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1]2008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迅速增多已成为我国现今的一个社会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也日益彰显。同样的问题在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也日趋严重。如何妥善解决处理医疗纠纷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国的做法不一。但采用合同责任作为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方式已受到了学界高度重视。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确立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并对医疗合同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探讨医疗合同的一些基础问题。研究的重点是根据民法学、合同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医疗专业特点,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法、历史研究和实例分析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对医患关系进行定义并分析其法律属性,确立医忠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而对医疗合同进行定义并析清医疗合同的性质,最后详细分析了医疗合同的主体问题。第二章主要研究医疗合同的成立、变更及终止等问题。关于医疗合同成立的问题,提出了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为要约方,医方为承诺方的观点,并详细分析了原因。对医疗合同变更的问题,主要针对诊疗义务变更、医务人员变更及患方意思表示人变更等叁种常见的情况进行分析。医疗合同终止问题的研讨,重点是分析医疗合同解除的情况,并对医疗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进行了探讨。第叁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结合法学和医学的特点,研究医疗合同的内容,对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尤其是针对医方的权利和患方的义务这两个在众多研究中较易忽略的问题,详细剖析了医方的诊疗主导权、拒绝治疗权、医疗费用预付请求权以及患方的如实告知病情、配合诊疗等不真正义务。第四章是对我国现今医疗纠纷立法问题的思考,并对未来的立法问题提出建议。首先是对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并从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角度研究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近期与远期的医疗纠纷立法问题提出建议。在立足于目前我国医事立法基础较差、起步较晚的情况下,提出近期的立法目标是将医疗合同典型化,远期目标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建议。使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医疗问题在法律上真正得以明确和保障。
董晓飞[2]2010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和医患纠纷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文件,均未从根本上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其在内容上也大多偏重医疗纠纷诉讼中程序问题的解决。以往的医疗纠纷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诸多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理解的模糊和混乱。医患关系究竟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基于该法律性质该如何适用其相应实体法律规范?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且目前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医疗纠纷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就难以统一。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居高不下甚至日益增多的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我们对其法律性质的长期误解,如果不能准确、恰当地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将很难从本源上得到解决。本文笔者正是试图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的角度,以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对医疗合同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从整个结构来看,本书所研究的内容可划分为医疗合同概述、医疗合同订立、生效和终止、医疗合同的内容以及关于医疗合同民事责任竞合四个部分。具体而言,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医疗合同概述。明确医患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属性,对医疗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主体进行论述。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分别介绍医疗合同的各相关学说,指出了医疗合同的非典型合同的法律属性。第二章,医疗合同的订立、生效和终止。详细论证了医疗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具体主体,分别论述了缔约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和内容,医疗合同生效后的法律约束力的具体体现,医疗合同终止的五种事由。第叁章,医疗合同的主要内容。分别详细阐述了医疗合同中医疗服务提供方-医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医疗服务的接受方-患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提出以此对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和规范。第四章,关于医疗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通过对医疗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关学说的介绍,提出医疗违约责任的四要件说;分析论证了医疗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并对医疗违约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做了一一介绍;阐述了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理依据,并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行了详细比较,进而对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比较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和有关医患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实务分析均相对比较滞后。而他们在以上这些领域的理论和做法都相对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可避免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观点,以期完善。同时,对于一些专业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论题,本文也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
耿甜甜[3]2007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数目正在飞速增加,医疗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益彰显,急需法律做出更完善的调整。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医疗合同,实践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在医疗民事赔偿领域,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将医疗侵权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国内学术界仍持医疗侵权赔偿的主流观点。由于医疗侵权的主流适用,几乎完全排斥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导致了医疗违约救济的缺位。加之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的问题。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着眼于对医疗合同的系统化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以探求更优越的医疗民事制度和趋势并为我国所用;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医疗合同立法和实务的对策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医疗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合同中诸多概念的进一步认识,从医疗合同的基础问题出发,对医疗合同的一般规定作系统化研究。结合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规制和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在参考各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着重对医疗合同的特殊制度进行研究和规划。2.构建医疗民事责任制度的框架,结合我国实际和世界先进立法例,在对医疗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本源性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制度的完善、甚至扩张,建立起以医疗违约责任为主、医疗侵权责任为辅、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医疗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构建中,力求保护在医疗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权益,以维护平等为特征的医患民事法律关系。3.实现医疗合同有名化,建立完善的医疗合同立法体系,并在我国未来的合同法或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总而言之,鉴于我国医疗纠纷日益严峻的现状,且正值我国民法典编撰之时,借这契机,也顺应先进国家发展趋势,我国应对医疗合同问题做出符合趋势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调整,重新构建合理、有效的医疗民事法律制度。
潘宏丽[4]2010年在《论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文中指出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当事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医患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医疗附随义务的违反也是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将分七章对医疗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首先对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价值、内容、类型以及理论依据进行研究。从对附随义务理论的研究开始,进而作出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界定,为下一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进行了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实证法考察。通过对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考察、分析,得出医疗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及违反医疗附随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叁章是对告知说明义务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立法、判例中涉及的理论,探讨了告知说明义务的形成、法律性质、范围、内容、法律后果。第四章是对保密义务的研究。在本章主要探讨了患者隐私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的权利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五章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本章从保障患者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权益角度考察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比较了医疗合同中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第六章是对医疗附随义务具体类型的拾遗,弥补了前面类型研究的不足。第七章结论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法律之建议。
刘宇[5]2006年在《医疗合同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医疗服务愈发广泛和深入,医患关系愈发复杂和多样,同时医疗纠纷也呈上升之趋势,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医事法律来加以规范。然而,至今为止,我国在医疗领域之民事立法尚不完备,尤其在医疗合同立法方面还属空白,学界之理论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议。正是因此,本文致力于对医疗合同立法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性质等基础问题,以及合同的主体、成立、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制度问题等做比较全面之研究,并针对立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例如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的确定和法律效果的规定等)发表见解。本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医疗合同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整体的法治化进程,随着医患关系模式由“善良家父”模式向“权责对等”模式转变,随着医学技术进步所造成的医患关系复杂性增加,医疗法律关系正在由行政主导向契约关系转变,因此需要通过医疗合同立法加以规范。本文对于认为医疗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的各学说进行了批驳,主张医疗法律关系完全具备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同时医疗合同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自身独有的特征——“合法的缺陷服务”特征,由此证明医疗合同应单独立法来加以典型化。第二章讨论了医疗合同立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即医疗合同的立法价值、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和法律属性问题。首先,医疗合同立法之价值,并不在于一定要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是更加强调通过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且在医疗服务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范上发挥重要作用。本章中还分析了医疗合同法和医
龚华宗[6]2007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就医疗合同的相关理论问题给予深入的剖析论述,以期从整体上把握医疗合同的实质,从而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参考的平台。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医疗合同概述。首先简要介绍医疗合同的定义及分类,并重点阐述医疗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第二章为医疗合同的订立。该章主要分析医疗合同订立的主体,医疗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终止;针对医疗合同的成立,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得出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是承诺。第叁章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方有主给付、从给付及保密、保护和疗养指导之说明等附随义务,患方有给付医疗费和配合治疗等方面的义务。第四章为医疗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问题,包括主体、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其次在第二节中重点论述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主张对医疗合同责任进行扩大化解释处理;最后一节中,就采纳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对医患纠纷的解决更为合理进行论述和比较分析。本文的宗旨在于全面客观的阐述医疗合同的相关内容,启发社会对于医疗合同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进而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医患双方日益加深的矛盾,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的和谐和美好。
何波[7]2005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医疗合同理论的整体研究,深入剖析了医疗合同的性质、内容、理论基础、制度设计等各个方面。利图从整体上来把握医疗合同,从而为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一个平台。 医患关系是医疗合同的法律基础,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日益为学者所认同,为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平等契约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固可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合同。 医疗合同的性质是无名合同。医方和患者方是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医方的义务主要有:诊疗、说明、转诊、保密、保护、保管等义务,患者方主要有:支付医疗费用、配合治疗的义务。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采用请求权竟合说。受害者有选择权。对医疗合同的特殊规制主要包括强制缔约义务和降低对患者缔约行为能力的要求。
黄江东[8]2003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患关系是一类典型的社会关系,本文认为其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其缔约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医疗债务的手段性、抽象性、专门性以及对患者人身的侵袭性等等。本文正是从医疗关系的合同属性出发,试图做出一个比较系统的论述,而区别于我国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一般从侵权角度着手的思路。本文第一章第一节探讨了医疗合同的订立,分析医患双方的具体行为而赋予其要约、承诺的效力;第二节分析了医疗合同的法律性质,认为不能将其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其性质是无名合同,但立法上的积极做法是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第叁节分析了医疗合同的特点。第二章探讨医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主要是从主义务、<WP=4>从义务、附随义务叁个层次论述了医方的义务,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本章第二节讨论了违约问题,主要是医方违约问题,其中重点讨论了判断医方违约的一般标准。第叁章是有关违约责任的讨论。第一节具体论述了医方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如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第二节讨论了医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分析了在医疗损害上适用违约责任与适用侵权责任之区别,接下来列举了世界各国对责任竞合问题的叁种处理方式,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简要作了阐述。本文的目的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医疗关系作出一个比较系统的阐述,启发医疗关系当事人的合同观念,在解决相关纠纷时,能够考虑合同法的途径。
曾利民[9]2007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认为为了解决医疗关系中的纠纷,荷兰于1994年颁布了《医疗服务法案》,该法案具体规定了病人在医疗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导致医疗责任的各种情形。该法案于1995年被收入了《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中,并改名为“医疗服务合同”。荷兰将医疗合同单独作为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在民法中规定下来,这在整个欧洲及世界都具有先导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理论界的探讨也多在侵权赔偿领域。医患关系是一类典型的社会关系,本文认为其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民事合同关系。本文正是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出发,试图对医疗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一个比较系统的论述,而区别于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从侵权角度着手的思路。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医疗合同的概括性论述,阐述了四个问题:一是医患关系的概念和类型,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二是医疗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五个主要特征,即医师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承诺与履行合同的及时性、合同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合同履行的延续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高风险性;叁是医疗合同的订立,本文观点为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是承诺,同时论述了医方的强制缔约;四是医疗合同的当事人。第二部分是医疗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内容。首先通过对有关医疗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的介绍和评析,本文认为不能将医疗合同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其性质是无名合同,但立法上的积极做法是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其次从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叁个层次具体论述了医方的义务,同时略述了患者的义务。第叁部分是关于医疗违约责任及责任竟合的探讨。首先具体论述了医疗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如责任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等等,提出在医疗违约情形下有必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同时也要对医疗合同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以及赔偿数额予以限制。其次论述了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列举了世界各国对责任竞合问题的叁种处理方式,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然后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做了阐述。并对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做了详细论述,认为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赋予患者选择权,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利益。第四部分是关于医疗合同的立法问题。医疗合同有名化具有四个方面的价值,即便于对医疗关系进行规范的调整、强化对医患双方的民法保护、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节约交易成本。因此我们应当使医疗合同有名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叁种立法思路:思路一是考虑在我国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增设“医疗合同”一节,并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将它作为《合同法》的修订部分纳入整个民法典的综合体系当中;思路二是制定综合性的《医事法》;思路叁是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违约责任较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侵权角度,而应该充分重视违约,赋予患者选择权,所以,我们应当使医疗合同成为一种有名合同,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切身权益,从而最终达到减少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艾尔肯[10]2006年在《论医疗合同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医患法律关系是医事法规在调整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力求通过对医疗合同的成立、性质、特征、主体、合同效力及其终止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和理论依据,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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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疗合同立法研究[D]. 刘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医疗合同研究[D]. 龚华宗. 南昌大学. 2007
[7]. 医疗合同研究[D]. 何波. 黑龙江大学. 2005
[8]. 医疗合同研究[D]. 黄江东.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9]. 医疗合同研究[D]. 曾利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10]. 论医疗合同关系[J]. 艾尔肯. 河北法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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