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的学术自由_大学论文

论大学的学术自由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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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控制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主题。大学总是希望获得不受或少受统治阶级干预其内部事务的权利,而统治阶级则力图使大学的一切,都能符合它们的要求。大学与统治阶级之间的这种矛盾,导致了欲望的双方,经常处于斗争与妥协的摇摆状态之中。本文试从学术自由产生的历史线索中,探讨当代大学在争取学术自由的权利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一、“学术自由”的涵义与大学享受此一特权的国家意义

中世纪大学起源于自发组织起来的教师、学者行会,目的是为了探讨与学习高深学问。这些组织为了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的安全感与合法性,又从教皇或国王处获得了包含种种特权的“特许状”,这样在大学与教会、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默契:教会、国家依靠大学研究的学问与培养的人才,巩固其已有的地位,树立更高的威信;大学则需要通过教会与国家的政治庇护与财政支持,得以延续、发展与壮大。它们之间的这种深层次的相互依存关系,是后来日益尖锐起来,但又无法相互摆脱的大学与政权组织之间的自由与限制自由、控制与反控制矛盾关系的肇始。

在大学希望得到的所有特权中,学术自由是其中的灵魂。因为中世纪大学通过从教皇、国王那里获得的“特许状”,形成了一种几近独立的特殊组织。对于大学的内部事务来说,大学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力,除了治外法权及其他一些世俗权利以外,最引人注目的是学者们“自由研究”的权利,“是独立自主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1)〕。这种权利后来成为历代大学争取自由时的主要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学术自由的涵义,自中世纪以来,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属大学自治的范畴,主要是保证研究者与学习者自愿参加研究与学习活动的权利。近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则是基于中世纪以后,教会、国家对于大学的严重干预甚至束缚而提出的,其主旨是大学内部有教学、研究、学习的自由,即教师与学生在进行有关高深知识的研究与探讨时,可以不受学术范围以外的政治、宗教和社会因素的干扰,独立解决学术领域范围内的问题。

但不论是中世纪还是近现代,学术自由的获得,都不是绝对的,大学在享受这种从外表看来似乎令人眩目的自由时,其实是带有许多有形与无形的条件的。

虽然教会、国家赋予了大学这些“对市镇、主教、国王或教皇这些统治者来说是很有效的威胁”的权利,但一旦这些权利的运用违背了统治者的意志,或超越了统治阶级所能容许的范围,大学也很难逃脱惩罚。16世纪英国大学“竭力为亨利八世与教皇的‘离婚’提供反教皇理由未能做到这一点时,亨利八世真是让大学尝尽了苦头。1535年克伦威尔……几乎摧毁了大学当时最大的学科,大学开始至少是部分地适应世俗统治阶级的需要。”〔(2)〕,“从从事特定专业的训练的机构转变为起社会统治的工具作用的机构”〔(3)〕。这样,即使是从表面看来,大学也不再是超然于政治之外了,已经成为国家或者社会的统治工具的一种,虽然大学的这种职能的转变,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潮流来看,未尝不是好事,但这种转变是一种处于危机之下的被迫选择,从而,从根本上证明了大学自治的虚伪与脆弱。

大学学术自由的权利是国家或教会的统治者赋予的,统治者随时都可以收回这些权利,从这一点上看,大学的学术自由是非常脆弱的。国家之所以在绵延几个世纪的大学发展中,不断给大学以一定限度的自由,是因为大学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到了现代科技发达的时代,大学不仅成为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而且,也成为巩固政党利益的重要阵地。而大学作用的充分发挥,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是一个相当必要的条件。因此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政府愿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这类“高产作物”施加“肥料”,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证明可从德国的柏林大学那里得到。

19世纪柏林大学创立之时,国家在为大学提供充足的经费的前提下,又保证了大学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习自由。但这种保证是非常谨慎的,因为国家又同时寄希望于大学能够报效国家,以弥补德国在普法战争中的物质创伤。应该说,柏林大学没有辜负国家的期望,德国在此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得到了它所期望的,正如哈罗德·帕金所说,在这一方面,“国家直到1918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直到1933年甚至更后来)都没有失望过”〔(4)〕。柏林大学在学术和满足国家需要两方面都获得了成功。柏林大学的成功,为后来大学争取学术自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据。而德国政府对待柏林大学的态度,又成为各国大学从政府那里要求自由权利的楷模。

客观的来看,大学的学术自由都是有代价的。也正因为这一点,大学对它的利用,应当是非常谨慎而又充分的。

二、大学争取学术自由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大学应当意识到,绝对的学术自由是不存在的。这在大学发展的历史中随处可见;而且即使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赋予大学以较大的学术自由权利,大学也应当清醒地把握这种机遇,在内部自觉形成一个监督、控制机制,以保证这种自由被充分利用而不滥用,力图使之保持久远,否则,大学的学术自由权利将不是被别人剥夺,而是被自己葬送。18世纪的牛津大学就是因为滥用这种权利,几乎濒于毁灭。

牛津大学自16世纪获得君主赠与的被剥夺的教会的财产以后,再加上原已获得的“特许状”,就开始成为富有的法人,财政的独立极大地支持了学术上的自由,并通过教师的终身任职加以保证。但遗憾的是,这种极为难得的自由,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大学的堕落达到了空前的地步,有教师这样描述:“他们消极地享受着创建人的馈赠;他们一天天过着刻板的生活;教堂和食堂,咖啡店和公共活动室,最后力乏意懒,长长地睡一大觉。他们已经告别读书、思考、写作的苦差使而不感到内疚;学问和智慧的嫩枝枯萎倒地,未为出资人或社会结出任何果实。”〔(5)〕大学的声誉一落千丈,学生人数也受到了影响,并进而引起了政府对大学的改革。

其次,大学在享用学术自由的权利时,必须意识到它对国家、社会、民众所承担的责任。大学存在的合理性,不仅在于它的学术性上,而且在于它能解决社会问题,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美国学者康马杰说:大学一直是为全人类的利益和真理服务的,没有什么机构能够担当起大学的职能,没有什么机构能取代大学的才智和道德影响的位置〔(6)〕。大学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作出积极反应。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学要自觉地在价值观念上与国家、社会保持一致。在这一方面,19世纪的瑞典大学做出了极好的榜样。

19世纪,瑞典大学享受了几乎与德国大学同样的学术自由,教师可以自由地探索知识,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学习科目,国家对此很少干预。但大学并不因此滥用这种权利,大学与政府、教授与政治家,在价值观和目标上保持着广泛的一致,即使有所分歧,双方都会做出妥协和让步。瑞典国家的妥协政治在这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所以瑞典大学一直没有进行激烈的改革,但这一点儿也不妨碍大学对国家、社会所应起到的作用,因此,在瑞典,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是和谐的。

当然,大学在从事高深知识的探究过程中,由于高深知识的特殊性,正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以及科学知识的“双刃性”,都很难保证大学的科研随时与社会、国家的需要、价值观念保持一致。在这一点上,大学需要得到宽容与理解。也就是说,国家、社会与民众在评判大学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时,也要容忍大学在教学与科研方面与国家、社会需要及发展目标暂时的、部分的脱节。实际上,也正是由于大学的教学与科研的前瞻性,或者说是“不尽合时宜……新文化之因素胥于是生;进步之机缘,胥于是启”〔(7)〕。这也是大学能够吸引人、激动人的魅力所在。

第三,当越来越多的外部因素能够影响到大学的学术自由时,大学应有“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并因此而更加谨慎地把握好发展方向,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现代大学所能够享受的学术自由,已远远不能与中世纪大学相比,最突出的一点,是经费的紧张,大学不得不进入到企业、公司或政府计划安排的项目中去。这类研究,虽然密切了大学与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但也不可否认,这些项目的研究,将会危及到大学里的研究自由。大学的繁荣与存在,也将越来越依靠学校所不能控制的力量,如此,大学的学术自由也就在无形中自然消失了。因此,如何从政府或企业的近期利益中解脱出来,实现以“学术自由”为表现形式的学术发展的长远目标,对于各国大学来说,都是一个新的严峻考验。

第四,大学应当始终谨慎地把握好与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从大学发展的历史看,对于大学的学术自由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大学介入到国家的政权斗争中之后所引起的后果。本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的大学,由于介入到国家的政治斗争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巴西,几十位在重点大学和研究所中心工作的最有才华的教授和科学家被迫退休;阿根廷,“大学各系的教授数千人——但主要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授——被迫辞职”;智利,由于图书资料被取消,设备无法修理或更新,研究人员不得不离开大学甚至离开智利〔(8)〕。

为此,很多人主张,大学为了能够确保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要远离社会的政治,抛开这种非常危险的实验,成为一种“学术上的乌托邦”。但实际上,大学根本不可能超越于社会的政治之外。因为,第一,大学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的“轴心机构”,这些轴心组织对社会的生存和繁荣是如此重要,以致于它们越来越多地受到中央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社会的政治事务也不断地以各种方式渗透到大学中去,大学无法远离社会的政治;第二,大学在社会上所充当的社会伦理道德论坛的角色,也不允许大学远离政治,从某种程度上说,介入到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去,也是大学的社会责任之一;第三,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大学的合理与合法性,表现在对不同时期社会需要的满足上。如果大学脱离政治、脱离社会,那么,大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任何社会和政权机构都不会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支持一个对国家政权巩固不起任何作用而仅仅具有学术价值的大学组织。既然如此,那大学又当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政权斗争中保持自己的地位和自由?

对此,大学首先应当意识到,其合法地位是建立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的;其活动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需要和社会准则。大学的活动既不能够、也不应该长期脱离或超越于社会的政治之外。

从根本上讲,大学没有绝对的学术自由的权利,即使如德国的柏林大学、瑞典大学那样,国家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充分的自由(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不受干涉、学习者可以自由选择学习科目并可以自由迁徒)以保证大学的发展,但能够使教授和学生最大限度地报效国家是这些国家投资的根本出发点。另如牛津与剑桥等,虽然它们曾一度财政独立,不需要依赖国家或学生,这是许多大学都梦寐以求的学术自由的支点,但政府仍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大学的发展。大学永远都不可能避开政府对它们的直接或间接的监督与控制。大学可以选择的只是如何最大限度争取、利用这种相对的、有条件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说,权利与义务是一对不可分离的范畴。大学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为社会承担多少的责任。大学学术自由权利的获得,是建立在国家、社会对大学的信任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这样说,大学在为自己争取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就自动为社会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一点是大学所必须清醒意识到的。只有这样,大学才能自觉实现与国家、社会的价值认同,与它们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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