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的运行规律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腐败论文,权力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并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局势,重视分析研究和正确把握权力腐败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对于我们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长期性,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成功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运行规律及其特点
权力的特性决定了权力走向腐败的过程,对于不同环境和条件下的不同人则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但它既然是一种权力的腐败,就有其共有的规律和特点。权力的特性决定了权力走向腐败过程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扩张侵犯性。权力的占有性表明,权力的运作过程就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这就决定了公共权力一旦由个人所掌握,它一方面同社会的整体需要和共同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与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而这两种联系之间时有可能发生冲突。由于权力运作过程中能给掌权者带来地位、名誉和各种既得利益,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自发的诱惑作用,于是就容易导致一些意志不坚定和有名利思想的人,利用自己掌握一定权力的方便条件,谋取私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进行侵害,于是形成腐败,对社会产生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的大小与掌权者的权力大小成正比。如果权力成了做恶的手段,则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给社会带来的灾难也就越大。
二是超越突破性。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不平等性特点,这就决定了一些掌权者为了谋取私利,便首先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实施权力的超越和突破,一方面是突破自己职责界限范围,越界用权,超越“管理”,侵害其它权力;另一方面是突破权力自身的合理界限,无视政策规定,无视党纪国法,执政行事唯利是图。两者的结果便形成了违法违纪、损害人民利益,危害公民权利的无所顾忌、无法无天的霸道行为。权力腐败便由此开始。
三是权钱交换性。权力是可交换的,权力的可交换性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权力可以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公职权力主要是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权力,即公民赋予的权力,它是完整和统一的,允许发生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正是这种可交换性为一些手中有权、追名逐利、以权谋私的人提供了条件。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种种方式使本来不可分割的公职权产生分化,变成个人权力的交换即特权,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表现为以公职的权力为自己和亲朋好友拉关系、办事情、敛钱聚物、以权搞钱、以钱弄权、权钱交易。这是现时中国腐败现象的典型特征。
权力的特征以及权力与腐败的关系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权力的异化是权力腐败的根源。权力的扩张侵犯、超越突破、权钱交换这一权力到腐败的运行规律,导致权力整体上发生异化,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人民给予的权力却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始受到践踏,人民与权力发生分离,由权力的主体变为权力的客体,权力归属上的人民性也就成为个人手中的特权;权力的目的和运作方向也就由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推进社会发展,变为谋取私利、危害人民根本利益、阻碍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权力的人民性、正义性也就异化为个人性、非正义性;来源于人民的权力,此时反而成为与人民利益相对抗、渔肉人民的工具。
二是权力腐败是导致社会各个领域腐败产生的祸源。一种腐败的产生,从主观到客观,从开始到终结,都有其规律性,都不是单一性的,而是与社会其它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活动在社会的诸多方面,但是诸方面的腐败现象中,权力腐败是祸源,它在各种腐败的形成中起着主要的和根本的作用。由于是权力的腐败,因而它特别容易在政治领域、司法领域等公共部门发生;而社会一切活动又以经济为基础,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也就在所难免,因而也就形成了以权力换金钱的经济腐败和以至发展到以钱换权的政治上的寻租现象;政治腐败、司法腐败、经济腐败又往往表现为个人品质的堕落和生活的腐化,因此也就出现了掌权者搞以权谋私时也往往伴随着个人生活的腐败。这是腐败现象形成的必然规律。
三是社会体制的弊端是权力腐败形成的关键。腐败的形成,当然主要的是权力主体的主观因素所造成,但是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社会体制不健全、对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权力缺少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贪脏枉法、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就会应运而生,而且可能会愈演愈烈。所谓权力必须以监督和制约为前提,必须在监督和制约的条件下才能正常运行,即是说权力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防治权力腐败的方式及其途径
权力与腐败关系的实质及其权力腐败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告诉我们:一方面权力腐败并不是不治之症,但是只要有商品交换存在、有权力存在,腐败现象就容易发生;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握有权力,很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当前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这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又面临国际国内复杂环境的形势下,作为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也因此而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执政考验。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是一项既长期而又艰巨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综合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上下一致,把反腐败斗争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总的来讲,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就主观方面而言,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抓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十六大报告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所以必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践履“三个代表”。要善于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现实中的种种复杂现象,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区分假丑恶、真善美,顺应事物的发展规律想问题、做事情。要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始终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勤政廉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自身过硬、政治上可靠。
就客观方面而言,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具体讲,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以法制权。邓小平同志讲,制度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世界上大凡廉政建设搞得好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治理腐败的法规制度作保障。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型的时期,旧的过时的东西正消除但还未净尽,有的甚至还在发挥着作用;新的东西正在建立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还很不完善;新旧交替过程中难免留下一些“真空”,这些就为腐败现象留下了空间。所以,当前治理腐败应把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从目前来看,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和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把政府行为限制在法制的轨道上;二是转变政府职能,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需要出发,使政府职能由行政命令、计划分配、参与管理转变到指导协调、提供服务、秩序维护上来;三是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党纪政纪要坚决贯彻执行,一丝不苟,确保其刚性效应;四是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领导干部的述职、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都要民主有序、严密科学、公开透明,真正体现制约有效、监督有力机能。同时,对违犯者要严处不贷,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官替罪、移位代罪、换域隐罪的现象,纠正对一些人一些问题的不敢触动或查处不力的软弱现象,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震慑作用,以儆效尤。
其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德制权。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并把“以德治国”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加以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法解决的是“不敢”和“不准”的问题,德解决的是“不想”和“不愿”的问题;一个是外部条件的刚性约束,一个是主体精神的自我塑造。然而就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来讲,主体精神塑造带有根本性。古人曰:“道德不畅,天下不宁”。消极腐败现象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如何才能消除,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颓废,人生境界的滑坡,道德觉悟下降,是腐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狠抓德治,“以德治国”,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鲜明的主题、丰富的内容、灵活的方法、多样的形式把思想道德教育长期不懈地抓下去。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法规制度和廉洁自律教育,使之知法懂纪,自觉约束自己行为,从而真正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
第三,扩大民众监督渠道,以民制权。民众的强有力的监督是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广辟和顺通人民群众监督和反映意见的渠道。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辟更多的渠道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重视他们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以及对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的揭露,要高度重视,及时查处,明确交待。与此同时,这方面的机制还应进一步完善,以达到社会监督广泛、监督渠道畅通、调查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公正、解决问题有力、群众比较满意。另外,还应与之相配合地加强舆论监督,使掌权者的不良行为能够及时公开得到揭露,以舆论制权,从而形成良好的监督社会环境。
第四,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以权制权。这是防止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是一方面要改变政府一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特别是管钱、管物、管人等部门的权力应尽可能分散,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和行政工作规范;另一方面是要强化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特别是纪检和监察部门作为检查和监督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以增大独立监督和办案的权力和力度,形成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互动效应,真正实现以权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