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几点思考_无形资产评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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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系统研究了无形资产的特性;阐述了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对现有评估方法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形资产评估应采用的适用方法。

关键词: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特性

无形资产一般的涵义是指某经济主体所拥有或能控制的各种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该经济主体持续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长期资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广义无形资产。而狭义上的无形资产,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及组织管理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又称知识产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由此可知,广义上的无形资产除包括狭义无形资产的内容外,还包括一般的适用技术和某些有形资产的“无形择机权”,如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的租赁权、矿产资源的开发权等。笔者认为,真正能体现无形资产本质属性的、实践中易被人忽视的评估中价值难以确定的则是知识产权。本文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分析、研究仅指后者而言。

无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除不具有实物形态外,还有以下与评估相关的特性:

1.1 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使用权的地域性和有效寿命的特指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垄断性,是资产归属权的共性。但无形资产在权利归属上所不同的是还具有绝对性。其意是说,同样的无形资产,不论有多少项,在全世界范围内只能是其中的某一项而且是仅有的一次可能获得所有权的机会。如专利、商标等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不论有多少研究、开发者为此付出了代价,也不论是谁研究开发成功,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其所有权只能依法授予先提出申请并符合保护条件的那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商标的注册人。

使用权上的地域性,是指由于某些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所映射出的连带效应。如专利法、商标法都是国内法,在某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某项发明创造,只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以后的所有发明人不会再获得同样发明创造的所有权(通过合法转让的方式除外),但可在未申请法律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内无偿获得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无形资产有效寿命的特指性,是指无形资产评估中其有效服务期如何界定的问题。一般有法定寿命、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三种理解。其中,法定寿命即法律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期限,通常是确定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从申请之日算起。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而无形资产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主要是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效益性)角度考虑的。其长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以电子技术的技术寿命为例,二十世纪30年代以前平均为25年左右;50年代平均为15年;70年代缩短到8—9年;而80年代以后只有3~5年。由于无形资产的有效寿命是影响资产评估的重要因素,不仅与其价值的估定有关,而且涉及评估结果的入帐和摊销。因此,无形资产评估时的有效寿命,应以法定寿命为基础,结合国情和实务,对其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最后确定。

1.2 无形资产“生产”的创造性,“产量”的单一性及存在形态的依附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无形资产的“生产”也要耗费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但它与实物资产的生产所不同的是,活劳动消耗是从事智力活动的“生产者”进行创造性复杂劳动的结晶。这其中既有“生产者”的灵感和艰辛,又是“生产者”多年知识、技能的积累和升华,是用无数次试验、探索、甚至失败换来的“唯一”。它总是依附于某种载体(如图表、资料、设备、工具或人的头脑等)而存在;借助一定的条件而转化,且可进行多次转化(或交易)而不需再重复生产。这也是与其他资产最本质的区别之处。

1.3 无形资产价值确认的不易性,计算的复杂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也有价值的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及实现方式和途径,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由于其“生产”独特、产量单一、存在依附等特性,使其“生产”的耗费失去了横向比较的基础,使用价值的度量也复杂多样。它不象实物资产那样,能用一个具体数额说清道理。实务中,常用一种计价方法来描述,如成本加成法、总算法、提成法等。其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使用价值或经济性,计算、测度复杂。

1.4 无形资产转移的多扰性及风险性。商品化,是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途径。转化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无形资产本身的“质量”,还与受方的实施条件、消化吸收及创新能力,当事双方的合作配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法律保护等因素有关。由于转移中的多扰性,其转化成功的风险也就比较大。

1.5 无形资产交易中权利转移的独特性,当事人关系的复杂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多次转移而不需“再生产”的特性,故其交易中权利的转移大多为使用权的许可,很少发生所有权的转让。为保证交易成功、减少技术转移中的风险,当事双方除具有一般商品的贸易关系外,更重要的是一种同行间既有合作又有斗争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国际间技术贸易,为加强本国当事人的交易地位,大多数国家均设有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管理,或国家主管部门直接介入,使当事人关系更加复杂。

2 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无形资产的特性分析得知,其“生产”过程、取得的方式、转化条件、存在形态、价值含义、权利归属、寿命时效、法律保护等都与有形资产有着很大差别,是影响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因素,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的估定也更为复杂。为比较客观、公正地揭示无形资产的现时价值,规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运作,发挥无形资产评估的信息价值功能,笔者认为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2.1 以使用价值为计价基础的原则。无形资产现已被公认为是一种“无形有价”的特殊经济资源,最根本的条件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生产力的组合产生质的变化,为使用者带来高额的收益。一项无形资产不论耗费多大、价值多高,若“生产”出来没有用武之地,则将无人问津,商品化也将失去了必要条件。因此,为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人员必须熟悉被评估对象的“行情”,并对其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做出预测。以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才能对其现时价值做出比较客观的估定。

2.2 评估机构专业化,组织管理规范化的原则。无形资产的评估及管理,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性和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评估机构应由懂技术、经济、财会、贸易、管理及无形资产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组成。可组建成专业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也可成为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的一个分支。为突出无形资产评估特色,强化全民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识,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及其监督宜归口国家科委系统负责。

2.3 评估目标导向原则。无形资产的评估,应以既定目标为前提。评估目的不同,其价值的确认方法、构成内容、计量尺度也不同。如对一项自行研究、开发成功,并已取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入帐时,其价值就应以研究、开发的全部耗费与申请法律保护费用之和的现时价值,作为评估价值计量基础,在有关帐册中进行客观反映。若对用于交易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其价值应为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总收益之和的现值,可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影子价格。同时,还要考虑所交易无形资产的类型、寿命、交易方式、合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而供方研究、开发及取得法律保护的费用等,此时只能作为交易估价的参量,因受方所能接受的价格是以使用后所产生的预计效益为前提的。因此,无形资产的评估目标,既是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体现,又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参数的确定、价值量估算的理论依据。

2.4 综合量化显示的原则。为便于各信息使用者应用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将反映无形资产的技术水平、有效寿命、法律状态、“生产”成本、实施条件、市场容量、预计收益等指标进行综合,统一折算成现时价值指标,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

3 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

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多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参照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等。这些评估方法的适用对象是泛指“资产”而言的,没有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两者均可使用。笔者认为,由于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特性上的较大差异,评估方法的使用应该有别,不能一概而论。

清算价格法,是以企业由于破产、停业或其他原因进行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可变现价格为标准,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与现行市价法不同之处,是引起评估的原因和进行评估的目的,即迫于破产、停业等,急于将资产拍卖、出售。因此,以清算价格为基础的评估价值远远低于现行市价。根据前述无形资产智能、依附形态的特性,清算价值法不宜用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某项资产的现时价值时,首先确定重新购置该项资产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并以此为价值参照基础,然后从中扣掉被评估资产的各种损耗或贬值,以其余额作为该资产现行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一般用公式表示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损耗-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是,拟用于交易的被评估资产不改变原来的用途;其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功能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可以复制的,并随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该法最适用于没有收益或市场上难以找到交易参照物的有形资产的评估。若用于无形资产评估,尚需研究、探讨。

现行市价法,也叫市场价格比较法、销售比较法等,是指在估定某项资产的现行价值时,要根据现行市场上所交易的一个或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参照资产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市场上参照资产的现行交易价格±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的差价

运用该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个活跃、健全、公平的资产交易市场,并能从市场上找到至少一个近期的、可比的、已成交的参照资产的交易价格。因此,该法也不能直接用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这是因为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绝对排他性、“产量”单一性、“生产”非重复性等,使得类同或相似的参照无形资产很难从市场上得以确认。其二,由于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起步较晚,评估系统、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完善中,使得无形资产的交易作价带有很大盲目性。即使能找到相似、类同的参照标准,也不能客观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随着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对无形资产评估理论的深入研究,现行市价法可用于某些确指无形资产的评估。但需进行一些必要的变通,引入平衡差异的调整系数,才能仿照有形资产的评估进行。

收益现值法,又叫收益本金化法,是通过预计、测算被评估资产在有效寿命周期内的预计收益的现值,作为评估基准参数来进行资产评估的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时,被评估的资产必须是能够独立、持续创造收益的资产,且未来收益及风险报酬均可预计并能统一用货币量度。根据前述无形资产的特性及评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收益现值法应为无形资产评估比较适用的一种方法。该法是建立在资产效用定价论基础上的,与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决定论”相一致,从理论上揭示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实质及其与实物资产价值构成的区别。因此,无形资产在许可、转让或投资入股时,总是以使用该项无形资产预计能产生的效益为基准,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估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现时价值来,就是这个道理。

4 结束语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由于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及“生产”独特、“产量”单一、交易复杂等特性,故进行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性及各种影响因素;遵循评估目标导向、使用价值定论、评估机构专业化归口管理等基本原则,通过可行性分析论证后选取科学、适用的评估方法。本文认为收益现值法能较客观地揭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实质,应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其他用于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要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进行必要的修正、变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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