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启示论文,实验室论文,国家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联邦立法
1980年,著名的《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获得通过,在这些法案的实施过程中,大学-工业界间的合作进展顺利,技术转移顺利进行。而联邦实验室则无所适从,主要原因是在实验室的层面上缺少一种权威,来促进联邦实验室加入到与工业界的合作中。为了改变这一窘迫状态,上述法案几经修改,并于1986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直接与工业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设立联邦实验室联盟等。
《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一系列法案当中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多种激励技术创新的措施来改善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社会福利。
《联邦技术转移法》则是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性法案,为了体现其权威性,故定名为联邦技术移转法,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该法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
这两部法律涉及到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1 在商务部内设立产业技术办公室、产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
产业技术办公室的职能是:确定技术开发和国际技术转移对于产业、就业、生产率、美国的世界贸易成绩及外国产业部门的关系;确定经济、劳工和其他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和管理、政府政策等对全世界特定产业部门的技术发展的影响;在产业部门内部和产业部门之间,明确技术需求、问题和机会,以便使产业部门为美国的经济做出重要贡献。
产业技术中心职能主要是: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改善工程技术教育、扩大职业培训、向产业界,尤其是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支持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以及小企业的创新应用研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每年负责审查产业技术办公室的工作。
1.2 在联邦实验室建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ORTA)
联邦实验室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的职能是:
——为该实验室所从事的、具有在州和地方政府或私营产业成功应用潜力的每个研究和开发项目准备一份应用评估报告;
——提供和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所有或首创的,可能应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的产品、方法和服务的信息;
——与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其他把该实验室和整个联邦政府的研究和开发资源,与在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中潜在用户联系起来的那些组织合作并提供援助;
——按照州和地方政府的请求提供专门技术援助。
1.3 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
这些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国家技术和标准机构(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TA/OTP)。
——作为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收集、传播和转让有关联邦所有或首创技术的情报,及时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信息给传递给企业界和学术界,州及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非保密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传递到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
——协调联邦实验室内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活动;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现有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协会的专门知识和服务,尤其是在涉及州和地方政府时应如此;
——受理州和地方政府需要技术帮助的请示,并将这些请示提交给适当的联邦实验室;
——向联邦实验室提供资金,以便联邦实验室提供所规定的帮助;
——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1.4 建立联邦实验室联盟(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FLC)①
建立联盟目的是技术转移,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得到的联邦预算的0.008%。
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的主要职能是:
——开发和施行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和材料,以增强联邦实验室雇员关于实验室技术和创新商业潜力的意识;
——应联邦机构和实验室的请求,为他们技术转移计划的应用提供咨询和帮助:
——提供一个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处理在实验室一级收到的关于技术援助的请求: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与技术应用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商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联邦机构的专门知识和服务;
——推动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帮助实验室制订利用技术志愿者向与该实验室有关的社区提供技术帮助的方案;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和技术应用部门与地区性、州和地方的技术转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帮助学院或大学、企业、非营利组织、州或地方政府,或地区性组织在诸如技术项目开发、课程设计、长期研究计划、人事需求规划和生产力评估等领域中制订促进研究和鼓励技术转移的方案:
——在联邦实验室联盟所辖的各地区里向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大小企业、大学和其他合适的人员征求有关方案有效性的意见。
1.5 开放联邦实验室,并可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批准联邦实验室主管参与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州及地方政府单位、工业组织(包括公司、合作企业,并且有限合伙企业和工业发展组织)、公共和私人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或者其他人(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或发明许可证的人)的合作研发项目,并签订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CRADAs),合作研发协议适用于GOGO,但不适用于GOCO②。
——允许GOGO的人事、服务和仪器设备与其研究伙伴进行交换和共享。
——允许各联邦政府机构授权给GOCO主管,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和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谈判,但需要保证联邦政府机构的审查权。允许GOGO主管将合作研发所产生的专利授权给企业使用。
——在美国本土生产的美国企业具有获得技术的优先权。实验室主管应对小型企业给予特别考虑。
1.6 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活动的专项预算
要求每个管理或指导一个或多个联邦实验室的联邦机构,应提供不少于该机构研究开发总额预算的0.5%。
1.7 对技术转移具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规定奖励做出如下成绩的科学、工程和技术人员及机构:
——因商业利用,或因其有助于完成联邦机构或政府的使命,而对美国有价值的发明、创新或者其他杰出的科学或技术的贡献者。
——促进联邦政府内科学和技术发展成果国内转让,并导致这种科学和技术为美国商业、大学、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他非联邦当事人所应用。
并设立国家质量奖,由总统授予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1.8 进一步确定联邦政府、国家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转移的责任
——保证国家联邦对投资研究与开发结果的充分使用,是联邦政府一贯的责任
——与任务责任达成一致的技术转移,是每个实验室科学与工程专业人员的责任;
——每个实验室主管应确保在实验室职务说明、职员提升政策和在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工作表现评价方面,对技术转移工作予以积极考虑。
1.9 明确技术转移收益分配比例
联邦实验室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但除总统特许外,每年不得超过10万美元。
1.10 联邦实验室可以使用合作中间人(Use of partnership intermediaries)
——合作中间人是指各州及地方政府的代理机构,或者全部、部分由州及地方政府租用、提供资金、经营管理,或代表州及地方政府的非赢利机构。对需要帮助的小型企业,或者利用联邦实验室的相关支持,合作中间人将提供技术帮助、咨询、建议、评估及合作。
2 美国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拥有850多个国家实验室,共包括1500多处研究开发设施,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这些实验室集中归属于政府部门,从事全方位、多领域的科学和工程研究,成为美国在世界上保持科技、经济领先地位的强大支撑,成为政府履行国家职责和使命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证国家实验室的迅速而有效的运行,联邦政府各部门根据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如能源部实验室承包商绩效评估与指标计划就设定了8项绩效目标,其中3项为科学技术绩效目标,5项为管理运营绩效目标。[1]
在这一套完整的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中,设立了有关技术转移的绩效考核指标(第六个绩效目标、第五个绩效目标),以对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绩效进行考核。(见表1)
表1 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1]
目标一:完成使命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 对本领域有显著影响的科技成果;
分目标二 科技领导能力的质量;
分目标三 促进研究计划目标实现的科技成果;
分目标四 科技交付的效能。
目标二:研究设施的设计、生产、建造和运营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 实验室研究计划所需设施的设计效能;
分目标二 设施建造和部件生产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 设施运营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四 设施用于扩大和支持实验室研究 基础和外部用户的使用情况。
目标三:科研计划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 科学能力和计划视野工作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二 科技项目与计划规划和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 与能源部其他助理部长级办公室客户沟通及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四:实验室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
分目标一 对实验室发展有独到愿景及切实规划,包括建立实施规划所需的密切的伙伴关系;
分目标二 组织机构领导层的反应性及责任性;
分目标三 机构办公室提供相关支持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五: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提高效能
分目标一 保护工人及环境的工作环境;
分目标二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 废物管理及最少化、污染防控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六:为促使实验室使命的胜利完成,商务系统和资源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一 财政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二 采购和资产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三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多元化工作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四 内部审计监督、质量、信息管理、其他行政支撑服务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五 技术转移和知识资产商业化的效能。
目标七: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更新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满足实验室的需要
分目标一 有效管理设施和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最优化,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分目标二 为满足实验室未来计划的需要,相关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采购。
目标八:保卫、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系统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提高效能
分目标一 应急管理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二 网络空间安全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 特殊核材料、保密物质、资产保护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四 保密和敏感信息保护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能源部的绩效评估工作由驻实验室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的重点为GOCO实验室,评估结果最终在因特网上公布,并与实验室承包商的绩效奖励经费挂钩,也是能源部与承包商续签实验室管理运营合同的重要考量内容。
3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给我们的启示和建议
3.1 建立大学、研究院所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
大学应当在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知识创新的中心、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智力支柱等多重角色。[2] 即发展科技就内在的包含了大学具有技术转移的重要责任。
但是,在我国,政府没有对大学(包括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我们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将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大学科科研院所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研发经费数。②研发成果数。③专利申请数。④专利授权数。⑤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数。⑥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收入数。⑦技术贸易收入。⑧新产品进入市场数。⑨支持新办公司数。
这里的研发经费主要是指横向科研课题的经费。横向科研课题体现了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联系,也体现了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的趋势。
研发成果、专利申请的项数和专利授权的项数均是可供转移的技术,它们均是衡量技术转移潜在能力大小的指标,还必须考核大学(研究院所)实际的许可项数、许可收入(许可的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和技术贸易收入。
新产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纵向技术转移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体现了技术转移的成果。支持新办公司数,则考核的是大学(科研院所)衍生企业(Spin Off/Spin Out Companies)的能力,衍生企业是国外一种较为普遍的技术转移方式,它是连接科研成果与商品之间的桥梁[3]。
对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绩效考核主要是这9个方面,但不仅仅是这9个方面,考核结果应与国家对大学(科研院所)的投入力度挂钩。
3.2 在大学、研究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TO)
在我国,不仅没有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而且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也没有专门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管理工作。斯坦福大学有一句名言:永远不要让教授坐到谈判桌前。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国内某著名大学的一项科研成果在最初谈判时,教授开价一千万元,但教授承受不了耗时费力的漫长谈判过程的煎熬,步步退让,最终只以十几万元成交!
大学(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可以叫做技术转移办公室(TTO),主要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承担以下六个方面的职能:对外宣传联络、开发项目管理、组织咨询培训、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合同管理以及产业化项目管理。(图1)
3.3 完善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制度
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授权办公室(OTL)在技术转移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充分考虑发明人的利益,具体分配机制有“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大类。固定比例制:发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专利许可净收入,一般情况下,院、系和发明人三方各得1/3,故又称“三三三制”。累计递减制:即学校规定1至2个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值“门槛”,发明人所得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下降[4]。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各大学(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技术转移的净收入,发明人占30%以上,系(室)30%左右,大学(院、所)30%以下是较为合适的。大学(科研院所)也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
3.4 建立科技人员技术转移责任考核制度
大学(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的传统考核方式中,论文,尤其是SCI论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而对技术转移确无考核要求。这种考核方式是一种重论文、轻专利,重发明、轻转移的考核方式。其负面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速度,我们建议应在大学(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的考核中增加有关技术转移责任的考核。在现有的国家三大奖的基础上,可考虑增设技术转移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有“金桥奖”,奖励在推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人员,“金桥奖”作为协会的奖励,其级别和分量都不够,建议将其升格为政府奖项,以表彰在技术转移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注释:
① 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成立于1974年。目前FLC的模式是依据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定位为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技术转移管理组织。
② GOGO实验室为政府所有且为政府管理的实验室;GOCO实验室为政府所有,委托大学或私营机构管理的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