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避税地的节税技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巧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后,实在没有节税的好招,就“上岛”了。那些“岛”就是国际避税地,也多是一些岛国,多在美丽的太平洋或大西洋上,并环绕发达国家;那里资源少,人也少,风光很美好。但靠什么活下去?岛国的人们在发达国家高人的指点下,实施了一招:用极其优惠的税率,吸引国际上的富人,到那儿注册公司逃避他们所在国的高额税负。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逐渐地,那些岛国成了国际避税地,并被世界的富人们夸耀为“避税天堂”。在国内税收环境中“混”不下去的企业,一般都去那个“天堂”了。
纵观世界各国税收,主要分3大税种: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些岛国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1)完全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
(2)只征收较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所罗门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看得出,这些岛国可能是无税区,自然吸引世界各国的富人。
除了这些岛国外,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是国际避税地,比如我国的香港、巴拿马、海地等,在征税方面,这些国家或地区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即仅就纳税人在本区域内取得的收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像希腊、荷兰、菲律宾等,有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比如免除利息税、股息税等,也属于国际避税地。
尽管富人所在国的政府从不间断地“强烈谴责”岛国(避税地)吸纳利润和税款的行为,但岛国以一句“你少干涉我的主权”,就将其说得哑口无言。在国家主权面前,税法几乎轻若鸿毛。
世界的富人去“天堂”避税的基本方法(节税技巧)是:在岛国建立“信箱公司”,通过子虚乌有的中介业务,借助“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机制,向“信箱公司”转移财产、利润和其他所得,以减轻、规避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负。
这种“信箱公司”的类型很多,我们介绍3种常见的类型。
1.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就是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公司,主要职能是为跨国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开发票,通过虚构的贸易活动,将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岛国避税地。
如果一个跨国集团的母子公司都处于高税率国家,就无法直接通过“转移定价”来减轻税负,因为税率都高,到哪都一样。如果在岛国注册一个贸易公司,在两个高税率的国家(公司之间)搭一座桥梁,就可以通过“低进高出”的方式将利润留在岛国的贸易公司。其交易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利用贸易公司的运作机制
如图1所示。我们假设某件商品原先以100元的价格在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现在在岛国注册了一个贸易公司,母公司就可以50元的价格卖给岛国的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子公司。
显然,由于岛国贸易公司的介入,让处在高税率的母公司销货收入从100元下降为50元,从而减少了应税收益和纳税额;处在高税率的子公司的进口成本从100元提高120元,也减少应税收益和纳税额。母公司和子公司两头都省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购销活动”中,母公司的产品并没有转运到岛国,而是仍然直接运往子公司的所在国;岛国贸易公司在账面上只是做出了“购买”和“售出”这些产品的记录。
在这个“拐了一个弯”的“交易”模式下,本来应该体现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账面的利润,大都随着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注入了岛国贸易公司的账户。根据岛国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只需缴纳很少的所得税,甚至完全不用缴纳所得税,就归贸易公司所有。
这个“交易”模式长此以往地运作,岛国的贸易公司会积累大量的利润(资金),这怎么处理呢?也有办法。一是贸易公司用积累的利润在岛国当地购置房地产,这可能会享受到少缴或免缴房产税的优惠;如果经营这些房产项目,还能享受低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后再出售这些房地产,还可能会减免资本利得税。二是在母公司的指示下,贸易公司将积累的资金以贷款或投资等方式,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这样也有可能享受到有关利息抵税或投资优惠之类的待遇。如何处置积累的利润,关键要看贸易公司所在的岛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持有其他一个或多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股份的公司,主要是以控制为目的,而不是以投资为目的。
许多大型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都不由母公司直接控制,而是由控股公司作为中间链条来控制,以便实现跨国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其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
控股公司在减轻整体税负方面,能起到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1)降低股息预提税。如果母公司的所在国,与子公司的东道国之间没有缔结税收协定,东道国就会对子公司汇回母公司的股息征收很高的预提税——比如30%。在这样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就会在与子公司的东道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个国家,建立一个控股公司,来接受子公司的股息,再转汇给母公司,这就大大减轻了预提税的负担。
例如,香港某母公司在美国建立了一家子公司,按照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子公司支付给香港母公司的股利要按30%的税率交纳预提所得税。为了减轻这笔税负,香港母公司可以先在荷兰建立一家控股公司,并让控股公司去拥有这家美国的子公司。美国与荷兰之间订有双边税收条约,条约规定,美国子公司支付给其荷兰母公司的股息按5%的税率交纳预提所得税。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则不征税。可见由于控股公司的介入,税率降了25%,就大大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
(2)获取免税收入。很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子公司在东道国交纳所得税后,汇回母公司的股息还要并入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再次交纳所得税。如果子公司将股息汇给低税区的控股公司,那么这部分股息就免掉了所得税。之后,控股公司多是通过再投资等方式来使用这些利润,比如,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在避税地进行再投资,赚取更多的免税收入;或者将积累起来的资金以贷款、投资等方式,转给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使用,这样,这些关联公司也有可能享受到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
(3)增加国外税收抵免额。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限额抵免法来避免重复征税。一个跨国公司若有多个国外子公司,就可能出现某些公司不足限额抵免、某些公司出现超限额抵免的现象。如果国外子公司都通过控股公司支付股息,不足限额与超限额就会互相抵消,这就增加了国外税收抵免额。
3.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就是帮助跨国公司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它既可以充当跨国公司内部借款与贷款的中介机构,为其不同成员从一国向另一国转送贷款,又可以与无关联企业进行正常的借贷业务。
在直接贷款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在国没有签订税收条约,那么借款方在支付利息时需要交纳很高的预提所得税。为避免这部分税负,借款方可在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设立金融公司并对外借款,再转贷给借款公司,从而减轻预提所得税。但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筹资,金融公司可能承担更多的所得税负,为了弥补这个缺陷,跨国公司就创立了一种双环节的组合金融公司,即在无税管辖区和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各设立一个金融公司,一个免征所得税,另一个免征预提税,达到避税目的。其运行机制如图3所示。
图3 金融公司的运行机制
这样,一个不收利息所得税,一个不收利息预提税,公司的整体税负就大为降低。
从这些“邮箱公司”的操作方式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富人避税,是在深入研究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绝不蛮干,这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尽管各国出台越来越多的反避税政策,但研究政策的避税专家们,总能找到政策的缝隙,让“避税天堂”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