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及其“上帝”_文化论文

保护文化及其“上帝”_文化论文

守护文化其“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3-0009-06

云杉先生指出:“文化的灵魂是什么,就是凝结在文化之中、决定着文化质的规定和方向的最深层的要素,就是核心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立场、文化取向、文化选择。”[1]任何一种文化都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它是文化的灵魂,或曰文化其“神”。守护文化其“神”,就是把握凝结在文化之中的精神本质——价值观,从而把握文化立场、文化取向和文化选择,这是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也是自觉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建设包括传承、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要求。

一、“形神”统一的文化生命结构

要守护好文化其“神”,就得把握文化的生命结构。在对文化史和哲学史的考察中,我们得出了这样一种认识:文化也是一种生命体,具有“形神统一”的生命结构。“神”指文化的精神本质——价值观,是文化之魂;“形”指文化其神的载体,即各种文化样态。应基于对文化生命结构的认识,把握文化的本质,守护文化其“神”,这是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提出“文化自觉”,决非无的放矢。事实上,特别是在文化建设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作为文化的精神本质——价值观,而只是注重能吸引眼球、带来经济效益(文化GDP)的各种文化样态。重“商”而轻“文”、重“形”而轻“神”,只重视文化其“形”,而忽略文化其“神”。

“形神之辨”是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体生命结构的一个重要论题。“形”指形体、肉体,“神”指灵魂、精神。对于两者关系的讨论,始于先秦,经两汉而终于南朝,由著名哲学家范缜作出了总结。范缜把“形”譬喻为刀之刃,把“神”譬喻为刀刃之利,两者是“质”与“用”的关系,“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是则形称其质,神称其用”,故“形神相即,形质神用,名殊体一”。一个生命体就在于“形”与“神”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

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这一关于人体生命结构的“形神”概念,很自然地被移用到人物画的艺术审美领域,用“形神统一”论来概括绘画、诗文等文化样态的生命结构,并进而升华为独特的审美原则。在汉代,《淮南子》的作者根据其“神贵于形”、“以神为主”、神为“君形者”的观点,认为绘画、艺术如果没有“君形者”(“神”),就不可能使人产生美感,强调绘画艺术要在形以传神,才能使作品给人以美感。东晋大画家顾恺之据以提出“传神写照”的命题,认为绘画传神不在于形体,而应着眼于人体(“形”)中最能传神之处,即眼睛。人物画所要传达的“神”,就是在美术艺术的创作实践中画家审美价值观的对象化,由之而实现画作的形神统一。这种“形神统一”、形以“传神”的审美原则对以后文学艺术的创作和审美评价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唐宋扩展到诗歌创作,明清更进一步在小说、戏曲、建筑等文化领域展现其美学生命力,成为中国古代美学文论史上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一对重要的审美范畴。同时,“形神统一”论又以“形与神俱”、“形神兼备”、“内外兼修”等模式成为中医、武术的哲学基础。至现代,“形神统一”论在艺术创作、企业文化、城市建设等各个文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体现。

“形神统一”也是传统“礼”文化的生命结构。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那里就有明显的表达。孔子的学生子贡要把鲁国每月初一告祭祖庙(告朔)的那只活羊去而不用。孔子就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尽管鲁君已经不把“告朔”之礼当作一回事了,但孔子还是认为必须坚持这一仪式(礼文化之“形”),因为取消了告朔之“形”,也就丧失了告朔之“神”,即周天子的至上尊严。这里,告朔礼之“形”是告朔礼之“神”的载体。孔子之所以反对季氏八佾舞于庭,就是因为八佾舞是对周天子尊严和权威的“僭越”,毁坏了八佾之“神”。再有,“礼之用,和为贵”(《学而》)也体现了“礼”文化其“形”与其“神”的统一。在“礼”的实践意义上,孔子提出以“仁”辅“礼”、“仁”“礼”统一的思想,“仁”作为德性和信念,是践行“礼”的内在动因,“人而不仁,如礼何!”(《八佾》)“礼”作为制度和规范,又是“为仁”的外在依据,“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同样体现了“礼”文化其“神”与其“形”的统一。孔子之所以成为儒家文化的始创者和奠基者,就是因为他将周公所制定的“礼”这种社会制度和仪式活动进一步加以系统化、理性化和道德化,赋予“仁”、“和”等为其核心价值,并配之以“乐”,加以美的升华,从而达到了“形”“神”统一的新境界。而儒家文化之所以历时两千多年而不绝,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除了其价值体系与宗法等级制的社会结构相适应这一本体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它一贯保持了其“神”与“形”的统一,不仅保持了表达其“神”的语言文字之一贯,而且以不断扩大的“士”阶层为社会基础,通过太学、书院、读经和科举制度而始终保持了承载儒学精神的“经学”之一贯,并通过“注经”的方式不断地发展儒家思想,形成了以《经》传“道”的生命存在方式,又有十分丰富的与儒家价值体系相匹配的功能性、规范性、仪式性、审美性的社会活动为其载体。

“形神统一”在道德实践上还体现为德行与德性的统一。《荀子·不苟》说:“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这里的“形”,指道德实践的行为;“神”指道德行为所产生的感化人心的(奇妙)功能,也就是道德之内在魅力,正是这一道德行为所产生的道德的内在魅力,感化了人心。当然,其前提是行为主体对道德的“诚心”。荀子的这一思想是对孟子“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的发挥。这说明,真正的出自诚心的道德行为是“形”与“神”的统一。换言之,唯有能产生道德魅力(“神”)的道德行为(“形”)才是道德的本真。形是神的载体,神是形的功能和作用。用另一种语言来表述,道德之“形”即道德行为,往往产生外在的功利价值,如用实物帮助;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神”即道德魅力,就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价值。这就是所谓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的统一。就是说,荀子说的道德之“形”与“神”的统一,也就是道德之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的统一。道德能真正感化人心的不是“形”,而是通过“形”而产生的“神”,即道德主体通过道德行为而产生的道德内在价值——精神价值。而道德的内在价值的产生正在于道德主体的诚心。在这一意义上,“诚”才是道德的根本。无诚心即无道德。“不诚无物”,不诚也无道德。不出于诚心的所谓“道德行为”,装模作样,也可以搞得轰轰烈烈,但终究不能感化人心,为什么?就因为其不是出于诚心,没有感化人的道德魅力。

我们提出“形神统一的文化生命结构”这一概念正是对文化史上“形神统一”文化现象的哲学概括。

从理论上说,“文化”是人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社会实践的价值创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与动物不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这里所说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内在的尺度”、“美的规律”,就是指人所特有的理想、价值观和价值评价、价值选择。文化是人的创造,就是人通过社会实践使自己的价值观对象化,使实践的对象成为有意义的价值存在,即所谓“人化的自然界”。因而,文化虽有各种样态,但其核心是价值观、价值体系,其本质在于精神价值。这里,价值观或理想是文化创造的目的因,是创造文化的动力,并赋予文化以意义和生命。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为全民族所认同的文化是合乎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的,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因而是有生命的,也具有“形”和“神”的生命结构,是“形”与“神”统一的生命体。文化其“神”是凝结于文化中的价值观,即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核心价值;文化其“形”是文化所生长和依附的生活方式及其符号化的表现,是文化其“神”的载体。梁启超把文明区分为“形质之文明”与“精神之文明”,他在《国民十大元气论》中明确指出:“精神既具,则形质自生,精神不存,则形质无附”;其特点是强调了文明之“神”。在我们看来,形质不存,则精神也无所附,“神”是通过“形”而显现的。

“形”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第一,语言文字,即核心价值观的语言表述系统。每一种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的独特性往往体现为一些语言范畴(如儒家和道家的“仁”、“命”、“天”、“道”等基本范畴)的相对不可翻译性。语言的“不可翻译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形神的不可分离性。如果抛弃掉这些语言,该文化的独特价值也就丧失了。第二,经典文献和理论学说,即价值体系的理性的系统阐述。“文献”和“学说”应作广义的理解,如儒家文化,既包括《四书五经》、“理学”这样的经典文献和理论学说,也包括老百姓口头相传的故事、“俚语”和“格言”。从解释学的观点看,“传统”存在于对经典文献(文本)的创造性解读之中。第三,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其物质设施,包括器物。生活方式之为文化的“形”,是指传递文化价值的社会活动是服从和服务于物质性社会关系即社会结构的各种功能性、仪式性、规范性、审美性的社会活动,可以简称为“文化样态”,如学校教育、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道德实践、宗教活动、风俗习惯、文物古迹以及在现代社会影响人们生活方式极大的新的文化样态——电子传媒(互联网)等等。文化就是将那些原本具有功能性的社会活动加以理性化、规范化、艺术化甚至神圣化的一个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凝结了活动者的价值观。这样,这些被理性化、规范化、艺术化乃至神圣化的社会活动似乎能够超脱于物质的社会关系而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纵观文化的历史和现实,文化其“神”与其“形”的关系是:形神共俱,质用一体;形以寓神,神以主形;形毁神灭,神丧形败。世界文明史证明,一种文化一旦失去了自身的意义或价值,也就丧失了生命。同样,一种文化如果丧失了其固有的载体,则其“神”即灭。因此,要使一种文化在其“社会存在”的基础上得以保持其精神价值和生命活力,就应保持其“形”与其“神”的统一。当然,文化既然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创造,因而其“形”其“神”也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得到延续和发展,从而获得新的生命。这对于包括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二、守护文化其“神”

文化自觉,无论是关于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上的自觉、关于文化其自身特性和文化发展规律把握上的自觉,还是关于承担起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历史责任的自觉,关键在于是否深刻把握和真切体悟文化的本质所在——文化的灵魂(神)。也就是说,要达致文化自觉,就必须深刻把握文化的精神本质,并在实践中牢牢守护住文化其“神”。能否守护文化其“神”,是文化自觉的一种检验。我们所要守护的文化其“神”是反映社会进步、发展的追求真善美的价值观,包括积淀在传统文化中的成为民族之“魂”的价值观。

(一)守护文化其“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守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

一个社会的共同理想和核心价值具有强大的道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形成民族文化认同的精神基础,是凝聚全社会人心的精神纽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本质、地位、作用的高度自觉。显然,塑造并守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神”的“核心价值观”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内涵和重中之重。

云杉指出:“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的是体现时代感、突出大众化、富有独创性。”[1]“时代感”,就是把握时代主题、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核心价值观是时代的产物,只有反映时代的要求,才能引领社会进步。我们现在倡导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平正义”、“和谐和睦”等理念,就体现了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感。由“时代感”立论,拓展了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路。这里,我想就“公平正义”与核心价值观提一些个人的看法。

民生问题的凸显,在价值观上显现了“公平正义”问题的突出。这是时代的产物,反映时代的要求。其重要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道义性和感召力之所在。无疑,公平正义应该纳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各利益阶层的共同价值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其“神”。正如云杉所说:“我们讲公平公正,文化应该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体现。”[1]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文化建设要落实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文化之“神”。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如若不讲“公平正义”,就是无视社会主义文化其“神”,那就谈不上“文化自觉”!守护社会主义文化其“神”,就是要讲“公平正义”,就是要以文化的力量推进落实“公平正义”。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本质上是要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落实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神”,那么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就是“形”,两者是形与神的统一;离开了“公平正义”,或者把“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形)与“公平正义”价值观(神)分离开来,解决“民生”问题就可能成为一些技术操作,头痛医头,脚疼医脚,问题没能解决,反而可能会变得愈加复杂。当前,在解决“民生”问题中,重要的是守护住“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文化之“神”,使“民生”问题沿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得到逐步解决。

从“形神统一”论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一个语言表述(“形”)的问题,这对于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深入民心,进而守护社会主义文化之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云杉明确指出:“塑造核心价值观还有表述形式的问题,要尽可能鲜明、简洁、凝练,让人们易懂、易记、易表达。”[1]社会科学界应该为此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认为,这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历五千年而传承不息的中华文化之所以是我们国家的灵魂,就在于她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积淀了作为中华文化之魂的价值体系。“以民为本”、“公正无私”、“和而不同”、“义分则和”、“仁者爱人”、“见利思义”、“由义为荣,背义为辱”等,这些构成价值体系的价值观都是中华文化之魂(神)。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实质上就是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之“神”,而神寓于形以现,因此,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应该“形”、“神”兼具。为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神”,就应保存和保护好民族传统文化之“神”的载体——名词术语、语言文字、古典文献(“形”),否弃了这些载体,也就泯灭了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而如果用西方的一套话语来解读中国文化的一些特有的名词术语,就很可能阉割了其所固有的“神”。坚持文化的主体性,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和守护中华文化其“神”,不然的话,中国传统文化就可能“被”西方化。

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应该“形”“神”兼具,也适用于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在商业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要十分关注包括传统节庆和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的命运。

第一,中华民族在文明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许多表征着民族风俗和生活方式的节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它们积淀着深厚的民族心理和文化情结,内含着和谐文化的人文底蕴:爱家爱国、家和睦邻、尊老爱幼、缅怀先人、国泰民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传统文化之“神”的具体化和世俗化。就是说,这些民族节庆由承载传统文化之“神”而获得了浓厚的文化气息,而传统文化之“神”则因这些节庆之“形”而得以生生不息。这就是这些节庆传至现今而不绝的奥秘所在,传统文化正是由此而保持了生命活力,再一次表明文化其“形”对于文化其“神”的重要意义。要重视传统节庆对弘扬优良传统文化的作用,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在的问题是要防止传统节庆在“洋节”气氛和商业浪潮的冲击下被淡化或异化为单纯的娱乐活动和商品符号,从而消解了其所承载的固有的“神”。因此,保护传统的节庆,使其“形”其“神”获得现代性的统一,就成了通过传统节庆而弘扬优良传统文化的关键。现在,国务院终于作出决定,把大年夜除夕、清明节、中秋节也定为法定假日。显然,淡化或异化传统节庆,无异于自毁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二,关于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华文化中有着富有特色、极为丰富的文物古迹,它们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历史地沉积着灿烂的中华文化,因此在本质上不是形态物,而是内含传统文化之“神”的文化体。天安门、故宫、长城、黄帝陵、兵马俑、敦煌石窟以及大量的出土文物,孔庙、寺庙、道观、书院、经文碑刻,各色历史悠久的楼、台、亭、阁、古村落和京剧、昆曲等各种传统剧种,以广博而丰富的文化之“形”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今人亲历其境并知晓它们的历史,即会感受到中华文化之恢弘与精深,其承载着的文化其“神”就会在人们的心中鲜活起来,其魅力所至不仅顿生美感,而且会加深对民族的文化认同感。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大量的文物古迹遭到无情的破坏,许多现存的古迹也被单纯地商业化,失去了应有的文化魅力,或重“商”而轻“文”,或重“形”而轻“神”,人为地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现代生命力。

守护传统优秀文化其“神”,从而保持和增强各族人民的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不仅要靠对传统文化之“神”的理论表述,还必须靠传统文化之“形”的感性魅力,任何一座有着历史积淀的城市建筑和古村落,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北京和上海的城市建筑、北方和江南的古村落各不相同,各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形神统一的生命结构。这就是人们强烈呼吁保护、拯救文化遗产的缘由。为此,《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民族文化保护”一节对“加强重要文化遗产保护”、“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重点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还想提一些建议:我们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不仅是国家、省市、县(市)的重点文物古迹,而且乡镇、村也要对本地的文物古迹实行法律保护,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多建级别不同的博物馆,让老百姓能随处、随时都感受到传统文化的生命活力;要防止和克服单纯商业化的偏向,要提高导游和讲解员的传统文化素养,充实讲解内容的文化含量,增强其文化感召力,从而使文物古迹所含传统文化的现代生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更为要紧的是,可能还要把领导干部提高传统文化素养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纳入执政要求。

第三,在文化建设中重“商”而轻“文”、重“形”而轻“神”的倾向还表现在影视文化(如历史剧)等领域。我们的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一些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为求票房价值而只重视感官效应,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则注重感官刺激和娱乐休闲的满足,造成了文化商品化和泛娱乐化的趋势,出现了所谓“三俗”文化。这会导致文化丧失自性和功能,成为没有灵魂的文化躯壳和商品符号;或者通过“恶搞”、“解构”、“戏说”、“穿越”等所谓的“艺术”手法、所谓的“创意”,颠覆其本有的精神价值,消解时代主流价值观,宣扬“价值中立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这不能不影响文化建设和人们的文化生活质量。提出“文化自觉”,守护文化其“神”,也是基于对这些不良文化现象的反思。

现在,在“大众文化”成为文化消费之重要形式的情况下,除了影视戏曲,如何创造各种新的与传统优秀文化之“神”相统一的文化之“形”,将成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途径,即所谓“历史走向大众”。“易(中天)热”、“纪(连海)热”、“于(丹)热”纷纷出现,正为历史走向大众提供了一种途径;广大群众需要了解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而生动的历史事实、深邃的思想经典,一旦以通俗直白且具美感的话语风格表达出传统文化之“神”,并与时代精神相对接,就会受到大众的欢迎。这是一种文化之“形”的创新,使内涵深刻的诸子百家和传统文化转化为一种为受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对此,应予以充分的肯定。但也毋庸讳言,这些文化明星的作品和说书式的电视讲经、说史作为一种文化之“形”,与其说是“一壶馨香扑鼻的碧螺春”,不如说是一道道时尚的“文化快餐”,它们推动了历史知识和文化经典的普及,但受众要从中品出传统文化之精髓和真谛,恐怕还有不足。我们需要“历史走向大众”,但不只是一种途径,应该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多样的现代文化之“形”,例如在各级各类学校的课程设置(如德育课)中安排分量不一、程度不同的读经内容,各行各业的在职人员、企业家和领导干部也要读点经史子集;与“古人”为友,与“古人”对话。即基于社会的客观实际,带着问题意识对元典文本进行解读和诠释,去直接品味传统文化的精髓和真谛(“神”),以提高现代中国人的传统文化素养,这同样是一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途径。

第四,为了守护文化其“神”,必须重视“后现代主义”对文化建设的影响。“后现代主义”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思潮和理论,国内学术界对其理解和评述不同,有的甚至认为它与马克思主义有不解之缘。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后现代主义”热衷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解构。后现代主义在社会历史问题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认为历史仅仅是一些碎片而已,每一个碎片都有完全的自足性,它们之间没有一根彼此牵连的逻辑绳索,也没有巨大的统一性支配着。历史,无论是哪一种历史,都充满着断裂、歧路和鸿沟。这样一种历史观所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把人们原来所相信的历史进步的趋势加以颠覆,从而人们为推动历史进步所作的努力也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的细节在他们看来是可以任意地组合的,可以把不同时代的细节组合起来,编造故事。所谓对历史的戏说,其理论的依据就在这里,从而造成了历史领域的“虚无主义”。

历史“碎片化”,导致文化“元素化”。把本来是整体性的民族文化解构成为一个个“元素”,然后各取所需,或标榜为“中国文化”,或随意地加以诠释、演绎,美其名曰“传统文化现代化”,从而否定了文化的整体性,否定了“民族精神”(传统文化之神)。这实际上是“民族虚无主义”的一种新的形式,对传统文化造成了颠覆性的灾难。

如此热衷于后现代,消解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会有什么结果,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葛剑雄明确指出:“中国古人有重视历史、敬畏历史的强大传统。”[3]家有家谱,国有国史。从三千多年前的商朝就开始了由史官记载本朝历史的传统,其史料的丰富为世界各国所望尘莫及。史官通天人之际,上知“天命”,下知人事,有独立的不受君主干预记录君主言行、国家大事的话语权。因此,君主不仅能从前朝历史中获得经验教训,而且担心自己的劣迹被记于史籍,遭后人贬斥和嘲笑。这就形成了重视历史、敬畏历史的传统。历史是不可被随便作弄、篡改和戏说的,不然,就会摧毁“重视历史、敬畏历史”的优良传统,人们就会丧失历史的“殷鉴”作用,就会不顾善恶、是非而为所欲为。历史“碎片化”、文化“元素化”的不良后果可能就在于此。

当然,要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的战略思想和核心价值体系应承接和融入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之“神”,如“以民为本”、“公正无私”、“和而不同”、“见利思义”、“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之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建设和谐文化,树立社会主义的公正观、荣辱观、义利观等,进而通过政策、教育、宣传、活动使其发扬光大。还应通过现代的制度安排使传统文化中如“中和”、“民本”、“仁爱”、“诚信”、“正义谋利”等价值观转化为现代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实现传统优秀文化之“神”的现代转化并与现代文化之“形”相统一。总之,应坚持文化其“神”与其“形”统一的文化哲学方法论,守护文化其“神”,并使之与其“形”相统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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