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社会仓库法在南宋实施的启示_朱熹论文

南宋推行朱熹社仓法给人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朱熹论文,给人论文,南宋论文,启示论文,社仓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南宋社仓,前人研究已多,涉及社仓的著作不下十几种,以社仓为题的论文不下几十篇。对于社仓在救灾、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南宋社仓的分布、朱熹社仓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反映的荒政思想,南宋社仓与士大夫群体等问题的研究,尤有深度。其中梁庚尧先生、张全明先生、张文先生等所作的贡献尤令人瞩目。①但是,对于南宋推行朱熹社仓中遇到的问题,学术界似乎关注不够。笔者近期反复阅读相关史料,在这方面似有心得,现拟与同好共享。

一、社仓、朱熹社仓与朱熹对青苗法的批评

关于社仓的创始,历来有多种说法。其中主要是三种,一是说社仓是隋代创立的,二是说社仓是南宋绍兴年间魏掞之创建的,三是说社仓是乾道四年朱熹创建的。之所以会出现不同说法,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社仓的定义不同。

确实,“社仓”一语首见于隋代,因其建于村社而得名,功能是赈灾。有关记载较简略,未能说明隋代社仓是否出贷收息。我们如果将社仓定义为建在乡村、以赈灾为目的的粮仓,那么这种社仓就始于隋。唐、北宋又有人把义仓也称为社仓,因为这些义仓是建于村社的,这就是唐、北宋社仓也时时见于记载的原因。绍兴年间布衣魏掞之创建了一种社仓,它是民办的,与官府无直接关系,它以出贷粮食的方式赈灾,而出贷是无息的。魏掞之是朱熹的好友、同学,朱熹讲社仓时往往也讲到魏掞之。如果我们把社仓定义为建于村社、以出贷粮食为主要赈灾方式的粮仓,则魏掞之就是创始人。关于朱熹社仓的特点,前人已多有分析,我把这些分析归纳为三点:一、官方履行监督职能但不直接干预管理,以防止官方移用,防止抑配。二、出贷粮且收息(宋代赈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常平籴粜,二、赈贷,三、无偿赈济)。三、限定借贷者范围,借贷者结保,确保归还。如果以这三点作标准,则这种特殊意义上的社仓,就是朱熹于乾道四年创建的。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朱熹社仓。

朱熹创建社仓后,包括其好友张栻在内的人曾批评朱熹这样做是重新推行青苗法。朱熹本人曾作如下说明:“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②换言之,二法差别主要有四:一是社仓贷给农民的是粮而不是钱,二是社仓地点是在乡村而不是在城镇,三是社仓管理者不是官吏而是乡人士君子,四是办社仓的宗旨是救济穷困而不是给国家创收。应该说,朱熹在推行社仓法时,确实看到了青苗法弊病的要害。贷给农民钱或粮,表面看没有什么区别,实际却不然。贷给农民钱是在春季粮价最高时,农民还贷款时却是秋收粮价最低时,这样,规定贷息是十分之二,实际上远远超过此数。一些糊涂农民也容易将到手的钱移作他用,而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贷钱地点在城镇,离农民居住地远达数十里,农民为借款要跑一天路,增加了贷款成本。官吏管理难免仗势欺人,③敲诈勒索,收受贿赂,防不胜防。官吏管理还有一个弊病,就是宋朝地方财政困窘,各种名目的储备粮(例如常平粮)常常被移作他用。至于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增收,这是众所周知的。朱熹提到了青苗法的病根,他有针对性地作了新规定,他亲自动手,拟定了数千言的详细的社仓实施细则。朱熹又上奏宋孝宗,宋孝宗专门下诏推广朱熹社仓。那么,朱熹社仓是否真正得到顺利推行、推广呢?

二、朱熹社仓在宋代并没有真正得到推广

由于人们过分相信了一些南宋人的说法,同时由于概念的混乱(人们往往误认为南宋的社仓都是朱熹社仓),便误认为朱熹社仓在南宋得到广泛推广。例如,梁庚尧先生在他的《南宋社仓分布及资本来源》表后写道:“表中所列社仓,广布于福建、两浙、江东、湖南、湖北、淮南、广南各地,可以说几乎遍布南宋各区。”(北京版P243)又说:“至南宋晚期,社仓遍布全国。”又征引南宋刘宰的话:“今社仓落落布天下,皆本于文公。”(北京版P244)这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一种误解:朱熹社仓在南宋得到普遍推广。其实这是不符合实际的。④

1.朱熹社仓在庆元党禁以前推行成效不大

首先,在朱熹生前,尽管朱熹本人积极宣传并身体力行地亲自兴办,而且宋孝宗亲自下诏,要求各地兴办,但是,实际上响应者寥寥无几。朱熹在绍熙年间自己也讲到了这一情况,他在去世前不久不无凄凉地说:

[朱熹兴办社仓后]蒙恩召对,辄以上闻,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独闽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为能广其法于数县,然亦不能远也。……庆元元年(1197)三月庚午既望,具位朱熹记。⑤

淳熙辛丑(1181),熹以使事入奏,因得条上其说,而孝宗皇帝……颁其法于四方,且诏民有慕从者听,而官府毋或与焉……而吏惰不恭,不能奉承以布于下。是以至今几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犹有不与知者,其能慕而从者,仅可以一二数也。……庆元丙辰(二年,1196)正月己酉,朱熹记。⑥

可知从宋孝宗下诏以后,十五年过去了,响应者很少,兴办的社仓数量很有限。随后即发生了庆元党禁,朱熹及积极支持朱熹兴办社仓的赵汝愚等都被列入伪党黑名单,社仓的推广自然更提不上日程了。此事又被搁了十几年。真德秀于嘉定末年知潭州任上奏拟增建社仓,也曾感叹当时社仓并未普遍建立。⑦

2.南宋后期社仓虽然增加但仍未普及

嘉定年以后,朱熹及理学的地位发生根本性改变,逐渐由被压制、打击的对象变为占统治地位的学术,朱熹社仓推广也随之出现转机。同时,由于蒙元的压迫,军事形势趋紧,社会矛盾激化,社会保障问题受到重视,也给社仓的推广提供了条件。于是宋理宗在位时期,社仓在数量上明显增加。尽管如此,此时期社仓仍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

笔者曾查阅了能找到的宋元地方志,如《咸淳临安志》、《景定建康志》、《宝庆四明志》、《淳熙三山志》、《嘉定镇江志》、《咸淳毗陵志》、《嘉泰吴兴志》、《景定严州续志》、《至正嘉禾志》、《大德南海志》等,发现这些地方志都不载宋代社仓事。只有《嘉泰会稽志》有社仓一目,其载:

[孝宗下诏推广朱熹社仓后]诸路既不能皆如诏,而府外之六县亦止报府,言一面措置,竟不以已立社仓为言。惟会稽、山阴二县至今为小民之利。⑧

可知在朱熹任提举常平的浙东绍兴府,也只有附郭会稽、山阴二县建了社仓,而六个外县都没有建。笔者又查阅了南宋全国性地方志《舆地纪胜》,结果只找到一则关于广西横州社仓的记载。⑨梁庚尧先生《南宋社仓分布及资本来源表》收集资料基本完备,也只涉及南宋33个州郡,其中行都临安府地区全无一例。又南宋后期人林希逸讲:“余闽人也,恨文公之法不及于吾郡。”⑩可知当时福州全无社仓。在南宋人的文集中,找到的关于社仓的记载也很稀少。记载的稀少说明了当时社仓并不普遍。

3.南宋后期社仓中有相当多社仓不是朱熹社仓

还应指出,从南宋文献关于社仓的有限记载中,我们看到,有些虽名为社仓,实际却不是朱熹提倡的那种社仓,其中包括朱熹为之撰写记文者,也并不都是朱熹社仓,其中就有类似常平仓的籴粜仓,即不是灾年放贷的那种仓。如朱熹为之作记的邵武军光泽县社仓,“夏则损价而粜以平市估,冬则增价而籴以备来岁”,(11)即是籴粜仓。南宋理宗时刘宰讲:“姑以文公所行与所闻于他郡者论之……或粜而不贷,或贷而不粜。吾邑贷于乡,粜于市,其事亦各异。”(12)如庆元府昌国县的社仓系“淳祐十二年,县令费诩建”,虽称“祖朱文公遗意”,但却只是“遇青黄不接艰食之时,则平价以粜,岁以为常”。(13)理学家袁燮记洪都府社仓,也是“时乎价贵,亟下其估与民为市,贱复籴之如环斯循”。“官无远运之劳,民有近籴之便”。“不惟减价而粜,而直以籴价粜之纯,于为民无利心焉”。(14)理学家魏了翁记泸州社仓也是“以时粜籴”,“粜以元直,将以制物低昂”。(15)他所撰《端平元年劳农文》内言:“廼循社仓之法,官桩本钱,秋籴春粜以平物价。”(16)所言社仓也是籴粜仓。时人度正记巴州社仓,“登熟则以价籴之”,“期月谷价暴贵,细民不易,则收二分之息而籴之,以济贫弱,以平市价”,“岁以为常”。“于先生(朱熹)条目虽若稍异,然其所以惠利穷困之意大抵同也。”(17)可知这种籴粜仓在南宋社仓中占有不小的比例。

这种籴粜仓虽往往也自称仿效朱熹社仓法建立,但与得粮者是现钱交易关系,大大减少了出贷后收不回的风险,而穷人无钱即不得救济,大大缩小了受众面,与朱熹社仓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另有些社仓很可能也不是朱熹社仓,如魏了翁记:

[许奕]尝欲行古社仓法,捐钱五百万,命弟契买善田试之一乡,自为规约,贫者月有廪,岁晚有衣褐财粟,而药疾槥死举生随求而应者又不与也,于遂、于潼复推行之。(18)

此事发生在嘉定年间,言“古社仓法”,不言“朱子”法,当非偶然。又下言“买田”等情节,均为朱熹社仓规约所无,故很可能所建社仓也非朱熹社仓。见于记载的南宋社仓有相当一部分是情况不明的,恐怕其中有一部分都不是依照朱熹构想建的社仓。又朱熹再传弟子黄震整顿广德军社仓,他自己讲:“穷年余之力,经理更革,以其收息实由六百亩承代人户认息,且使常年不贷,惟荒年则贷之而不复收息。凡费皆取办于六百亩官田之租。”(19)经他一整顿,广德军的社仓与标准的朱熹社仓也有两方面的差异:一是全不收息,二是常年不贷唯荒年贷,只救灾不救困。严格说,也已不是朱熹社仓了。

至于下文所言数量可观地打着“朱熹社仓”的旗号,却干着坑害百姓勾当者,就更是冒牌货了。

所以,南宋时期真正的朱熹社仓数量是很少的。

三、南宋后期社仓出现严重问题

真德秀在嘉定末年,就言及社仓“岁久法坏,每为之太息”,“近岁士大夫以其蠹弊多端,往往归尤于法,欲举而废之”。(20)马端临于真德秀增建潭州社仓后记:“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免,甚者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21)”迟于真德秀,时人林希逸说:

古人为惠于民,未有不自均田始者。田不可得而均,民无以自济,于是有贵贱敛散之法。然耿司农请于汉,官为敛散也。故曰常平。长孙度支请于隋,民自敛散也,故曰义仓。后人失其意,皆归之公家。于是考亭先生本其初以复之,此社仓所由作也。其虑甚远而惠甚溥矣。曾未百年,此法亦敝,非蠹于官吏,则蠹于豪家。民之无仰自若也。(22)

他说得较为抽象,只是说社仓法遭到官吏、豪家的破坏。时人俞文豹讲得较具体,他讲当时社仓“本息之米官悉移用,荒年未尝给散,而每年照元借名籍拘纳息米如故”。“年年白纳,永无除放之期。学职并缘苛取,乘势作威,拘催鞭挞无异正赋。”“若惠出官司,经由吏手,则利未及民,先肆其扰”。(23)据此,一是当时将社仓粮全部移作他用,不用于出贷济贫;二是年年强暴催征,如同新增赋税。另一时人刘宰也说:“姑以文公所行与所闻于他郡者论之……未久辄弊,有因其弊而废者。”他概括地说,当时社仓的情况是:“狡者欺之,顽者负之,强者夺之,吏之无识者侵渔之。”(24)

黄震号称朱熹再传弟子,他详细分析了广德军社仓的弊病。指出:“所使主仓之上户,即前日倍称取息之旧人”。“阳借贷敛济人之权,阴肆为富不仁之术。”他又说:“以巨室之不仁,迫小民之不愿,又压以官司之势,而塞其赴愬之门。”即讲主管者假借官方势力欺压百姓。“其贷而给谷也,十仅得七八,而敛也反倍之”。有时竟造成“社仓一年富于一年,乡民一年穷于一年”。官员强迫百姓必须借贷“小民畏贷谷,甚于畏科敷,而贫者竟贷之而流亡。上户避仓职甚于避差役,而黠者反攘之以侵蠹”。“乡民群诉”,“以为社仓不除,皆当逃避他郡”。(25)他又说:“余前岁负丞广德,见社仓元息二分,而仓官至取倍称之息。州县展转侵渔,而社仓或无甔石之储。其法以十户为甲,一户逃亡九户赔补,逃者愈众,赔者愈苦。久则防其逃也,或坐仓展息而竟不贷本,或临秋贷钱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经。佥谓此文公法也,无敢议变。”(26)社仓完全成为当地一害。他又讲:“及来抚州,社仓幸皆乡曲之自置,有如文公初立之本法。然亦间有名虽文公而人不文公,其初虽文公而其后不文公,倚美名以侔厚利者亦已不少。”(27)抚州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于是,他认为当时的社仓普遍存在问题:“今行之以官者果或倚之以虐民,文公记社仓已预防其流弊;今行之以私者,果或借之以丰已。”(28)

王柏也是朱熹再传弟子,他说:“昔文公朱先生创社仓之法,犹可以补王政之缺。一时则效者多,而皆不能得全其始终者,盖不知守其两言。其奏请固曰:以乡之有行义者主之,官司不得与。后人忽此语,而二病交相攻。及至于坏,哗然诋訾,无敢扶持。”(29)又说:“社仓、广惠有名无实、有害无利。”(30)他也分析了当时社仓的弊端,指出:朱熹社仓法被改变:“昔之法也,先给以米,贷以米,敛亦以米。今也不然,敛以钱,科以籴,若能薄增厥直,亦何患民之不乐输哉。价既不平,谷不时至,势必至于敷扰以抑勒,人情之所不堪,小民未受其利,中产先被其害。”有时虽用乡人主管,但“甘心任责者,率是豪霸之人,实时移易私用,空其封鐍,及至捡核,不过旋赂官吏”。籴粮时“例行敷抑,或增会价,或添斛面,或责以上色之米,或有数十里担夯之费,犹云可也,有产者惴惴然恐后日之不给钱而白敷米,如和买罗绢之类”。(31)

显然,南宋后期,社仓普遍出现了严重问题。相当一部分社仓之名虽存,社仓之实全无,官方仍然打着朱熹的旗号,实际全不按朱熹的设想从事,甚至沦为害民之具。

四、社仓与官方的关系

朱熹社仓在推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如此严重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朱熹社仓法本身找原因。朱熹社仓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社仓不由地方官直接管理,这当中可能寄托了朱熹想避免社仓粮被官府移作他用的企图,可能寄托了想让社仓摆脱成为贪官污吏盘剥百姓工具命运的用意。这些能成为现实吗?

1.社仓粮被移用情况发生

如前所述,朱熹批评青苗法“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因而,朱熹社仓的重要特点就是设在乡间,由乡人士君子管理,而不让州县官吏管理。对于朱熹的良苦用心,后人也颇有体察、颇为重视,如王柏讲:“其(朱熹)奏请固曰:以乡之有行义者主之,官司不得与。后人忽此语,而二病交相攻,及至于坏。”(32)又说:“恭淳熙八年,朱先生申请社仓指挥若曰:其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并不须干预抑勒。至哉言乎此。行法者所当共守也。今也不然,领以县官,主以案吏……”(33)黄震也讲:“朱文公社仓法主于减息以济民,王荆公青苗法亦主于减息以济民,而利害相反者,青苗行之以官司,社仓主之以乡曲耳。故我孝宗皇帝颁文公法于天下,令民间愿从者听,官司不得与。广德社仓创于官,故其弊不一。”(34)社仓设于乡、由乡人士君子管理,是否就可以摆脱官府的控制,可以避免社仓粮被移作他用?可以避免国家强力的滥用(抑贷强征)?可以避免贪官污吏的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呢?

首先,必须指出,在宋代,兴办社仓、推广社仓这种事没有官方的支持是不能想象的。朱熹本人在创办崇安社仓时,他的身份是赋闲官员,但本粮是由官方提供的,他是受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得到知府徐嚞的支持。(35)最后,是由宋孝宗下诏推广的。其次,朱熹也清楚办社仓离不开各级官府,关于社仓与官府、地方官的关系,朱熹作了如下设计:首先,官府不直接派员管理社仓。其次,官府要积极支持兴办社仓,必要时提供本谷或本钱。再次,官府履行监督职能,特别是每年要派员监贷、监纳。最后,惩处严重违规者,包括查处贪污、营私舞弊、故意欠账不还等。

实际推行过程中情况是怎样呢?我们看到,多数社仓都是由地方官(提举、知县最多)主持兴办的,由乡绅自发地挑头兴办的相对较少(梁庚尧《南宋社仓分布及资本来源》表中倡办人为地方官的31项,倡办人为赋闲官员和乡绅的26项,其余为身份不明者。而地方官往往同时兴办多所,如真德秀在潭州各县共兴办百所,而地方乡绅一般只兴办一所)。那些地方官一手操办的社仓,往往都是官出本粮,地方官是否能依照朱熹设想,不直接干预社仓管理,就很难讲了。因为资金、粮食既是地方官筹来的,主管社仓的人必定是他指定的,这样,他们就不大可能不直接干预管理(例如黄震批评的康知军)。

朱熹曾对人讲起不让地方官直接管理社仓,引起一些地方官的反感和不合作,他说:“因民户计较沮挠社仓仓官,而知县不恤,曰:此事从来是官吏,见这些米不归于官吏,所以皆欲沮坏其事。今若不存官仓,数年之间,立便败坏,虽二十来年之功俱为无益。”(36)朱熹或许讲的过于严重,大约想沮坏社仓的,主要是那些平时经常鱼肉百姓的官吏,不一定所有的官吏都这样坏,但多数地方官对兴建无利可图的社仓热情不高,却应是事实。另外,地方财政既很困窘,对社仓粮心存觊觎似是难以避免的。《宋史》在记载朱熹、真德秀倡导社仓并产生了积极效果之后,即谓“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无可给,或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37)南宋后期俞文豹也讲:朱熹倡建社仓,“久之,本息之米官悉移用”。(38)可知朱熹原先担心社仓米被移用,结果这种事还是发生了。

2.禁移用诏令引出的严重后果

由于出现了地方官非法移用社仓粮的情况,同时又由于南宋后期统治者深感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为防止已有社仓因移用而垮废,颁行了考核地方官社仓业绩的规定,在残存的《淳祐吏部条法》中,保存有这方面的敕令:

《尚书左选考功通用申明》:绍定三年(1230)七月五日,尚书省札子:安吉州长兴县申,本县创立社仓,专为歉岁济民之备。虑将来官吏巧作名色,妄有借兑移易,乞札下吏部,自今为始,应本县知县遇考,及满替,批书印纸,先次取会社仓,有无支移借兑移易社仓钱米壹项。札付吏部,从所申事理施行。

《尚书侍郎左选考功通用申明》:淳祐六年(1246)八月空日,尚书省札子:权发遣广德军康植申,创置社仓,立定规约,申欲令两县知县,以兼检察社仓系衔。若当代日,取新官抱足状,方许批书离任。一、每县选差佐官,为措置社仓官,侯任满,契勘社仓委无亏欠,批书离任。户部申,检准绍定三年正月三日,新知婺州王梦龙奏,建立社仓,措置赈贷平籴。乞自今后应管下金华、东阳、义乌、永康、兰溪、浦江、武义七邑知县、县丞,赴部注拟,令于本衔各带提举义役社仓事务,考理课其劳书之印纸。及至满罢,令知通考核,委无疏虞,保明具申本路提举司行下,方许放行批书。本部勘当,证常平法比附义仓施行。八月九日,奉圣旨:下吏部,自后广德军两县令佐满替,照婺州七邑体例,考核社仓,如无遗阙,方许批书离任。右札付吏部。

此处所引应不是有关敕令的全部,但已能说明,宋廷为防止社仓因仓粮被移用而垮掉,将“提举社仓”加入地方官的官衔,规定知县等离任办交接时,要考核“社仓有无支移借兑移易”,必须在“无遗阙”时,方可离任。由此类硬性规定引出了新问题,那就是知县为保证顺利升迁,就要设法创造社仓业绩,至少要使本县社仓充实。而要有社仓业绩,要使社仓充实,就必须保证社仓粮足量出贷,贷出的粮连本带息按时还纳,如果还纳或存留的不是粮而是钱,还必须转变成粮。于是,就出现了强迫出贷、强制还贷还息、硬性低价派籴等情况。时人刘宰说:“某乡间社仓稍稍整齐,闻朝路中时有议者,今见在米本不能数千石,而论者已谓其多,深恐小遇水旱,必有科扰之患。”(39)所谓“科扰”,无疑就是指强迫出贷、强制还贷还息,低价硬性籴买等。时人王柏细致地讲了社仓强制籴粮事,他说:“所可大虑者……当其再籴而偿之价不逮时,例行敷抑,或增会价,或添斛面,或责以上色之米,或有数十里担夯之费,犹云可也,有产者惴惴然恐后日之不给钱而白敷米,如和买罗绢之类,此亦不得不虑及此……今若重敷,民不堪命,故当一番敷籴之时,吏持其柄以为乞取之资,其害尤不小,是岂治世之良法哉。”(40)时人黄震讲广德军情况,显与前引《淳祐吏部条法》中的敕令直接相关,他说:广德军规定,社仓“必使尽数均贷,且令计息未足县官不许批书。于是奉行者不待其愿贷,类追迫而使之贷矣。是窘于力之不迨”。又说:“以巨室之不仁,迫小民之不愿,又压以官司之势,而塞其赴愬之门,此初意虽本于文公之社仓,而流弊几类于荆公之青苗,势有必然,事无足怪。”(41)他又讲:“余前岁负丞广德,见社仓元息二分,而仓官至取倍称之息。州县展转侵渔,而社仓或无甔石之储。其法以十户为甲,一户逃亡九户赔补,逃者愈众,赔者愈苦。久则防其逃也,或坐仓展息而竟不贷本,或临秋贷钱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经。佥谓此文公法也,无敢议变。”(42)他又讲了强制追征的情况:“旌孝一都[贷首]沈子亨等称,逃亡五十三户,积欠榖五千八百四十斤,尽抑令代纳。”“葛下三都潘四五等称祖父充贷首,子孙不得脱免,甚至孤寡亦不得免焉。”“永岳十八都倪五四等称逃亡并要甲内填还,乡民枉被逼勒。”“桐汭一都曾千七等称逃户贷谷,谷不出仓,只就仓展息,息上又生息,展转抑陪。”(43)总之,朝廷对地方官作了社仓考核的硬性规定,就导致县官对百姓的一系列硬性措施,最终导致强制借贷、强制征收、强制籴粮等情况发生。

于是,宋廷又有禁止科配之令:

[癸卯淳祐三年八月]壬申,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44)

可惜此诏原文遗失,我们无法得知“科配”具体指什么,但应即是强制借贷、强制征收、强制籴粮。然而黄震等人所言情况大部分是在淳祐三年以后的,可知朝廷此令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以上情况说明,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兴办社仓、推广社仓、维持社仓运转都是离不开官府的,官方的政治强力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社仓管理中来,政治强力不但会体现在官吏身上,也必定会体现在社仓管理者(包括主持者和参与管理的贷粮人和受纳粮人等)身上。那种认为官府不直接管理社仓,就可以避免社仓粮被移用、社仓管理者就不敢仗势欺人、向百姓乱施淫威的想法,其实是不现实的。

3.官吏与管理人员的盘剥

与各种强制相伴,官吏和管理人员的盘剥也随之发生。前引文已言及“州县展转侵渔”,“社仓元息二分,而仓官至取倍称之息”等。俞文豹又讲:“荒年未尝给散,而每年照元借名籍拘纳息米如故……余兄文龙为会稽尉,见府学职事移文,委催社仓米。究其所以,则皆是息米,年年白纳,永无除放之期。学职并缘苛取,秉势作威,拘催鞭挞无异正赋”。(45)即讲学职并缘苛取。黄震则讲:“官司督促仓职,但欲取足本息,而不知仓职之并缘扰民。仓职阴剥小民,但期倍称取息,而不恤小民之痛苦无告。”有“仓职有折钱入己及谷不入仓”之事。也有“仓职苛取地盘谷”之事,还有“出入各秤,高下异守,其贷而给谷也,十仅得七八,而敛也反倍之,故有诉所出不足以了陪纳,又复取之私债者”。他又归纳说:“社仓之不免于弊者,正因取息,而仓职得以并缘耳。(46)”可知,设想社仓不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就可以使百姓免受盘剥、敲诈勒索等,是不现实的。

五、关于社仓主持管理者

前文述及,朱熹批评青苗法“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据此,朱熹社仓的一个主要特点,即是要“职之以乡人士君子”,即以“乡人士君子”为社仓的主持者、管理者。然而,或许是由于朱熹在亲自兴办社仓过程中,自己就是社仓主持者,朱熹在他参与拟定的社仓条例中,关于主持者的文字并不多。他只是讲,社仓要让“本都土居或寄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本都上富等人户(一作“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47)却又讲:“仓中事务并委乡官掌管”,“乡官从本军给帖及木朱记。”(清江县)他还言及社仓由社首、保甲正长参加管理。土居或寄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乡官、社首等是什么关系,朱熹未作说明。可知,朱熹对社仓主持人问题想得还不是特别清楚。

然而,在社仓推行过程中,出问题最多的就是社仓的主持者。

陆九渊是赞同朱熹社仓的,他讲到家乡地方官赵某倡行时遇到的问题:

向来社仓赵丈欲行之,移文郡县,揭示衢要,累月无应之者。赵丈往往以询所善,或告之以此事全在得人,苟非其人,不如勿为之愈。建宁社仓始于朱元晦、魏元履,今诚得如陆梭山为之,乃可久耳。(48)

赵某下公文召募社仓主持者,“累月”无人响应,结果是他的哥哥陆九韶(梭山)成了本乡社仓的主持者。之所以少有响应者,主要是社仓主持者难作,人们知难而退。

朱熹本人曾讲:“麻沙常平社仓曾被一新登第人诡名借去一百余石,次年适值大赦,遂计会仓司人吏直行蠲放,缘此乡俗视效,全无忌惮,视此官米便同己物,岁久月深,其弊愈甚。”(49)此处冒借粮不还者虽不是社仓的主持者,但冒借粮不还事之所以会出现,无疑与社仓主持者直接相关,或则主持者畏惧这位“新登第人”,或者是主持者与借贷者通同作弊。朱熹晚年曾感叹“有治人无治法”,(50)朱熹嫡传弟子黄干也讲了类似情况,他说:“数年以来,主其事者多非其人,故有乡里大家诡立名字,贷而不输,有至数十百石者。然细民之贷者则毫发不敢有负。去冬少歉,使赵公行部,豪猾诡名之徒所逋甚多,恐无以偿,遂鼔率陈词乞权免催。赵公遂从其请,而细民善良者亦观望而不输矣。所在社仓索然一空。”(51)主持人不能坚持原则,社仓就会垮掉。朱熹、黄干都没有直接讲主持人作弊,下引《会要》一则记载却是专讲主持人(此称之为仓官)作弊的:

[嘉定]七年三月九日,臣僚言:“福建地狭人稠,岁一不登,民便艰食……比年以来,社仓之米不贷于贫民下户,而土人仓官乃得专之,以为谋利丰殖之具,所贷者非其亲戚,即其家佃火与附近形势、豪民之家。冬则不尽输,其可得而敛者又为仓官私有。……乞下提举司每岁择一清强官,核实见在米数,其欠折则监仓官填还,责之保司,同共管掌。岁委令、丞收支,修复旧法,桩管储蓄,敛贷以时。”从之。(52)

引文将主持者营私舞弊的情况描述得颇具体。值得注意的是,朝廷针对此种情况采取的措施,又等于将社仓直接置于地方官的掌控之中,偏离了朱熹对社仓的构想。

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也讲到主持人问题,他说:

某考之诸处社仓败坏之由,盖缘其始多是劝谕士民出本,因令管干,往往视为己物,官司亦一切付之,不加考察,且无更替之期,安得不滋弊幸。某今来所置诸县社仓百余所,一切从官司出本,选择佐官分任出纳,乡士之主执者不得独专其权,兼令二年一替。(53)

他认为主要问题出在一些地方的社仓是私人出的本粮,又委托这些人作主持者,社仓就成了这些人的私产,任所欲为。于是他在潭州推广社仓,就一律由官府出资,同时对主持者实行任期制。这样一来,无疑同样是增加了地方官府控制社仓的能力,贪官污吏借此谋私恐怕是难以避免的。

朱熹的三传弟子王柏很生动地描述了好人不愿作社仓主持人而坏人却争着作社仓主持人的缘由,他说:

其未发之时,主者谨视封钥,不敢以新易陈,或差官检视盘量,既有酒食征需之供,又有人从偷窃之耗,主之者凛凛度日,有破家荡产之惧。此所以乡之善士不愿委请,而多方脱免,词讼反至纷纷。其甘心任责者,率是豪霸之人,实时移易私用,空其封鐍,及至捡核,不过旋赂官吏。当连年旱伤,米价顿踊,虑其赈给,见底反巧为说辞以蔽当路,宁科抑而不敢尽发也。(54)

王柏还讲了朱熹曾热情表彰过的婺州金华潘氏社仓的情况,说:“予每诵朱子《金华社仓记》而有感焉。彼以婺之甲户止输谷五百石,以贷十保之民,其惠固以甚狭。不数十年,其富自若,而此仓已废者何哉?诗书之泽不流于子孙,而仁义之心已亡乌识。”(55)潘氏兄弟一死,后代对社仓不再感兴趣,社仓随之废弃。黄震批评知广德军康某委任失当,说:“其所使主仓之上户,即前日倍称取息之旧人,为善不出于本心,临财宁免于故态。于是阳借贷敛济人之权,阴肆为富不仁之术矣。”(56)据他所言,康知军委任的社仓主持者,大抵就是以前放高利贷的人,结果打着社仓的旗号,作着放高利贷的勾当。照理一军有许多乡,即有多处社仓,这样多的社仓不应都是如此,黄震或许有些夸大。但广德军社仓有一部分是由以前放高利贷的人掌控,这是可以肯定的,这些人使社仓变了质,也是可以肯定的。

黄震在抚州又遇到了一例利用社仓谋私的典型:

照对本州今岁米贵,民多饿死,极救无具言之痛心,所藉者惟劝粜耳。而劝粜亦有难行者,寄居前榖城县尉饶立积米累巨万,而性吝啬,其余中户尚从劝粜,惟此第一出等户,独不从劝粜,凡其回报,皆是相欺。某自揣人微,固难以必巨室之听,最是饶县尉遍抚州诸邑乡落积租皆有社仓,丰年乐岁多取贷息,及今荒年筭计,目今米贵,将来得息,而或价倾,恐反失利,遂一粒不贷,惟深其扄鐍以待客贩,以此民怨入骨,哀诉满庭。某谓社仓正为荒年设也。今乃丰年民不愿贷,反抑贷以取其息。荒年民正仰贷,忍负赖以视其死……分项差官四出监贷,而所差同官以及州县吏卒乃蹙頞相吊,谓饶宅威制一州。今若行此,祸且立至,或叩头乞免,至于垂泣。某窃念此事某实自为之,万一果累同官,于心何忍。所合先次申闻,乞赐照应,或将来饶县尉果有词诉,及或买人游说中伤,某愿身坐其罪,无以及同官,不胜愿幸。(57)

这位饶县尉建的社仓竟然遍布抚州各县,他用仓粮丰年放高利贷,灾年囤积居奇拒不出贷。作为知州的黄震想派官吏查处,所派之人竟“叩头乞免,至于垂泣”,连黄震本人也感到受到威胁。黄震又言,他派人下各县乡强制性监督饶氏社仓贷粮,饶县尉此种情况下,仍然顽抗,至少先后两次以金钱收买监贷官,并设法转移仓粮。(58)这当然应属最极端的事例,但由此可知,利用社仓谋取私利的社仓主持人在当时也不会太少。

通过朱熹社仓的推广,通过以上分析实例,参照朱熹的原始构想,我们可以对朱熹社仓主持人的必备条件作如下归纳:一、他们必须是没有正式差遣的乡绅或赋闲官员。二是要能争取到地方官支持,三是能抵制地方官不正当干预。四是还要能对付本地豪强包括赋闲官员破坏行为。五是有管理社仓的精力和能力(出贷和追偿,变通利率,查处违规者,管理名册,防霉坏防偷盗,维护粮仓)。六是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至少自身衣食不愁)。七是不想通过社仓谋取物质利益且热心于社仓事业。合乎这七项条件者,实在是为数不多。

朱熹本人倡办并主持社仓,是因为他是位理学家,有替天行道的信念,他又有官,可以通过“奉祠”获得俸禄而衣食无忧。但是,如果社仓推广,全国应有成千上万的社仓,应有成千上万的主持者,他们不可能都是理学家,也不可能都有官阶。那么,我们就应考虑到这些主持者的精神报酬和物质报酬问题,这个问题恰恰又是朱熹构想中所忽略的问题。试想当时能有多少一不为名二不为利、又有能力的人来承担起社仓的重任?

还有一个成千上万的主持人由谁来选、谁来定的问题。如前所述,由地方官来选、来定,就可能出现地方官过度干预社仓的情况,就可能出现地方官与豪强勾结作弊的情况,如何来防范和解决?由百姓来选,似乎中国古代又少有先例。由贤者自荐,又存在一个地方官、本乡人能否认可的问题。

社仓主持人是社仓的核心、关键,而朱熹对社仓的构想中,这又恰恰是考虑不周不细的,在推行过程中社仓出问题就是势所必然的。

六、小结

王柏曾对如何办好社仓发表了如下议论:

逮其(朱熹)晚年,又自忧其无守法之人,故曰:有治人无治法。此虽老生常谈,然其实不可易之至论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况于所谓社仓者,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忠信明察之士,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入,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此又予之所身试者。(59)

他在这里提出,办好社仓需要三方面的必要条件(他说这是源于他的亲见亲历):一是“常得聪明仁爱之令”,二是有“忠信明察之士”作社仓主持者,三是“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入,而杜其奸欺”。他讲的正是我们上文所讨论所涉及的:办好社仓要有官方的真诚扶助,要有德才兼备的主持人,要有二者之间有效的合作。满足这样的要求,实在太难。所以,尽管有少数基本满足上述要求的朱熹社仓的成功范例,这些成功社仓的兴办确实给百姓造了福,但是,在宋代的历史背景下,社仓不可能摆脱官府的过度干预,不可能摆脱与政治强力相伴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滥用暴力等。社仓也不可能给自己找到那么多合格的主持人。朱熹社仓不可能普遍推广,一旦强行普遍推广,不可能不出变利民为害民的大问题。

注释:

①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出版社影印本1984年版;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商务印书馆1970版;叶世昌:《中国经济思想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还有数量众多的学术论文,最具代表性者例如梁庚尧:《南宋的社仓》,载《史学评论》1982年第4期,《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辑,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92年;张全明:《试论朱熹的社仓制》,载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987年1期;《社仓制与青苗法比较刍议》,载《史学月刊》1994年第1期;许秀文:《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贾玉英、赵文东:《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载《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田浩:《所谓朱子的社仓与当代道学社群和政府里的士大夫的关系》,载《黄山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张品端:《朱熹社仓法的基本内容及社会保障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3期;吴定安:《朱子社仓之法及其影响》,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12期;柴勇:《论朱熹对社仓制度的探索与实践》,载《燕山大学学报》2007年增刊等。在上引著作论文中,绝大多数都对朱熹社仓持赞扬态度,只有胡寄窗先生认为:“只不过是给农村豪猾增加一种侵渔贪污的机会,对贫困农民并无多大实际利益。”(《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11页)又似乎有受到“文革”影响的因素。

②朱熹:《晦庵集》卷79《婺州金华县社仓记》,宋集珍本丛刊59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31页。

③用司马光的话说,就是“上下之势,刑罚之威”,见[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八等,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④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282页至290页有《南宋社仓分布及资本来源表》,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再出版第237页至243页表十八同名表。此表在《南宋的社仓》最初发表时已存在。另参见张文《宋朝社仓分布情况表》以现在行政区划:江西20.5,浙江13.5,福建12,四川7,湖南6,安徽3.5,江苏2.5,湖北2,广西1,不详1。《社仓出资情况分析表》民间25例,官方35例,不详官民8例。

⑤《晦庵集》卷80《常州宜兴县社仓记》,第48页。

⑥《晦庵集》卷80《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第51页。

⑦真德秀:《西山文集》卷10《奏置十二县社仓状》,宋集珍本丛刊75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780页~第781页。

⑧施宿等:《会稽志》卷13《社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王象之撰,李勇先点校:《舆地纪胜》卷113《横州·景物上》,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7页记载:“绍定元年,太守张垓置米一千石。”

⑩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13《跋浙西提举司社仓规》,宋集珍本丛刊83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486页。

(11)《晦庵集》卷80《邵武军光泽县社仓记》,第42页。

(12)刘宰:《漫塘集》卷22《南康胡氏社仓记》,宋集珍本丛刊72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371页。

(13)[元]冯福京等编:《昌国州图志》卷2《叙州》,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袁燮:《絜斋集》卷10《洪都府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魏了翁:《鹤山集》卷45《泸州社仓养济院义冢记》,四部丛刊本。

(16)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00《劝农文》,宋集珍本丛刊77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652页。

(17)[明]杨慎编,刘琳等点校:《全蜀艺文志》卷34《记乙》之[宋]度正《巴川[州]社仓记》,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968页。

(18)《鹤山集》卷69《显谟阁直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许公奕神道碑》,四部丛刊本。

(19)黄震:《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参见[元]脱脱:《宋史》卷438《儒林传·黄震》,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992页。

(20)《西山文集》卷10《奏置十二县社仓状》,第780页。

(21)[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常平义仓租税社仓》,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3页。

(22)《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13《跋浙西提举司社仓规》,第486页。

(23)俞文豹:《吹剑录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刘宰:《漫塘集》卷22《南康胡氏社仓记》,宋集珍本丛刊72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381页、第382页。

(25)黄震:《黄氏日抄》卷74《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黄震:《黄氏日抄》卷91《跋新丰饶省元伋义贷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王柏:《鲁斋集》卷13《跋里积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鲁斋集》卷15《续杂著·皇极总图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1)《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鲁斋集》卷13《题跋·跋里积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朱熹:《晦庵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宋集珍本丛刊58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793页~第794页。

(36)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112《论官》,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36页。

(37)[元]脱脱:《宋史》卷178《食货志·振恤》,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43页;参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常平义仓租税社仓》,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3页。

(38)俞文豹:《吹剑录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9)《漫塘集》卷6《通胡伯量泳》,第156页。

(40)《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黄氏日抄》卷74《申明五·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2)《黄氏日抄》卷87《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黄氏日抄》卷74《申明五·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宋史全文》卷33《宋理宗三》,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2567页;参见《宋季三朝政要》卷2《理宗》,文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45)《吹剑录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6)《黄氏日抄》卷74《申明五·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7)董煟:《救荒活民书拾遗》之《朱熹社仓奏请》,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陆九渊:《象山集》卷8《书·与陈教授》,宋集珍本丛刊63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583页。

(49)朱熹:《晦庵集》卷28《答赵帅论举子仓事·佃户人户欠米未有约束》,宋集珍本丛刊59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267页。

(50)《晦庵集》卷80《常州宜兴县社仓记》(庆元元年三月),第48页;《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朱先生异日自悔其法之未尽善。逮其晚年,又自忧其无守法之人。”应与此有关。

(51)黄干:《勉斋集》卷18《建宁社仓利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五○,第5973页。

(53)真德秀:《西山文集》卷10《对越甲稿·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马谷状》,宋集珍本丛刊75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780页。

(54)《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5)《鲁斋集》卷13《题跋·跋里积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6)《黄氏日抄》卷74《申明五·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7)《黄氏日抄》卷75《申明六·第八任知抚州(咸淳七年四月十三日到任)·乞照应本州已监勒饶县尉贷社仓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8)《黄氏日抄》卷75《乞省罢宜黄县监酒申省状》(咸淳七年六月初二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标签:;  ;  ;  ;  ;  ;  

朱熹社会仓库法在南宋实施的启示_朱熹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