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社会规律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律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社会规律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科学的实践观点是理解社会规律的关键。社会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实践是社会规律生成的现实根据,社会规律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表现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和利用。
关键词 实践 社会规律 生成 实现 认识 利用
社会规律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只有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石,才能正确理解社会规律。
社会规律问题的提出是实践发展的需要
社会规律问题能够成为人们一直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这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密切相关的。
首先社会规律问题的提出是我国社会经济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商品经济(它的高级形态即市场经济)逐步得到确立并获得迅速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建国以来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重难返及其在人们思想观念上所留下的深厚烙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刚一进入实践,就给人们提出了两个深层次的理论课题:一是社会主义能否跨越商品经济阶段,这个问题诱发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思想的理解,正确阐述这个问题也是商品经济合法性地位的理论依据之一。二是在商品经济实践中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与人的自觉计划行为之间能否一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演变为关于社会规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及其与人的自觉活动之间关系问题的争论,能否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关系到在发展商品经济中能否正确运用价值规律以及能否恰当处理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等问题。
其次社会规律问题的提出是我国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需要。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唤醒了人们的主体意识,增强了人们的社会参与能力。如何从法律和制度上来保护、确立和正确引导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内在积极性就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我国传统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的反思中,在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目标的建构中,人们对异化和人道主义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中,出现了关于社会规律对人来说是否是一种异化形式的争论,有的人提出人的自由和解放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摆脱。
最后社会规律问题的提出是我国理论实践发展的需要。经济和政治实践的发展向哲学理论界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如何理解社会规律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同时,由于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科技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许多西方学者提出“技术决定论”和“趋同论”等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将会在技术一体化基础上走向统一,并据此对马克思的社会规律思想持贬低乃至否定的态度。事实上,社会规律问题是马克思历史观的核心内容之一,承认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区别于其它社会历史观的根本标志之一。我国理论界自建国以来就很重视社会规律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受教条主义和“左”的思想的影响,从总体上说还存在许多缺陷,因此,为了更好地探索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批判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马克思社会规律思想的攻击,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社会规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实践是理解社会规律的关键
无庸置疑,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时,主要是清除社会历史观中的唯心主义倾向,因而他更侧重于从社会客体的角度说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但这种侧重方法在后来的共产主义运动实践及其理论形态中被扩大化了,尤其是斯大林哲学体系的出现,淡化了马克思关于社会规律思想的系统性特征,导致人们对社会规律问题认识上的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是社会规律的唯客体主义倾向,即从世界的物质本体角度演绎和规定社会规律,视其为物质世界运动的特殊规律,但由于对其特殊性论证不足,使人们对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区别存在模糊认识;其二是非整体倾向,即侧重于从因果决定论出发阐释社会规律,把复杂的社会规律简单化为线性的单程递进关系,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看成是没有横向联系的纵向运动,忽视了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性特征;其三是社会规律的“主体化”倾向,即把社会规律视为外在于人的异已性力量,人则成了社会规律的奴仆和工具;其四是社会规律的一般化倾向,认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具有纯粹的绝对性和严格的确定性,对社会规律进行概念化、公式化诠释;等等。产生上述缺陷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忽视了社会规律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对社会规律形成和实现的条件即人的活动研究不够。
正是鉴于此,十多年来理论界加强了对人的活动的研究,普遍认识到“社会规律就是人的活动规律”,把人的活动作为理解社会规律的出发点,获得了对社会规律的全新认识。但是,由于对人的活动本质的不同理解,也引起对社会规律的不同认识。所以,要正确认识社会规律,不仅要从人的活动原则出发,而且要对人的活动进行科学的分析。
从人类思想史的发展来看,认为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这种思想并非自马克思开始,但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社会规律的实质和内容,这首先是因为他们以科学的实践观点阐明了人的活动的本质,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从根本上推翻了关于人的活动的非科学观点。这种非科学活动观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以对理性的崇拜为中心,把理论活动视为人的活动的“最高类型”。这种唯心主义活动观导致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最终否定,把社会活动变为绝对理性活动或少数英雄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人的活动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统,各种活动形式的地位和重要性也各异,总体上讲人的一切活动可归结为两大类即物质性实践活动和精神性观念活动。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是物质性实践活动,所以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18页)。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原则, 他们“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来,并把它当做决定其余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的原始关系”,又“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这样一旦人们“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就能够科学地揭示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即客观规律性。(参阅《列宁选集》第1卷,第6—8页)因此,科学实践观是正确理解社会规律的关键。
社会规律是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
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既内在统一又有一定区别。二者的区别表现为:⑴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具有属性——实体性质的关系。实体即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它由一定的元素构成;属性是事物所具有的、被思维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质和规定,与属性相对而言,实体具有独立不依的自在性,它是属性的载体,而属性必须依附于实体才能存在;实体和属性都处在变化之中,但实体是变化的主体,属性的变化只能发生在实体身上;实体是认识的基本对象,属性是认识的从属对象,把属性作为单独对象进行认识,归根到底是为了理解、说明和把握实体。人的实践活动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一个实体性系统,社会规律标示的是这些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具有的功能属性,它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属性”。与社会规律相对而言,人的实践活动是自生自在的,社会规律必须依附于人的实践活动才能存在;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规律都是变化发展的,但人的实践活动是变化的主体,社会规律的变化只能发生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⑵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本质—现象性质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表现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现实运行过程,它由活动主体、活动客体、活动手段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的不同构成方式形成不同的活动形式和活动现象。社会规律则是人的实践活动诸要素之间内在本质的联系,它深藏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内部,并不直接表现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表层,人们只有运用科学的抽象方法,透过实践活动的现象形态,才可认识和把握社会规律。因此可以说社会规律是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即本质),实践活动是社会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⑶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具有客体——主体性质的关系。社会规律作为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一旦形成,便对人的活动有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它作为一种客体性的力量面对着人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能动性的最高类型,它体现了人在世界中的主体性地位。就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动性与社会规律的制约性来说,二者具有主体——客体性质的关系。⑷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规律的差异性。从人类整体性来看,社会历史的主客体是直接同一的,社会历史表现为人类活动的发展变化,这样,社会规律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规律,人的实践活动规律也就是社会规律。但就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来看,由于人的实践活动,使社会本身有了主客体之分,在社会内部互为主客体的不同个人和集团之间是没有直接同一性的。人的实践活动产生了一系列对象化产物,这些对象化产物作为社会客体具有了自身的发展规律,它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的现实进程。每一时代的实践活动是由特定的要素所组成,其中的每个要素都有自身的内在规律性,并以此制约着实践活动的现实运行方式,社会规律既是指实践活动的对象化产物即社会客体的运动规律,又是指实践主体运动的规律,是主客体运动规律的统一。实践活动规律在内涵上比社会规律丰富,但外延上比社会规律要小。社会规律可以分别从实践活动的结果即社会客体角度和实践活动本身即社会主体角度进行考察,以前过分注重了前者,忽视了后者。
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区别仅仅具有理论抽象的分析意义,从现实性上讲,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内在统一的,这种内在统一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践是社会规律生成的现实根据
就人和人类社会的产生来说,所谓社会规律的生成是指人的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来说具备了自组织功能和自我约束的性质,这种自组织性和自我约束性使人的活动的进化具有了必然性和方向性,摆脱了自然规律的绝对支配。这就是说社会规律是在人的活动的诞生过程中,在扬弃自然界规律的基础上生成的,社会规律的生成有其自然史前提。(参见拙作《论社会规律的生成》《延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2 期)但就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说,所谓社会规律的生成是指人的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来说,其自组织功能和自我约束性质的永无止境的充实与完善的过程,在此意义上,社会规律的生成就不能从一个静止的质点上去理解,而应从动态演变过程性上来认识。这个意义的社会规律的生成只能从人的实践活动去揭示。
社会实践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人类主体行为系统,但在历史的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人类通过物质活动改变自然对象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则是第一级的和原生的社会实践形式,它是“不依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马恩全集》第23卷第56页)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石,因此,它也成为社会规律得以生成的原始基础。
物质生产活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马恩全集》第23卷第202页)其中内含着主体与客体的关联结构。 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之间具有双向选择的关系。人依据自己的内在尺度对自然事物的性质予以约束和限制,使其中和人的现实本质力量相适应的性质确定下来;自然事物依其固有的规定性约束、限制和匡正作为主体人的某些内在规定性,使其中和自然事物相适应的性质确定下来。只有当人与自然界彼此既选择了对方,同时也为对方所选择时,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地位及其性质才能真正确定下来,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也才能现实地得以进行。可见,在物质生产活动中,自然界的规律性与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规定性之间相互作用、互渗交融,形成了一种支配物质生产活动的社会历史规律即社会经济规律,它是人与自然界物质变换行为的联体产物,是社会的原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应用已被认识和把握的自然客体的规律去改造自然对象的活动规律,是应用规律的规律,所以它是客体规律性与主体目的性的统一。
社会实践的另一基本形式是交往实践。交往实践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现实的个人、阶级、社会集团乃至国家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作用的物质活动,它包括人们相互交换其经济活动的物质经济交往和以组织、协调、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为目的的政治及社会交往。交往是在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交往实践的最大功能是建构各种社会关系,物质经济交往建构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物质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马恩选集》第4卷第321页),政治及社会交往建构着人们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等。交往实践所建构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目的各不相同的人们凭借各自的条件经过反复实践、反复较量、反复探索,达到势均力敌后才形成的,随着创造这种社会关系的社会成员数量的增加,这些社会关系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便都不再完全符合其愿望,在许多场合下甚至违背其愿望,这些社会关系本身具有了内在的规定性和必然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认为社会规律就是指“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列宁选集》第2 卷第586页)
总之,实践是社会规律生成的现实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社会规律是人类的任性创造,因为人的实践首先是一种对象性活动,在对象性的物质生产活动中生成了社会原生态规律,随着人的活动的发展,社会的许多衍生态规律也随之生成,这个过程是客观的。
二、社会规律通过实践表现出来
社会规律是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是人的活动的“程序”和“规范”,这些程序和规范不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规律可以说是整个人类“历史的约定”,它规范着人及其活动的方式。但是,社会规律表征的是社会生活现象中“本质的或本质之间的关系”(《列宁全集》第38卷第161页)它所昭示的只是社会生活现象总的走向趋势,因此“同规律相比,现象是整体,因为它包含着规律,并且包含着更多的东西,即自己运动着的形式的环节”(《哲学笔记》第160 页)
社会规律只能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规律的外在表现,一方面实践活动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衔接起来,使社会规律得以展开和实现。事实上,具体的实践活动总是对以往实践活动的展开,又是对未来实践活动必然性的预示;另一方面,实践活动中人的目的、价值等因素参与并渗透于社会规律之中,使它呈现出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点。
社会规律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自己运动着形式的环节”表现出来的。人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它是人类依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在认识和遵循客体属性及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客体的物质性活动,目的性、选择性、创造性是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目的、选择、创造是实践活动“自己运动着的形式的环节”的最基本方面,因此社会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是通过人的目的行为、选择行为和创造行为表现出来的。
社会规律强调人的实践活动的秩序性、规律性和制约性等客观性方面的特征,但这“并不是指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即人的社会)能够不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而是指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你们过日子、经营副业、生儿育女、生产物品、交换产品等等,这些事实形成事件的客观必然的链条、发展的链条,这个链条不依赖于你们的社会意识,永远也不会为社会意识所完全把握。”(《列宁选集》第2卷第331—332 页)这表明实践活动是基于社会规律之上的自主性活动,社会规律的制约性与实践活动的主体性是内在一致的。
综上所述,既然社会规律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又只能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那么可以说社会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制约实质上是人的活动的自我制约。
三、社会规律在实践中被认识和利用
社会规律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人们只能通过人的活动本身去揭示社会规律。而人的活动的最本质方面都集中于实践活动之中,所以实践是人们理解和把握社会规律的关键途径。
从认识论意义讲,对象的可测性是该对象能够成为科学研究客体的基本前提。实践活动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感性形式,正是感性的实践活动把人的意识、作为生物机体的人以及人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人和人之间的诸种关系等社会诸因素有机的统一起来了。实践活动的感性特征和直接现实性的品格,使其成为人们认识社会(包括社会规律)的最根本途径。
列宁在读到黑格尔把规律列入“机械性”一节时说:“规律这个概念接近于下列的一些概念:‘秩序’、同类性、必然性”(《哲学笔记》第197页)黑格尔也说:“次序是客体的单纯外在规定性, 它过渡到内在固有的客观规定里去;这种客观规定就是规律”(《逻辑学》下卷第411页)社会规律表现于人的活动中,使人的活动具有了秩序性、 重复性等外在特点,人们通过对人的活动秩序性、重复性等特点的分析来揭示社会规律。但是,秩序性、重复性等是社会规律表现出来的外在感性特点,它本身并不构成社会规律的实质和内容。如果仅凭直感把活动的秩序性、重复性、周期性特征本身当成社会规律的内容,就必然得出非科学社会规律观。
人们对客观的社会规律的认识必然借助高度的抽象思维能力才可达到。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社会规律的实质和内容,形成了系统的科学社会规律思想。这些思想既是对客观社会规律的正确反映,又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客观社会规律的方法。作为科学理论形态的社会规律思想,它是一般与个别的统一,这里存在着社会规律的抽象定义与它在具体现实活动中的现实表现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理论形态的社会规律以一定形式发生作用仅仅适用于全部被研究对象的总和,因为科学理论形态的社会规律“把握住静止的东西——因此,任何规律是狭隘的、不完全的、近似的”(《哲学笔记》第159 页)它表现于人的活动中仅仅具有趋势的意义。恩格斯在批评施密特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规律是一个“虚构”,原因是它不能绝对准确地在每一个别场合都发生作用的论调时说:“一切经济规律都是那些逐渐为本身开拓道路而且相互交错的趋势的表现”(《马恩全集》第38卷第269 页)施密特没有看到“一个事物的概念(规律)和它的现实,就象两条渐进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马恩选集》第4卷第515页)人们只能依据社会实践呈现出来的趋势去预测未来,并在这种趋势中去把握社会规律。
利用社会规律就是社会主体在认识社会规律及其客观要求的基础上自觉地设计和组织实践活动,使社会规律的客观要求通过人的自觉活动实现出来。任何社会规律都包含着人的活动的某种秩序性和方向性,表达着某种必然趋势,同时也包含着这种必然趋势从可能性发展为现实性的客观逻辑过程,它规范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如果人们在进行实践活动之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种社会规律及其蕴含的客观要求,那么就可自觉地、合理地预先组织自己的活动,使其在最大程度上与规律的客观要求吻合,从而获得活动的成功。
利用社会规律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规律及其客观要求;二是人的社会历史活动本身应达到一定水平,即这种活动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前者是利用社会规律的可能性条件,后者是利用社会规律的现实性条件。能够使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使人们真正达到自觉利用社会规律,这只能出现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那时,“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马恩选集》第3卷第323页)
本文1995年1月5日收到