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死放任: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战略选择_市场经济论文

抓死放任: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战略选择_市场经济论文

抓死放活:小型国企改革的战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必须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所有制结构进行重大改组,其中最重要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是要促使国有企业能够在新体制下成为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是要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与领域分布进行重新定位,进行战略性重组,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真正强化国有经济的功能。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中,国家确定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就地方政府而言,其工作重点与方式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地方政府所面对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这些小型国有企业,一般可按照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都牵涉到政府如何确定对国企的“抓”与“放”的内容与关系,因此,本文就“抓死放活”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促进小型国企改革的新方略:抓死放活

1、“抓大放小”在地方经济改革中缺少可操作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制定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以促进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重组,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搞活国有经济。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战略是正确的,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抓大放小主要从企业的规模、重要性、战略性等方面来确定“抓”与“放”的对象,这种规定不易反映企业本身的效益与潜力,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一个统一的效益规模边界,有些行业的企业规模宜大,走集团化之路,有些企业则宜以灵活方式存在和发展,尤其是一些高科技战略性企业,很难纳入“大”的行列之中,但这些产业显然是不能忽视的。因此,在抓大放小过程中出现了重要性与规模性的矛盾,造成大与小的选择标准片面化。所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仅有抓大放小还不够,甚至难免有失偏颇。另外,如果地方政府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的“抓大放小”标准,层层下去,必无大小之分。事实上,我国20余万个国有企业,真正的大型企业不到1%,国家集中力量抓1000家, 改革的大头仍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所以,如果将抓大放小与抓死放活结合起来,可能更符合地方实情,更便于操作,效果更好。由此可见,地方面对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应该在“抓死放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寻找有效方式。

2、什么是“死”与“活”和“抓死”与“放活”? 所谓“死”与“活”,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效益高低来考察其生存力和竞争力水平,确定其“死”与“活”的程度;二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战略性与潜力来分析其“死”与“活”的生命力,以确定其“死”与“活”的前景。一般来说,两者应是统一的,但也有不统一的时候。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中,由于经营目标多元化等原因,效益并不是一个企业死与活的唯一指标,低效益和缺乏竞争能力的国有企业并不是没有出息的“死”企业,而是由于政府规定的社会责任过多和负担过重。而有些目前效益较好和较具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具有活力的“活”企业,它可能是由于传统体制给予的特殊政策保护依然存在。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死与活的分析评价,一方面需要从发展联系和宏观整体的角度分析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全面而特殊的符合国有企业性质与功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否则,“死”与“活”就可能无法评价和判断,或者过于表面或过于片面地去认识国有企业的“死”与“活”的问题。因此,“抓死”主要是指抓那些“死”企业,将那些“死”的企业抓活,而不是把活的抓死,也不是说有“抓”就会“死”这样一种因果关系。“放活”不是指只要放企业就会活起来,而是指既要把那些活的企业放入市场,更包括在市场活动和市场关系中通过“放”而使企业增加生机与活力。

3、“大”“小”与“死”“活”的关系如何?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传统体制下普遍存在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现象,因此都活得比较艰难,大小与死活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国家确定抓大放小,并不是基于死活原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是不问死活地抓大放小,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大小都得抓出个死活来。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出路的企业,即使大,也得让它以市场经济的方式“死”得自然和规范。对于那些大且活的企业则要帮助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大得有章有法,有条有理,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以形成规模优势。我们完全可以说,国有经济在未来的岁月里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只能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在基础领域生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充当经济运行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从而支撑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二是发挥规模化和集团化优势,在竞争性领域和关键部门处于强大的优势地位。所以,对国有企业实施抓大放小的战略性重组,事实上是为了让国有经济的优势在与其相适应的部门,以自身特殊的形式发挥独特功能。这就是说,大是国有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内在要求,只有抓大,才能抓活,要想搞活,只有抓大。笔者认为“抓大”的另一含义是抓出大的来,即在“抓”的过程中,使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的相对集中,形成大型经济组织。至于“小”,一般可按照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朝非国有化的方向求“活”,否则小型企业必将“死态难改”。

4、为什么要抓“死”和放“活”? 尽管小型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比较活的,但大多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已经出现较明显的“死”的特征,如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差、竞争力弱,管理模式单一,机制僵化,办社会负债高,冗员多,效益低等。对于这些国有企业简单地让其进入市场,或者仍由政府管理都是不现实的。我认为,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在公平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能够生存发展,就意味着国家不必为其操更多的心,可以放心地让其自由地进入市场。在改革开放中,我们不难看到,政府高兴的是有一些国有企业能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和竞争实力,不需要政府为其操心担忧;政府担心的是几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每况愈下的境地,这些企业不象那些竞争力强效益较好的企业那样,要求政府管的少些还好些,它们要求政府不要不管它们,它们的许多方面都得依靠政府的关照与管理,不想离开政府的怀抱。从我国国情来说,不管理这些缺少活力的国有企业是办不到的,管好这些企业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采取抓死放活的措施,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寻求合适方式,抓活一个企业则放一个企业,使其进入市场,政府的负担就会相应地减轻一分,也就多一份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力量。对此政府不能认为抓活一个企业,是自己的功劳,这个企业就应该属于自己和继续归自己经营管理。从政府的职能来看,抓死比抓活更重要,也更是政府的分内之事。

二、“抓”与“放”的方式选择与政府行为

1、“抓”与“放”的基本含义。 有了“死”与“活”的基本衡量标准,就需要确定政府相应的行为方式。对于政府来说,将“抓”与“放”作为推进小型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式的两方面或两个环节,还需对“抓”与“放”的含义与要求进行基本的规定。就“抓”而言,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与要求,按照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小型国企群体进行改革,将那些已经“死”和“将死”的企业往“活”的方面“抓”,“抓”出新机制,“抓”出新生命,“抓”出新格局,使其进行新的重组,能够成为新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以新的组织形式和新的经营机制进入市场。而“放”,则是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体情况和发展要求,给政府重新定位,确定新的政企关系,选择合适的宏观管理方式,以促进改革后的新型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运行和顺利发展。另一方面是要使企业真正从政府手中挣脱出来,成为真正的和完全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由市场机制来决定盈亏、兴衰与生死,即“活”的企业“活”得自由、平等、规范。

2、政府在“抓”和“放”小型国企的方式选择中, 应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一种所有制的优越性程度,需要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大小和促进作用强弱来评价,并以此为标准来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所以,对小型国企进行改革时,就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只有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开展各项改革工作。政府要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大胆而科学地利用各种反映经济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不要再囿于传统的抽象谈论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思维方式,而应对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进行因地制宜、因情制宜的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不论哪种形式,搞好就行;不论归谁所有,交税就行;不论公有私有,能促进发展就行,不论级别高低,能搞上去就行。如果再在小型国企改革方面去进行过多的所有制性质的抽象争论,只会贻误改革时机,阻碍改革进程。

第二、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同时也是我国推进各项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与总体要求,对小型国企进行改革,必须在这一前提下进行。无论是企业的产权改革,还是资产重组;无论是市场机制培育,还是政府行为的调整;无论是资源的配置,还是财富的分配;无论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还是经营活动模式的选择,等等,都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就要求政府的决策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的性质与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同阶段的作用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根据客观需要确定和调整政府的地位与职能,学会按市场经济开放、合作、竞争、自主、平等,效率和法制等原则办事,促进市场经济协调运行和健康发展。否则,政府促进企业改革的行为就可能事与愿违,穿新鞋走老路。

第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在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下,政府直接经营国有企业,也是保证本地区经济发展姓“社”不姓“资”的客观要求。因此国有小企业的建立,是地方政府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促进本区域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并在区域分割和地方政府保护下得到发展。在市场经济下,大环境的变化,国有小型企业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一般已经不再具有积极作用,但这些国企仍然是一种具有潜力的经济资源。因此,要按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小型国企改革,在资产重组中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尽量使这些国有企业的各种资源得到利用。

第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及其实力强弱,都与区域产业结构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事实上存在着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区域经济结构。因此,地方小型国企改革,须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优势,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遵循经济活动分工科学和产业分布合理的产业结构优化原则,努力形成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通过结构的变化升级来推动地方经济的转型和发展。

第五、注重稳定与发展相结合。地方政府同国家一样,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环境并不宽松,即使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也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即传统体制下就业制度导致的人员严重过剩。而改革必须以提高效益为目标,这就必须对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其结果必然是大量富余人员的形成。而下岗后又必须再就业,可目前又没有那么多的新的就业岗位来吸纳他们,社会保障能力也还相当有限。所以,形成国企改革的两难选择。面对这种格局,既不能因此而推迟国企改革,也不能不顾这一客观现实盲目改革,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快配套措施建设,稳中求进。

3、“抓死”与“放活”的几种形式。选择可行合适的方式, 对于“抓死放活”的战略实施影响大。就“抓死”而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般可选择这样几种方式。一是从体制上抓,这是直接深入企业内部把“死因”“抓”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政府处于十分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政府承担着将企业塑造成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的重大责任。然而,面对如此众多的旧体制中生成的国有企业,如果想在维持既有格局的前提下将“死”企业抓活,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从体制上打破旧格局,在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出售等中小国企改革方式中,选择合适可行的一种。例如,鼓励优势企业对“死”企业的兼并,以优带“死”,起“死”回生;促进那些单个呈现出“死”态,但各有所长,若合为一体则优势互补而生的“死”企业之间的联合;发展股份合作制,构造新的企业组织机体;对那些几乎成为空壳的企业拍卖出售,对于那些确定已经“死”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破产等。二是从环境上抓,这是为从外围消除“死”企业的“死”因素创造条件。因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死因”有很多是外在的,环境恶化、企业必死。所以,促进市场发育,明确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关系,是改善企业环境的重要内容。三是从投入上抓,这是为“死”的企业注入新的血液,但是这并不是象过去一样地增加投入,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企业拥有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就“放活”而言,一是从政企关系上抓。政企关系虽然属于体制内容,但由于它在体制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确定一种新型的政企关系,对于已经被放入市场的企业来说,影响就非常大。这种新型的政企关系,最重要的是确保企业在“放活”之后能够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二是从宏观调控上抓。在宏观管理方面,政府必须学会按照市场经济的性质与要求,以间接方式为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管理企业和市场。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形成“放活”的环境和“放活”的机制,确保企业被“放”之后真正活起来,活得自由,活得规范,活得有生气。

三、小型国企改革的性质评价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小企业的形成,并不是为了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而进行的制度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它们是“左”的思想的产物。我们过去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现在终于明白,社会主义不是简单地为了建立一种与私有制完全对立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而持久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对国有小企业以放为主,使其向非国有化转变,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和要求。显而易见,这种所有制变革并没有违背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而是更好地实现。

既然公有制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非国有制,都是为了社会劳动者能够更好地在劳动过程中成为劳动的主人,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成为剩余价值的占有者、支配者和所有者,实现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那么,其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就应成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是为了通过将它们运用于生产经营过程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如果离开了剩余价值的实现程度、分配状况和支配主体,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私问题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这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使用结果与分配情况,是衡量生产资料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这比仅仅运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来评价公有制性质要全面得多,也更具现实意义。小型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之后,这些生产资料的目的不仅没有改变和消失,反而更好更真实地实现了。所以,我们不能对小型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轻易地作出搞私有化的结论,事实上,这正是所有制真正体现其性质和功能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否则,不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无论形式如何,都是必须改变和改革的。一句话,“三个有利于”是指导所有制改革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原则,更是评价所有制改革优劣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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