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

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

陈隆建[1]2001年在《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金融服务贸易入手,认为各国都需面对金融开放。而金融开放对于一国而言,既有现实的、经济上的需要,也是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基础上通过了《金融服务协议》之后更是如此。由于金融开放给一国乃至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金融风险,因而各国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加强法律权衡、规制与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律制度选择、安排及运用上予以有效构建。本文以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金融开放首先是金融制度的开放,其本质是一种利益的交换”、“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价值在于综合平衡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核心是金融监管”、“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坚持和强化对金融开放的权衡、规制与协调”为认识基点,运用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及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对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概念与背景、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原理、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体系架构等作了力所能及的探讨,并针对我国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现状提出我国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原则建议。 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引入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相关概念,在对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开放、金融开放的风险与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的简要论述中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背景;第二章分析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原理,认为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体现了价值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公法与私法的统一及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和中心,着力对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体系进行构架,提出了制衡有据、制衡有利、制衡有度的叁项原则和安全性、公平性、效益性的叁个目标。本章尤其对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主体、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深入论述:关于制衡主体,主要结合目前各国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两大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实证性分析;关于制 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衡内容,分别从金融开放的国际法义务、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国际统一、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区域性统一及一国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主要内容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关于制衡方法,提示出叁个层面的方法:发展中国家的更多权衡——特殊待遇之利用、跨国银行的监管——并表监管、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一一功能监管;最后一章具体分析了我国金融开放法律制衡的现状,并提出“制衡有据、适当开放”,“依法制衡、合理监管”,“协调制衡、加强合作”及“制度制衡、维护主权”等原则思路

陈隆建[2]2002年在《中国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现状与建议》文中提出金融开放需要法律权衡、规制与协调。面对加入WTO、面对不可回避的金融开放道路 ,中国应有自己的选择 ,而无论中国作何种选择都应是有理、有利的。本文由我国金融开放的现状分析出发 ,对我国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提出了制衡有据、依法制衡、协调制衡和制度制衡的原则建议

肖健明[3]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叁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唐芙[4]2008年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研究》文中提出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从无到有,并且逐步壮大,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发展环境的先天不足,内部治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证券公司乃至证券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其紧迫性没有得到释放,所以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公司治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而金融开放与公司治理有着内在的联系与作用机制。金融开放引起公司治理环境的变化,必将对公司治理产生新的问题,而公司治理也会对金融开放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如今,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金融开放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方面就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壁垒将逐步消除并被给予国民待遇。存这种情况下,我国证券公司存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同业竞争等方面都感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因此也就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才有可能为适应制度环境、强化风险管理和提高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才能以更从容的姿态迎接由于金融开放而带来的变化和挑战。解决证券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已成为提高证券公司竞争力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是全方面的,本文将其概括为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等四个方面。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核心是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控股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具有垄断性,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并且缺乏流动性而引起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核心环节就是要改变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要在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基础上,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激励机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促使我国证券公司积极应付金融开放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努力抓住金融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推动证券公司和证券业的新发展。文章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导论,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相关研究情况。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公司治理理论,包括公司治理和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了金融开放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和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为后文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叁章着重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与缺陷,指出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治理问题中的首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金融开放后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要面对的新挑战。第四章对国外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主要采用了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国外证券公司治理模式进行阐述和比较,并得出了国际经验的启示。第五章为本文的对策部分,结合前文的研究和前人研究结论和实证分析,对金融开放后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进行了总结,主要从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激励机制和风险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且指出了完善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所有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同时这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全面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才能积极应付金融开放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才有可能抓住金融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推动证券公司和证券业的新发展。本文的研究,是为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的优化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实证分析,并希望能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公司治理实践水平的稳步提升。我们相信,证券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并最终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

肖宇[5]2010年在《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资本市场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欧美国家的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并购浪潮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在我国也发展迅猛,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到一定比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其顺利运营,另一方面对海外资金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也应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构建不是为了阻碍外资的进入,而是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律环境,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全球财富,这是我国市场持续高速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我国发展成为全球长期资本中心的路径。本文的研究围绕着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运行的设立、募集、治理、信息披露和监管五个核心问题展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制度的构建模式。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梳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特殊和重要的表现形式,本章首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在国内外的众多用法中作出厘定,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能较完整和全面的概括本文研究对象的范畴,并对其定义、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接着围绕我国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展开,对其法律关系、投资模式、发展脉络和立法历程进行分类和梳理,并提出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注意到海外资金的负外部性。第二章围绕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市场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即基金设立和非公开募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不属于wTO协议GATS项下的承诺项目,我国对外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资本标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和设立的审核制度都作出了比本土基金更高标准的规定,通过准入的行政管制体现了市场开放的审慎态度;国际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放开准入环节,实现外资的国民待遇。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募集是其享有一定制度豁免权的重要原因,对非公开发行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以区分非法集资的意义重大,美国的立法思路值得借鉴,同样麦道夫案件的教训也必须吸取。非公开募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开的方式、合格的资金和合格的投资人;在资金来源上基金募集人应进行反洗钱审查,同时减少对海外的资金的限制;我国正逐步允许并应进一步放开社保、保险、银行等成熟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进入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第叁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叁种主要组织形式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其中有限合伙制作为国际股权投资基金最主流的形式,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相契合能实现基金运营效率的最大化;但由于我国才认可其法律地位,制度配套还尚需完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力划分还需磨合,在我国需要本土化的过程;涉外有限合伙制目前只能在金融实验区设立,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公司制和信托制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又各有治理结构设计的不足。第四章关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的重要途径,但对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是两难的选择,披露会使私募基金的优势丧失,不披露投资者权益又得不到保障。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对公众、监管机构和基金投资人应该实行不同的披露标准,投资人获得基金信息的程度应不低于公募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另外由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是未上市的股权,其估值的方法也对基金资产盈利的财务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需要统一标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资管理人和我国投资人在财务标准上可能会有差异,应通过协议在披露要求、估值方法和会计准则等事先作出约定。第五章构建我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金融改革的思路值得借鉴,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纳入监管的视野。我国的监管理念上应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实现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历经十余年而不能出台的僵局表明相关部委应放弃对审批权的垄断和部门利益之争,还权于市场。另外,对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应在统一立法中体现,只需对涉外的特别问题专章规定,尽可能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但是准入环节的市场化并不能放松对外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涉外基金的投资并购的中短期退出可能会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对行业龙头的并购可能会形成市场垄断,如果这些行为关涉到国家重点行业或国计民生的领域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涉外基金的投资行为必须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约束,并进行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这是我国监管的底限。基金的杠杆融资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也会给基金运作和投资人带来风险,需要法律规范对这类风险进行控制和救济。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良好效果离不开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行业组织应通过实现政府与市场联结、制定行为指引、行业资质认证、行业惩罚等功能实施市场的自我管理。在国际合作模式上,提出了国家间合作和国际组织协调两种模式,根据目前的国际现状和我国发展阶段,认为应当通过选择国家间合作和IOSCO协调的现实性的路径。

贾希凌[6]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王燕[7]2010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国际金融法律监管》文中认为在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带动下,金融全球化飞速发展。资本的全球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带来经济管理水平的改进。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以期最大限度享受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而此次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线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研究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理应是我们金融法律监管的核心,也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所在。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对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立法、金融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际金融危机的涵义进行了分析,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方法将金融法律监管和金融监管的经济学理论有效结合起来。第二章介绍了金融监管立法价值取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安全和效率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了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冲突和协调。第叁章介绍了金融监管模式,包括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冲击和改革。第四章介绍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法规范。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章首先分析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工作,并且就金融危机后各组织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介绍。第五章阐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分析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提出建议。

金强[8]2013年在《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研究》文中提出自全球首个证券交易所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会员制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自正式成立之初起即广泛采用的治理模式。但是,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制,由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治理模式的变迁,这种公司化改制也被称为“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其主要内容是证券交易所由互助性的由会员券商持有的非营利组织转变为非互助性的由投资人持有的营利性组织。目前,世界各国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已经完成了公司化改制,由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一般研究认为,公司化改制是证券交易所适应交易技术发展(电子化)、经济全球化等外部条件因素,因应效率降低和成本提升而做出的重大调整。但相关研究相对都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和交易所会员券商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虽然给出了证券交易所改制基本原因的分析,但是对公司化改制为什么会在证券交易所这种非营利组织中发生,会员之外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利益相关者为什么会愿意接管证券交易所的所有权或接受证券交易所公司化这种结果,以及公司化改制后证券交易所将要面临的新的治理问题,没有进行更多的分析。本文就是在现有研究成果上,以不完全契约、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非营利组织治理、公司治理等理论为基础,以治理成本为核心分析工具,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推进研究的一个尝试。本文认为,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是证券交易所在外部条件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在有别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情形下,在市场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作用下,做出的治理制度变迁。该治理制度变迁使证券市场直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各自的治理成本有明显降低(或至少保持原水平),从而使证券市场的总治理成本整体下降,实现了有效的帕累托改进,形成了新的帕累托最优,因此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会在短短20余年时间内完成了一次较为彻底的治理模式变迁。同时,本文还对公司化改制后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新的治理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由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问题入手,对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和治理模式的改进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治理环境与其他国家有较大的不同,政府主导和强力行政控制是其最大特色和显着问题,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在政府面前,均缺乏推动变革的能力,除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人员外也缺乏推动变革的动力,治理制度变迁很难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中国证券市场的变革和证券交易所的改制必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主要是政府对自身权利(或利益)的合理让渡,在此过程中要特别做好对可能的问题和风险的预判,提前做好制度设计,否则变革可能不会起到预期结果,甚至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本文以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为主,适当结合案例分析和实证数据,基于公司治理的理论体系,以治理成本分析为核心内容,力争构建一个清晰的、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市场治理机制变迁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的治理变迁进行系统分析,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未来可能遇到的治理问题和风险进行预估,特别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和证券交易所的改制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作出提前的预判,并提出若干具体建议。本文是对证券交易所治理机制变迁进行系统分析的一个粗浅尝试,希望能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为奠定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贡献一份微薄力量,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可操作的建设性意见。

罗晋京[9]2009年在《论跨国银行法律规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文中提出跨国银行是特殊类型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在金融全球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金融稳定亦主要取决于银行的质量。探讨跨国银行的法律规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国家主权更多表现为金融主权,在金融危机频发的背景下,金融主权的重要性凸现。法律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武器,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金融主权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分析比较、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就跨国银行的法律规制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主要是金融主权)和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的影响进行分析。跨国银行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反洗钱规则、巴塞尔协议、WTO金融服务协议、欧盟银行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东盟金融合作协议等。当前跨国银行的法律规制使发达国家的主权得以扩张,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受到压制,这是旧的国际秩序的主要表现。本文因此提出,国际社会应重视对金融主权的维护,完善法律规制,以良好的法律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应完善银行的国内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管理,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

马政[10]2009年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中,除招商银行外,均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14家上市银行中有13家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这样大量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如何,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提升,才能与国外的跨国银行竞争;而有的则不以为然,认为我国银行的低效率是自身长期形成的,不是仅靠引进一两个外国投资者就能解决问题的。本论文的选题正是立足于这样的背景,从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大宏观背景入手,以我国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发展顺序为线索,对“引战”所涉及的主要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论文由引论、正文和结论与政策建议等六部分组成。论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依据,从宏观角度对“引战”的背景进行刨析。本文首先研究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进口替代型的发展模式到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模式,最后落脚于金融自由化。接下来分析与我国一样同为转轨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对于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在各转轨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然后论文简要回顾了我国30年来的经济改革与金融改革的历程,阐明我国金融改革与开放一直遵循着渐进的方式。接着本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进行了比较分析,对金融开放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梳理,通过数理模型的推导证明了渐进式的银行业开放是最优选择。接下来,本文从为什么我国银行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角度进行论述。从历次银行改革的教训中总结出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意义,并从提升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说明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提升这两方面水平具有可行性。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银行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引战首先遇到的就是我国银行出让股份的对价问题。本文首先对与股权对价问题相关的资产定价理论和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回顾,然后通过建立数理模型证明境外战略投资者只是对现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支付,而并未对未来可能的协同效应价值进行支付,因此可以认为我国银行对战略协议中境外投资者承诺的技术支持条款支付了对价,这为我国银行监督境外投资者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接着本文重点研究了所谓的国有资产“贱卖论”,分析了其中的背景和原因,认为合作的协同效应价值、合作协议中排他性条款的多寡、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国内银行的搜寻强度和国内并购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是决定我国银行资产出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进而得出“贱卖论”不成立。然后,论文通过数理模型推导出改善商业银行业绩的途径,并利用事件研究法和因子分析法分别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银行的财务绩效有积极的提升作用。本文采取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既重视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宏观背景分析,又重视对商业银行个体的微观行为研究。同时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并使之贯穿论文始终。论文的主要结论是:(1)渐进式开放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最优选择。本文通过构建数理模型,对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最优选择做了深入研究。研究表明,当国有股份的收益率随着外资收购的进程而增加时,同时收购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使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国有股东和外资股东)收益最大化的路径选择是逐渐收购,而不是瞬间完成收购。(2)国内银行在股份出让中的让利是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战略协作的支付。本文通过对资产定价相关理论和价值评估方法的梳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构建了银行股权并购定价模型,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出让股份的对价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研究表明,我国银行出让股份的对价中不包含未来的协同效应,而这一对价可以被认为是我国银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战略协作的支付。(3)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银行的绩效水平有提升作用。本文通过建立数理模型,对影响我国银行绩效的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接着运用事件研究法和因子分析法对收购前后银行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银行的绩效水平有积极的提升作用。

参考文献:

[1]. 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D]. 陈隆建. 厦门大学. 2001

[2]. 中国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现状与建议[J]. 陈隆建. 武汉金融. 2002

[3].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4]. 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研究[D]. 唐芙. 复旦大学. 2008

[5].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肖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6].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7].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国际金融法律监管[D]. 王燕.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8].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研究[D]. 金强. 南开大学. 2013

[9]. 论跨国银行法律规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D]. 罗晋京. 暨南大学. 2009

[10]. 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研究[D]. 马政. 南开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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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的法律制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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