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性呼唤公平竞争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女性权益受损系列报道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性论文,重庆论文,不平等论文,公平竞争论文,系列报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4月以来,重庆市直属机关及主城区的女干部不断给有关部门到妇联来访,就重庆市机构改革工作中先后出台的涉及女性权益的两个文件提出意见,尤其对女性比男性提前5至10年退休的规定反应强烈,认为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直接导致女性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利于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主要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女性政治权利受到损害。重庆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换届时,区县党、政领导成员和纪委、法院、检察院正职女同志50岁以上,一般不再继续提名;新提拔担任上述职务的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周岁。区人大、政协班子中的中共党员女干部年满53岁的,一般不再继续提名,新提拔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女干部,一般不超过50周岁”。此规定对女性的年龄就比男同志提前了5年。女同志45岁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 施展才华的时候,却不再有机会担任正职领导职务,这违背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女性经济待遇受到影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男性公务员60岁退休,女性公务员55岁退休。目前在职女干部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到退休年龄时,大都工龄均不满35年。这就造成了同样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退休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的82%,而男性由于政策上的规定,60岁退休时退休金能拿到88%。另一方面,拿男女同样职务、级别、年龄、工龄的45岁处级干部相比,如果同时提前退休,女性正常退休年龄是55岁,只能多增一档职务工资,而男性由于是60岁退休,可增加5档职务工资、一级级别工资。女工勤人员45岁退休,退休金更低。女性学历越高、工龄越短、退休金相对越低,严重挫伤女同志为党工作,为社会作贡献的积极性。
女干部政策在执行中缺乏连贯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组通字(1992)22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重庆市人事局1998年编印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政策问题》中指出:“国家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少数特殊部门或少数岗位的公务员的退休条件,由国家另行作出规定。如中组部、人事部1992年组通字22号文件属于此范围。”妇女干部反映,既然国家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
女性上学、就业的时间与男性相同,工作贡献与男性没什么差别,而退休时间比相同情况的男性提早五年,既浪费了女性人才资源,也不利于女干部的成长,直接造成女干部学历高、工龄短、待遇低的不平等现象。
为此,妇女干部特别是女领导干部在来信来访中呼吁:男女公职人员在使用上应坚持公平竞聘上岗。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对女同志而言,性别、年龄不应该成为她们的天然弱势,应当给予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加强政策引导和思想疏导。对提前离岗的女干部、女工勤人员应加强政策引导,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走者愉快,留者安心,以利于发挥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政策制定的连续性。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组通字(1992)22号文件所做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岁”。规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
应当指出:广大妇女干部对机构改革是理解和支持的。她们希望通过改革,促进公平公正用人机制的建立,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为女性的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机遇。但涉及女性人员分流、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政策的确不利于调动和保护妇女同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伤害了女同志的合法权益,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