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监管力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三方论文,银行卡论文,套现论文,力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连续几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据赛迪顾问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指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整体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成为我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第三方支付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集聚了诸多风险,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监管力度迫在眉睫。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理论分析
(一)相关概念界定
第三方支付。我国央行并未专门定义第三方支付,仅将其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支付。目前通用的第三方支付的定义是,第三方支付通过其支付平台串联起消费者、商家和银行,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作用,实现从消费者到商家以及银行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结算等功能。目前,我国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易宝支付、银联网上支付等,其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占据了主导地位。
银行卡套现。一般来讲,银行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的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或全部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套现。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套现通常是指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的行为。采取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长期套取银行的资金,实现“无息用款”,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仅仅是被动地充当中介。
(二)银行卡套现模式的比较
基于套现依托的平台不同,银行卡套现模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依托POS机的套现行为,另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行为。两种套现行为模式存在共性,即不需要支付用信用卡取现的手续费,而且如果持卡人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偿还,利息也是免除的。这也构成了银行卡套现的基本方法,即套现者获得了一笔免息贷款。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具体运作流程不同。依托POS机的银行卡套现行为又可具体分为持卡人单方套现和中介机构参与的套现,这两种模式都需要通过特约商户的POS机终端,形成“交易”,将钱从代付人或中介套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行为,直接绕过POS机终端这一环节,甚至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交易,就可将透支额度转移到借记卡中。
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在依托POS机的套现行为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银行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仅包含了上述两种,还新增了信用卡持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同关系。相对于POS机套现模式,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模式有两个“优点”。一是方便快捷成本小。网络套现通常是“自买自卖”或“自买亲朋卖”的模式,整个过程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即可完成。相对于寻找可以套现的POS机来说,可行性高出许多,还省去了本应支付给套现POS机商户的手续费。二是隐蔽性强,风险小。网络套现由于利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都是进行金额小交易多的套现,难以监测。即便被发现,持卡人也可以谎称信用卡失窃,而这一点POS机套现做不到,因为POS机上的套现通常都要留下持卡人签名的凭证。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现实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套现行为的几种模式
虚假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套现模式。套现者只要拥有几张银行信用卡,再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开家网上店铺,就可以运用信用卡的支付功能,在信用卡透支额度以内去“买”,“卖”家可以实际收到“买”家转来的“货款”。买卖虽然是假的,但却轻松实现了免费套现。
申请支付平台再买卖。这种形式又被称为“网关申请”套现模式,是前一模式的升级版。“网关申请”是一种专为中小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支付平台,套现者只需建立一个网站,并申请到支付平台,就可以通过虚假自我交易实现银行卡套现。
中介机构参与的第三方支付套现。手段有三种,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的POS机从事非法套现活动,二是中介机构直接在购物网站以出售商品的形式提供套现机会,三是上述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新型套现方式,以类似“网络传销”的方式发展各地POS机代理商,以POS机收单业务为载体进行资金划转,其网络经营模式呈现出金字塔形结构,各层次之间分工明确并形成专业的套现团伙。
(二)第三方支付套现的危害
一是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大。由于我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信用卡又是一种无担保无抵押的借贷工具,当持卡人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额时,银行的补救措施非常少,一旦持卡人利用手中信用卡进行套现,风险将最终转移给银行,发卡银行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不需缴纳手续费和税金,对于银行来说相当于放出一笔无息贷款,给银行应收利润带来损失。而套现所得资金使用不受任何限制,资金流向脱离了银行的控制范围,影响支付体系的稳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管控力度,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影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第三方平台与银行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并且是合作大于竞争。若出现大范围的第三方支付套现行为,给银行直接带来利益损害,将会降低双方合作的意愿,使共赢的目标难以达成。
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套现行为造成大量的虚假交易,不仅影响交易安全,导致信用危机,同时妨碍管理者对平台经营的预判,监管者也会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限制与违规处罚力度。大量虚假交易给社会公众留下负面印象,危害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监管力度的建议
(一)构建防范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法律基础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自卖自买等方式进行的套现行为,由于其虚拟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应在给予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行为明确的法律定性的基础上,加大网络犯罪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立法力度,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犯罪认定提供更为细化、明确的适用标准。构建司法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行为进行预防与打击。
(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的外部监管
完善以央行为核心的外部监管体系,对防范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套现行为至关重要。做到这一点,既要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体系的主导作用,又要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渠道,凝聚监督合力。第一,加强对银行信用卡、POS机发放的监管力度,严禁恶意抢占市场的信用卡和POS机滥发行为,建立可疑套现资金交易的上报机制。同时,构建银行信用卡和POS机滥发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银行、中介机构之间的信用卡和POS机发放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一位持卡人同时持有数张信用卡、POS机异地刷卡等现象。第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监管,除了对其进行资质审查,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之外,对于那些拥有合法“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支付业务进行持续性监管,锁定不合格支付公司。最后,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套现者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套现行为。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目前,支付宝成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为每个会员建立了信用档案,进行实名认证,对于信用分低于一定数值的账户,关闭卖家收款功能,预防套现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实施支付宝平台转账收费,增加套现成本,降低套现的预期收益。支付宝还率先开发采用了CTU系统(智能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对包括套现、可疑账户、可疑交易、洗钱、欺诈、盗卡等所有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另一家支付机构易趣也采取类似措施,防止用户的恶意套现行为。
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尚未拿到牌照及正处申请中的企业更应加强风险控制,合规经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监管者的认可,为获得牌照、阳光经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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