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探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探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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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福州市郊区台江镇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全镇工业总产值499万元,纯利润116万元,上缴国家税金38万元;1991年成立了福州郊区台江工业总公司,拥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统一管理镇办企业;在总公司的基础上,1993年4月组建了福建省江盛集团,以集团的形式,通过资产纽带,把全镇的镇、村企业联合起来,集团拥有核心企业一家,即江盛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13家,半紧密层企业16家,松散层企业20家。集团的核心企业福建省江盛集团公司集工、农、商、贸、金融和科技于一体,拥有江盛工贸公司,江盛市场开发总公司,江盛铝业公司等15家公司和福州郊区橡胶厂、塑料厂、木雕厂等14家企业,1994年固定资产达5800多万元。江盛集团1994年总值达7769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46718万元,纯利润3371万元,上缴国家税金2395万元,出口交货总值18569万元,工业总产值、纯利润、上缴国家税金分别是1979年的93.6倍、29.1倍、63.0倍。

十余年来,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模糊,人人有份,人人不问,产权责任不明确;政企职责不清,乡村行政领导随意干预企业的行为时有发生,企业自主权不落实;职工主人翁意识淡薄,企业凝聚力不强;一些不景气企业的债务、富余人员成了企业的包袱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乡镇企业就不能够持续、高效、快速、健康地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乡镇企业要想克服“二国营”的弊端,得到更大的发展,必须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以便早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江盛集团近几年来在改革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初步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产权制度改革方面

1.组建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是发挥地区经济的整体优势和规模优势的手段。1993年,经福建省经委、工商局批准,组建了江盛集团,集团的核心企业江盛集团公司也同时成立,台江镇人民政府将资产划拨给集团的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形成了半紧密层企业,同时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形成了集团的松散层企业。江盛集团的成立,为台江镇的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江盛集团组建后,规模不断扩大,在短短半年时间里,福建省江盛市场开发总公司、福建省江盛工贸公司、福建省江盛装潢装饰公司、福建省江盛城建发展公司相继成立,其注册资本分别为1088万元、518万元、108万元、130万元,涉及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其投资多、规模大、起点高,发展前景很好。今后应把股份制引入企业集团,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新机制。

2.部分村办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并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乡(镇)、村办企业是由集体出资兴办的,企业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有全乡(镇)、村农民,但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却是乡(镇)村行政干部,即使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后,如果设置集体股,由于集体股是最大的股份,不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使乡(镇)村行政干部干预企业经营合法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乡镇企业产权存在着虚拟性。解决这一问题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办法,而办法之一就是对村办企业直接将集体资产或集体股量化到村民。现已有几家条件成熟的村办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并将股份量化到了村民,如红旗村的村办企业红旗饭店就已经这样做了。这样可以使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经营状况,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今后我们要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广。

3.集资、合资办企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建设,促使产权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促进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如集团公司与台商各投资40万美元,创建了福州国力鞋业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与村办企业红旗铝材厂合资创办了福建省江盛铝业公司,由集团公司提供厂房以及设备、基建、流动资金等贷款200万元,红旗铝材厂提供价值130万元的设备和技术,并负责生产经营,公司年产铝型材1500吨,年产值3000万元;集资兴建江盛大厦,由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和象园村集团、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房地产公司出资758万元,象园村出资749万元,个人出资303万元,共1810万元,实行股份合作制。目前,曙光村集体正准备与村民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曙光综合商场,其中村出资519.2万元,村民出资468.8万元,共投资988万元。

二、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方面

1.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推行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形式之一,但它不是万能的,不能误入“一‘股’就灵”的歧途。目前一些企业将企业产权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混为一谈,认为股份合作制可以替代承包制,解决经营上的“负盈不负亏”,分配上的“大锅饭”等问题。实际上,股份合作制只是使企业财产归属进一步明晰,由此确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规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股东、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承包者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责利。但股份合作制解决不了“两权”分开后经营者对新的产权拥有者的责任问题,仍需要通过承包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加以明确。目前集团公司已对所属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尤其是对一些中小老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了现金承包、抵押承包和集体合伙承包等多种承包主式。如原耐火材料厂,承包前每年仅上缴两万多元,采用现金承包,每年可上缴6万元,翻了一番多,而且生产越搞越红火。年产值达200多万元的橡胶厂也拟实行合伙承包,现正在积极筹备中。

2.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一些停产和不景气企业的出路和债务问题,盘活存量资产。由于乡镇企业存在种种“二国营”的弊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亏损、负债的停产和不景气企业,如何解决这些企业的债务,为这些企业找到出路,盘活资产存量,也是一个急需通过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来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①租赁经营。即将亏损或不景气企业的资产有偿地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经营者经营,具体的形式是将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折算租金,按月或季交纳,流动资金由承租者自筹。由于这些亏损或不景气企业大多有债务负担,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经营者一般不愿承租。集团公司采取将这些债务收归集团公司挂帐,用租金来抵债的办法加以解决。如福州国力鞋业有限公司,因台湾方面流动资金未能到位以及经营方面的问题,造成亏损,现租赁给另一家鞋业公司经营,集团公司每月收租赁金五万元。②承包经营。如台江塑料厂,原为外贸公司生产“白鸽牌”拖鞋的片材和胶带,产值曾达到1100多万元,利税130多万元,后由于市场变化和道路拓宽的影响,产品积压,负债200多万元,濒临破产。集团对其清理库存,债务挂帐后,拟通过承包来为企业找到新的出路。③嫁接外资。如运动鞋厂出现严重亏损后,集团引进外资与老企业嫁接,外方以一条生产线投资,通过资产重组来振兴老企业。

3.采取配套改革措施,制定有关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办法以及医疗费包干使用办法,改变镇办企业正式职工“铁饭碗”的情况。由于历史的原因,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中尚有数百名正式在册职工。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使企业资产能够流动,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能够进行优化组合,这样就不可避免出现富余待业人员。能否妥善解决这些干部职工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费、医疗费等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和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因此,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对转换机制后的待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和实行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以及医疗费包干使用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正式在册的职工富余人员实行发放退职安置费(每工龄年700元)、发放生活补贴每月60~110元和重新优化组合上岗“三可以”的办法,并且规定企业干部职工一律实行小病月医疗费包干和住院保险。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初步解决了待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为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

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关于政企分开问题。目前一些企业虽然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但企业管理仍然沿袭旧的机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仍由乡(镇)政府委派,而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董事也由政府指定,董事长多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总经理由原厂长担任,名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机制实际上与传统的乡(镇)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机制没有区别,乡(镇)政府仍在做“婆婆”管着企业这个“小媳妇”,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仍沿袭原来的管理模式,从而使企业面临“穿新鞋走老路”的困境,制约了乡镇企业股份制的发展。

2.关于土地是否和如何计入企业资产问题。搞清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是,是否承认在农村存在着大集体(乡镇、村)、小集体(乡镇、村集体企业)之别。乡(镇)、村集体企业虽是由乡(镇)、村集体兴办的,但随着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它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破产时,它是以企业的财产而非乡(镇)、村集体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乡(镇)、村集体企业已成为相对独立于乡(镇)、村集体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产权明晰化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界定大、小集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很显然,这里指的“集体所有”是乡(镇)、村大集体。在乡(镇)村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所有权主体也变为由出资的股东各方组成。乡(镇)、村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股东。因此,对土地是否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应取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股”股东(乡镇、村农民集体)的选择。它既可以把土地进行资产评估后折股投资到企业,从而增大“集体股”的份额,也可以仅把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定期收取土地使用费,租金由租赁双方协议而定。对于那些在企业建立之初,通过类似“征地”形式由集体购下所占村集体土地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土地权属。对于企业用积累资金新购置的土地,应归企业小集体所有,大集体对企业的这部分利益应予以承认。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积累新增加的资产,应属企业所有,大集体也应予以承认。

3.关于保息分红问题。目前一些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人股实行优惠政策,采取保息分红的做法。应该说目前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目前农民的风险意识还不很强,用这种方法,有利于集资,并使农民得到一些实惠。但这使集体股与个人股同股不同息,由集体股单独承担风险,个人无任何风险,违背了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风险共担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机制运行中必须体现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让股东一开始就有很强的风险意识,企业盈利多,股东获取的红利就多,否则也可能亏本,从而使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好坏。保息分红的息是固定的,一般控制在与银行存款利息相同的水平上。红应该是不固定的,视企业经营好坏上下浮动,效益好,红就多,效益差,红就少,红应有风险。这样,使股东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存。对目前保息又保红的企业应引导股东逐步转向固息浮红,最终过渡到无息分红。对集资,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金。

福建江盛集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做了一些点滴的偿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探索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与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距离。由于江盛集团规模较大,因此,今后的目标是争取早日组建成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集团更好地适应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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