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必须尊重劳动权,善待职工_企业改制论文

企业改革必须尊重劳动权,善待职工_企业改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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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掌握全省化工系统改制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寻求工作的新突破,近几个月来,我们对全省12个市(除宿迁市)的132家改制化工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的来看,各地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大部分企业改制后明晰了产权,充满了生机,焕发了活力。但调查也发现,很多地方的改制在取得进展的同时,由于认识不清、措施不实、片面追求政绩,“甩包袱”、限时间、下指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政策宣传不到位、重大事宜不公开、操作程序不规范、经济补偿不落实”的现象在相当多的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了职工的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可以认为,当前本系统改制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现状是喜忧参半、不容忽视,保障职工权益的工作任重道远、不容懈怠,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劳权、善待职工是企业改制必循之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推进改制是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方向。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省当前这一轮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改制是在以前国企改革改制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下启动的。近几年来,省有关部门先后就推进和深化改制出台了相关文件政策,各级工会也通过制定、转发相关文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投入到国企改制中,经过努力,大部分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基本退出、职工身份置换、债权债务处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原市直化工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经过几轮推进,目前绝大部分已完成了改制任务,少数进入了攻关扫尾阶段,在职工的安置、工资的实际增长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体而言,各地党政及有关部门对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指导是较为有效的,企业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比较到位的,工会对改制工作的参与是积极深入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大部分地方能坚持做好宣传发动释疑解惑工作,认真把好改制方案审批关、监督关,为顺利改制夯实基础。一是宣传发动释疑解惑工作比较深入细致。一般企业都能通过厂情发布会、厂领导接待日、厂报、墙报等形式,把改革的政策、企业的现状等向职工交底,引导、鼓励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不少企业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帮助职工转变观念、支持改革;有些企业党政工领导深入车间就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如无锡化工集团企业领导专门带队深入到车间进行“巡回演讲”,向职工宣讲改制,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现场接受职工对有关改制问题的回答,让职工挑刺,还职工以明白。二是改制方案审批监督较为严格规范。很多地方和企业对改制方案的制订、审批、监督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如改制方案的制订必须有工会参加;对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不得上报,更不准实施等。常州市化轻国资公司工会在下属企业审议改制方案和形成决议过程中每次都要派专人参与全过程监督,把好工会的监督关。三是职工群众知情权多能认真落实。很多企业把厂务公开视为落实职工知情权的“法宝”,坚持做到企业财产清理和评估结果公开,资产审计结果公开,不良资产的核销情况公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公开等,起到了预防资产流失的“闸门”作用。

2.各地多数能够坚持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经济、民主权益,为推进改制提供保障。一是把落实劳动权益作为维权基础。改制企业基本能接收大部分职工,并建立健全了以劳动合同为基本要求、以集体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如南京市化工系统改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有“硬杠杠”,除本人要求外,签订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二是把落实民主权益作为维权前提。不少地方尤其注重抓好职代会,注意在改制中规范职代会。如有的地方严格实行职代会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开;有的地方通过拓展职代会审议通过内容,改革表决方式,使职代会摆脱了职工心目中“聋子摆设”的印象。本次调查结果表明,89%的企业改制方案都能经过职代会审议。三是把落实经济权益作为维权重点。不少地方通过出台文件、加强监管等方式确保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落实,把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的优先偿还作为改制的重要内容。如江苏双菱集团在国有股“缩水”71%的情况下,坚决保证职工股不缩水、不打折,按照100%的比例收购了职工股本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经济权益。

3.各地一般都能坚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为广大职工消除后顾之忧。一是认真办理好各项后续保险。不少企业千方百计地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努力扩大职工的参保面,采取多种方式尽力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如苏州特化公司除参加正常的社会保险外,还专门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比率较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给职工多吃了一颗“定心丸”。二是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一些地方利用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助学、送温暖活动。如南通大伦公司对身体患病的、家庭困难的职工在经济帮助、签订劳动合同方面都给予优先照顾,帮助这些职工解决了实际困难。省机冶石化工会组织系统内效益较好企业以送资金、送岗位形式对口帮助困难改制企业,推动这些企业走出困境、焕发生机。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不少企业从本单位改革实际出发,为职工“量身定做”技能培训班,帮助改制中被淘汰的职工重新就业。如江苏德邦集团把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作为改制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采用“现场操作法”、“小班授课法”等方法,为他们走向社会重新就业奠定了基础。

此外,各级工会组织能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改制中,努力发挥传统优势,为职工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全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在改革改制中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旗帜鲜明地支持和参与改革,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参与协商到位、运作程序到位、专项资金筹措到位、劳动关系同步调整到位,为促进企业平稳改革做出了很大贡献。如南京市化建办工会专门将《南京市改制企业集体合同》文本和《南京市职工备用金监督管理协议书》无偿提供给改制企业,并注重做好具体指导和释疑解惑。从全省调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工会参与了企业改制工作,仅在改制方案的制订这一环节上,就有91%的企业工会参与其中。

二、存在问题与主要原因

总体而言,各地围绕正确的改革改制政策,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存在“急于求成”、“一刀切”倾向,“把工人当做改革对象、把工会当做改革阻力”;由于有的地方重资权、轻劳权,执法不力,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由于部分企业在职工经济补偿方面“就低不就高”,对工会的参与“呼之即来,喝之即去”,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发挥大打扣折,职工权益的保障大为受挫。

1.有些地方工作程序不够到位,职工知情权利难以保障。不少地方在政策制定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留下了不少“空子”,有的企业以“对策”落实“政策”,大打擦边球,使得程序上存在以下几种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工作程序过于简单化。如对改制政策不宣传、不解释,为应付检查往往在墙上一贴了之,让职工一看了之。二是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不够透明。如操作过程中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表现为“制订方案领导凑,公示过程做做样,实施决策绕道走”,职工糊里糊涂,不明就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缺失较为严重。三是有的企业表决形式不够规范。如90%以上的企业在通过改制方案时,表决形式沿袭举手、鼓掌等方式,很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极个别企业甚至任意变通表决方式,职工颇为不满。

2.一些企业劳动关系更为脆弱,职工就业权利难以保障。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对《劳动法》的漠视、尤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动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职工劳动权益很难有效落实,表现出以下三种现象:一是有的企业存在“裁减员工最大化”现象。一些企业改制中一味强调减员增效,使失业下岗的职工人数大大增加,如本系统改制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就占原职工总数的31%。二是有些企业存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大多为1~3年,相当多的是一年一签,还有少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人成本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本系统改制后企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85%,改制前则是近100%。三是相当多的企业存在“劳动强度增大化”现象。不少职工反映,企业改制后劳动强度大幅增加、劳动时间任意延长。很多职工提到,改制后收入虽有小幅增加,但现在往往只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自己成了企业的“长工”、“包身工”。

3.不少地方经济补偿未全落实,职工经济权益难以保障。一是相当多的地方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职工普遍不满意。有的地方2004年执行的还是2001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职工经济补偿打折不少;还有的企业仅仅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来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职工最终补偿仅有区区几千元。二是一些地方补偿金管理措施不完善,让职工经济权益变相受损。很多地方经济补偿金保全主体是改制后的企业,这种保全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少企业采取“补偿金股权化”方式,“要钱不留人,留人不给钱”,一旦经营不善,职工的这部分资金会首当其冲受到损害。三是全省各地相关政策不统一,给这项工作的推进带来了障碍。在职工内债清偿方面,有的地方规定内债仅指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医疗费,有的地方则把住房补贴也纳入,使得其它城市的职工产生很强的攀比心理;在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最终归属上,有的地方将其最终所有权划归身份置换的职工,如苏南有的市将在5年内分批还给职工,更多的地方则将这笔资金由政府或企业控制,最终职工拿不到这笔钱。造成经济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除了标准偏低、管理不善、政策不一等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企业在改制前上报的职工工资基数远远低于实际工资数,使得企业在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方面有所减少和逃避。

4.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明显弱化,职工民主权益难以保障。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如关于职工董事监事的有关规定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要求;由于运作的不够规范,如一些企业改制后职代会履职简单化、作用弱小化;由于认识存在偏差,如有的企业厂务公开的公开内容有所混乱、监督力度有所降低,使得企业改制后民主管理总体上呈退化倾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少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难尽如人意。有些职代会代表结构不合理,干部数量远远大于一线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高干化”;有的企业职代会只通过改制的预案,对具体的实施方案不让职代会通过。调查结果表明,改制后职代会正常召开的仅为63%,较原来下降了26%。二是相当多的企业职工董事监事作用发挥难尽如人意。很多企业对改制后是不是要设职工董事监事产生了动摇。如无锡市一家大型国企改制后明确表示将不再坚持这项制度。本系统改制后的企业设立职工监事的为45.8%,设立职工董事的仅为17.2%,较改制前大大缩水。在建立这项制度的企业中,也存在着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职工董事监事素质偏低的问题。三是很多企业厂务公开情况难尽如人意。有的厂务公开,公开内容蜻蜓点水、缺乏真实性,职工看了糊里糊涂、如坠雾里;有的把厂务公开栏当成海报栏,公开的内容五花八门,如苏北某厂将干部家庭用电、“舞讯”等内容上榜公开,让原本给职工“明白”、还企业“清白”的厂务公开栏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四是很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难尽如人意。调查表明,改制前企业能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为92%,改制后这一比例仅为63%。

5.有的地方工会组织有所退化,职工维权基础受到冲击。不少地方存在着“工会干部兼职化、工会主席股东化、工会机构合并化、工会工作业余化”现象。一是有些地方工会主席兼职化倾向严重。改制后工会主席少有不是兼职的,他们这种重叠的身份,在职工群众中的认可度有所降低。普通工会干部的配备也大大减少,全系统较改制前减少了38%。二是很多地方工会机构缩水严重。不少企业让工会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有些小企业甚至撤消了工会组织,一些企业工会组织关系没有及时调整和理顺,出现了组织断层、干部断档、工作断线、经费断流的现象,在问卷调查的46家企业中,未建工会的就有8家。三是相当多地方的工会主席在实际参与和发挥作用中障碍增多。如工会主席参与企业的重要会议讨论多是程序性的,所提意见一般是石沉大海。极个别企业对工会主席的态度甚至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由于工会实际影响力的下降,也带来了职工的信任危机,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反映,职工出现劳动争议时,首先愿意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而非求助工会。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改制造成的工会组织不独立性和经济上的附属性,大量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受控于经营者的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同时,政府对工会干部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大,工会干部在履职时会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等。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工会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此外,大部分地方改制后企业保障职工权益的监督部门主要是工会、劳动部门,如在集体合同制度中规定工会来监督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但这部分资金在相当多的企业中却是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而工会和劳动部门的监督则显得苍白无力。

三、思考与建议

针对改制中、改制后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当前要尤为注重加大政策上、源头上的保障力度,加强企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着力从提高认识、健全机制、依法推进、完善法规等方面努力,切实保障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

1.要增强共识,切实关注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一是要切实提高认识,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改制后首要任务。二是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维护。三是要注重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思想和谐维权。把维护改制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统一起来,把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职工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推进改制后企业建立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保证的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使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要加强沟通,通过宣传沟通,争取纪检、组织、劳动等部门对企业改制后维权工作的理解支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与关心;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手段,健全帮扶网络,帮助改制后困难企业职工解决在就业、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要完善法规,大力推进“工会依法维权在行动”活动。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改制后现状,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劳调会组建率,把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扎实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3.司法为民,努力保障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职工权益,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各级政法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参与维护企业改制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改制企业职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广大职工维权。二是要以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维权水平。要特别重视劳动权益的维护,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劳动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举报专查、日常巡查等方式,督促改制后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各项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规定。三是要以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为重点,切实加大维权力度。对那些恶意侵害职工权益,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公有财产的“蛀虫”,坚决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4.要按章办事,着力维护改制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一是要紧扣规章依法维权,保障包括改制后企业在内的职工合法权益。如企业改制后要尽快给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他们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企业改制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二是要结合实际细致维权。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区别对待,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如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企业改制后必须尽快予以结清,对困难企业暂不能结清的,需在征得职工同意情况下方可签订延期偿还协议。四是要多办实事切实维权。要在政策许可和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能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职工经济补偿的计算,改制后企业对职工到本企业工作以前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对效益较好的改制后企业,按政策提取的职工福利尚有结余的,要尽快发给职工。三是要突出重点深入维权。改制后企业要做到对职工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内债、各项保险的接续的“三落实”;要明确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针对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实,我们建议,可建立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执行情况的年报制度和重大劳动争议报告制度,并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的必检内容,把好监督关、审核关,最终形成企业不敢侵权、不想侵权、不愿侵权的机制。

健全和加强改制后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保持和发扬工会组织在改制后企业中的维权作用。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不得任意撤消、不得随意合并,保证工会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贬值。要进一步强调工会组织在企业改制后的作用,明确工会的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职代会为依托,保持和发挥工会传统优势,坚持工会组织健全化、工会工作正规化,确保企业改制后职工权益不受损、不流失、不打折,保证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继续做到声音更响,力度更大,措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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