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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已出现了许多合伙企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该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到目前我国尚未对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范,为此,本文试就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会计等式
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主体,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同样应拥有一定的资产供其运营,在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负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为合伙人权益。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但是,由于合伙人不仅享有合伙资产和盈利,也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会计等式不仅应符合合伙企业的特点,还应遵循权益理论中的业主权论。故合伙企业的会计等式应为:
资产-负债=合伙人权益
合伙企业与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下同)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比,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在“负债”排列的位置不同。尽管在公司会计中,我们可以将其会计等式变换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但这主要是从数量角度来说明所有者权益的多少,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出现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时,公司股东也不必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而:“资产-负债=合伙人权益”这一合伙企业会计等式,可以从合伙人的立场来观察企业,认为合伙企业的资产是合伙人所共有的财产,而负债是合伙人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或负资产。当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其净额则为合伙人共享的权益;当合伙企业资产小于负债总额,其净额则应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来偿还的数额,显示出合伙企业经营责任无限这一法律特征。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会计等式在形式上的差别,反映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责任程度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伙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会取得各种收入、发生各种费用。我们认为合伙企业会计同样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费用与收入的配比确定合伙企业经营损益。因此,“收入-费用=利润”这一反映合伙企业损益形成的会计等式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但是,在确认合伙企业费用时,对于合伙企业付给合伙人的工资一般应作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而不应作为合伙企业经营费用入帐。
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帐户和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在会计核算上的主要差别在于损益分配及合伙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上。在公司会计核算中,需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并设置相应帐户进行核算。而合伙企业为无限责任企业,对其利润分配法律上并无严格限制,只要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随意抽回投资。因此,对合伙人权益的会计核算,一般可只设置“合伙人资本”和“合伙人提款”两个帐户。对于合伙人的原始投资,按其投入资产的公允价格,借记相应资产帐户,贷记“合伙人资本”帐户。原始投资后,合伙人权益随着增加投资和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而增加,随着合伙人提用资产和在净损失中所占份额而减少。合伙人在预计盈利时的提款、合伙人工资的提用,应借记“合伙人提款”帐户,一般在年底时将“合伙人提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帐户,但是,对于使合伙人权益永久性减少的巨额提款,一般直接冲减“合伙人资本”帐户。对于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可按其类别分别设置有关资产、负债类帐户加以核算,这方面与公司会计相差不大。
合伙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在会计上可分别设置有关收入和费用帐户进行核算,并设置“本年利润”帐户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损益,这与公司会计中收入、费用和本年利润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也可只设置“本年利润”帐户,直接反映收入的取得、费用的发生和利润(或亏损)的形成,这样可以减少帐簿登记的工作量。年度终了时,“本年利润”帐户中的损益,应按合伙协约的规定转入“合伙人资本”帐户。
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公司财务报表也不尽相同。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公司通常应编制供公众使用的中期、年度财务报表。而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满足合伙人、合伙债权人和税务机关三类使用者的需要,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一般不对外公开。合伙企业会计报表一般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伙人权益变动表(也称合伙人资本变动表),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与公司会计核算相比,最主要差别在合伙人权益会计处理上。为此,以下就合伙人投资、合伙人权益变更、合伙损益分配等方面说明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增资、减资和合伙人提款的会计处理
1、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时,按照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资,其投资可以是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甚至劳务等可以接受的资产。以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按实际金额入帐;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的,其入帐价值应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投资时的公允价格入帐;若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其价值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评估办法;对于合伙企业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而设立的,一般应对原各项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后,以重估后的价值入帐。合伙人投资时,应按合伙人所投入资产的公允价格,借记相应的资产帐户,贷记“合伙人资本”。
2、合伙人增资与减资。 合伙协议中对于合伙企业经营开始后的合伙人增资与减资也应作出规定。合伙人增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时资产的计价规则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对于数额较大的不正常的减资,宜直接冲减“合伙人资本”,借记“合伙人资本”,贷记“现金”。
3、合伙人提款。 通常合伙人可以按周或月从预计可分得的合伙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的报酬。这种报酬不同于合伙企业职员领取的工资,而是合伙利润的支取形式,故不应列作合伙企业的经营费用,而应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在会计处理上,一般不直接冲减“合伙人资本”帐户,而通常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即在提款时借记“合伙人提款”,贷记“现金”;至会计期末时,再将合伙人提款的数额冲减合伙人资本,作借记“合伙人资本”,贷记“合伙人提款”。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提款情况,便于与合伙协议上所允许的提款数额相比较,以便对超额提款建立和实行会计控制制度。
(二)合伙人权益变更的会计处理
合伙人权益变更是指因新合伙人入伙,现有合伙人退休或死亡等,造成合伙人权益的变更,这种变更使现有的法律合伙主体解散,但不意味着合伙经营或独立会计主体的合伙终止,只是在原合伙关系解散时新的合伙关系又形成。合伙企业的这种伙权变更必须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
1、入伙。入伙是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 现有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向现有合伙人购买伙权;二是以货币或其它可接受的资产进行投资。
(1)购买伙权入伙。经现有合伙人同意, 新合伙人以购买原有合伙人的伙权入伙,其支付的伙权价格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资本余额并不产生影响,因而在会计上一般只需将新合伙人购买的伙权从原合伙人过户到新合伙人的户头上。
(2)新合伙人投资入伙。在此入伙方式下, 合伙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权益总额均有增加。由于合伙企业经过了一定时期的经营,各项资产的帐面价值与现时的公允价格通常不一致,为公允反映新合伙人之间的联合关系,在新合伙人入伙时,通常需对原合伙资产和负债重新确认或评估,按公允价格调整资产和负债。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通过协商,最后可采用下列之一的代价取得新合伙企业的一定伙权:一是以等于公允价格的代价取得一定伙权;二是以高于公允价格的代价取得部分伙权,表明原合伙企业有商誉;三是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代价取得部分伙权,表明新合伙人有商誉,或原合伙人有负商誉。第一种方式下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可按新合伙协议的规定,新合伙人出资资产的公允价格分别记入相应资产帐户和合伙人资本帐户。而第二、三种方式下会计处理则较为复杂,通常有商誉法和红利法。目前在我国合伙企业会计实务中采用红利法较为多见。
假定在新合伙人丙入伙前,原合伙人甲、 乙的资本余额分别为55,000元和40,000元,损益分配比例为50%∶50%。在丙入伙时, 甲乙合伙企业的存货与房屋、设备的帐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格不一致,若存货增值了2,000元,房屋与设备增值了6,000元,其他资产和负债不变。经三方协商,同意丙以30,000元的现金投入取得20%的伙权。采用红利法的会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为:
第一,对原合伙企业资产按现时公允价格调整,增加原合伙人资本:
借:存货 2,000
固定资产 6,000
货:合伙人资本——甲 4,000
——乙4,000
第二,丙以30,000元现金投入新合伙企业后,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为133,000元。丙20%的伙权总额为26,600(133,000×20%)元,丙多付3,400(30,000—26,000)元,意味着原合伙企业有隐含的商誉, 丙多付的3,400元应按损益分配比例转为甲乙的资本, 相当于给甲乙的红利:
借:现金 30,000
货:合伙人资本——甲 1,700
——乙1,700
——丙
26,600
2、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退出合伙企业, 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人有权收回应得的利益。退伙人退伙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售其伙权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合伙人,此方式如同公司股份的转让;二是从合伙企业抽回资本,合伙企业退给其应得的利益。
(1)转让伙权方式退伙。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 合伙人将其伙权出售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这种只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伙权交易,无论伙权交易的价格是多少,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和合伙人资本总额并不产生影响,它纯属合伙人的个人行为。因此,在会计上只需将转让人的伙权过户到受让人的帐户上。
(2)退伙人抽回资本、收回其应得的资产份额。 这种方式既会使合伙资产减少,也会使伙权减少。由于合伙企业资产的帐面价值与退伙时的现时公允价值往往不一致,并且合伙企业可能还存在未入帐的商誉,因此,在退伙时,对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也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对存在的商誉也应考虑和处理,以便较合理地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表现在会计处理上也就形成了商誉法和红利法两种方法。而在商誉法下,又有确认退伙人部分商誉和全部商誉两种方法。一般认为,采用确认部分退伙人商誉的方法较为合理,因为各合伙人情况不一,仅从退伙人退伙事项来推断整个合伙企业的商誉并不够正确。目前在我国合伙企业会计实务中采用较多的为红利法。
假定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的企业在退伙前的资本余额分别为:甲70,000元,乙60,000元,丙20,000元。损益分配比例为40%∶40%∶20%。退伙时,企业资产增值20,000元。 若合伙人一致同意支付给丙现金30,000元。按照红利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首先,根据损益分配比例和资产增值额对合伙资产和合伙人资本进行帐务调整:
借:相应资产帐户 20,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8,000
——乙
8,000
——丙
4,000
其次,合伙企业以现金30,000元支付给丙时,不确认商誉,只调整合伙人权益,作为分配给丙的红利:
借:合伙人资本——甲 3,000
——乙
3,000
——丙 24,000
贷:现金30,000
(三)合伙损益及其分配。
合伙企业作为经营单位,既会取得经营利润,也可能发生亏损。合伙企业的各种收入减去各项费用后的差额,就是合伙损益,它包括营业利润(或亏损)、投资净收益(或损失)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灵活多样。常用的分配方法有约定比例法、出资比例法、劳动量比例法、平均分配法等等。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合伙损益的分配法。在损益分配的时间上也可灵活确定,可按年度分配,也可在一定进期内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分配合伙损益时,可按合伙人应分享的利润,作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合伙人资本。对于合伙人平时从预计可分得的合伙利润中的提款和年终提取的利润分配数额,最终应冲减合伙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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