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利有限之缘由论文

浅析权利有限之缘由论文

浅析权利有限之缘由

瞿 杰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摘 要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满足利益和诉求的法律手段,虽有着法定性、利益性与自由性的天性,但权利本质上是有限的。结合权利自身要素和其外部联系等方面,可分析出其有限的根源,从而为其有限性质做合理解释。

关键词 :权利;权利有限;自由与平等;利益;道德

在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权利不合理行使、甚至滥用的情形,这些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良俗甚至达到违法边缘,例如常闻的座霸、偷拍等行为。行为人意识中以自我为中心,认为自己的权利是至上无限的,造就了诸多的滥权行为。然而,权利本质真是无限的吗?非也。

“有这样的稀罕事?”陈主任右手掌掻了掻后脑勺,“不瞒你说,这样的事情我还是头一回听说。不是我不相信你,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我想实地核实一下,你看行不?”

一、权利平等制约着权利自由

自由内涵是主体意愿自主、不受限制,但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其本身不能是无限的,这也是自由的自身规律所决定的。假如自由是无限的,而自由所存在的空间是有限的,无法容纳所有的自由需求,那么自由之间就会引发矛盾和战争。这就阻碍了无限自由,最终结果使自由之间互相彼此限制,从而形成有限的自由。因此有限自由是真正自由。平等内涵是要求所有主体被平等对待,要求主体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差别对待。主体之间的权利没有你长我短的区别。它对社会上权利和自由不平等进行修正和限制。平等对自由具体制约,就是将自由限制在于平等的合理范围之中,在此人们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若个体自由是无限的,那么大众的自由就无法保障。只有平等的分配自由权利,使得人人享有自由,才是权利自由的真正意义。因此平等既限制了自由,也促进和保障了自由。

二、社会资源有限性决定着权利的有限

权利最核心的要素和目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和利益。任何权利都是人们以客观物质为基础以此来主张利益的。利益实质是人的一种需要,它是人对社会物质的所有关系通过法律肯定下来,成为权利。利益决定了权利的生成、类型和发展。利益产生一个前提是社会物质资源的稀缺性,无法满足全部主体需要,由此就导致了利益的有限性和竞争性,因此由利益法定化的权利也固有此特性。人是一种社会性生物,欲望和需求总是无尽的。以社会性为基础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需要的物质和资源也越来越多,而社会物质条件是历史性的,一定时期的物质资源是有限的。物质是利益的客体,权利是利益载体,社会物质有限性就决定了权利的有限。

三、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制约着权利

法律规则规定权利有一定的义务限度,对于义务主体来说,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界限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制的承担责任。义务针对特定的权利而设定,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反之亦然。这种关联性是相互联系的,亦即权利主体也有义务。权利实现离不开两方主体的义务履行,任何一个失败,都将使权利目的无法实现。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过程,是利益转化运动的过程。实现权利是通过限制他人利益和自由得以实现,此中必然包含了义务人的心理遵从和利益减损过程,客观上这对义务人是负面的。由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这需要义务人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的道德素质。权利与义务相关联,其实现与义务人、方式、社会条件等相关。因此义务总是伴随和制约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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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哲学看,事物相对性是其存在的基础

相对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局限性与条件性。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在特定的时空中就表现出一定的特征,而不会完全显示出它所有特性,否则违背了其运动变化的客观规律,因而事物呈现阶段性、条件性特征。如果没有相对性,就无法解释事物如何不受特定条件约束而永恒存在。因此事物相对性是其在特定条件中固有的性质和存在的必要基础。权利以特定社会存在为基础,其有限性是事物相对性的体现,故不存在绝对无限的权利。

五、权利受社会条件的约束

首先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着社会物质的层次,而社会物质是权利的客体要素。社会物质在特定时期总是有限的,受客体限制,权利也是有限的。何种道德权利能法定化,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都以社会经济状况为基础。权利伴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发展使权利类型扩大,体系更完善,实现的技术方法增多,惠及的主体更广泛。它带动着人们法律和权利意识提升,使其权利行为更为正当。因此权利的产生、发展都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从不是绝对的。其次,社会道德也时刻影响权利。道德在社会中调整范围深广,它内在默化的作用对权利主体的意识有极大影响。即使主体拥有合法权利,他在行使权利时会考虑道德牵制。即使权利行为完成,社会关注到若其违背道德,也会作否定评价,而影响权利的实际效力。权利是法律的基本元素,当法律受道德影响时,它也一样。从权利入法、权利限制、司法维权、个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等过程,都受到道德的影响。权利受道德外在约束而有限。

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当明晰此特性,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利,才能更好实现权利目的,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统一,这也是权利存在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周占生.权利的限制与抗辩[M].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15.

[2]程燎原.权利理论研究的再出发[J].法学研究,2014(1):3-7.

[3]于圆圆.论言论自由的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5(10):281-282.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1-0255-01

作者简介 :瞿杰(1990-),男,汉族,湖北浠水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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