏省收复区中等学校教职员甄审办法》(194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乙554-12。
(40)《江苏省教育厅训令》(教一字第3849号),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甲149-46。
(41)(43)《江苏省各县府呈文》,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甲151。
(42)张亶翔:《视察江苏省复员后教育情况报告》(1946年6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馆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一),第138~139页。
(44)《泰县淮南中学呈文》,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甲150-32。
(45)《无锡各中学校长呈文》,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006-甲151-156。
(46)南京中央大学的学生首先以“上书”的形式表达了他们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心声;随后上海高校学生联合游行示威,明确提出“人民无伪”、“学生无伪”的反歧视目标。参见施惠群《中国学生运动史(1945~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学生运动史(1945~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页。
(48)《朱家骅在太和殿广场集会上对全市大中学生的讲话》,北京市档案馆:《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学生运动》,第20~21页。
(51)南京临大补习班常务理事会认为,学生该项要求“实不合理”,“无论何校,即如小学生升学,也须经过考试”。见《申报》1946年5月23日。
(52)南京大学校史编写组:《南京大学校史(1902~1992)》,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页。
(53)张继和:《丹心碧血——旧中国历次学潮实录》,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54)收复区北京大学学生一篇《我们的呼声》的宣言颇有代表性。该文指出,收复区大学生对甄审政策最不满者有二:一是甄审政策的非公正性,即私立高校包括伪组织下的警官和军官学校都可以免于甄审,为何对在学术机构读书的学生“不能给予同样的宽大待遇”?二是甄审强加给他们的道德羞辱,即甄审给收复区青年学生“都戴上了‘伪’的帽子,使他们感到终身的耻辱”。尽管如此,最后仍表示对甄审“持着接受的态度”,“只希望甄审能比较合理化”,使其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权。参见北京市档案馆《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学生运动》,第8~9页。
(55)《首都临大学生滋事》,《申报》1946年1月9日。
(56)施惠群:《中国学生运动史(1945~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57)左荧:《收复区学生反甄审斗争》,北京市档案馆:《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学生运动》,第15页。
(59)《北平临大延至7月底结束,面临的三个问题》,《大公报》1946年7月15日。
(60)余涤清、杨伯箴:《第二条战线上的先锋:回忆北平地下党学委领导的学生运动》,《北平地下党斗争史料》,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
标签:国民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