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披露论文,公共管理论文,财务论文,制度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于“新公共管理运动”下的西方国家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试以新公共管理改革为背景,从西方国家政府财务制度变革及其趋势和给我国带来的影响,阐明我国进行政府财务制度改革的必要与可行。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下西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
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西方掀起的一场以运用经济学理论和工商管理技术、方法改造政府,改善公共管理,提高政府效率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为内容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掀起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并推动了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改革与发展。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呈现出以下新的趋势:
(一)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在许多方面逐渐向企业会计与财务报告趋同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倡导用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讲求政府绩效,并运用现代经济理论和工商管理技术方法,使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除了保留其固有的内容外,在许多方面正逐渐与企业会计与财务报告趋同。其突出表现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体系,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公共部门委员会(PSC),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就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另一方面表现在会计确认基础正逐步向应计制或修正的应计制发展,以客观衡量和评价政府的受托绩效。自90年代末以来,美、英、法等国家已在着手构建全新的“资源预算与会计”体系,推动政府预算与会计向应计制的转型。目前OECD已经有一半的国家在政府会计、预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应计制。一些亚洲、非洲和南美洲国家政府预算与会计也正在逐步放弃现金制基础,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具有应计制特征的修正模式。
(二)公民意识明显强化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提出了更新要求在新公共管理实践的推动下,社会公众的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明显增加,要求政府充分披露财务信息,不断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透明度不仅要求政府应当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财务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及财务风险,而且要求政府提供的财务信息具有明晰性,易于为非专业人士所理解。同时还要求政府提供的财务信息应当是充分和完整的,以利于信息使用者全面合理地评价政府所有资金运营情况及结果,考核政府运营的绩效。由于财务报告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最主要方式,所以各国政府、会计团体及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问题,以提供公开而充分的财务信息,达到透明度的要求。如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就一直致力于改进和完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其报告模式从基金报告模式到“金字塔形”报告模式再到双重报告模式发展。特别是GASB发布的第34号准则公告,要求政府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管理讨论与分析、政府层面的财务报表、基金层面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规定的补充信息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公共部门委员会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作为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告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附注等,有助于使用者评价收入的来源和类型、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收入是否足以弥补营运成本、主体对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预测现金流量和未来的借款需求,向公众提供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资产信息,评价主体资源的使用是否与法定预算和其他立法及相关授权如法律和合同的制约条款相一致。
(三)国际可比性要求日渐突出并推动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建立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政府间经济往来和交易日益频繁,国际间政府的经济合作更加密切,这就要求各国政府经济活动和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当有公认的会计标准,才能使各国政府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尽管各国政府或民间团体都在努力制定适合本国情况和需要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但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orld Bank)、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合组织(OECD)、欧盟(EU)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都在致力于制定、支持或资助、推行国际或区域统一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特别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为了推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于1997年成立了公共部门委员会,作为专门制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综合性机构,致力于制定一套适用于各国政府公共部门主体的国际会计准则,即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s)。IPSASs不仅获得了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认同,而且也得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洲开发银行的经费资助。
二、新公共管理对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不仅促进了政府改革的向前发展,也对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新公共管理对我国政府预算制度乃至政府行政改革影响深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改善公共支出管理、提高政府绩效,已逐步成为我国改革中的头等大事。我国政府已经承诺进行一系列财政预算方面的改革,其中包括通过预算法、实验性地应用新的预算技术等;1997年财政部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相应改革;1999年财政部开始确立部门预算(Organizational budget)改革,各部委的所有预算、预算外和其他资金以及支出都可得到反映;2000年财政部宣布了旨在改善公共资金管理的国库改革计划和引入政府采购的新准则等。这些改革向着构建一个有相当高的透明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机会、能够根据政府的优先事项(Government priorities)有效地提供服务的现代公共支出管理体系迈出了重要步伐(黄佩华等,2003)。进入本世纪初特别是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基于提高政府效率、消除政府腐败的政府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改革已经铺开。2006年初财政部发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规定从2007年起执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标志着我国全面预算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从而也预示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将步入根本性的改革与创新。可以看到,以规范公共受托责任为出发点、注重政府绩效、倡导市场或公众为导向的行政文化为精髓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已对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改革,特别是政府财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新公共管理给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制度的挑战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历史大趋势下,如何改进公共管理已是我国政府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挑战:
(1)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目标主体不能符合新公共管理下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政府究竟应怎样提供信息以及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直接表现在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之中。普雷姆詹德(1996)认为,社会公众需要政府财务信息的目的在于:在选举时作为对政府业绩评价的依据;运用政府财务运行状况的信息作为个人财务决策的基础(王庆东等,2004)。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根据我国1997年颁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1998年正式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上述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共同特点在于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内部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但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众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这显然与新公共管理的实践及其精髓不相符。在新公共管理实践的推动下,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都明显增强,充分考虑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出发点。
(2)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透明度不足,存在“公众看不懂,专家说不通”的缺陷。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度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财务信息的公开性,政府应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以及财务风险。政府财务信息应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使得财务信息需求者可以从不同渠道方便而及时地获取。另一个方面是明晰性,公开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还必须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政府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能够使其使用者相对比较容易判断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和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只能看到现象,而难以看到政府财务实质,则公开披露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3)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在完整性和充分性方面存在不足。全面合理地评价政府的运营业绩,需要依赖完整而充分的财务信息。完整性是指政府应该提供反映政府所有资金的运动状况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政府性资金不仅包括财政性资金(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专用基金和财政周转金),还包括社会保障金、对国有企业投资以及国家债权债务等。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都将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正确反映政府的运营业绩和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充分性是指政府应通过财务报告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即充分披露。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广泛的财务信息,任何可以真实表述事实和状况的重要信息都不应当省略,任何将产生误导的信息都不应当纳入。从我国现实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言,完整性和充分性的缺陷表现在: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等固定资产问题使得国有资产价值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并造成成本的期间波动;相关服务的成本无法得到计算,影响了资产运用和维护的效率,难以评价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
(4)新公共管理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也提出了挑战。即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更多的对评价其业绩以及对资源提供者进行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第1号》中指出,如果信息能够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项,或确认、纠正过去的评估结果,则此信息是相关的。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使用收付制,致使“担保而形成的负债未作记录”所造成的“隐性负债”将夸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造成虚假平衡现象,增大了政府风险;“隐性负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期间权利和责任的不匹配,从而形成跨界政府的债务转嫁,无法客观、全面、综合地评价和考核政府绩效。实际上相关性包含其他许多质量特征,如及时性、可靠性。从一般意义上讲,相关性的财务信息实际上非常广泛,甚至还包括一些非财务信息。作为反映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和公共财政管理基础和技术手段的政府财务报告,是披露和报告这种信息的最恰当的方式和渠道,其以政府会计为基础,将政府公共经济活动特别是公共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加工处理,形成财务信息,并按照一定的模式对外报告。所以,为了更充分地披露政府公共财务活动和公共资源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提升政府财政管理和公共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加强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建设,改革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已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模式选择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及其需求出发,结合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特点、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等,当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模式应着眼于财务报告主体与内容的重新定位:
(一)以使用者需求为导向,确定基于受托责任的新型财务报告主体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以下方面的统一体:一是各级政府(或称“基本政府”)。根据《预算法》“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规定和我国政权的结构,一级政权组织的政府,不仅拥有独立的预算权和财政权,而且承担着辖区范围内广泛的受托责任,因此,各基本政府在辖区内存在大量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具体包括内部使用者、外部使用者。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和公共治理运动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外部使用者的地位必将日益强化。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着政府相应的受托责任,如教育、文化、科技、社会治安、经济建设等,要履行好相应的受托责任,包括合理、合法、有效地管好、用好公共财政资金的财务受托责任,并拥有相应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所以,政府部门乃是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政府部门所属的机构和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承担该部门相应受托责任的其他机构或组织。四是各级政府预算确定和安排的预算资金,如各类基金、项目预算等。由于这些基金和项目的资金具有专用性,要求专款专用,代表着政府、政府部门或政府单位承担专门的受托责任,其特殊的或专门的财务信息使用者,也应当作为独立的财务报告主体。而这方面在我国目前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中并未得到很好体现。
(二)以健全、完整、充分、透明为原则确立政府财务报告内容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以预算执行的信息为主,很不全面完整,不能涵盖政府所承担的广泛受托责任,特别是财务受托责任的相关财务信息。为此,政府财务报告在预算执行信息方面应当增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信息的披露,可以考虑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以“附表”的形式进行报告,按照部门预算报表的形式完善政府预算报告。在财务信息方面,应在重新界定政府会计对象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政府财务活动内容,包括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及收益权、代表国家在国际组织拥有的债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义务的各类债务等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编制能够涵盖所有政府财务状况及财务结果的财务报表,形成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具体应包括:第一,财务部分。包括政府层面的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所有已确认的收入与支出、收支余缺,以表明政府是否努力使当期收入满足当期支出,以及其净资源状况是否增加或减少)及其附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包括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第二,预算部分。包括预算情况执行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第三,非财务部分。将政府的组织结构、主要职能、受托责任的履行概况等内容,用文字、图表等形式传达给报表使用者。
(三)由现金制逐步向修正的应计制过渡就世界范围而言,政府会计在会计确认基础上反映出的基本趋势是逐步向应计制或修正的应计制发展,以客观衡量和评价政府的受托绩效。自90年代末以来,美、英、法等国家已在着手构建全新的“资源预算与会计”体系,推动政府预算与会计向应计制的转型。我国学术界较为主流的观点也倾向于从现金制向应计制改革。但必须认识到,这不仅是一项纯会计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乃至是一项制度变迁。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技术方面,应考虑各级政府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经济往来,在编制报表时要将这些内部的经济往来相互抵消。同时,如果要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还应考虑到我国财务报表使用者素质普遍不高的特点,财务报告应结合不同素质和层次的使用者的情况,有所侧重、有所不同,并力求简单明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应计制的基础,较为务实和可行的选择应当是:先由现金制向修正的现金制/修正的应计制过渡,并以修正的应计制为主;待条件成熟,再逐步向应计制推进。即采用一种渐进式的、积极稳妥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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